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治:反腐之道:民主、制度与执行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58 次 更新时间:2013-07-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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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治 (进入专栏)  

摘要: 民主利于清廉,专断易生腐败。完善民主制度,民主选举、选拔清廉的干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贪官;监督制约权力,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反腐败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因此,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使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明确界定和限制权力,规定权力的边界,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建立决策追查制度,积极试行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反腐工作需要全面加强执行力,为此,要狠抓制度与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统一领导、协调八方,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法加强执行力。

关键词: 反腐倡廉; 扩大民主; 完善制度; 强化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1](P54)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政治局专门开会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中纪委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和工作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中纪委监察部于2013年年初,发布了2012年查办大案的情况,宣布薄熙来、刘志军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已移交司法部门审理,原广东省委常委周镇宏、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等案件已立案调查。由此可见,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此举深受民众欢迎,世人关注。但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有效防治腐败,做到标本兼治,还需要进一步围绕反腐倡廉扩大民主、规范制度、加强执行力。

民主有利于清廉,专断易生腐败。完善的民主制度,民主选举、选拔清廉的干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贪官; 可以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可以形成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机制,防止个人专断,以及由此产生的腐败。

第一,坚持通过民主选举选拔清廉干部,排除贪官,严禁选举中的腐败行为。群众的眼光是最明亮的,哪些干部清廉、人品端正,哪些干部贪图享受、道德败坏,群众心里都有一本账。只有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干部的制度,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为此,需要扩大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直接选举范围。要减少不必要的选举层级,使党员和群众有机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领导班子的成员。原来的由党员和群众选举产生基层党代会代表和基层人代会代表,由他们代表党员和群众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再由基层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这种选举方式层级过多,不利于党员和群众直接参与基层领导干部的选举和把真正清廉的干部选举出来,也使一些有贪腐行为的干部容易蒙混过关,得以升迁。同时,坚持扩大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贪腐行为。

要保障民主选举富有成效,就要“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1](P52)。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的确立,在选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要使党员和群众有权利、有机会提名候选人。要采取上级领导机关提名和党员群众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正式候选人。必要的话,可以采取“预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候选人。候选人提名的人数要多于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使候选人的确立有选择的余地。只有实行差额提名、差额选举,才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志。

与此同时,要坚决反对、严厉查处选举中的腐败行为,确保选举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党的十八大后,人大、政府、政协开始换届选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针对此前存在的问题,突出强调换届纪律,专门提出“5个严禁、17 个不准、5个一律”[2]的严格规定。“规定”严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用人和以任何方式干扰换届。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对换届纪律最全面、最严格而又最明确、最具体的规定,如能坚决贯彻落实,必将对预防和惩治腐败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民主监督。腐败的核心是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因此,反腐斗争的重点应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其一,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选举国家和政府各级领导人,也有权利对他们进行监督。从理论和法律上来说,这种监督都不存在任何障碍。但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实行这种监督,还需要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操作程序的设计,否则,人民的民主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各级人代会和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其具体的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功能。除此以外,还应当开辟更多的渠道,搭建更多的平台,让人民群众可以有效行使监督权。

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今后,还应进一步发挥其民主监督功能和在反腐倡廉方面的独特优势。

其二,加强党内监督。党员是党的主体,加强党内监督就必须全面加强其直接或间接监督的功能。党员可以通过党代会、各级党代表发挥监督功能。除此之外,还要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广大党员了解情况,便于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1](P52)。同时,要强化全委会对常委会,尤其对党委“一把手”的监督功能,坚持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质询。

其三,强化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发挥媒体、特别是网络的监督功能。媒体和网络的监督有其优势和特点,其在民主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媒体和网络眼光敏锐、视角独特、信息渠道畅通,能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所谓的“表哥”、“房叔”、“房妹”案件,都是网友们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媒体和网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功能,并将其作为反腐的新生力量加以倚重。党政领导机关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加强同媒体和网络的相互沟通,善于利用媒体和网络推进反腐斗争。同时,对媒体和网络的民主监督也要加以引导和规范,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促使其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坚持民主决策。腐败往往与专断密切联系在一起。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不仅可以有效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在领导班子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防止少数人以权谋私,有效防治腐败。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一贯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但一些领导干部却置若罔闻。在其主持工作的地方和部门,民主往往是走过场,而集中则是少数人说了算;民主是“虚”,集中是“实”。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完善地方党委谈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1](P52)。所谓票决制,就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这无疑有利于领导班子成员独立自主地表达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也会对主要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发挥制约功能,使其很难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完善的制度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进行反腐斗争的可靠保障。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决定着行为者的选择范围、行为偏好及其行动能力。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制度一旦产生,就为相关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激励机制,为特定社会化过程中的行为角色提供了某种内在化的“行为规范”和认知模版,即指明行为者在特定情景下把自己想象和建构成何种角色。[3](P168)没有完善的制度和具体的实现形式,人民的民主权利就难以落到实处,反腐败斗争就难以取得实效。邓小平历来重视制度建设,他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4](P333)。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1](P28)。衡量制度好坏的关键是看其是否管用,是否有成效。凡是管用、有成效的制度就应当坚持下去,不断发展完善。

反腐败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要求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要有合理分工,相互制约,并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限制权力、管住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以权谋私。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就容易产生腐败,而管住权力、监督制约权力,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如今,我国反腐倡廉的相关制度和方针政策已基本确立,但其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是贯彻落实基本制度和方针政策所不可缺少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不完善,基本制度和方针政策就变成了空中楼阁,难以贯彻落实。根据反腐斗争的需要,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明确界定和限制权力。要明确规定权力的边界,领导班子内部要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一致。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掌握一定的权力,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权力的分工和限制要与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相结合,既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又要坚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另外,也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限制。“一把手”负责掌握全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力没有边界。例如北京等地的党政领导班子都公布了书记、市长、区长的具体职责范围。这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和限制其权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广大党员、群众和干部监督、检查他们的工作。反腐的实践经验证明,仅仅规定干部的职权范围、具体职责是不够的,还应规定哪些工作、哪些领域不允许其直接介入,也就是要明确标出“禁区”、“雷区”,防止干部涉险触雷。例如深圳等地方就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第二,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任何决策都要有一个过程。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不一定公开,但决策的结果和程序则要公开,决策的过程要实现制度化、程序化。任何决策都应当依照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例如决策的初始阶段要有充分的酝酿,接下来要有广泛的民主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最后采取民主集中的办法归纳总结出几种方案,由与会者通过票决从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任何腐败都见不得阳光,而与非程序化的暗箱操作联系在一起。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无法生存。要保障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程序化,就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公开化、程序化不能走过场,要防止暗箱操作。

第三,建立决策追查制度。在现行的制度建设中,明显缺少决策追查制度,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的决策随意性很大,甚至不负责任。有人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其余的人则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致使相关的决策顺利通过,这样决策必然产生严重后果。一旦问题发生,往往只直接惩办相关的人员,很少追查决策者的责任,致使决策失误屡禁不止,决策腐败难以遏制。建立决策追查制度,就是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其一,建立健全干部任用的追查制度。凡是干部在一定任期内出现重大贪腐问题,就要追查对其选拔、任用、乃至提名者的责任,调查这中间有没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问题。用人不当者应当受到批评,而以权谋私者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追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对干部用人问题上的腐败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当然,人是会变的,一些不能严格自律的干部难免腐化变质,尤其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因此,责任追查制度不能简单从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干部从清廉到腐败,也许是一个突变的过程,但多数人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要大家出于公心,从严把关,就会选出廉洁奉公的好干部,排斥贪腐者和有问题的人。建立用人上的决策追查制度,既能遏制用人上的腐败行为,也能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时更加谨慎。

其二,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尤其是对重大工程项目决策的追查制度。此类项目涉及资金多、利润丰厚,往往成为众多投资者争夺的对象和众多利益群体的聚焦点,因此,也就成为不法商人行贿和干部贪腐的重灾区。项目的招投标以及最后确定中标人,都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一旦项目出现偷工减料和重大质量问题,造成“豆腐渣工程”,不仅要依法处理开发商,而且要追查决策者的责任,调查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贪腐问题。对于施工中违法乱纪、肆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也要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查决策部门的领导责任。显而易见,这一决策追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必将对重大问题尤其是重大工程决策中的腐败现象产生强大的遏制作用。

第四,积极试行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公务员管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制度。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有联系,但也有差别。财产的申报是指公务人员向税务部门、预防腐败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交个人和家庭财产清单。有些国家要求其公务人员只申报个人财产,并不将其在社会上公开,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如要查阅某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有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情况是公开的,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公共平台进行查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干部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但并未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这很难适应当前干部家庭收入、财产多样化和反腐斗争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发挥预防和查处的作用,少有贪官是因财产申报问题而被揭发出来。财产公示制度则不同,一旦干部的收入和财产公示出来,就被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如实申报者,难以逃脱群众的眼光;如实申报者,与职务不相称的收入和财产必定被追究其来源,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成为反腐的重要突破口。其对贪污腐败行为的震慑力,将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但财产公示及其查证落实工作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党情,循序渐进。因此,有的专家建议,先从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开始,试行财产公示制度,然后再逐渐推广到所有的干部。另外,现金、证券等非固定性财产很难查证落实,可以从房产的申报和查证落实入手。随着全国房地产交易和保有联网,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困难,关键看我们是不是有决心和胆魄。一旦实施房产公示制度,其个人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十几套、乃至几十套房产的干部,就会被列入重点调查的对象。这无论对非法占有大量财产的贪官,还是对有贪腐倾向的干部,都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一些地方已逐步试行干部财产公示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必然出现新的局面。

制度固然重要,但再好的制度、方针政策若不能全面贯彻落实,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了不少,但有一些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原因在于执行力比较弱,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反腐倡廉工作一般号召多,具体落实少。一些地方和部门畏难情绪比较大,不愿意下大力惩治腐败,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敷衍了事。他们中一些人本身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害怕一旦深究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连累自己。有些人虽然没有问题,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意得罪人,这也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P55)。反腐工作需要全面加强执行力。

第一,狠抓制度与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调集体领导,但要实行分工负责,凡是重要的制度和方针政策,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些制度和方针政策若得不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就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领导班子对贯彻落实的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要求,以及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程序,避免只讲原则、精神和套话空话。

加强执行力必须从具体事情做起,真抓实干,不抓则已,一抓到底,务见成效。要坚决克服和打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反腐工作,习惯于采用“运动式”和“阵风式”的方法。针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打击查处,有时也是必要的,不能完全否定。但这种工作方式,也有不足之处。一方面,领导机关和实际工作部门,容易满足于轰轰烈烈的表面现象,过分注重形式和媒体的反应,而忽略扎扎实实的日常工作,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和轰动效应,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败坏党风政风。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该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准备打持久战,不能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制度与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突出重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从制度和文件的制定来说,要力求简单、明确、集中、便于执行、利于检查、容易见成效;要避免大而全、小而全、面面俱到。面对久攻不下的堡垒和长时间解决不了的困局,人们难免会产生焦虑情绪,甚至丧失信心,因此,抓住重点、实现突破,是十分必要的。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这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同时,也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选择其中一些涉及面比较广,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具体腐败问题作为突破口。例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执法部门,明令规定上班时间包括公务接待都禁止饮酒,一旦发现就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公职。这一下就刹住了上班期间饮酒的不正之风。又如新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一些党政部门相应做出明确规定,凡酒后驾车肇事者,一律开除公职。这就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使干部醉驾的现象大大减少。

第二,统一领导、协调八方。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工作中处于主体地位。反腐工作应采取横向领导与纵向领导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因此凡是涉及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案件,都需要在上级乃至中央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此之外,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协调八方,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开展反腐工作。腐败现象涉及到方方面面,无孔不入,单靠纪检监察部门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很多重大贪腐案件的查处,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公安、交管、房产、银行、税收、证券、出入境管理等众多的部门。以令人瞩目的贪官携款外逃为例,纪检监察部门当然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与出入境管理、银行等部门的管理疏漏,乃至相关人员的违法乱纪,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干部携款外逃影响极为恶劣。一些贪腐干部害怕有一天东窗事发,贪污的赃款被查出,成为其贪腐的罪证,因此,早就预谋把赃款通过非法的渠道转移到国外,把自己的配偶子女迁往国外,成为名符其实的“裸官”。一有风吹草动,他们便逃往国外,依靠赃款享受奢华的生活。对此,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可能是因为具体制度存在漏洞,但更重要的是执行力软弱。我们对领导干部出国都有严格的限制,但这些制度为什么得不到贯彻落实,致使贪官得以外逃呢?人民币兑换外币、外币转往国外,也都有严格的限制。一般的老百姓出国旅游,只能兑换和携带几千美元出境,而那些贪官却能把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资金转往国外。究竟谁为其开绿灯,一查不就明确了吗?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就与我们对相关责任人查处不力有关。

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提高反腐意识。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贪腐问题。以房产交易为例,购买任何新房和二手房,都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然后才能取得房产证,房产交易都必须是实名制。如果一个月收入只有几千元的干部及其家庭拥有十几套、乃至几十套房子,就很不正常。房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有责任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反映情况,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同这些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了解相关的情况。一些贪官的赃款、赃物很难被察觉,但其房产相对是比较容易调查的。我们一方面试行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了解和调查干部的房产情况入手,开展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工作。当然,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协调各方统一推进,这样才能尽快取得实效。自2012年底微博爆料“房妹”事件后,郑州市委主要领导立即要求有关部门查清、核实网上的信息,由纪检、监察、公安、房管、规划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网上的信息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逐一核查,部分问题现已基本查清。“房妹”之父原为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长,其一家四口共有三十一套房产、八个身份证。根据调查的初步情况,有关方面撤销了他的职务,检察院已决定逮捕他,立案调查。这一事件充分显示了统一领导、协调八方的效率,也说明反腐工作只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强大的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反腐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相关的文件和一般性的号召多,但监督检查和具体落实相对较少。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只满足于传达精神、起草文件、发出号召,而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于中央精神贯彻落实得如何,也很少进行认真的检查。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官话、套话、空话多,而干实事少。这种工作作风无疑会影响反腐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党和政府关于反腐的制度、方针政策难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腐败问题。

中央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办、督办的一些大案要案,其中包括对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案件的查处,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群众对此比较满意。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和意志,也体现了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明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但是,对一些中小案件的查处,却还不够及时和坚决果断,存在着拖拉延误的现象。有些干部在原来单位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搞清楚,却得到了升迁。由于查处的威慑力不够大,所以就出现了边贪腐边升官的怪现象。铁道部一个处长,当职员时就贪,居然还升任处长,之后就更贪,5年受贿290万。对于贪腐干部的处理,也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有的通报批评一下继续任用,有的进行“平调”,换个地方,照样当官,更有甚者,一些被明文撤职的干部,却依然在原有的岗位上当官。据查,网上热炒的“房妹”的父亲,早在六年前就已被撤职,但他拒不下台,居然也没人过问。据报道,合肥市一个农村的12户村民,联名举报其村支书非法侵占一百三十六套回迁房。经调查,此人在十多年前就曾违法乱纪、存在严重的贪腐问题,但他在村民面前霸道如老虎,在领导面前却谦卑得像老鼠,所以虽经民主选举和基层党组织干预,都没能撤掉这个村长。这既反映了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仍不够完善,也折射出反腐执行力的软弱。由于贪腐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太小,而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又太大,致使一些人“前腐后继”、铤而走险。河南省公路局连续几任局长都是大贪官,这对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贪污腐败的制度,以及查处的执行力,都敲响了警钟。加强执行力要持之以恒,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能采取“运动式”、“阵风式”的办法。“运动式”、“阵风式”反腐斗争的后遗症很大,它会给贪腐的人一种错觉,养成其侥幸过关的心理。他们或许认为只要暂时收敛贪腐行为、躲过风头就没事了,依然可以照贪不误。这样,反腐倡廉的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第四,要依法加强执行力。反腐工作要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必须严格遵照党章国法进行。要防止反腐工作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坚决杜绝以错误的方式方法进行反腐。党纪国法和相关的制度是加强执行力的法律依据。加强执行力不等于可以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更不是允许采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方法手段开展反腐工作。不能采取“以暴制暴”、“以黑打黑”的错误办法。“以黑打黑”表面上破了一些案子,惩处了一批贪官污吏,但却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扭曲了制度和方针政策,并为执行中的贪腐造成了机会。从长远上来讲,这难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重庆薄熙来、王立军的案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反腐工作要实事求是,不能搞“扩大化”和“过火行动”。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执行力,就需要培养和锻炼一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的反贪队伍。要严防反腐工作中产生新的腐败,严厉打击知法犯法和贪赃枉法的行为。“双规”是执政党自身的制度和反腐手段,在反腐工作中起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要把党的制度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实现“双规”的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略。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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