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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微自治”有助于村居民自治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使村居民自治得以深化
要实现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基础和关键。在以往的村居民自治中,村居民自治水平和能力虽然逐步得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尽管有的地方村民参与率很高,但“被选举”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中,村民往往很难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很难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监督,这也是农村腐败现象一直相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城市社区自治中也是如此,作为政府功能的延伸,居委会往往对上派的行政事务应接不暇,很难开展自治活动,更不要说人民群众关心的诸多细枝末节。“微自治”则不同,它是在小单元内“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有人说:“民主要在大范围内取得成效,必须先在小范围内实行……他必须具有实际参加的经验,并亲自体会这样做确能使大家得到利益与满足。如缺乏直接自治的经验,间接形式所要求的那种气质决无机会发展。”(27)而“微自治”即是如此: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以快乐和奉献之心去从事自己熟悉的事情,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成败的衡量标准。这种将工作重心下沉、方式细化、效率优化的自治模式,是对以往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落实的村居民自治模式的根本性超越。成都双流县红桥社区充分发挥小组议事会的作用,凸显了“微自治”的作用。议事员饶某表示:“以前都是党支部、村委会说了算,代民做主,即便是出于公心,掏心窝子地为群众办事,群众不一定会买账。现在通过议事会,实现群众的事群众说了算,真正做到还权于民、由民做主,群众满意了、社区也更加文明和谐了!”(28)江西九江官牌夹社区,于2012年建起了首家院落居民自治理事会,从开始的“被动接受”到后来的“主动融入”,院落自治使居民真正关心自己身边的人与事,成为提高自治能力和水平的加速器。有人真诚地表示:“有了院落,我们就好像有了娘家一样,有什么事就首先找他们解决。”(29)有了院落自治,社区工作不仅变得轻松,而且有利于通过院落议事会掌握小区居民的情况,更可以使人民群众大大提高自治能力与水平。
四、结语
在中国基层民主治理实践中,“微自治”不仅取得了初步成效,并且奠定和夯实了参与式治理的微观基础,其理论意义和价值不可忽视。
(一)有助于夯实参与式治理的微观基础
参与式治理是近些年颇为引人注目的民主自治理论,它注重的是沟通、协同、协商、互助、共赢等,从而形成多元互动的民主自治格局。不过,长期以来,在参与式治理实践中,对于参与主体及其构架大多停留在宏大的设计上,所以,尽管也强调公众参与,但更多仍是政府、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术机构等的精英式参与,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更不要说成为参与式治理的主体了。
在中国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以村民小组、院落门栋和微小事物等形式进行的“微自治”,直接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自治主体,为参与式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因为只有高端设计与精英阶层形成的参与式治理,极容易远离民主自治的本质。在此,中国式“微自治”既为参与式治理提供了成功的实践范本,又是对参与式治理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提升。“‘参与式治理’就是倡导从那些与公民个人利益切身相关的微观领域入手,引入公民参与的实践,扎实地培育公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活动能力。”(30)只有这样,参与式治理才能真正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找到智慧的源泉;才能解决百姓关切的现实问题,获得民众基础;才能使深奥的理论问题立于坚实的大地上,为其提升留下更广阔的空间。所以,“微自治”可以使参与式治理理论走出空泛的精英设计,真正关注民生,尤其是更贴近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从而赋予这一理论更加丰富、可靠和深刻的内涵。
(二)有助于推动村居民自治的理论建设
中国村居民自治实践已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但并不完善,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和发展。“微自治”实践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居民的“微自治”实践不仅突破了原来村居民组织法的有效空间,更在理论的广度、高度和深度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一是进一步拓展了村居民自治的责、权、利的界线。在以往的村居民自治中,村居两委是主要的治理主体,治理边界基本上是以它们为中心而划定的,这就带来了治理方式的粗线条和单一化,无法覆盖非常广阔、丰富多彩的复杂的城乡基层民主治理,尤其是难以进入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以及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实际问题。“微自治”改变了原来的村居民自治的边界,将自治的“单元”进一步下移,对村居委原来的责、权、利进行了收缩,使其主要集中在全面执行村代会或议事会决议等全局性、整体性的治理工作;细化了村居民自治的边界,由原来较为单一的粗线条变成细密的多元化界分。“微自治”的出现使村居民自治的边界和范畴变得更加细致、科学、有序。
二是丰富了村居民自治的概念。“微自治”在概念上使村居民自治若干概念实现了新的增殖。除了“微自治”、“小单元自治”外,院落自治、门栋自治、楼道自治等都是一些新概念,它们成为村居民自治的理论资源。通过这些新概念,既可更准确解释和命名发生于当下的村居民自治新变化,也可为建构新的基层自治理论增加新元素,提升基层民主自治理论水平。
三是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基层治理及其理论。长期以来,村居民自治如何真正成为自治主体,而不是被动地参与所谓自治,始终未能在实践和理论上得到解决。“微自治”则以实践方式较好地回答了村居民自治的重心、关键、目的、方式、逻辑和理论,即“赋权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针对自己关切的重要问题及身边琐事进行“自我管理”。而村居两委则针对村居自治的原则和重大问题,实行领导、指导、执行、协调和监督。
(三)有助于基层民主实践根植本土进行制度和理论创新
在中国基层民主自治尤其是在20世纪的民主选举中,基本遵从的是西方理论范式和价值观。这既加快了民主自治实践进程,又存在着照搬套用的倾向,实践与理论脱节。因此,如何基于中国国情进行制度和理论创新,成为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学界的强烈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微自治”结合中国国情,将西方的民主自治理念进行了中国化的再造。一系列基于中国国情和基层实际的“微自治”实践,有助于基层民主治理以及中国化的自治理论建构,从而走出简单搬用和模仿西方理论的误区。
随着中国基层“微自治”实践的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用联系的眼光看“微自治”,避免自我封闭。“微自治”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自足性,如无开放、包容的视野,“微自治”很难获得其增长点与发展活力。同时,“微自治”独立性的彰显和积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离不开村居“两委”的作用,离不开党的领导,否则,“微自治”不但没有前途,反而会走向基层民主治理的反面。以成都为例,加强党的领导和对社会组织的重视是其成功经验。因此,既注重发挥“微观自治”的优势,又注重它与党和政府的紧密联系,是未来中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所在。
二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微自治”,推动其良性发展。目前“微自治”实践的感性、个性层面的探索多于理性、普遍性的提升。没有富有典型性的“微自治”制度创新,就很难走向广阔与深远,也无法具有推广用和更大的辐射力;同样,只有地方特色,但缺乏高度的理论概括力和可推广的典型性,就很难有进一步的理论创新和实践超越力度。因此,中国基层的“微自治”实践既需要有个性与特色,又需要有理论高度与普遍的典型性意义。
三是处理好治理中科学化与人性化的关系。以“人性化”理念来提升“微自治”,可以在推进过程中避免机械和异化现象发生。在“微自治”实践中,强调规范化、细化和联动式管理是正确的,但也要注意不要走向过于繁琐的怪圈,尤其是要克服呆板、机械和异化的治理模式,这就需要处理好制度与人的关系。制度是为人服务的,在治理过程中,不能无视“人”的存在,更不能不顾人的主体性,因为“参与方法是建立在关注组织中人类行为的基础上的。或者从根本上说,个人在组织及政治生活中之所以能被激励,主要是出于‘休戚与共’——参与的原因,而不是出于物质——如薪资和酬奖——的原因”(31)。科学式管理要服务于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从而提升公民的素质和水平,实现治理的真正目的。
注释:
①张德坚:《贼情汇纂》卷3《伪官制》,杨家骆主编:《太平天国文献汇编》第3册,台北鼎文书局,1973年版。
②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上册,香港简氏猛进书屋,第385页,1958年版。
③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147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1985年版。
④《茹春浦先生序》,杨天竞:《乡村自治》,北平曼陀罗馆,1931年版。
⑤章元善、许仕廉编:《乡村建设实验》第2集,第172~173页,上海书店,1935年版。
⑥吕振羽:《北方自治考察记》,《村治》第1卷第1期。
⑦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4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252、18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⑨魏金锋:《清远农村新气象:“村民理事会”悄然兴起唱主角》,《南方日报》,2012年12月13日。
⑩钱伟、周然:《村民自治,咋办才好:安徽省望江县设置村民理事会,覆盖几乎每一个自然村》,《人民日报》,2011年10月31日。
(11)程茂枝、陈倩:《村民理事会在全国首次入法》,《安徽日报》农村版,2013年8月6日。
(12)李杰、伍国强:《基于现状分析的村民理事会功能及运作模式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8期。
(13)张大维、陈伟东、孔娜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单元的重构与创生——以武汉市“院落自治”和“门栋自治”为例》,《城市问题》,2006年第4期。
(14)云浮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云浮市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亚太日报》,2014年5月9日。
(15)宋歆:《“五瓣梅花章”,城乡统筹的“草根”智慧》,《解放军报》,2011年12月20日。
(16)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四川省成都市把居民自治延伸到院落》,2012年6月21日,http://zqs.mca.gov.cn/article/sqjs/dfdt/201206/20120600325082.shtml,2014年1月21日。
(17)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编:《成都市基层治理机制典型案例集(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96584.html 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京)201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