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隆溪:以学术权威维护学术评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0 次 更新时间:2009-06-2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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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隆溪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以来,香港的高等教育也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一样,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而大不同于港英殖民政府时代的旧景。一个明显变化就是香港各大学都要求讲师以上的教员既要教学、又要从事学术研究,并且鼓励没有博士学位的教员兼职或离职进修,攻读博士。香港各大学过去并没有这样明确要求,现在则无论续约延聘或评级升等,都在教学标准之外,另有一个学术研究的重要标准,即看是否有学术论文或专著发表。我相信在香港实施的有关学术评审制度,对内地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评审的讨论,应该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在实际运作中,什么是学术规范,怎样作学术评审呢?学术规范或标准当然不能简单划一,不同学科内容不同,在评鉴形式上也会略有差异。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前沿的成果往往是以单篇论文的形式,发表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而人文学科则不仅看单篇论文,更注重有研究专著在有名望的学术出版社发表。所谓“权威性学术刊物”和“有名望的学术出版社”如何界定?换句话说,学术的权威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真正的权威并不是一种令人盲从的威慑力量,学术权威不同于政治、军事或宗教信仰的权威,区别更在于此。欧洲启蒙时代强调理性而反对盲从权威,那主要是针对当时教会的权威和非理性的宗教信仰而言,但把权威等同于让人屈从,则完全忽略了权威的真正意义。权威的本质绝不是非理性的盲从,而恰恰有赖于理性的判断和认识。庄子批评桓团、公孙龙等辩者之流,说他们“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而真正的权威正是使人心服口服、自动承认的权威。学术权威就是这样的权威,是理性而非强制的,是基于自发的尊重,而非发自外在的压力。学术即对真理的认识无分于阶级和民族,也无分于中外古今,不仅科学如此,人文和社会科学也是如此。我们现在要建立学术规范和合理的评审制度,就有必要重新界定学术权威的意义,重新建立学术权威,即学术本身的权威,而非受行政、意识形态和一切非学术因素影响的权威。

如果说真正的学术权威以学者个人的理性判断为基础,得到学者自动承认,那么权威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承认不同的权威,其承认的程度也会不同。但学术本身有一定范围和内容,在同一范围内,在相同或相近内容的学术领域里,不同学者又有大家认可的原则,可以达到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学术权威,就不可能是完全相对而漫无标准的。具体而言,学术权威会体现在第一流学者的著作里,代表某一范围某一时代最高的学识。多有这类著作发表的刊物就会成为权威性刊物,能多印行权威性专著的出版社,也就会建立起自己的名声和威望。仅就英文学术著作而言,往往是名牌大学的出版社也相应有较高的声望,权威性学术期刊也大多由大学出版社印行。不过在大学之外,也有如企鹅(Penguin)、布瑞尔(Brill)、佳作(Vintage)、圣马丁(St. Martin's)、布拉克威尔(Blackwell)、鲁特列治(Routledge)等出版机构刊印许多重要的学术著作,成为具有声望的学术出版社。无论学术刊物或学术出版社,在接受论文或专著之前,都首先由编辑部有关人员初审,初审通过,再送交起码两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即所谓“peer review”。如果两篇评审报告意见分歧,还会送第三者再审。如果是大学出版社考虑的学术书籍,则在通过这些评审之后,还会由教授组成的大学出版委员会讨论通过,才最后决定出版。这种匿名评审的目的,是希望从制度方面保证学术质量。在大学升等晋级的考核过程中,也会采取同样的匿名评审制,把申请者的档案,包括发表的学术论著,送交多位同行专家评审,并在审读之后提交书面报告,作为人事决定中重要的依据。评审者必须声明自己和被评者之间的关系,即是否曾有师生、朋友、同事,或共同研究项目的合作者等关系。一般说来,有这类关系的人不应担任评审,其评审意见也不具分量。在评审过程中,除非评审者自己同意,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审者身份,但被评审者有权知道评语内容,所以往往可能把评审人姓名隐去之后,把评语转达给被评者。这种严格保密的匿名制度非常重要,没有这种匿名评审,就无法建立信誉,无法让评审人无所顾忌,直言不讳,也就不可能具有学术声望。当然,制度化的评审只是订出一些规章条款,使整个运作过程有章可循,从制度上避免营私舞弊,消除学术腐败。但规章制度最终要由人来执行,所以要健全学术规范,建立学术信誉和权威,必须首先提高每个人的素质和修养,进而提高整个学术界的质量。

学术规范在实际操作上很有意义的一点,是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写作规范。无论科学或人文研究,学术成果都是累积性发展的,这就是牛顿说过而大家都很熟悉的一句话:“如果我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头上” 。在学术论著写作中,这就要求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前,首先对前人的有关研究,尤其是重要的研究成果,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作出忠实而非歪曲的陈述。在此基础上,作者才可能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见解,得出新的结论。在学术论著写作中,这具体表现为丰富的徵引和详细的注释,而作者正是在与前人的对话和论辩中,才可能把学术即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一步。学术论著不仅要引用第一级原始材料,也要引入足够的第二级研究成果,其原因就在于此。如果一篇文章没有几个注释,或者有注释而不得要领,没有提到最重要的研究著作和观点,看不出作者对论题做过认真细致的研究,大概就难以通过严格的评审,在权威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发表。匿名的学术评审在这当中起很重要的作用,评审越认真严格,也就越具学术权威性。所以就人文学科的书刊而言,会议论文集就不如专著有分量,而翻译也不能算研究著作。在大学晋级升等的学术评审中,论文或专著在什么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也就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权威性刊物和有学术声望的出版社都会有严格的评审制度。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学术规范和学术评审制度,都只能提供基本的原则和指引,学术水准和学术质量的提高,归根到底取决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们自己。如果不从提高学术研究本身着手,而只停留在规章制度的表面,那就只会流于形式,结果是“走过场”、烦琐细碎而于事无补。此外,学术规范只提供带普遍意义的指引,合乎规范不一定就是最高的学术成就,也许有新颖独到见解者并不符合当时某些权威的看法,却又可能具开拓创新的意义。涉及人事的评审就更为复杂,因为同行专家人数不可能很多,能有足够学术知识和经验提供评审意见者就更少,所以这些少数人可能不断被邀担任评审,以至于应接不暇,不能认真审读,甚至于敷衍塞责,草草了事。此外,评审者有自己的看法,但也未免有自己的偏见,出于各种原因,有时评审报告不一定那么公平合理,所以在作最后决定时,无论是接受论著发表与否的编辑决定,还是涉及升等晋级的人事决定,有关委员会都需要对评审报告本身作认真审查,而不能盲目接受专家意见。其实只要以学术为唯一目的和标准,不带私心偏见,没有个人恩怨,评判学术成就的优劣并不是那么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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