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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承担,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国防、外交、司法、行政等纯公共产品以及高等教育、科技、基础设施等准公共产品,负责建立法律制度、研究确定国家发展规划以及履行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职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承担,地方政府应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做好本地区行政、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事业。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如跨地区的铁路、公路等。
(二)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源建设
结合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提高地方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适时实施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增加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收入。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包括内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物业税改革,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适当增加地方收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财政的税源支柱。同时,加强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全部政府公共性收入纳入预算,以不断提高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效率。
(三)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今后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要突出三项内容:一是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将一些名不符实或过时的专项补助项目并入其中。二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尽可能减少项目支出的交叉、重复,同时,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定的项目要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三是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因素法,尽量采用客观的数字化公式,减少财政供养人口等人为可控制因素,尽可能增加一些能够反映各地财政地位和收支状况的客观因素,如人口、气候、资源、地理、环境等。鼓励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完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四)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
适当统一省以下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成果。探索建立县级最低支出保障制度,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托底”。建立财力差异调控机制,强化省级财政调节辖区内财力差异的责任。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在管理上尽可能将预算级次从五级减为三级,为提高财政运行效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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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公共经济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7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