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轩:逸事与义法:方苞《石斋黄公逸事》探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3 次 更新时间:2026-06-13 23:03

进入专题: 方苞   《石斋黄公逸事》  

李明轩  

李明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方苞《石斋黄公逸事》虽有不合史实的一面,却是一篇符合观念真实、去小说化的古文。逸事文是补史之遗的文体,在明清人的文体观中属于纪事,是史传的变体。《石斋黄公逸事》按照逸事文的一般写法写作,逸事的文体特征提供了特殊的义法呈现方式。在方苞的义法理论中,最核心的“义”是以程朱理学为主的儒家思想,“法”则随文体有所变化。

关键词 方苞;《石斋黄公逸事》;义法;逸事;桐城古文

方苞作为桐城文章宗师,论文讲求“义法”,推崇“雅洁”,为此提出古文创作的避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忌“杂小说”。不过,方苞自己的创作实践,却也因此而受到严格审视,有些篇章如《石斋黄公逸事》一文所记黄道周的经历,即被指出与史实不符,作传叙事有虚构好奇的小说味道。全文如下:

黄冈杜苍略先生客金陵,习明季诸前辈遗事,尝言:崇祯某年,余中丞集生与谭友夏结社金陵,适石斋黄公来游,与订交,意颇洽。黄公造次必于礼法,诸公心向之而苦其拘也,思试之。妓顾氏,国色也,聪慧通书史,抚节安歌,见者莫不心醉。一日大雨雪,觞黄公于余氏园,使顾佐酒,公意色无忤,诸公更劝酬,剧饮大醉。送公卧特室;榻上枕衾茵各一,使顾尽驰亵衣,随键户,诸公伺焉。公惊起,索衣不得,因引衾自覆荐而命顾以茵卧;茵厚且狭,不可转,乃使就寝。顾遂昵近公,公徐曰:“无用尔!”侧身内向,息数十转,即酣寝。漏下四鼓觉,转面向外;顾佯寐无觉,而以体傍公,俄顷,公酣寝如初。诘旦顾出,具言其状,且曰:“公等为名士,赋诗饮酒,是乐而已矣!为圣为佛,成忠成孝,终归黄公。”

及明亡,公絷于金陵,在狱日诵《尚书》、《周易》,数月貌加丰。正命之前夕,有老仆持针线向公而泣,曰:“是我侍主之终事也。”公曰:“吾正而毙,是为考终,汝何哀?”故人持酒肉与诀,饮啖如平时,酣寝达旦,起盥漱更衣,谓仆某曰:“曩某以卷索书,吾既许之,言不可旷也。”和墨伸纸作小楷,次行书。幅甚长,乃以大字竟之,加印章,始出就刑。其卷藏金陵某家。

顾氏自接公,时自怼。无何,归某官。李自成破京师,谓其夫:“能死,我先就缢。”夫不能用。语在搢绅间,一时以为美谈焉。

此文仅四百余字,以主人公黄道周“造次必于礼法”、“为圣为佛,成忠成孝”为中心,分别叙写了友人使顾媚诱黄公不成以及黄公临终不乱两则事迹。然而推敲细节,求证于史料,我们会发现文章中的事迹可信度并不高——黄道周、谭元春、余大成、顾媚等人的交游行迹与方苞所写的内容并不完全贴合。对事实一定程度上的加工处理使此文所呈现的性质有些模糊化。被清人归于“小说家类”的《虞初新志》,就收录了方苞此文。当今更有论者认为,方苞的文章吸收了小说笔法,叙事有传奇化色彩,与其义法相悖。然而不合史实与小说笔法之间,并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石斋黄公逸事》的文体特征与义法实践,有待进一步讨论。以往对方苞文章义法理论的探讨,并未注意到义法在逸事文中的特殊呈现方式。本文试从《石斋黄公逸事》一文入手,考察逸事类文章对“义法”的写作实践,探求方苞义法理论内涵的丰富性。

一、去小说化与史传义法

“义法”,做到凝练雅洁,是方苞的文章写作追求。他对义法的阐释以《又书货殖列传后》的论说最为经典:

《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矣。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

“物”和“序”即内容和结构两方面,内容充实、结构有序是方苞对于文章写作的要求与评价标准。对于“物”和“序”的追求也体现在方苞的文章写作中,如本文所论的《石斋黄公逸事》一文,书写黄道周的两则事迹,语言凝练而不失典雅,内容安排详略适当,都是为了突出主人公黄道周“造次必于礼法”、“为圣为佛,成忠成孝”的精神品格,做到了“物”和“序”也就是“义”与“法”的统一。

书写风格义法统一的《石斋黄公逸事》一文,却有叙事内容与史实不符的一面,其与小说的关联也因此被放大。清初的《虞初新志》就收录了包括方苞《孙文正黄石斋两逸事》在内的一批古文传记。张潮自叙云:

其事多近代也,其文多时贤也,事奇而核,文隽而工,写照传神,仿摹毕肖,诚所谓“古有而今不必无,古无而今不必不有”。且有理之所无、竟为事之所有者,读之令人无端而喜,无端而愕,无端而欲歌欲泣,诚得其真,而非仅得其似也。夫岂强笑不欢,强哭不戚,饾饤补缀之稗官小说,可同日语哉!

从这一自叙来看,编者选文多录时事时贤,标准是“事奇而核,文隽而工”。虽然他自述并非以选小说为目的,认为所选文章是稗官小说所不能比拟的,但清人还是多将《虞初新志》归入子部“小说家”类,这一点谭帆《中国古代小说文体史》有论。谭帆还指出,《虞初新志》收录了许多有“小说气”的古文,认为“《虞初新志》以及‘虞初’系列被整体归属定位于‘小说家’,实际上进一步凸显了载录奇人异事之古文传记的‘小说’性。”当然,此处的“小说性”,指的是这些古文与小说的某些外在表现相似,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小说。陈平原《中国散文小说史》也认为逸事“‘真伪不别’,促成了小说作为文类的独立。”现代学者普遍认为逸事与小说关系匪浅,然则方苞此文乃至他的多篇逸事文是否有小说气、小说性,是否与义法扞格,还需进一步讨论。

 

事实上,方苞本人并不认同以小说笔法入古文的做法,其创作实践也符合他自己的理念。方苞门人沈廷芳曾在《方望溪先生传书后》中转引方苞语:

南宋元明以来,古文义法久不讲矣,吴越间遗老尤放恣,或杂小说,或沿翰林旧体,无一雅洁者。古文中不可入语录中语、魏晋六朝人藻丽俳话、汉赋中板重字法、诗歌中隽话、南北史佻巧语。老生所阅《春秋》三传、《管》、《荀》、《庄》、《骚》、《国语》、《国策》、《史记》、《汉书》、《三国志》、《五代史》、八家文,贤细观当得其概矣。

按照沈廷芳原文的语境,这段话当为方苞闲谈时对门人弟子的教诲叮嘱。虽然并未直接出现在方苞本人的文章中,但窥其内容,其中所提及的子史书文与方苞的几篇读后文章相合;对于义法和雅洁的追求等,也符合方苞的理念,还是有较高可信度的。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方苞对于以小说笔法入古文是持否定态度的。事实上,这段话批评的是黄宗羲、侯方域等明清之际“吴越间遗老”以古文入小说的风气。而方苞自己所写的《石斋黄公逸事》,全文并无“语录中语、魏晋六朝人藻丽俳话、汉赋中板重字法、诗歌中隽话、南北史佻巧语”等内容。比如描写黄公醉酒后被与妓女顾氏关在一起的互动:“顾遂昵近公,公徐曰:‘无用尔!’侧身内向,息数十转,即酣寝,漏下四鼓觉,转面向外;顾佯寐无觉,而以体傍公,俄顷,公酣寝如初。”几乎都是四到五字的短句,语言干净利落,写旖旎之事却无旖旎之辞,仍符合“雅洁”的要求。

《石斋黄公逸事》不曾以小说笔法书写,却加入了不符合历史真实的成分,是因为方苞并不以此为虚构,他书写的是符合观念真实的内容。在文章的开头,方苞自述来源,表明文中所述逸事,是从杜岕口中听来。自述来源的做法渊源已久,一般情况下,正史不会自述来源,而逸事中常常出现这一环节。作者交待故事来源后,便可以不再谨慎地追求历史真实,而是放松地讲述故事本身,传达自己的理念。方苞此举就是这种意图,他并不在意故事虚构与否,只是因为“听说”的内容恰好符合自己的理念,所以记录下来。小说中也常有自述来源的做法,譬如《红楼梦》第一回讲述曹雪芹偶得《石头记》的文字。但是,与小说有本质区别的是,方苞的自述来源并无奇幻色彩,故事内容也不会刻意求奇。方苞评《史记·吴王濞列传》云:“凡此皆义法所当然,非有意侧入逆叙以为奇也。”小说笔法常常是有意为之的虚构,而史传中看似新奇的笔法则是义法的自然流露。另外,这些自然流露的新奇内容中,即便有不合历史事实的成分,但至少符合观念事实。“造次必于礼法”的忠臣形象,是符合人们对黄道周的一般印象的。《明史》详细记述了黄道周不屈上谏的事迹,对其评价道:

刘宗周、黄道周所指陈,深中时弊。其论才守,别忠佞,足为万世龟鉴。而听者迂而远之,则救时济变之说惑之也。传曰“虽危起居,竟信其志,犹将不忘百姓之病也”,二臣有焉。杀身成仁,不违其素,所守岂不卓哉!

刘宗周、黄道周皆以气节著称,而其气节又皆以学术坚守为支撑。二人之坚执,表现在行为言论方面,往往是不与俗谐的特立。这也就是《石斋黄公逸事》中余集生、谭元春等友人欲亲近而不得的“拘”。可以说,在时人眼中,“拘”与“迂”正是黄道周的人格特色。方苞记录的逸事,虽然未必合乎史实细节,但完全合乎人物的人格精神。而就事实本身来看,以妓诱惑考验有道者的桥段,有极为深远的传统。远自宗教故事中的高僧,近至世俗传说中的文徵明,类似的故事流传甚广。相同的模式复制到黄道周身上,完全具有可操作性,也毫无违和感。事实上,古人对此细节毫不怀疑,且津津乐道,广为传播,正说明其“真实性”。

相比于小说,《石斋黄公逸事》的叙事风格其实更接近于方苞所列的《春秋》三传到八家文等子史书文,也就是史传。方苞在《书汉书霍光传后》中提出《春秋》之义有“常事不书”的特点:

古之良史,于千百事不书,而所书一二事,则必具其首尾,并所为旁见侧出者,而悉著之。故千百世后,其事之表里可按,而如见其人。

《石斋黄公逸事》就只书写了黄道周的两件事:一是守礼拒绝妓女顾氏,二是从容就义。尤其是拒绝顾氏一事,有始有末,不仅交代了故事的起因——因黄公交游时恪守礼法,诸公起了戏谑之心;甚至在整篇文章的最后,黄公就义后,还写了顾氏的结局——受到黄公影响常常自省,在李自成破京后有自缢的想法。这无疑是“具其首尾”的做法。再以《汉书·霍光传》的内容为对照。《霍光传》的人物刻画,十分注重细节描写,人物的语言、动作等等都写得恰到好处,简洁有力,不加溢言,如:

殿中尝有怪,一夜群臣相惊,光召尚符玺郎,郎不肯授光。光欲夺之,郎按剑曰:‘臣头可得,玺不可得也!’光甚谊之。明日,诏增此郎秩二等。众庶莫不多光。

这一小节叙述了一件小事,语言十分简洁,多四、五言短句,但霍光、尚符玺郎二人的动作、语言描写又十分到位;同时,描写他人对于霍光的态度评价,侧面衬托使得人物性格跃然纸上。方苞认为《霍光传》“其详略虚实措注,各有义法如此”。《石斋黄公逸事》描写人物也侧重动作,又从诸公对于黄公的态度“苦其拘也”以及顾氏对他的评价“为圣为佛,成忠成孝”等侧面表现黄道周的形象性格。从这个角度看,《石斋黄公逸事》与《汉书·霍光传》的叙事风格十分相像,都是“详略虚实措注,各有义法”。

二、作为史传变体的“逸事”与义法之呈现

结合方苞的理论表达与创作实践,可以看出《石斋黄公逸事》是一篇去小说化、更接近史传的古文。当然仅仅分析出这一点,并不足以全面认识这篇文章以及方苞的义法理论。方苞的义法理论主要针对的文体是史传,他极力推崇《左传》《史记》,认为“义法最精者,莫如《左传》《史记》”。他对义法的阐发也主要来自对这两书的批评,即《左传义法举要》、《史记评语》等。《石斋黄公逸事》的写作虽然与史传文学相似,但并不完全重合。逸事是史传的变体,它的写作手法以及对义法的呈现还有其文体本身的考虑。

方苞之前,逸事类文章已经有了一定的写作模式:以补充正史、“备史官之采择”为功能,自述来源,容纳不合史实的部分,追求观念真实。这从逸事类文章的发展脉络可窥一斑。

逸事最初就是用来补充正史的。唐以前,“逸事”多以字面意思表示散佚的事。真正将逸事作为一种文体来关注,始于唐代刘知幾的《史通·杂述》。刘知幾将其认定为一种史的文体,他将正史之外史氏流别分为十类,逸事就是其中一种:

逸事者,皆前史所遗,后人所记,求诸异说,为益实多。及妄者为之,则苟载传闻,而无铨择。由是真伪不别,是非相乱。如郭子横之《洞冥》,王子年之《拾遗》,全构虚词,用惊愚俗。此其为弊之甚者也。

在刘知幾看来,逸事是不见于正史记载、被后人记录的文字。他认为能够补充“前史所遗”的逸事是“为益实多”的;一旦“真伪不别,是非相乱”,就“为弊之甚”了。这反映出他对于逸事的要求——补充正史,不妄加虚构。不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述也说明在刘氏的观念中,逸事这种文体的范围还是相对较广泛的。此处所举例的郭宪《汉武帝洞冥记》和王嘉《拾遗记》,今人将其归类为唐前志怪小说,而被刘知幾归于逸事的一种,可见此时逸事的文体概念还相对模糊。

后人对逸事的文体概念也往往较为模糊,从他们的创作和批评来看,逸事文有一定特点,但也经常与其他文体结合。刘知幾后不久,柳宗元写下著名的《段太尉逸事状》,这是目前可见较早正式以“逸事”为题的文章,呈现出逸事文的特色。这篇文章叙述段秀实治理汾阳王士卒、帮助农夫以及不受朱泚贿赂三件事,赞颂段太尉正直、廉洁与忠烈的品质。柳宗元与段秀实生活的年代相去不远,他在文章中表明,自己路过岐周邠斄等地,询问当时与段太尉有交集的年老士卒时,记录了这些内容。这也是自述来源的做法。文章篇末言:

会州刺史崔公来,言信行直,备得太尉遗事,覆校无疑,或恐尚逸坠,未集太史氏,敢以状私于执事。谨状。

柳宗元以为这些事是太尉的“遗事”,没有录入史书,故此文是用来补充正史的。无论是言说者人品的“言信行直”,还是“覆校无疑”,都显示出非常谨慎的态度。然而,如果细究此文,还是可以发现其中不合史实的地方。譬如讲到欺压农民的焦令谌被尹少荣大骂,并被告知段太尉对农民的善举,“闻言则大愧流汗,不能食,曰:‘吾终不可以见段公!’一夕,自恨死。”原本的恶人暴徒如何能够羞恨而死呢?这既可能是当地士卒的自发夸饰,也可能是得之传闻,总之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提出:“按《别传》大历八年焦令谌犹存。盖宗元得于传闻,其实令谌不死也。”但这样的发展倾向,有利于塑造段太尉的形象,又符合观念真实。以上这些方面,已经可以看出其与方苞逸事文的相似特点,这些都是逸事的特色。不过,严谨地看,柳宗元此文的文体应为“逸事状”。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认为:“逸事状则但录其逸者,其所已载,不必详焉,乃状之变体也。”这篇文章既有逸事的特色,又是行状的变体。宋代苏轼有《书外曾祖程公逸事》,篇幅不长,讲述自己听说的外曾祖的事迹。从题目来看,这篇文章的文体应属于“书”。后人在编纂苏轼文集时,也将这篇文章归入题跋一类。如明人陈仁锡编《苏文奇赏》就将其归于卷四十三“题跋”。

在明清人的文体观中,逸事被归入“纪事”中,是传的别体。古代文人不轻易为达官作传,他们认为传是史家所作,他们能做的就是补史之遗,也就是作状和逸事。韩愈、柳宗元就此问题有过争论,后世如顾炎武等对此亦多有论说。姚鼐在《古文辞类纂序目》中指出:

传状类者,虽原于史氏,而义不同。刘先生云:“古之为达官名人传者,史官职之。文士作传,凡为圬者、种树之流而已。其人既稍显,即不当为之传,为之行状,上史氏而已。”余谓先生之言是也。

刘大櫆所言也是古代文人的一般共识,文人作传只为史书所无的小人物,稍有点名气则应由史家来作传,文人只能补史之阙,为之行状。而除了题目写明“逸事状”外,一般的逸事则多被归入“纪事”中。戴钧衡在《望溪先生文集跋》中有论述:

传者,传也,传其人之行实也。文人不为达官立传;所传者,穷贱独行之士、妇人方外之流耳。纪事,为传之别体,当依类而分编之。为第八卷、第九卷。

方苞的几篇逸事就被归入“纪事”中,其中《方苞集》卷九为“纪事”,收录三篇逸事,《方苞集集外文》卷六亦为“纪事”,收录五篇逸事。戴钧衡认为包含“逸事”在内的“纪事”是传的别体。而关于纪事的性质,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有更明确的说法:

按记事者,记志之别名,而野史之流也。古者史官掌记时事,而耳目所不逮者,往往遗焉;于是文人学士,遇有见闻,随手记录,或以备史官之采择,或以裨史籍之遗亡,名虽不同,其为纪事一也,故以纪事括之。今取整篇,以备一体。呜呼,史失之而求之野,其不以此也哉!

徐师曾认为“纪事”或曰“记事”是史官记事有所遗失、文人学士记录下来的内容,这与刘知幾论逸事颇为相似。梳理以上各家关于传、状、纪事、逸事的说法可知,传是史家为达官作,状和纪事是备史官采择或补史之遗,逸事属于纪事,有时也成为状的变体。

方苞对逸事文体的一般特点有所把握,这体现在他的创作实践中。与前人相比,方苞逸事类文章的创作不在少数。在可能经过方苞亲自删定的程崟本《望溪先生文偶抄》的“杂著”一卷中,一共有二十五篇文章,其中《左忠毅公逸事》、《高阳孙少师逸事》和《石斋黄公逸事》三篇并列,都以“逸事”为题。这三篇文体相同,内容也有类似之处,都是讲述明代忠良之臣的事迹。这三篇逸事经方苞过目后未曾删去,可知他本人对待这类文章的态度是肯定的。而《孙徵君传》《白云先生传》等传记文学则专门放入“传”的一卷中,这足以说明在方苞的意识中,逸事与传记在文体上是有所区分的。除了《方苞集》中收录的三篇逸事外,《方苞集集外文》还收录了《汤司空逸事》《汤潜菴先生逸事》《安溪李相国逸事》《记长洲韩宗伯逸事》和《记徐司空逸事》五篇。从篇名来看,方苞的几篇逸事,不再有“书”、“状”之类表示其他文体的字,大部分直接以“逸事”为题。从内容来看,这几篇也依旧是以忠臣良臣为记述对象。方苞为汤斌写了两篇逸事,在《汤司空逸事》中他自述来源和写作目的:

公之以执政家隶生衅也,余闻之苏人蔡忠襄之子方炳及其族子又韶。其以董汉臣之议见诬,闻之相国桐城张公英、安溪李公光地。余国柱与执政比而倾公,闻之冢宰钱塘徐公潮。公之死,闻之孙徵君之孙洤。公之孙之旭,余同年友也。叩公遗事,皆未之前闻。恐久而众说异端,故著其所闻于目击公事者。

文章的自述来源,甚至具体到了每一件事的传出者,可见作者下笔之谨慎。文章的写作目的,方苞指出是担心这些事时间长了会有异说,其实就是为汤斌正名。

除了上文所述的逸事的一般特点外,方苞对逸事这一文类的重要性有更深入的认识。《汤潜菴先生逸事》对逸事的写作有说明:

其家有状,有志铭,有编年之谱,而德教在民,及诈不信之先觉,耳目众著,足为万世标准者,尚逸四事。……盖公之诚明仁勇,皆自学问中出,故道足以济物,而政无所偏,即此四事,已足征公治法之全矣;而记述者乃逸之,以是知纪事纂言,非于道粗有所闻,不能无失其体要也。

关于汤斌的记载已经很全面了,他的状、墓志铭、年谱等都存世。但方苞认为这些还不够,他所记录的四件逸事也十分重要。这些不仅仅是“亡逸之事”,而是有关体要的大事。他批评记述者纪事纂言失其体要,可见在他的观念中,逸事并不仅仅是补史之阙以得其全,而且是有关人物、事迹之精神实质的大事。这些事被史家遗漏,但关乎“道”,所以必须加以记录。在几篇逸事中,方苞特意强调这些事史传不存,恐怕传主被误解之类云云,可见逸事的重要性。他在《史记评语》中评《管晏列传》时也指出:

观此,可知文之义法无微而不具也。管、晏事迹,见于其书及其他载籍者,不可胜纪,故独论其轶事。

“轶事”,即逸事。管、晏的事迹,在《史记》和其他典籍中已经有很详细的记载了,所以方苞单独对逸事作评论,正是担心这些不被记载的事也不受重视。

对于逸事文体的认识,也体现在不同文体的横向比较中。前文提及《石斋黄公逸事》与《汉书·霍光传》的叙事风格较为相似,但它们还是有实质上的不同,他们的区别正是逸事与史传的区别。正史作传,往往先交代人物的出身,中间虽可能“常事不书”,但会将人物的一生简单串联。如《霍光传》开头即交代霍光父母:“霍光,字子孟,骠骑将军去病弟也。父中孺,河东平阳人也,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儿私通而生去病。”虽中间几事与《石斋黄公逸事》一样叙述完整,有始有末,但还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了人物的经历,直到人物去世。而《石斋黄公逸事》只取了黄道周人生中的两件事叙述,对于黄公出身并无交代,在整体结构和篇幅长短上明显与史传文不同。《左忠毅公逸事》也是如此,只重点写了左光斗和史可法的相识交往的几件事;《高阳孙少师逸事》更为精简,只通过对话叙述了孙承宗在宴会中饭食粗疏、表明心迹一事。这些内容都集中在一些小事上,对人物的生平经历没有完整的记录,与史传文相去甚远。当然,这是因为逸事是对正史的补充,所记之事均为正史所遗。此外,关于真实性的问题,方苞对史传与逸事的要求明显不同。其《书老子传后》言:

太史公传老子,著其国焉,著其邑焉,著其乡焉,著其里焉,外此无有也;著其氏焉,著其名焉,著其字焉,著其谥焉,著其官守焉,外此无有也;著其子焉,著其孙焉,著其孙之玄来焉;于其子孙玄来,仍著其爵焉,著其封焉,著其仕之时与国焉,著其家之地焉,外此无有也。盖世传老子,多幻奇荒怪之迹;故特详之,以见其生也有国邑、乡里、名字,其仕也有官守,其终有谥,其身虽隐而子孙世有封爵、里居,则众说之诞,不辨而自熄矣。

方苞对于司马迁为老子作传的做法是赞同的,虽然关于老子的怪诞事迹众说纷纭,但《史记》只著述人物的真实身份、姓名、官守、子孙等信息,那些幻怪传说也就“不辨而自熄”了。所以对于史传的作法,方苞认为应当符合历史真实,传说的内容不加录用。而逸事明显不同,前文已述,方苞在写作中更追求观念真实而非历史真实。

忠于文体是《石斋黄公逸事》所呈现创作面貌的重要原因。从以上分析可知,方苞的逸事创作并非刻意求奇,他的创作实践发挥和发展了逸事的文体特性。

三、方苞义法理论的内核

史家对逸事文的态度向来并不热衷。前文提过,刘知幾就指出了逸事“真伪不别,是非相乱”的一面,后来的文人也甚少作逸事文。方苞却创作了至少八篇逸事文,在古代文人中创作数量不在少数。这是因为方苞的义法理论以他的思想为内核。在书写风格方面,方苞的逸事文不悖义法,而在文章的内容和思想方面,也有着义法理论的一贯坚持。在这个层面上,《石斋黄公逸事》为我们呈现出了关于方苞义法理论更丰富的内涵。

不合史实并不能成为违背“义法说”的佐证,逸事写作也是义法的呈现载体。一般来说,“义”指内容,“法”指书写的形式结构。根据逸事文体特色进行书写,属于“法”也就是文章形式上的体现。前文提过,方苞认为逸事的重要性在于其所体现的“道”,“道”即属于“义”的范畴。为了呈现这最核心的道,那么即使是为史家所不屑的逸事,也可以进行写作。这就是逸事符合义法的逻辑源头。正如郭绍虞所说:“大抵就议论文言,则义是理而求其心有所得,法属辞而期其必自己出,所以‘义’‘法’二字,尚可看作两个分立的单词。就叙记文言,则剪裁去取虚实详略,自有权度,必得体要,而‘义法’遂不得不视为连缀的骈词。”作为记叙文,逸事中的义法是分不开的,根据逸事的文体特点进行书写的方式,虚实详略都以“义”为核心,叙事也就以为文章内容服务为终点。

在方苞的写作实践中,“义”的内核往往是一贯的,以儒家思想尤其是程朱理学为中心,而“法”随文体而变。“义”与“法”的关系即方苞自己所述的“义以为经而法纬之”、法随义变。而在他的文章以及对前贤的点评中,“义”的核心理念是与儒家思想相一致的。“学行继程、朱之后,文章介韩、欧之间”是后学对方苞的一般评价;从他的诸多文章中的自述也能看出来他的儒者之心,尤其是程朱理学的思想范畴。像《石斋黄公逸事》等一系列对于忠臣的描写,就反映出他自己对于为人和为臣的基本理念——恪守儒家礼义。更典型的是,方苞的文集中还有许多描写女性的题材,虽然题材内容不同,但叙事过程中的笔法暗寓褒贬,有些也有明确的议论表明态度观点,都是与儒家、尤其是程朱理学的基本理念相符合的。如《吕九仪妻夏氏》,讲述了吕九仪的妻子夏氏因为丈夫去世欲以死示贞,但为了抚养老人、孩子暂且活下来,等到老人去世、儿子成家再自杀。以死示贞是典型的理学对于女性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方苞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于义当死,于恩可不死”的观点,可见他虽在儒家思想对女性的一般态度范围内,但又有自己的思考,更加强调社会责任。而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方苞对于妇女贞烈现象的论述如下:

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秦、周前可指计,自汉及唐,亦寥寥焉。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盖夫妇之义,至程子然后大明。前此以范文正公之贤,犹推国恩于朱氏,而程子则以娶其子妇者,为其孙之仇。其论娶失节之妇也,以为己亦失节,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则村农市儿皆耳熟焉。自是以后,为男子者,率以妇人之失节为羞而憎恶且贱之,此妇人之所以自矜奋与!呜呼!自秦皇帝设禁令,历代守之,而所化尚希;程子一言,乃震动乎宇宙,而有关于百世以下之人纪若此。此孔、孟、程、朱立言之功,所以与天地参,而直承乎尧、舜、汤、文之统与!

明明看到了妇人守节死义并非自古以来的传统,宋以前并不以此为荣,却认为宋、明以后贞洁烈妇的风气是程子理学立言之功,认为这种现象是妇人矜奋的体现,可知方苞的思维方式完全根植于传统儒家思想。这就是方苞之“义”的核心。

相较于“义”,“法”的变化则更多些,方苞的创作中“法”往往随文体而变,但都以呈现“义”为核心。在记叙文中,包括本文所论的《石斋黄公逸事》等逸事文体,文章书写的形式有详略虚实的强调;在论说文中,如读子史和读经类以及题跋等等,则议论大发,直抒胸臆。虽然二者的核心理念较为一致,都灌注了方苞的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为人为臣、治身治国的价值观念,但书写形式、文章结构是有明显不同的。

方苞的义法理论带有鲜明的个人特色,他所讲的义法在内容上与儒家的道、义十分相关,他在强调义法的同时,字里行间已经透露出他的人格风度——事实也正是如此,顾琮在《望溪集序》中称方苞为“方子”,讲述他在为人为臣中的恪守礼义。这篇序言中所描写的方子,正如方子《石斋黄公逸事》中的黄公一样,恪守礼法,刚正不阿。可以说,在写《石斋黄公逸事》的时候,方苞必然是加入了一些自己的主观情绪的。

 

《石斋黄公逸事》是方苞义法理论的一篇成功的文学实践,它的叙事风格有着逸事文体独有的特色,也是义法在逸事中的精彩呈现。对逸事文中义法的考察,给我们带来了对方苞义法理论的新的思考。

方苞之后,桐城古文日益兴盛,而他的义法说则成为桐城古文创作的核心理论。因为其理论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后人推崇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很多对于义法的讨论,也未必真得方苞之深意,体察方苞的用心。在本文所讨论的“逸事”等细微方面,就更要全面的综合考量。就义法说而言,正如姚鼐所说:“望溪所得,在本朝诸贤为最深,而较之古人则浅。其阅太史公书,似精神不能包括其大处、远处、疏淡处及华丽非常处。止以义法论文,则得其一端而已。然文家义法,亦不可不讲。”或许过度关注义法会导致视野的局限,但义法仍不可不讲。

注:原文刊发于《斯文》第十五辑

    进入专题: 方苞   《石斋黄公逸事》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文学 > 中国古代文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7633.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