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法治的内在性在哪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7 次 更新时间:2012-06-0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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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  

法治社会是我们目前追求的一个理想。目前的知识界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就是要依法治国。但,我认为,依法治国并不只是制定一些条例、规则、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的是看这些条例、规则、法律及制度是如何来制定?是谁在制定?这些规则制度制定是否对绝大多数人有利?

如果说我们的法律制度不是为多数人谋利,而是为一些人服务的工具,这样的法治不仅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反倒成为约束大多数人的工具。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投资回报率、利润率水平。一般来说,在有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及行业的投资回报率是平均的,即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让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处于一个平均水平。即使有时会出现某些企业的超额利润或暴利,但是这种情况应该是短暂的,市场竞争机制很快会使这种超额利润趋于平均。但是,中国的情况就不是这样。我们的一些行业、一个企业可以是一年高利润或暴利、两年高利润,甚至十年的高利润。原因并不是这个行业如何火爆,也不是这些企业如何努力及创新,而是我们的制度规则出了问题,我们法律制度制造了这种不公平与暴利。

再比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的房地产企业是连续多年暴利的企业,为什么?我们制度规则只有利于这些房地产企业而不是有利房地产的消费者。

“十七大”报告中,有一个新说法,就是如何来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提出了“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一方面,要把这个概念、这句话放在“十七大”报告的语境中来理解,放在中国当前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来理解;另一方面,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再看财产性收入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及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够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够增长,反之,这些条件还可能成为对居民财富掠夺的方式。只有把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为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否则,不仅不能真正落实“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反而成了一些人谋利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泉源,民众财富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如何让财富成为资本、成为收入的来源,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财富得到迅速地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以往社会主义纯粹地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概念。

“十七大”大报告不仅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这个新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对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一个完整的论述。在这个论述中,收入分配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在这种制度中,先是以各种要素在市场中的贡献做整个分配制度的基础。突出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即并非以前所提倡的在“初次分配强调效率,而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因为,就目前中国的要素市场的情况来看,其要素的公有性仍然占主导地位。

更有新意的地方是提出如何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原则,是“十七大”报告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方面。该原则不仅重申按劳分配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对中国实际情况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随着三十年来中国改革,民众所持有的财产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对一些人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十分质疑,而劳动力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这样,强调劳动在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也就体现了如何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在这样一个分配原则下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还有,由于在转轨经济的中国,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果能够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的曲扭,而且也能够让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者分享到更多的经济改革成果。就这一点来说,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十分重要的,上述两个方面,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来看财产性收入增加,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

因此,讨论财产性收入,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在这里,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就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隶属关系,是谁或不是谁的。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

同时,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财富产权清楚界定,又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个人财富无论是进入或不进入市场交易,都能够成为财产或资本。比如说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收入。比如,如果个人拥有土地,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大家一直在强调法治,在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很多。比如,在国内许多城市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所收购。而这些强制性拆迁与土地收购,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于出现严重的掠夺。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把巨大的财富向少数人聚集,其实就是有人利用民众财富产权界定不清对这些没有保护好的广大群众的财富进行严重掠夺。

如果居民的财富不能够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那么他们要通过其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反之,他们的财富还可能成为他人掠夺的目标。特别是在金融资产对资产持有人不能够有专门的知识与能力让其保值增值时,这种掠夺随时都可能出现。比如,目前国内出现的负利率政策,就是通过一种对利率管制的方式对居民财富的掠夺。因此,产权清楚界定与保护,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出现,是居民财产性收入获得的前提。

还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基本上界定为公有,那么转轨经济过程中,不仅是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公有产权逐渐地私人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种产权私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公正的产权转化机制,那么个人财富增长也是相当不同,甚至于相差悬殊。因此,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在于如何来清楚界定与保护产权,如何建立起有效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可以说,在经济转轨中,如果国有财富的转化与分配机制不能够公平公正,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存在严重分配不公,那么这不仅不能够为广大群众创造财产性收入创造,而且还会人为制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制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可以说,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即一些人利用手上的权力掠夺性或贪污性地先侵占国有财产后,他们通过这些财产使得其收入迅速增长,而且广大群众由于远离权力,其财产持有在整个财产占有的相对比重越来越少,其财产性收入自然也就越来越少。

可以说,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它是目前国内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但不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我们的媒体不必过多极端化。而要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能够分享中国经济改革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民众要有财产,民众的财产能够得到清楚界定与保护。而广大群众要有财产,其财产的重要来源是如何保证国有财产的私人化过程公平公正,不要让国家的财产被少数人占有或掠夺。在后一种情况下,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不可能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仅把民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理解为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理解与“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原则应该是相差很远的。不能排除一些人是利用话语权对中央政策做出有利其利益的解读。

现在我们的问题并不是有多少制度、多少规则、多少法律,最关键是我们所有民众在整个立法确定程序中、在立法的过程中,他们有多少权利?这些权利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的?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出台再多的法律与规则,也不能的保护最广大群众利益。因此,目前我们讨论的许多关于法治的问题还是停留在表面上,与现实需要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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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读书》 2008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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