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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诉信访改革——由功利型维稳走向价值型维稳
构建以终局性为特征的司法解纷体系,是完成由过去的功利型维稳向价值型维稳转变的重要条件。
终局性是一切社会纠纷能否得到最终解决的必要条件。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来自于其独有的终局性和国家强制性,这是司法判决区别于其他解纷手段最突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近年来,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工作模式,打破了司法工作自身的内在规律,助长了部分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做法,也使部分基层干部滋生了“花钱买平安”的错误观念,导致已经终结司法程序的案件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审查纠正,违背了社会矛盾化解的一般规律,损害了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性。长此以往,司法解纷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信访解纷所替代,司法判决的终局性被破坏,司法的权威也难以树立。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司法终结制度,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既判力,真正体现司法权在国家宪法中的应有地位,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信访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解纷方式强调了纠纷的具体性和差异性,忽略了解纷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客观上降低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信访解纷与司法解纷在解纷主体、解纷程序、解纷标准、解纷方法、解纷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质上是功利型维稳与价值型维稳两种解纷模式的差别。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研究矛盾纠纷化解的一般规律,高度重视终局性裁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价值,突出司法在解纷体系中的主干作用。一要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次审理后即应获得终局的效力。当前,应当建立以二审终审为主、以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和小额案件一审终审为辅的诉讼制度,既要为依法纠错留下必要的空间,又要确保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二要严格再审启动的次数和条件。任何案件经过一次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应当终结,除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外,该再审判决应当具有终局的效力。三要对信访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凡是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一律不能纳入信访程序予以受理;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诉讼程序后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一律不能作为信访案件受理。四要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既要重视调解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对于明辨是非、教育民众、维护公平、树立权威方面的独有价值。特别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更应当重视判决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五要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在突出强调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同时,还要继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形成以司法为主干,以仲裁组织、人民调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等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解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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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9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