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新业态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现:以电竞酒店行业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6 次 更新时间:2025-01-24 23:25

进入专题: 电竞酒店  

张旭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以电竞酒店为代表的新兴业态的出现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监管规则不一致、监管体系碎片化、网络沉迷治理不全面等问题。电竞酒店因其属性定位不明,且自身具备游戏、社交和住宿于一体的多重功能,极易引发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潜在风险,是新业态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关注的场所。将电竞酒店定性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准确适用,且未超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条款的等外范畴。针对因出入电竞酒店等新业态娱乐产业而沉迷其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需要通过监管机关联动执法、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社会体系立体支持以及家校系统协作保障全方位开展,引导未成年人在安全、合法、符合道德规范的环境中使用数字化信息和工具,帮助因沉迷网络而辍学的未成年人回归校园。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随着数字化转型应用领域由生产研发向供应链协同方向延伸,许多新兴的互联网+业态在数字经济浪潮下崭露头角,通过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个性化、数字化互动和社交体验。包含电子竞技、虚拟现实(VR)体验、密室逃脱、剧本杀在内的以娱乐形式为载体的新业态,其游戏和社交双重属性的叠加为传统的娱乐方式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但一些游戏和互联网娱乐活动设计有意使用户上瘾,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尽管在监管实践和法律制度层面,国家已在积极探索新业态治理模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但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使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则出现不明确之处,也增加了业界合规的不确定性。新兴行业可能受到多个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也导致了管理规则的碎片化和不一致性,缺乏制度整体协调,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难度。“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未成年人的成长息息相关。如何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则,一方面需确保所有未成年人都能平等受益于数字经济,另一方面应鼓励创新,促进互联网+产业合规运营。如何支持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是在新兴互联网+产业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面临的独特治理难题。

与其他娱乐新业态相较,电竞酒店是一种在具有游戏和社交属性之外还提供住宿的长期固定娱乐场所,因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更具复杂性和代表性,存在相关规定潜在冲突、监管措施滞后、沉迷风险治理不全面等突出问题。电竞酒店作为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是电竞产业链的消费和衍生端,也是住宿业态向内容服务衍生的新型探索模式。自 2017年国内首家电竞酒店诞生于郑州后,截至2024年6月,全国电竞酒店存量约2.1万家,虽然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总体增长趋势并未改变。这些电竞酒店多数分布在年轻人密集的大学城和商圈附近,遍布公共交通发达的火车站、市中心等区域。由于电竞酒店与普通酒店之间的属性定位边界模糊,未成年人可以入住酒店的规定使电竞酒店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盲区。电竞酒店以提供上网服务来招揽未成年人入住,这直接带来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夜不归宿、逃课辍学等风险,甚至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例如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涉电竞酒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支付入住电竞酒店的高额费用,实施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盗窃案中发现,陈某某等人冒用成年人身份入住某电竞酒店,实施无限制上网、在酒店房间实施盗窃、购买烟酒等行为。电竞酒店存在经营管理漏洞,未能严格执行身份查验、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且存在无证经营并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2年,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提起了全国首例电竞酒店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电竞酒店的设施配备、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因素,认定涉案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随着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引发社会持续关注,2023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电竞酒店定位为新型住宿业态,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规定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一方面,加强对电竞酒店的监管可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电竞酒店目前还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而行业走向正规,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其他类似行业的监管提供借鉴和参考。如何通过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解释性法律原则以及行事规则三个维度准确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电竞酒店定义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仍需进一步的学理探究。同时,对因在电竞酒店沉迷网络而逃课辍学的未成年人,如何使其更好地回归校园,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的重要议题,关于这一议题的探讨能够为新业态下其他新兴产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二、电竞酒店治理的逻辑演进

(一)电竞酒店的定性何以重要

从最初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普通酒店到以提供上网服务为核心业务的电竞酒店,互联网上网服务与酒店服务的交融与转型是电竞产业探索多元发展的道路之一。电竞酒店的定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尚未厘清电竞酒店场所的法律属性之前,因其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功能而限制特定人群进入或禁止电竞酒店从事某些活动以保障他人利益的规制缺乏正当性。这是因为我国对普通的住宿经营者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方面存在不同要求。具言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互联网管理条例》)第10、11、2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必须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住宿经营者在履行查验、报告等义务后,可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因此,如果将电竞酒店定义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则电竞酒店禁止接待未成年人;反之,如果将其定义为住宿经营者,则可以在履行法定义务后接待未成年人。

只有厘清电竞酒店的场所属性,才能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这一限制性措施究竟是源于法律的禁止性事项,还是超越电竞酒店的场所属性进行的特殊规制。对限制未成年人权利来保障其权益的正当性与手段合理性进行论证,可以为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提供法理依据与正当性支撑。与此同时,不同的属性定位也决定了对电竞酒店实施管理的规范依据的差异。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更为严格的营业时间、消防安全等要求,电竞酒店的属性定位将直接影响这一新兴服务行业的未来发展。

(二)电竞酒店属性认定的发展历程

不同于传统酒店的经营模式,电竞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同时还提供与网吧同等配置的上网服务功能。根据电竞酒店是否专营电竞游戏业务,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根据电竞用户需求来运营的专业电竞酒店,另一类则是在原有酒店基础上升级部分房型为电竞主题房。后者多以连锁酒店为主。在《通知》公布之前,实践中对营业内容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酒店、电竞酒店的属性认定经历了从普通酒店到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再到新型住宿场所的转变。

在2017年9月的广州逸源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应当从营业配置、对象、收费模式、环境等实际经营情况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互联网管理条例》管理的范畴,其适用对象并非限于只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场所。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尚无对《互联网管理条例》的扩张解释权”,并举例“一些商务酒店在每个楼层、每一个房间都配备电脑,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住宿客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这不属于《互联网管理条例》的规制范围。2019年12月,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潍城大队认定潍城区一家电竞酒店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为,因而对其违反《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6月南京市文化与旅游局出台的《关于明确电竞宾馆属性及相关事宜的批复》提出,如果房间电脑台数大于床位数(一或两台电脑除外),则电竞酒店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参照网吧管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和《互联网管理条例》第2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2年 5月,在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在受理后认为电竞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但因其实质上更偏重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从而应当被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此禁止电竞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根据2023年3 月施行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电竞酒店的认定虽然仍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招揽手段”等为判断标准,却将电竞酒店定性为“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将“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均定义为电竞酒店。采用“酒店电竞房”而非单一的“电竞酒店”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这其实也与电竞酒店新的发展趋势相关。目前电竞酒店的经营已从自主注册登记或与电竞品牌合作加盟为独立电竞酒店,逐渐转变为由传统酒店直接利用现有资源规划出部分房间做酒店电竞房的新模式。新的资源整合模式下,酒店的电竞房+传统客房模式也为电竞酒店的属性定位提供了新的实践资源。

(三)电竞酒店作为新型住宿业态的合理性

《通知》将电竞酒店定位为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这一定位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语义层面来讲,传统酒店的定义通常涵盖提供住宿、餐饮和其他服务的场所。在定义酒店时,提供住宿服务是其核心属性。电竞酒店作为酒店的一个新形态,仍然提供住宿服务,为客人提供临时居所。电竞酒店的服务范畴扩展是在保持酒店的核心属性和功能的基础上进行的。尽管电竞酒店扩展了特定的服务和设施,但它仍然满足酒店的基本定义和特征,服务范畴的增加并不当然改变电竞酒店的本质属性,而是为了适应电竞行业的需求和变化、适应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体验。

笔者认同《通知》的规定,暂不建议将电竞酒店定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与我国服务业市场的发展实践密不可分。一方面,现有电竞酒店的住宿性质和私密性特征使其普遍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4时至次日8时不得营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门窗等规定,无法按照《互联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电竞酒店实施管理,由于服务定位和经营模式的差异、适用规定的不同以及管理成本的增加,可能会限制电竞酒店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容易产生收缩性影响。

三、电竞酒店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认定

当电竞酒店作为新型住宿业态不再归属于《互联网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时,电竞酒店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长期沉浸的场所。电竞本身具有的诱人成瘾倾向对自制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具吸引力,易导致未成年人入住电竞酒店时间更长、粘性更高,这无疑为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校园和社会而沉溺于网络提供了温床,甚至有未成年人会因沉迷游戏导致大量金钱消耗进而陷入经济困境,衍生出团伙盗窃、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电竞酒店入住人员相较普通酒店更为混杂,未成年人容易受其影响沾染恶习。更为严重的是,男女混住情况在电竞酒店中时有发生,更容易导致性侵等案件的发生。《通知》将电竞酒店一方面确认为住宿场所,另一方面又将其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电竞酒店提供了规范依据。有学者讨论了将电竞酒店禁止接待未成年人作为电竞酒店的义务能否成立的问题,认为经营者应当履行混业经营下的社会义务,可以限制电竞酒店依据《民法典》第18条接待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19条有限接待其他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经营权。但其论证更多是强调如何避免“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范畴的无限扩张,缺少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本身出发对电竞酒店为何能被定位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释义学阐述。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8条,可以依照其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制。将电竞酒店定性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依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58条的内容进行审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指出:“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将电竞酒店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解释,一方面需要避免对同类解释规则的任意运用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风险,另一方面需要依据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灵活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防止调整对象上的遗漏。

(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范围的相似性界定

同类解释规则,是“在列举数项特定的人或物之后,紧接着采用了一个总括性表述的单词或短语时,该总括性语词只能解释为包括与其列举者同类的人或物”。作为立法者出于公正的考虑对当时未能完全预见而将来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生活情形的一种不完全归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除将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归纳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以“等”字作为兜底表达方式。关于“等”字的使用,司法解释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适用“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适用“同类解释”规则。对于第58条列举式规定中的“等”字之兜底条款的适用和解释,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在已存在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不适宜活动场所的法律规范前提下,探究法律规范含义明确与否。

未被列举的概括项和具体列举事项的“同类”判断,是基于二者的相似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中列举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心智尚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正处于青春期和行为叛逆期的未成年人而言,容易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对其三观构建和塑型存在潜在风险。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危害更为明显。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极易长时间沉迷网络,因而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电竞酒店所提供的电竞服务,其设施的专业性和网络服务内容的广泛性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同类性质,是与条文所具体列举事项具有同等意义的社会现象,属于第58条之类型化描述的概括项和具体列举事项的同类。因此,将电竞酒店界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范围的等外判断。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价值判断

电竞酒店被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仅需要通过释义学的相似性判断,还需要通过基于规范保护目的价值判断。作为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对如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了细化,对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价值指引和极为概括性的规范界定。在对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价值判断时,需要将具体规则与法理间的意义进行联系,引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识别出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之处,进行合乎本意的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土化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就要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的说明保持一致,即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解释性法律原则以及行事规则三个维度的要求:“当审视各不同层面的利益时,儿童有权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的评判和考虑,且每当涉及某一儿童、一组明确或不明确指定的儿童,或一般儿童的决定时,都得保障这项权利”;“若一项法律条款可作出一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选择可最有效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的解释”;当要作出一项将会影响到儿童的决定时,必须评判可能对儿童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电竞酒店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被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这种在法定原则之内的有利解释需要以充分的说理为支撑才能满足背后价值判断的正当性要求。

1. 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当审视各不同层面的利益时,未成年人有权要求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各方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这项权利。“只有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而非被动接受成年人照顾的客体看待,才能保障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电竞酒店行业的发展,不仅涉及国家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发展需要,也回应了国家推动社会数字娱乐产业业态变革、创造就业和优化就业结构的重要举措。电竞酒店的兴起还为电竞产业链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模式,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与联动。青少年群体是电竞酒店的主要客源,将电竞酒店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无疑会为电竞酒店产业发展带来潜在的收缩性风险。但是与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所引发的网络成瘾、社交隔离、身心健康、学业影响和不良信息暴露等隐患相比,电竞酒店行业的发展应当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置于价值衡量的优先地位考量。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在健康、安全和适度的环境下成长,保障其健康和教育权利,保护他们的心理健康和良好的道德价值观的形成环境。相应地,这种限制也并非意味着忽视未成年人作为个体的自主权,而是在尊重他们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作出合理决策的同时提供必要的限制和保护。最大利益评判考量的相关要素包括国家、社会、企业和未成年人的多方利益,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当在电竞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居优先地位,通过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这一不适宜活动场所,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身权益和主体地位。

2. 解释性法律原则

解释性法律原则是指若一项法律条款可作出一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选择可最有效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关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等外解读,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下充分认识到此类场所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性,通过解释性法律原则的运用寻找满足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阐释。在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之前,电竞酒店本质上是住宿业态的一种,法律允许酒店单独接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限接待其他年龄段未成年人。特别是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只需要酒店履行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五必须”规定,进行查验身份、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即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得到进一步发展,思维方式独立性增强,但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片面性和表面性。拟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并不意味其能脱离未成年人身份独立地去适应成人社会,相比于其他未成年人年龄群体,其有更大的网络成瘾风险。若允许其进入电竞酒店,无疑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价值,而法律拟制的目的更不是提前、全面赋予未成年人发展阶段并不需要的成人化社会权利。面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通过入住电竞酒店使用网络游戏设备的潜在隐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弥补现有规范漏洞的依据,保障了将电竞酒店通过解释性法律原则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这一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之一致性。

3. 行事规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当要作出一项将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决定时,必须评判可能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对电竞酒店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认定,是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的规范来源,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有直接影响,需要对此项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开展权利影响评估。虽然这种对未成年人场所准入的限制会影响其自涉行为的自由,但这种限制权利的方式约束的是未成年人阶段不宜行使的成人化权利,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之特点,与其健康成长规律相适应的合理手段。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与可能受到的侵害,有时甚至不能够完全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未成年人自由使用网络服务进行保护性限制,是当行为人缺乏或部分丧失理性的认知能力和决断能力时,其他人则能够为了行为人的利益而干预行为人的行为。电竞酒店被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互联网环境和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合理保障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相关利益。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积极引导、改变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行为,能够为未成年人构建安全健康的网络生态,帮助未成年人降低网络依赖程度,塑造健康的社会心理,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行事规则维度下,将电竞酒店纳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范畴,对未成年人的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面向,可以最大程度增加保护性因素和减少危险性因素,促进法律和社会发展保持和谐。

(三)未成年人的网络主体地位保护与纠治引导

伴随数字化社会的发展,数字接入权与数字基础服务的权利已成为关系到公民数字化生存以及公民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基本权利,同样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密不可分。“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地使用网络,最大化地赋予未成年人发展机会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风险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普遍诉求。”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剧烈变化的时期,分析、判断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网络沉迷会使未成年人对现实世界认知出现偏差,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受到影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发展阶段为其提供必要的监护和引导,能有效帮助、支持和促进未成年人正常实现初级社会化,帮助他们成为负责任、独立和自主的个体。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自主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正逐步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共识。一方面要承认未成年人的自主性,保障未成年人人格自由发展,实现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平等。另一方面,也要基于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秉持保护主义而非自由主义的立场,对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活动场所进行一定限制。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并非将他们完全置于自由状态下,对未成年人自主权的尊重更不是毫无节制的放纵,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是基于未成年人在不同成长阶段的差异性、在心智和决策方面的相对不成熟而作出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合理举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并非剥夺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责任和机会,亦非放弃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生存、网络表达等过程中必要网络素养的培养,而是引导未成年人在安全、合法、符合道德规范的环境中使用数字化信息和工具。将电竞酒店认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也是实践中对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现象的纠治引导。通过创新监管方式,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在不改变电竞酒店基本行业生态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进行防治,合理引导电竞酒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新兴业态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治理路径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新兴互联网+产业如电竞酒店、密室逃脱、剧本杀等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机会,但也伴随着一些治理风险。这些游戏和社交媒体业态可能存在使未成年人沉迷和上瘾的风险,长时间的虚拟互动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学业、社交关系和身体健康。新业态下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背后是青少年网络成瘾、游戏沉迷等综合性社会问题,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父母、社区、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传统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责任主体各自履责模式面对网络的横向性,很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电竞酒店等新业态娱乐产业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游戏提供可能性的问题需要通过监管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家庭和学校综合施策,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联合帮教机制,才能减少和遏制其发生。

以电竞酒店为例,“一些电竞酒店利用监管漏洞打行业擦边球,以提供上网服务为噱头吸引未成年人入住……变相成为逃避监管的网吧,……极易引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夜不归宿、逃学辍学等不良行为”。除了要对出入电竞酒店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做好教育帮扶工作,更重要的是对无故旷课、因沉迷网络而隐性辍学的未成年人开展劝返工作。很多未成年人在真正辍学前往往都会有一段隐性辍学期,而这期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观念重塑的关键期。在过早进入社会的情况下,辍学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时间和机会显著增加。长期处于隐性辍学困境中的学生未来以较低的受教育程度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时,很难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优良的可替代选项。而辍学期间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也使他们无法回应面对这种“差别待遇”时的心理诉求,加之缺乏正确引导,使他们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新业态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一方面要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等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另一方面对因沉溺网络和游戏而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要做好辍学未成年人复学安置工作,避免这些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再次脱离校园,游离在正常未成年人应有的状态之外而受到社会负面因素影响,偏离正当、合法的人生轨迹。

(一)监管机关联动

电竞酒店等新兴产业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业态下存在的监管真空地带,需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电竞酒店行业规范化运营,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首先,推进监管机关之间横向合作,协调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特别要强化司法机关联动参与。例如电竞酒店的治理可以通过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地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联合检察院、公安、教育、文广、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利用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解释电竞酒店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潜在风险与危害,引导未成年人安全用网上网。其次,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例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最后,要实现处理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执法机关对新业态下娱乐产业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结果要抄送至其他监管机关,避免重复办案和重复处罚,同时使各个监督机关之间相互了解执法情况,互相监督,避免出现失职和滥权问题,为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的良性发展提供公正、透明和高效的监督保障。

(二)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与不特定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专设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专门检察部或专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处,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全方位支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以预防与消解未成年人群体性风险为目的,对涉及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例如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执法部门对电竞酒店行业监管不作为等情形,检察机关结合实际需要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使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更具隐蔽性,一方面造成了未成年人权益面临侵害的持续性与紧迫性增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识别未成年人需求与检察干预限度之间的平衡难度也在不断提升。支持起诉制度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够防止检察机关对自然亲权的过度介入,同时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支持起诉人。当未成年人将进入电竞酒店视为其正当需求时,其往往采取隐瞒策略帮助电竞酒店经营者逃避责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可能因不知情或证据不足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有维权意愿的未成年人父母对电竞酒店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

(三)社会体系支持

社会不仅需要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提供各种有利的环境,还需要为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学籍保留在册却长期留宿电竞酒店、不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隐性辍学未成年人,以及完成义务教育后不再升学也未投身劳动就业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应当合理推进未成年人关护机制建设。通过构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民间组织监督、社工帮教和社会救助于一体的立体协调治理架构,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从而实现对辍学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的社会体系支持。首先,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产生产品和服务安全责任,同时还应承担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和消极影响等社会责任。未成年人作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中的特殊群体,其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危险性极大,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因而,新业态娱乐产业经营者有必要主动作为,在法律义务之上适当承担道德责任。例如,《通知》要求电竞酒店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设置禁入标志、履行告知义务、落实“五必须”、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图像采集技术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等防范未成年人进入电竞房的系列监督制度。其次,社会公共组织需要积极参与,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目前,我国政府不仅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家标准、指导建议等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对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促进电竞酒店积极主动履行禁止接待未成年人的社会义务的同时,民间组织也要密切关注长期游离于校园生活之外的未成年人,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及时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联络机制。最后,对于已经因脱离校园沉迷网络而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提供社工帮教和社会救助。通过创新线上帮教、延伸线下帮教,在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价值。一方面要关注辍学未成年人的自身潜能,因势利导开展个案工作,以优势视角来提高辍学未成年人的自我认同;另一方面也要全面、系统地介入辍学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工作,从微观环境中解决未成年人心理失衡问题,使他们能够走出困境。

(四)家校协同保障

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跟家庭因素有密切关联。那些家庭亲子关系不佳、沟通不良以及缺乏父母支持的未成年人,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监管,情感支持和关怀也难以得到满足。由于无法从现实社会或亲密伙伴中获得认同,这些孩子通过在网络世界中建立虚拟身份和社交关系来获得自我认同感,容易发展成网络成瘾。应当引导家长主动承担起教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责任,以身作则。当发现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孩子就读的中小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家长的支持和理解对于未成年人重返学校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5条也明确指出,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家长要和学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心辍学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

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产生中途辍学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生“学业系统与社交系统的双重失败导致在学校找不到归属感”。为了避免加重未成年人逆反心理和厌学情绪造成的更大冲突,学校遇到学生长期无故旷课这类隐性辍学行为,大多通过劝导方式要求其重返课堂,并不具有强制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隐性辍学学生再回归校园的流程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学校和其他同学的家长对长期旷课的“问题学生”往往持有负面态度,都不愿意其再次返回班级。辍学未成年人即使返回学校,也会面临无法在旧班级跟上学习进度、去新班级又不被接受的被边缘化困境,这导致许多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未成年人最终处于隐性辍学状态。对此,学校首先应当提供学业补救措施,帮助辍学未成年人尽快赶上学习进度,减少学业上的障碍;其次应该更加重视教师群体自身的社会情感培养,鼓励师生之间相互尊重与理解,避免辍学未成年人遭受歧视和排斥,帮助辍学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班级;再次应该强化教师培训,让教师更加切实关注这些辍学未成年人最核心的诉求,综合施策、因人施教;最后可以通过丰富课外活动,友善校园人际互动圈,疏导学生压力,与家长协同引导学生投入多彩的校园生活。

结 语

数字经济时代给未成年人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备受未成年人青睐的电竞酒店及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潜在危害便是这种挑战的缩影之一。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不改变电竞酒店的住宿业态这一属性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其界定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可以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间实现协调统一。电竞酒店的多层次、全方位治理模式也为我国数字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实践提供了启发。在数字经济立体化、纵深式发展的背景下,其他新业态娱乐产业也应当及时构建和完善以监管机关联动、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社会体系支持与家校协同保障为核心的立体式综合治理模式,由此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制模式,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网络、游戏沉迷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最终帮助迷失在虚拟世界中的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在数字时代营造更加幸福美好、积极向上的未成年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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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权研究》2024年12月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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