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淼: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形成机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3 次 更新时间:2012-07-0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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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淼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民工收入问题因其与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果形成的强烈差而备受政府决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收入结构不合理、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应有体现、农民工群体没有分享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实惠、农民工收入问题成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约束因子,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形成机理、探索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途径,既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必然。

关键词:农民工收入;个体理性;集体理性

一、对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基本判定

研究并从制度安排上根本解决农民工的收入问题,关键是要搞清楚农民工收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哪里?纵观学术界关于农民工收入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农民工收入问题的三个基本判定:一是农民工群体收入水平整体偏低。一般来说,收入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协调一致,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但是,就农民工收入水平而言,收入水平的变化并没有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农民工收入从量上看长期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来说是下降的,这是农民工收入问题不断累积、放大的制度根源。二是农民工收入结构不合理。从理论上讲,合理的收入结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收入和各种保障性收入,如医疗保障、失业保障、住房补助等。农民工的收入结构只有基本工资收入,各种社会保障基本没有覆盖农民工群体。由于农民工的基本工资收入非常低,加之各种保障性收入缺失,这就从制度机制上放大了农民工的收入问题。三是农民工收入的基本保障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和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制度性地被剥夺,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农民工收入问题进一步恶化。因此,要想解决农民工收入问题,解决农民工收入低导致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必须从造成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源头各方面入手,对农民工收入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症下药,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二、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形成具有必然性

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形成具有必然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系统的阐释:首先,是农民工阶层自身的因素,包括农民工个体理性因素以及农民工集体理性两个方面。从农民工个体理性因素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用经典的博弈纳什均衡解来解释[1]。由于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定价权优势,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劳动力价格的定价依据,因此企业采取低工资、低保障的雇佣政策就是一种必然选择,农民工群体只能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实现货币收入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必定意味着成本最小化,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工资最小化,这是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经典假设,这个假设前提对分析农民工收入问题仍然是有效的。长期来看,农民工的集体理性即合作会给农民工带来更大的收益,即存在无限期重复博弈的均衡解。但是问题在于,农民工个体理性的力量要远远大于集体理性的力量,使得无限期重复博弈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即参与博弈者是理性的,这里的理性是指能够通过判断选择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解不存在。而对农民工来说,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下,普遍素质较低,注重眼前利益,对长远利益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划,因此农民工群体的集体理性,即合作无法实现。农民工的个体理性优于集体理性,即短期利益重于一切,从而导致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长期存在。

其次,来自企业与政府方面因素也是企业实施低工资、低保障策略还是高工资、高保障策略的决定力量。从企业本身来看,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力量,而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目的完全不同于国有企业,不需要承载除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大多数企业的主要目的。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尽可能压低生产要素成本,而作为劳动密集型生产占优的企业类型,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成本将是取得高利润的关键,企业实施低工资、低保障的策略就成为必然,因此企业没有提高农民工工资及待遇的内在动力,并在无限期生产中实现了无限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

来自政府方面的政策因素是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低保障策略的有意决定力量。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一直被学界所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在发展初期应以效率为先,公平是建立在已经实现效率的基础上,只有这样,经济才能快速发展[2];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因此效率不是目的,公平更加重要。但是前者的呼声在过去的30年中明显盖过了后者,于是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形成就有了理论支持。在实践上,中国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过程的推进适时地设计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制度安排,这无疑是农民工收入问题形成并得以长期化和固定化的政策机制。

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劳动力素质、地域差异、受教育水平、收入偏好、维权意识等等)十分巨大,个体理性对集体理性占有绝对优势,农民工群体通过合作维护自身权益基本上不可能,这是农民工收入问题长期化和固定化的心理基础;资本及其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这是资本和资本所有者的天然属性,也是农民工收入问题形成的动力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并不存在一个清晰的、成型的目标模式,马克思等经典作家以及世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都没有为此提供可资参考的标准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这就决定了各种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乃至漏洞,不能通过健全、严密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体系来保障、预防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农民工的收入问题,这是农民工收入问题形成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此外,中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城乡经济之间的巨大差距是农民工收入问题形成的经济基础。

三、治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政策建议

从逻辑上分析,中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的巨大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因而治理农民工收入问题不可能寄希望于改变形成农民工收入问题的经济基础来实现;农民工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背离决定了农民工群体不可能通过合作方式提高他们的议价能力,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所以也不可能通过改变农民工收入问题形成的心理基础来治理农民工收入问题;同样,资本及其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其天然属性,在缺乏外部刚性约束的条件下,资本及其资本所有者没有主动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收入水平、优化收入结构的社会责任。所以治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既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制度体系,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对资本及其资本所有者具有约束力的制衡体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使劳资双方都能合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基于这样的逻辑,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治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制度安排。

第一,全社会(政府、企业、学术界)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提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意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使得中国城乡收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已经严重危害到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农民进城务工,增加农民家庭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作为中国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其收入的增加,有助于拉动中国内需的增长,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变,减少对外出口的依赖,从而可以缓解生产过剩性经济危机的威胁,经济的稳定、物质的充裕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然而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经济与政治作用,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城乡矛盾,“民工荒”使得企业劳动力雇佣不足,生产停滞,更有部分偏激农民工群体,将农民工收入问题转嫁社会,报复社会,扰乱社会治安,极大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只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提高解决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收入问题。

第二,以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利润率变化、物价指数、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等为依据,制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中国农民工工资收入确定,基本上属于市场定价,而农民工在市场定价过程中处于弱势,因此农民工工资水平一直低于城镇职工工资。另外,据统计2001—2009年间,农民工工资的变化存在一个突变的过程,2001—2005年间,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率仅为4.8%,而仅2006年一年间,农民工年人均工资从2005年的6 577元增长到12 240元,增长率达到86.1%,之后直至2009年,年均工资增长率维持在12.97%。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农民工工资水平的确定,还是农民工工资的增长都存在着许多问题,2006年农民工工资的大幅度提高,基本上可以归功于“民工荒”的出现,然而仅靠农民工通过大量退出务工市场来争取工资的提高,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显然是不健康的,不仅会引起开工不足导致的企业生产停滞,GDP受损,还将延缓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不利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双重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要有计划、成体系地建立中国农民工工资定价及增长机制考核,要更多地考虑农民工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GDP创造的贡献,以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利润率变化、物价指数、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例等为依据,制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

第三,根据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基本社会保障标准不断优化农民工的工资结构。中国城镇居民工资结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纯粹工资收入部分,二是社会保障部分。理论上农民工工资结构组成也不应该例外,但是中国农民工工资结构问题明确地反映了普遍的农民工收入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不完善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一现象直接阻碍了中国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改善。假设农民工参与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那么按照2002—2009年的工资数据、城镇参保标准以及实际农民工参保估算,可以得出这样的结果,以城镇职工社保标准为基础,企业少缴的社会保障额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由2003年的40%上升到2009年的51%。这一数据表明,社会保障在工资结构中是极其重要的,要想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优化农民工工资结构,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键[3]。

第四,鉴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的特点,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制度。改善农民工问题,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关键,城镇企业对农民工劳动力的需要,是农民工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哪里需要哪里去”成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首要原则,因此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便随之产生了,而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依旧将长期存在的中国社会,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特征将持续下去。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适应农民工群体流动性这一特征为前提,一次性或者多次性的社会保障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或解决农民工的收入问题,要解决问题,就要建立长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除了要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结构中的工资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内容的制度规定,还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账户的社会统筹体制,用工单位必须根据制度规定的工资结构为农民工缴纳相关的保障基金,国家、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个人账户进行社会统筹,实现社会保障转移同农民工流动的同步性,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收入问题。

第五,建立农民工收入监督机制和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机制。农民工收入问题的出现,存在两大主观因素:一是农民工群体缺乏有效的维权组织对农民工收入合理性、时效性进行监督和维护,无法实现农民工群体的集体理性。通过对农民工个人理性的分析,农民工群体通过自觉合作来维护自身权益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如何帮助农民工群体横向联合,则成为农民工能否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而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解决农民工诉求无门,缺乏中心凝聚问题,正是完善农民工收入监督与维护的有效路径。二是国家对于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机制及其执行存在巨大的漏洞与问题。中国社会法制建设中的“潜规则”———“法不责众”,使得违法用工单位在“违法中庸”的基础上,只要不格外“出彩”,企业违法用工的惩罚风险基本很小,这足以体现中国法制建设与执法中的漏洞与问题。因此,要不断完善中国法制建设,不断规范中国相关机构执法行为,以实现国家、政府层面对农民工的保护,实现中国农民工的合法收益。

参考文献:

[1]吉本斯罗.博弈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23.

[2]王越芬.黑龙江森工企业文化再造研究[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9:10.

[3]何晓坚,池子华.近代农民工待遇问题研究综述

[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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