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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信访可谓是政治制度多样性的中国贡献,它延展了我们对政治发展空间与款式的想像。无论如何,作为构成中国政治制度的标配,信访成为中国政治安全运行的制度备胎。信访与法治、“人治”这种形似悖谬的复杂关联,构成我们认识中国法治乃至中国政治的一个基础性前提。
[①] 高鸿均等:《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②] 近年来,相对于硬法(Hard law)的软法(Soft law)概念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均有流行的趋势。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概念所作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但具体对什么是软法尚有争议。一般说来,“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联合文件、执政党的政策、党规等都属于软法——即非典型意义的法(非严格的法)。见梁剑兵:《论软法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载《学理论》2010年第21期;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等。
[③] 刘正强:《“总体性治理”与国家“访”务——以信访制度变迁为中心的考察》,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⑤] 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原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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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2212.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