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83)参见靳来群、胡善成、张伯超:《中国创新资源结构性错配程度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545页。
(84)参见阳东辉:《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234页。
(85)参见方翔:《数字市场初创企业并购的竞争隐忧与应对方略》,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2期,第142-143页。
(86)同前注(69),袁嘉、梁博文文,第23页。
(87)参见王晓晔:《有效竞争——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39页。
(88)参见眭纪刚、刘影:《创新发展中的竞争与垄断》,载《中国软科学》2018年第9期,第62页。
(89)参见高富平:《竞争法视野下创新和竞争行为调整的体系化思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72页。
(90)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100页。
(91)参见王先林:《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5页。
(9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93)参见时建中:《强化反垄断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载《光明日报》2021年1月31日,第3版。
(94)所谓“破坏”,是指给市场带来剧烈的影响,最终由创新企业替代在位企业或者创造新的市场。OECD,Hearing on Disruptive,Innovation(2015),https://www.oecd.org/officialdocuments/publicdisplaydocumentpdf/?cote=DAF/COMP%282015%293&docLanguage=En,last visit on Oct.10,2021.
(95)例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55条就曾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96)例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2016)第1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事业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通过规制不当共同行为及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促进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保护消费者,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参见时建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及详细说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
(97)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36-437页。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经济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36707.html 文章来源:《法学》202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