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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罗马法原论
关于诺成买卖中所有权是否移转。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与法律交易是否以原因为必要有密切关联的,后来萨维尼创设"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物权行为无因性",其原点就在于此。我国的一些罗马法学者,如丘汉平、陈朝璧等,都有意无意地在阐释诺成买卖中出卖人义务时,谈及"移转物标的占有"(tradere rem)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dare rem)的区分。并且认为在诺成买卖中,出卖人转移的是占有权,不一定就是所有权。对此,丘、陈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说明。(参见丘汉平:《罗马法》,朱俊校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重印版,第338~339页)与此观点截然不同,周枏在经过比较分析和充分论证之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诺成买卖原则上,亦应转移所有权,但实践中所有权是否转移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诺成买卖,即为补救要式买卖之缺陷而兴。若仍规定以转移所有权为要件,则非特外国人之无财产者,仍不能利用买卖以交易,'即市民之有裁判官法所有权(in bonis rem habere),者,势亦无法以买卖流通其货物,而外省土地、债权、遗产,他人之物等,均将被摈于买卖范畴以外。"如此一来,就会偏失买卖的本旨。但是,契约的本质和诚信原则又要求出卖人应将其转移物上所有权利予以转移,所以,只要有可能,出卖人当然应负转移之责。如果出卖人即所有人出卖时不转移所有权,那便构成欺诈罪。由此可见,周枏关于在诺成契约中所有权是否转移的观点与丘、陈等完全不同,且其分析理论也颇有说服力。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果将周枏关于法律交易原因理论的观点与其关于诺成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观点相联系,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契合之处。而实际上,诺成买卖所有权是否转移与法律交易原因理论密切相关。但不管怎样,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周枏就已经对法律交易原因理论及与其相关的诺成买卖是否转移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提出了给人启发的思路与观点,这在罗马法学家中,在中国的民法学者中,应属开先河者。
以上主要围绕着周枏《原论》对其学品的风格、特点、知识蕴含以及独到的立论等尝试进行说明,完全是个人的读书心得。掩卷之余,复生感慨:人们常以著作等身来赞叹一个学者的成就,虽有一定道理,但许多情况下也不尽然。孔子一部《论语》传世两千多年,影响了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化传统形成与发展。仅此已足见著作等身未必是成功与造诣的唯一指标。其实,治学有人以量取胜,有人以质取胜。以量取胜者谓之教,以质取胜者谓之学。教者,传也,普及常识之术;学者,造也,养育理性之术。当今时代技术发展,手段多样,求量容易,求质困难。所以更应以学为重,追求上品之学。周枏先生去世一年之际,再读其《原论》,感其教学并存,尤显学品之重。观其一生著述,虽未达等身之盛,但一部《原论》已足以让同仁敬佩,后学仰止,今人实难有出其上者。所以,留给后人的学品是周枏先生的贡献,也是他留给人们的永久纪念。
本文责编:wenho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82830.html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