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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奴隶制
一地方偶遇凶荒,贫民子女不能养赡,前准鬻契卖可冀生全还。今既不准出卖,应筹两全之法。嗣后贫民幼稚子女不能养赡者,准其议定年限,立据作为雇工先给雇价,多少彼此面订。雇定之时,不论男女长幼,总以扣至本人二十五岁为限,祗准减少不准加多。如雇时十岁不得过十五年,九岁不得过十六年之类,愿减少者听。限满听归本家。若限内雇主欲带至远方,应与本家言明,情愿者听其带往,其回家盘费由雇主认给本家,不情愿者缴交还未满工价,将子女领回。其限满后无家可归者,男子听其自立。若欲再雇,彼此情愿,准另令立据订雇,按年论。值女子,如母家无人,交其近属亲族领回婚配。此等雇工与契买卖奴婢不同,主家当以雇工之例相待,不得凌虐。倘雇限以内主家有虐待情事,准本家缴还未满工价领回自便。
一官员军民人等,从前原有之契买奴婢及世仆,嗣后概以雇工相待,身体许其自主,彼此有犯悉按雇工律例科断,其服役年限总以本人二十五岁为限,限满之后一切均照新例办理。其婢女无近属亲族所交者,婚配可由主家主婚,不得收受身价,仍须需男女自相情愿,主家不得抑勒。
一纳妾者不准价买,祗准媒说,务须两相情愿,不得抑勒。母家准其看视,惟仍应当恪守妾媵名分,不得僭越。
一旧例祗准父母卖其未经订婚之亲生子女,此外皆不准卖,如旁尊亲属卖其卑幼、夫卖其妻、翁姑卖其媳等,皆干例禁。而世俗不知律例,每视为分所当卖。又卖良为娼例禁尤严,而利之所在,犯者不免。今旧例准卖之亲生子女已在禁革之列,其旧例本不准卖诸条,应再严切申明,责令地方官实力奉行,明白宣禁,不得视等具文,有名无实,以致无辜枉被屈抑。
一此议如蒙俞允,请勅下各省刊刻誊藤黄徧行张贴,俾众周知。据《周悫慎公全集·奏稿卷四》(民国十一年孟春秋浦周氏校刻)标点。
[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3页以下。
[7][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39页。
[8]沈家本的奏折中称“兹酌文十条”,其实是十一条,他没有将最后一条重申的禁令计在内。后文宪政编查馆的十条包括了沈家本的最后一条,但是却删除了沈家本拟定的非常重要的第9条。
[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
[1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户口二》,考7783页。
[1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16页。
[13]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4页以下。
[14]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5]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6]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5页。
[17]沈家本:《删除奴婢律例议》,载《历代刑法考》第四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46页。
[18]宣统元年是1909年,但是旧历12月当是公元1910年的1月了。
[19]《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
[20]李贵连先生的《沈家本传》中说“制定《大清现行刑律》时,将此完全吸收”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沈家本说的十条,其实是十一条,他没有将重申原有禁令的第十一条计在内。而宪政编查馆所上的“十条”则删去了沈家本《人口议》的第9条,保留了沈家本的第十一条,故仍是“十条”。所以,虽然两者均称十条,内容有差别。而《人口议》第9条的内容恰恰是用国家刑罚的形式保留了奴隶制。宪政编查馆所上十条内容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6·户口二》,考7783页以下。
[21]关于“1909年颁行《禁革买卖人口条款》”的说法不确,只是“上”,而没有“颁”。
[2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20页。
[23]《布莱尔打破官方沉默为英国曾贩卖黑奴道歉》,《环球时报》2006年11月29日。
[24]1909年世界的总人口是22亿左右,而中国人口在四亿上下;1861年沙俄人口肯定比不上1909年的中国人口;1862年美国总人口只有区区3100万左右,黑人所占比重仅为12%。还应注意的是,美国的黑奴制仅限于南方黑人,俄国的农奴制仅限于农奴,而中国的奴隶制是及于全体臣民的。只要最高权力主体不高兴,王公大臣都免不了“发配为奴”的命运,这是具有极大的威慑力的,这也是沈家本的第9条当初为什么被删除的原因。专制中国实行的确确实实是马克思笔下的“普遍奴隶制”。可以这样说,在1862年林肯的《宣言》以后,中国无疑是存在奴隶制的唯一大国,也是世界上奴隶最多的国家。
[25]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6]例如,雍正元年,禁革山西乐户,并谕削除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之籍。五年,谕开除伴当、宁国之世仆。七年,将广东蜑户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户、丐户应定禁例,部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如年远文契无考,着即开豁。”参阅《清史稿·食货志一》。
[27]因为主流观点认为从东周开始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其实在这一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有的人持汉代封建说,有的日本人持宋代封建说。如果尊重事实,起码元代是典型的种族奴隶制,清代仍是奴隶社会。这提出一个问题:社会发展四阶段之说本身就有问题。
本文责编:张鑫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律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6674.html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