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几个难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53 次 更新时间:2008-09-1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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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华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可持续发展观隐含着两个基本假定:一是发展应当是无代价的,至少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能力和机会;二是人们必须能够事先充分地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潜在效应和延迟效应。正因此,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实践的和理论的难题。在实践上,市场化和工业化培养了人们的贪婪动机和征服手段,从而危及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在本体论上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介入和人的自我中心化、在认识论上人类对自身实践后果及其效应的不可充分预测性、在伦理学上“零和博弈”关系造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困难、在经济学上资源和环境价值的不确定性及其造成的不可计量性使可持续发展遇到了非常棘手的理论难题。

[关 键 词] 可持续发展 实践难题 理论难题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最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战略提出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它不仅已成为许多国家选择发展目标和制定发展规划的基本理念,而且已成为各国学者从事发展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大都把研究的重点集中放在可持续发展“如何可能”的问题上,却忽略了对可持续发展本身所赖以成立的前提进行深入的反省。其实,当前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恰恰是可持续发展“是否可能”的问题。它无疑要比可持续发展“如何可能”更为紧迫也更为棘手。人们把它当作一个无需清算的自明的规定,乃是一种误解。因为它本身的合法性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脑一致确认可持续发展战略。但5年之后,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特别大会检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时,人们却发现情况并不能令人乐观,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未能充分履行他们就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承诺。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其原因固然很多,如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所难以逃避的环境代价、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不容否认,可持续发展本身的可能性问题未能得到彻底反省,无疑是其中的一个学理上的原因。

为此,我们有必要揭示并正视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基本难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些难题的追究和探讨本身,就是对可持续发展之所以可能的前提的清算。当然,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研究的不成熟,本文只限于提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问题的解决,将有待于更深入更透彻的研究和社会发展实践本身的成熟。

按照目前通行的观点,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那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他们需要的能力和机会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实际上隐含着两个基本预设:第一,合理的发展必须是一种无代价的发展,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应当是不以牺牲未来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为代价的发展。第二,人们对发展本身所带来的实践后果及其潜在效应必须在事先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人们要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观,首先就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预设的要求。否则,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然而,恰恰在这方面,可持续发展遇到了深刻的难题。

首先,无代价的发展是否可能?这取决于三个问题:一是人的实践活动是否必然干预(干扰)自然生态系统,这种干预是否必然危及生态平衡?二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人们能否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超越“零和博弈”关系的限制,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三是在发展过程中作出选择和权衡时,“所得”与“所失”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又如何加以比较?其次,人们能否充分预见发展的实际后果及其带来的潜在影响?这也取决于三个问题:一是“未来”能否由“过去”充分地决定?二是实践后果是否在根本上等价于决定它的理论背景和主观期待?三是人作为主体能够扮演“拉普拉斯妖”式的角色,从而充当全知全能的预测者吗?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可持续发展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都遇到了一系列困境。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实践上的难题

工业化和市场化乃是现代化在经济层面上的基本特征。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来说,工业化和市场化都是不可逾越的阶段和内在环节。如果说市场化诱发并强化了人们的贪婪动机,那么工业化则为人们满足这种动机提供了有效手段。因此,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先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这一实践层面的挑战。

从亚当·斯密开始,以研究商品经济及其运作为对象的经济学,总是以“经济人”作为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假定。直到现代西方经济学仍然如此。尽管对“经济人”的假定有所修正,例如开始认识到这一假定的局限性,但却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这一假定的基本内涵和前提性地位。可以说,“经济人”假定构成自斯密以来经济学贯串始终的根本预设。一般地说,“经济人”假定包含两层规定:一是作为利己动机至上的人格,它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作为具有理性能力的主体,它又能够权衡利弊得失,从而作出最优选择。其中,前者是根本的,它是目的的规定;后者则是从属的,乃是手段的规定。这一“经济人”假定,从逻辑上注定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无限的贪欲之本性。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就已经揭示了商品经济对人的贪欲的诱发和强化的关系。他指出:“世人对财富没有止境的观念是从这个第二类的致富方法(即亚氏所谓的‘获得金钱的技术’——引者注)引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页)。在亚氏看来,商品经济这种“非必要的致富方式”,必然使人产生这样的心理:“生活的欲望既无穷尽,他们就想象一切满足生活欲望的事物也无穷尽”(同上书,第29页)。在以贪欲为核心的市场逻辑中,一切能够满足人们欲望的对象,都只能沦为手段和工具的规定。对此,马克思作了明确的揭示。他说: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在人类社会中尚未占统治地位,因而还表现为“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93页)。“资本主义”固然不等于“商品经济”,但它们毕竟在历史上具有一种发生学联系。而且,马克思也总是把商品经济看作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和典型形态。马克思指出:“在私有财产和钱的统治下形成的自然观,是对自然界的真正的蔑视和实际的贬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8~449页)。因此,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市场逻辑,必然使自然界面临“祛魅”的命运。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在人与人的关系维度上,市场逻辑所内蕴的“零和博弈”关系带来的贫困问题,从另一方面限制了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知道,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它一般被表述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作为同个别劳动时间相对称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及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由此决定了凡是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就不可能在商品交换中得到补偿,从而表现为亏损;相反,凡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由于商品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予以补偿,它在得到补偿的同时还将获得赢利。在这里,“所得”恰恰等于“所失”;而且,“所得”与“所失”互为因果。这正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关系。当然,在市场交换关系中,不仅存在“零和博弈”,而且存在非“零和博弈”。前者体现着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后者则体现着共存共荣的“合作”关系。但是,后者的存在虽然往往掩盖着前者,但却不足以抵消前者。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市场逻辑所内含的“零和博弈”关系的存在。市场经济的“零和博弈”意味着:“增加这个人的份额(或者称之为生活水平)往往牵连到减少另一个人的份额,而且就世界范围来说,在有些国家里,情况也是这样。在一个国家里,就个人或团体来说,情况同样如此”(《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11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2页)。发展研究中的“依附理论”,就充分地揭示了这种“零和博弈”所带来的穷国对富国的依赖关系。所以,正如默勒尔所指出的:“社会分化为少数富人和多数穷人,这是唯利是图的自由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果”(C·默勒尔:《“自由”市场经济给妇女带来的“好处”》,载《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的所谓“帕累托最优”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又不使别人的现状变坏;而这一状态也就是最有效率的状态(参见高鸿业、吴易风:《现代西方经济学》,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3页)。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与“损人”之间具有内在相关性。也就是说,它们互为因果,无法相互剥离开来:“利己”恰恰是由于“损人”,反之亦然。贫富两极分化在全球市场化进程中的日益尖锐化,正是帕累托效应在实证层面上的表现。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新报告披露: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贫富两极分化空前严重。在过去的10年间,全世界最富有的20%的人口和最贫穷的20%的人口的收入比例从60:1,扩大到74:1。而世界上3位大富豪的财富,已超过了35个最贫穷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和,也就是超过了其6亿位居民的收入总和(参见《齐鲁晚报》1999年7月14日第15版“国际新闻”)。贫困与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因果联系。在满足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同保护生态环境发生冲突时,满足生存需求无疑将被置于至上地位。

另外,市场经济的博弈性对责任主体的遮蔽和责任本身的消解,也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构成直接的威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博弈经济。商品交换行为及其结果归根到底乃是参与双方相互博弈的产物。这就必然模糊行为人与行为过程及其最终结果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决定了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他作出的选择所应担当的责任。这就很难有效地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现代性”面临的基本困境之一。这一情形的存在,实际上也就鼓励了人们最大限度地攫取生态环境带给人们的经济效益,而不必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付出必要的代价。这显然将极大地妨碍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某种意义上,工业化乃是近代科学技术同市场化进程相结合的产物。工业时代不同于农业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借助于实证科学和技术获得了空前强大的戡天役物的能力。如果说,在农业时代人们的生存方式主要表现为对自然的顺应,那么到了工业时代,人们的生存方式则转变为对自然的控制、支配、驾驭和征服。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了一次历史性的颠倒:在农业时代,由于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孱弱,自然界成为人类的主宰,人类扮演的是“受虐者”的角色;在工业时代,随着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的空前提高,人类成为大自然的主人,从而由“受虐者”转变为“施虐者”。从“知识就是力量”(培根)到“知识就是权力”(福科),很好地勾画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在工业时代的历史际遇。一般地说,农业时代的人们对自然的利用,并未超出自然生态系统维系自组织状态,从而保持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然而,工业时代的人们对自然的征服及其后果,则完全突破了这种限度。这也正是全球性问题之所以出现在工业化发展的鼎盛时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可持续发展恰恰是针对工业时代所造成的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而提出的。显然,如果说,市场化和工业化作为现代化在经济层面上的重要特征,从而成为现代化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内在环节和阶段,那么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如何在走向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有效地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本体论难题

可持续发展观隐含着这样的预设:可持续发展必须是一种没有代价的发展,因为任何代价都将危及后代人满足他们需要的机会和能力。然而,这一预设首先在本体论层面上就遇到了障碍。

我们知道,只要人类存在,他就必须不断地同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以维系自身的生命过程。这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绝对前提。也正因此,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就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类为什么不能像其他物种那样能够与生态系统保持一种天然的、无间的和谐呢?马克思说得好:“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人只有打破他所属的那个物种赋予他的生物学限制,才能把自己“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这种对自然限制的突破,表征为人所特有的创造性和超越性。所以,马克思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证明了人的类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人的创造和超越,决定了文化不过是人对自然疏离的结果。就此而言,文化总是体现着人与自然的距离。人的需要作为文化塑造的产物,它总是以远离自然为其基本特征。正如卢梭所说的:“当自然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时候,意志却还提出要求”(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3页)。而“当人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自然的时候,也就干预了自然选择的过程”(M·米萨诺维奇、E·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这种“干预”必然会打破自然界的自在状态,从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人的任何有目的的行动,都将对他的生存环境产生消极的后果”(F·C·斯米尔诺夫:《生态世界观的转变》,载《学术月刊》1995年第11期)。可见,从自然界演化的角度看,人类的诞生不过是一个自然事件;但从人的角度看,它却意味着“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楔入”,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人为”改变。这实质上就是自然界本身的“异己化”。自然界的这种异化,决定了人类的活动必然要付出生态环境的代价。没有任何代价的人类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除非人类不复存在。

同旧的发展观相比,可持续发展观显示了一种人类的非中心化的取向。人们一般认为,传统的发展观之所以造成了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在深层理念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的自我中心化倾向。人的自我中心化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维度上的扩张,导致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征服、掠夺、攫取和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所有这些,都对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和限制。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根本理念的层面上彻底摆脱人的自我中心化倾向。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遇到了困难。因为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消解人的自我中心化和认同人的自我中心化的悖论。我们知道,人的自我中心化乃是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是人的“自我”观念和自我意识赖以确立的绝对前提。离开了这一自我中心化结构,人的“我向性”就无法成立,从而人的自我意识的反省也就不可能。人的自我中心化从根本了预设了“人”的本体地位及一切非人存在者的根本从属性。因此,人的自我中心化乃是马克思所谓的人的“为我关系”得以建立的逻辑理由。既然如此,只要人类仍然是以“人”的方式存在,那么就不可能消解人的自我中心化。

其实,可持续发展并没有真正摆脱人的自我中心化,相反,它不过是一种更隐蔽的人的自我中心化而已。首先,保护环境、改善生态说到底仍然是为了人类本身。其实,之所以提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恰恰是因为以人的生存需要为参照的。正如E·马修斯所说的:“我们对于保持生态平衡有兴趣,因为那为我们自己的物种之生存和福利是必要的条件”。显然,可持续发展本身的基本预设就隐含着人的自我中心化。所以,有人仍把“可持续发展”称之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或者至少是一种“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引自庄庆信:《当代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环保哲学》,载《哲学与文化》1998年第4期)。其次,可持续发展观赖以确立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反映了人们从道德的角度审视生态系统特别是生物存在的要求。它强调一切物种的生存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和平权性。这显然是把伦理关系扩展到了整个生态系统的范围。而我们知道,所谓“伦理”,就是人伦之理,它原本仅仅隶属于人际关系。然而,在生态伦理学的视野内,伦理关系被广义地泛化为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普遍适用的价值尺度。这种“拟人化”的做法,显然是把道德视野和伦理关系“移情”于非人存在之上的结果。而这种“移情”,恰恰是一种典型的人的自我中心化的做法。因为它是把人的“自我”尺度外向地投射到对象世界的结果。这类似于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所谓的儿童自我中心化的情形,以及文化人类学所揭示的早期人类所普遍存在的“万物有灵论”的现象。

三、认识论难题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充分地预见人类实践活动的后果及其潜在效应和延迟效应。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据此判断这种实践活动的后果是否影响到后代人满足他们需要的机会和能力,是否危及到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对是否采取行动以及如何采取行动作出选择。更为重要的是,生态和环境的不可逆性质决定了人们无法进行一种“试错—调整”模式。这正是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不应再继续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定意义上,可持续发展乃是基于或本身就是对“未来”的“筹划”。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是‘预防性’行为而不是‘反馈性’行为”(M·米萨诺维奇、E·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第69页)。美国学者K·豪克斯也指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模式要求我们去预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避免它们的出现,而不是造成破坏后才去补救”(K·豪克斯:《经济发展与环境:风险与机遇》,载美国《交流》杂志1998年第1-2期合刊)。由此可见,对未来的充分预测,乃是有效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认识论上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以往的发展之所以遇到了不可持续性,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能充分地预见人们的活动后果所致。然而,恰恰是在对实践后果的充分预测问题上,可持续发展遇到了认识论上的根本限制。

诚然,同动物的活动相比,人类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的。这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一种重要的表征和确证。人的实践观念作为主体尺度(表现为对价值目标的自觉确认和追求)和客体尺度(表现为对客观规律所表达的客观可能性空间的自觉把握)内在统一的主观形态,它对人们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确具有某种既规范又预测的作用。然而,人们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其预见能力又是不充分的,因而又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们不可能“全息性”地对未来作出预言。正如恩格斯早已指出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7页)。恩格斯所说的情形,并不是由于人类认识的不发达造成的,而是由人类实践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人类认识如何发达、如何充分,都无法在事先充分地预见实践活动的结果及其潜在效应和延迟效应。

人类实践活动具有生成性和开放性,这是它不同于动物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实践的始态和终态之间并不是等价的、对称的、可逆的,而是不等价、不对称、不可逆的。因为它们的关系不是那种由“潜在”到“显在”的预成性的,而是由“无”到“有”的生成性的。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的终态总是大于它的始态,终态总是包含着始态所不具有的新的规定。这正是实践活动所特有的创造性和探索性之所在。它使实践在其“事先”与“事后”之间形成了一道“无知之幕”(这里姑且借用罗尔斯的说法),并构成人们充分地预见未来所难以逾越的认识论屏障。也正因此,对于人类实践活动来说,那种由“过去”推知“未来”的归纳推理模式有其致命的缺陷。这正是以往人们的实践活动之所以无法彻底避免导致生态危机的一个重要的认识论原因。

以科学实验这一越来越重要的实践活动为例,科学实验就有其自主性。实验结果之所以具有独立于作为背景知识的理论并对理论具有某种判决作用,归根到底就在于它所包含的意义无法被归结和还原为它所负载的理论背景。正如有人所说的:“实验活动不可能被理论活动所囊括,它有其自身的生命”(刘文海:《实验有其自身的生命吗?》,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3年第6期)。尽管科学哲学强调“观察渗透理论”,但科学实验并未因此而丧失自身的自主地位和独立价值,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科学实验及其结果所给出的规定,总是大于指导实验的理论所包含的规定。这是实验具有自身生命的内在理由。

人类实践活动的后果及其潜在效应和延迟效应的不可充分预测性,已经典型地表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面。海德格尔已经意识到技术给人们带来的超出人们可能预见的后果,他在晚年曾不无忧虑地指出:“技术在本质上是人靠自身力量控制不了的一种东西”(《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04页)。这也就是所谓的“弗兰肯斯坦”现象(Frankenstein系19世纪英国作家M·舍利(Shelley)写的一部小说中的主人公,他是一位生物学家,制造了一个人形怪物,后来被这个怪物所害。人们以此来比喻自己所创造却又无法控制的事物)。这种无法控制,首先是由于无法预测。自本世纪60年代末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开展了“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工作,尽管取得了某些效果,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后果的“预警”问题。“技术评估”一般包括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简单地说,技术评估评判结构是横向层与竖向层(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出色综合。因为它必须不断地在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进行变换”(H·斯考利莫斯基:《技术评估中的认识论问题》,载《清华大学研究生学报》1990年第2期)。问题在于,在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技术评估都遇到了严重困难。首先,在事实方面,我们在考量技术及其后果时,将难以充分地估价技术的非预期效应,许多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可能影响甚至远远超出了人们现有的想象力,如本世纪末出现的“克隆”技术的突破及“深蓝”技术的挑战。正如《技术社会》的作者雅克·埃吕尔所指出的:“历史表明,在每项技术的运用中一开始就蕴藏着不可预料的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带来了比没有这项技术的情况下更为严重的灾难”(转引自J·里夫金、T·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其次,在价值方面,我们在评估技术及其后果时,则将遇到不同价值尺度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既包括时间的也包括空间的,既有文化的也有传统的。它使得我们在面对一项技术成果进行评价时往往难以作出恰当的抉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更严重的环保的问题可能不是我们已知的世界性生态危机,而是新涌现的绿色消费主义(Green Consumerism)”(参见黎安国:《绿色消费:迈向新的现代性?》,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春季号)。之所以会出现这类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近期与远期、表层与深层价值目标的冲突,以及近期目标和表层目标对远期目标和深层目标的遮蔽。

四、伦理学难题

可持续发展观包含着两个基本原则,即在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问题上必须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这实质上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视野和伦理立场。

诚然,假如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对于人类来说都是无限的,那么就不存在对发展问题进行道德评价和伦理调节的必要。因为在这一前提下,人们所占有的资源和拥有的机会并不需要以牺牲他人的占有和拥有为代价,从而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然而,问题在于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并不是无限的。今天的人类已经充分意识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而且,“生物圈2号”实验的失败表明,地球为人类所提供的生存环境是无法模拟的。“人择原理”也说明,整个宇宙中适合人类生存的条件是唯一的。不可再生资源又不具有可共享性。自然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发展机会的排他性。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同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从根本上决定了在发展问题上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可持续发展遇到了棘手的道德困境。

首先,从“代内公平”来看,由于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有限性与发展需要的无限性的矛盾,一部分人对稀缺资源和有限机会的占有,就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占有机会的剥夺。这是一种比市场逻辑更深刻、更普遍的“零和博弈”关系。当然,市场逻辑的推行,无疑将进一步强化这种关系。由于自然的、社会的、文化的、制度安排的、个体的原因,“代内公平”的破坏已是一个基本的既成事实。在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上,据统计,占全球26%的发达国家的人口所消耗的主要资源和能源,都占全球总消耗量的80%以上(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996年7月17日“环球信息”节目)。H·戴利指出:“为了使占世界人口6%的美国居民维持他们使人羡慕的消费水平,就需要耗费大约三分之一的世界矿物资源年产量”(转引自J·里夫金、T·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第172页)。在环境污染方面,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席特普费尔认为其主要责任在发达国家。研究表明,全球变暖的直接原因是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增加,而发达国家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者,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5%以上。其中美国的排放量就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3%(参见《经济参考报》1999年8月15日第3版)。在这一背景下,正如B·里斯所指出的:“如果所有的人都[像发达国家]这样生活和生产,那么我们为了得到原料和排放有害物质还需要20个地球”(参见《齐鲁晚报》1996年1月25日第5版)。这就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伦理难题: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的已有发展消耗掉了大量的资源,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发展自身的应有机会,那么发达国家在道义上应当如何对待这种局面?同样地,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加速发展自身,就不得不付出环境代价,从而最终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那么它在道德上又何以承担对于整个人类共同命运所担当的义务和责任呢?事实证明,发达国家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既得利益而放弃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来为整个人类的未来利益作出牺牲。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两难选择。

其次,从“代际公平”来看,它同可持续发展具有更直接的关系。因为“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清楚的代际公平的含义;事实上,可持续性一直被定义为代际公平的某种形式”(D·皮尔斯、J·沃福德:《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代际公平”涉及到稀缺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的问题。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因为经济学至多只能解决资源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如何分布的技术性问题,但却无法给出如此配置的道德理由。关于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应当如何恰当分配的伦理学追问,C·L·斯拜士(Spash)对以往可能的思路做了梳理:(1)除了对下一代人以外,人类对以后的各代没有道义责任;(2)人类对后代有着道义上的责任,但后代的重要性小于当代人;(3)后代应拥有与当代人同样的权利和利益;(4)人类不仅对后代有道义责任,而且后代比当代人更重要(转引自章铮:《从经济人到可持续性——自然资源经济学基本规范的转变》,载香港《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夏季卷)。第一、二条思路显然是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悖。而第四条思路“无异于要求穷人向富人送礼”(J·泰伊:《二十一世纪的环境和资源》载《国外社会科学》1988年第12期)。因此,只有第三条思路才是恰当的,因为它最符合“代际公平”的原则。然而,这条思路所提供的尺度在操作上却面临着重重障碍。第一,对于当代人来说,后代人只是一种可能的存在,他们尚未成为现实的主体。既然如此,那么未来的可能主体由谁来代表?从实际操作上说,它只能由当代人代表。但是如此一来,又怎么能够保证当代人不会因为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而牺牲后代的应得利益?第二,不同代的人们之间同样存在着“零和博弈”关系,因为在资源有限和稀缺的前提下,前代人和后代人的“所得”与“所失”相抵为零且互为因果。这是“零和博弈”关系在时间维度上的表现。它使得我们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资源配置在不同代人之间究竟持怎样的比例才是恰当的?其道德平衡点何在?换言之,究竟采取怎样的比例,才能够对于当代人和后代人来说都是恰当的?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很难给予确定。因为如果考虑后代的利益,我们就不能不“让渡”部分当代人的利益;而若考虑当代人的利益,我们又不能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机会。这就把我们抛入了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第三,我们只能假定人类会无止境地存在下去,而如此一来,以人类存在的无限性(即无穷大)作为考量的参照,那么有限资源的分配份额对于当代人来说则只能无限地趋近于零。按照这种逻辑,当代人对于资源的任何消耗,只要接近零就不符合资源配置的道德原则。这无异于完全取消当代人发展甚至存在的可能性。诚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代际正义”和“储存”的问题,即每代人究竟要为后代储存多少资源在道德上才是恰当的?但是由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过分理想性,他的观点很难为我们解决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学难题提供有效的帮助。例如罗尔斯指出: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9页)。这种理解显然是过于“乌托邦”了,而且对于上述难题并无任何补益。

五、经济学难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在市场体制内还是在市场体制外,可持续发展都面临着难以逾越的困难。

在经济学的视野看来,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的发生,是由于“外部性”造成的。经济学所谓的“外部性”,是指那些处在市场机制调控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及其效应。显然,它反映着市场经济的“盲区”。G·哈丁(Hardin)在60年代提出的所谓“公地悲剧”现象,就是经济“外部性”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哈丁描述的现象是说,有一个公有的牧场向所有的牧民开放,由于畜群是私有的,而且放牧不需要付费,每个牧民都将最大限度地在公有牧场放牧,结果使牧场迅速退化,直至最后被毁灭。这一现象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生态环境危机赖以产生的机制。那么,出路何在呢?环境经济学为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外部性”的内部化,亦即把外部成本纳入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明晰产权而推动环境和资源的产业化。问题在于,这种途径是否可行?其实,无论是作肯定的回答还是作否定的回答,最终仍然无法克服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学难题。

首先,让我们假设上述方案是可行的,那么就无法回避这样的问题:人们为了资源和环境所支付的成本同他们借此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如何确定?假如资源和环境的价值定得过高,生产经营者将会因为不经济而放弃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从而极大地阻碍经济的发展。相反,如果资源和环境成本定得过低,生产经营者当然有利可图,但资源和环境代价却不足以获得补偿,从而无法抑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退化。富有讽刺意味的是,向污染者征收污染费,如果局限于污染者可承受的程度,则无异于向污染着发放污染许可证。这显然难以从根本上遏止生态环境的危机。

其次,那种试图把“外部性”内部化的努力,恰恰是忘记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外部性正是由于其内部化的不可能所造成的。正如P·鲍姆等人所指出的:外部性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公共财富出于制度或技术上的原因,其价值属性无法有效地划归私有而引起的(参见戴星翼:《环境与发展经济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因为环境和资源的产业化,有赖于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明晰。作为财产的归属关系,产权本身无疑只是一种抽象的性质规定,因而无法被直接量化。但它的表达却总是具体的,即必须借助于实体性的存在作为物质承担者,才能确证自身。这就为产权的间接的量化提供了必要的媒介。而且经济学所要求的产权交易也必须使产权成为可量化的。因此,为解决“外部性”所需要的产权明晰,就必须以环境和资源的可计量性为前提。这就遇到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如何估计和确认环境和资源的价值?

可持续发展观要求人们在评估环境和资源的价值时,不仅应当着眼于它的经济价值,还应当同时着眼于它的非经济价值(如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既要考量它的即时价值(即在现有的市场运作中被确认的价值),还要同时评估其在未来维度上可能具有的潜在价值。这在事实上已经消解了估价环境和资源价值的可能性。按照英国学者P·达斯古柏塔提出的分类方法,资源价值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他指出:估计影子价格的方法“只能使我们估计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环境资源还具有另一类价值,即由资源未来使用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使用的不可恢复性所形成的未来选择价值。……未来选择的价值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资源的使用价值的信息回越来越多”(P·达斯古柏塔:《环境资源问题的经济学思考》,载《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因此,一般地说,环境和资源的潜在价值的发现是同时间的延续成正比关系的。既然时间是无限延续的,那么从可能性上说,一定的环境和资源的潜在价值就是无限大的。无价的事物又何以被量化?从正面说,环境和资源的潜在价值无法估量,如一块煤在以前只是被当作燃料,然而在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可以从中提取出一百多种化学原料;从负面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所造成的损失同样难以估量,因为它们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是不可逆转和不可弥补的。总之,环境和资源的潜在价值在时间参数中趋于无穷大的“放大效应”,使人们对它作出的任何有限估价都将遮蔽其可能的价值,从而在利用和开发它们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付出难以弥补的代价。

更为深刻的悲剧在于,这种谋求环境和资源可计量性的努力,将培养一种把环境和资源工具化的取向,从而进一步强化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敌对关系。正如W·赖斯所指出的:“把环境质量问题归属于无所不包的经济核算问题,那就会成为落入陷阱的牺牲品。按照这种思路,结果是完全把自然的一切置于为了满足人的需要的纯粹对象的地位”(W·赖斯:《自然的控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这就不仅因技术操作上的困难而妨碍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而且在观念层面上动摇了可持续发展观根本预设。这种因把环境和资源完全产业化的努力所塑造的理念,打破了天地人一体化的有机整体观念,从而在根本上危及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因为“当我们将环境视为有机的、有其生态系统的或辩正的构成物,而不是视为一个由各种可替换部件组成的笛卡尔式的机器时……这种谋求货币价值的方式往往遭到失败”(D·哈维语,转引自J·B·福斯特:《生态与人类自由》,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7年第3期)。

通过上述若干方面的分析,不难发现,我们选择并实施可持续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因为除了需要探索可持续发展“如何可能”的问题外,首先必须从学理上进一步追问并合理地回答可持续发展“是否可能”的问题。而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始源性,也更为棘手从而更富有挑战性,但却不容回避而只能面对。

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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