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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海南自贸港法规 立法变通 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 批准审查
[8] 冯玉军:《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特征、优势》,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2期,第13页。
[9] 侯学勇认为,批准制度存在的原因在于2015《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没有宪法依据,必须借助省级人大常委会给予效力背书。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批准制度半个立法权属性的现实基础不复存在,回归立法监督属性成为必然。参见侯学勇:《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宪法回归》,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第66页。
[10] 李德旺、叶必丰:《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界限与冲突解决》,载《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第95页。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245页。
[12] 王建学:《论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平等分配》,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第4页。
[13] 贺海仁:《中国法治的结构转型及其内在挑战》,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8期,第10页。
[14] 沈春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说明——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5号,第970页。
[15] 王春业认为,过度强调形式上的一致是对法治统一含义的误解,法治统一应当主要体现为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的服从和尊重,体现为所有的地方立法的不同必须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允许和授权。参见王春业:《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第125页。
[16] 胡锦光:《论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23页。
[17] 郑磊、赵计义:《“全覆盖”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勾勒——2018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评述》,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第81页。
[18] 刘云亮:《中国特色自贸港法规体系构建论》,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6期,第24页。
[19] 参见蒋清华:《支持型监督:中国人大监督的特色及调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例》,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第102页;刘松山进一步提出,人大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对党的领导的支持。参见刘松山:《认识人大监督与支持关系的难点和根本所在》,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年第3期,第17页。
[20] 比如《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属于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其题头下以明显信息注明:“2021年10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1] 王磊:《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违宪问题》,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第24页。
[22] 胡加祥:《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立法模式研究》,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3期,第157页。
[23]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乔晓阳主任委员形象地将备案审查工作形容为“鸭子凫水”,意思是虽然从水面上看起来鸭子保持不动,但鸭子的脚在水下还是很忙的。参见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152页。
[24] 报告工作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其基础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法规定,涉及权力来源正当性和民主性的要求,因此报告的内容必须是充分完整的,而不应带有选择性。参见钱宁峰:《宪法文本上的“报告工作”问题论析——兼评法院工作报告通不过事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38页;曲相霏:《国家机构“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问题》,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16页。
[25] 王建学:《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41页。
[26]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载《人民日报》2020年6月2日,第1版。
[27] 该5部经济特区法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28] 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1号,第244页。
[29] 这一现象并非个例,如浦东新区法规现已备案登记6部,报送备案的时间集中在2022年1月和3月。其中,3月份备案的4部浦东新区法规均已超过30日期限。
[30] 梁鹰:《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述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第177页。
[31] 同前注28,沈春耀文,第247页。
[32] 同前注25,王建学文,第49页。
[33] 同前注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59-60页。
[34] 在实践层面,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权的行使方式有批准、不予批准、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退回自行修改后再报请批准、经报请批准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代为修改等6种,第1、2种较为清晰,第3、5、6种属于省级人大常委会介入地方立法活动,第4种则尊重了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权,使其自行修改。参见王圭宇、王宁宁:《论新时代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1期,第117页。
[35] 谭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体系定位与衔接分析》,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141页。
[36] 同前注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书,第45页。
[37] 一般来说,经过法定机关签署公布的文本是标准文本,不同于草案文本、表决文本,标准文本应当与签署文本相同。参见夏正林:《论法律文本及其公布》,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第83页。
[38] 王锴:《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5页。
[39] 郑磊:《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32页。
[40] 朱宁宁:《备案审查制度被全面激活后如何提质增效》,载《法治日报》2021年11月30日,第5版。
[41] 李雷:《人大备案审查结论存疑的优化机制研究》,载《法学》2021年第12期,第65页。
[42] 同前注23,梁鹰文,第151页。
[43] 曹晓路、王崇敏:《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实现路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4期,第140页。
[4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载中国人大网2022年5月6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5/40310d18f30042d98e004c7a1916c16f.shtml,2022年5月15日访问。
作者简介:王建学,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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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36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