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63页。
[34]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6页。
[35]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4页。
[36]必须注意的是,在埃利希看来,不同规范之间的区分具有任意性,任何明晰的界限都是由人附加的,而不是概念的自我规定。在不同规范类别中还存在着亚种的规范,它们构成了一个规范类属到另一个类属的过渡。法社会学关心的与其说是区分不同的规范,还不如说是发现它们的共同特点。
[37]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7页。
[38]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8页。
[39]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574页。
[40]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545页。
[41][奥]埃利希:《法社会学方法——关于“活法”的研究》,张菁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2页。
[42]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0页。
[43]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38页。
[44]David Nelken, Eugen Ehrich, Living Law, and Plural Legalities, 9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2008, p.443.
[45]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9页。
[46]Eugen Ehrlich, The Sociology of Law, 36 Harvard Law Review, 1922, p.129.
[47]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4页。
[48]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14~418页。
[49]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4页。
[50]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0页。
[51]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1页。
[52]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76页。
[53]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有联合国的存在,但它并不同于作为社会机关的国家。
[54]关于法律多元的文化意涵,可参看[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5]Anna di Robilant, Genealogies of Soft Law, 54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6, p.499.
[56]Wellens & G.M. Borchardt, Soft Law in European Com-munity Law, 14 European Law Review, 1989, p.267 .
[57]关于全球新商人法的详细论述,可参考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4),123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6189.html 文章来源:《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