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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性教育的规范内涵
与家庭性教育相关的法律规定,是父母开展家庭性教育活动的依据,不过要想推动父母科学、有效、准确地教授未成年人性知识、性观念、性道德,必须首先准确理解与家庭性教育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内涵,把握这些规定的基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是当前与家庭性教育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一条的内容不足以全面支撑、填充作为法律概念的家庭性教育,申言之,该条款并未完成(实际上也无法完成)家庭性教育这个法律概念的建构,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涉及家庭性教育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分析。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的核心要义
虽然“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只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第5项的一部分,但是准确理解这一部分内容的规范内涵,必须将该法第16条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充分挖掘立法者作出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
从第16条为家庭教育设置的前提上看,家庭性教育必须首先符合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应当”一词为父母设定了法律义务,家庭性教育与其他已经被法律明确列举的家庭教育一样,都是父母必须实践的内容,这种义务不以父母是否高收入、高学历为前提,是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必须开展的内容。第二,“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意味着家庭性教育应当是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父母应当及时调整家庭内部性教育的内容、方法和强度,以对接、适应儿童的成长”。[9]第三,“以下列内容为指引”表明该条所列举的6个方面内容是基本的指引,指引不仅提供了具体的指标,还提供相关事项作为参照,家庭教育包括但不限于这6个方面内容,同理可知,家庭性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从第16条的整体结构上看,家庭性教育和其他教育并列存在、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第16条第1~6项分别规定了公民教育、道德和法治教育、智力和审美教育、身体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多方面的教育,位于该条第5项包括“防性侵”在内的安全知识教育,必然要与该条其他内容相结合。例如,防性侵教育必然要与道德和法治教育相结合,要教会未成年人在性领域知对错、明是非,面对重要选择时作出负责任的理性决定,也必然要与身体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要教会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阶段如何正确面对身体发育、内心情感变化,帮助其平稳地度过青春期等重要的发展阶段。
从第16条第5项的具体内容上看,心理健康教育、珍爱生命的理念同时覆盖包括“防性侵”在内的6项安全知识教育,这表明家庭性教育必须尤其强调心理健康教育,要将珍爱生命的理念贯穿性教育的始终。“防性侵”与“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诈”“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共同服务于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旨在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安全是第16条第5项的核心目标。在立法者看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其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10]。第16条第5项包括防性侵等部分内容是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1]这些内容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4项、第18条的相关规定相互补充,[12]旨在构建面向未成年人成长、生活全方面的保护。
综上所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为父母在家庭内部开展性教育设定了法律义务,由此确立的家庭性教育的规范内涵包括:以守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为核心目标,以传授防性侵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以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动态调整为基本方法,以兼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化发展为重要理念。
(二)其他法律涉及家庭性教育的相关要求
迄今为止,我国有且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这四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性教育。在这些法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性教育条款只明确了学校(包括幼儿园)面向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只明确了父母在家庭开展防性侵教育的职责,前两部法律可以在内容和方法上为家庭性教育提供重要的参考,但是无法提供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2条的规定,既可以为学校性教育设定责任,也可以为家庭性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
自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以来,虽然中间经历了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但是该法第12条(原第5条)的具体内容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关于第12条的立法原意,可以直接追溯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法草案审议的经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及以前各个版本的立法草案中,均没有关于加强“青春期教育”的规定,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之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青春期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本法中加以规定”,[13]法律委员会才建议在正式表决的文本中增加“青春期教育”,并将其置于“心理矫治”之前。这表明,加强青春期教育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基本共识,并且将其形成法律制度,一直沿用至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2条与前述其他三部涉及性教育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两点不同:第一,该条款明确了“加强青春期教育”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加强青春期教育”作为一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实践手段,突出了“青春期教育”对预防犯罪发生的积极作用;第二,该条款并非只针对学校,也并非只针对父母,而是针对一切主体均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学校性教育、家庭性教育都必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开展性教育的若干目标之一,要在教育方法、教育内容等方面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申言之,家庭性教育不能只关注提高未成年子女在性领域的安全意识和能力,预防自家孩子被他人性侵害,还要教育未成年子女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明辨是非,预防自家孩子因“性”犯罪、侵犯其他人的性权利。虽说前者是直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性权利,后者是直接保护他人的性权利,但是预防未成年子女犯罪本质上也是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所以,不论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的规定,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2条的规定,本质上都要求父母通过性教育(包括青春期教育)积极地、主动地落实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
四、家庭性教育的实践目标
家庭性教育不只是一个静态的法律概念,更是一项必须通过有效实践得以落实的法律制度。家庭性教育的实施效果由多项因素共同决定:父母的性观念、性知识水平,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程度,家庭性教育的实践目标,学校和国家对家庭性教育的支持力度,家庭所在地的文化环境,全社会对待未成年人性教育的基本态度,等等。这其中的外在环境(例如社会对性教育的态度、当地的文化环境)对家庭性教育的影响可能要经历数十年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也是国家和社会长期的建设任务,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法律予以具体确定;内在环境对家庭性教育的影响是直接的,家庭性教育的实践目标是所有内在环境中的决定性因素,既能够决定父母应该具备哪种或者哪个层级的性知识,也能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在家庭性教育中的学习效果,因此法律针对这一问题必须有所回应。
(一)基础目标:防性侵教育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为家庭性教育制度确立了基础目标——防性侵,这要求父母必须具备防性侵的相关知识,必须让未成年子女树立防性侵的意识,以直接有效的方式让未成年子女获得防性侵的技能,面对可能的危险时能及时、正确、勇敢地采取避险措施。
为什么我国法律在家庭性教育领域要设置防性侵教育作为实践目标?这取决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基本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表明:“近年来,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1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新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中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同比上升16.61%。同期,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15]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性侵害是身体与心灵的双重伤害,性侵害对儿童一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16]因此,包括父母、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在内的多方主体都认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为此要实施预防性侵教育,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立法者顺应社情民意,将“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家庭性教育的基础目标。
由此引发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为什么我国法律为家庭性教育设置的实践目标只有防性侵教育?如前所述,父母教育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已由《宪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父母教育作为一项权利,也已由《民法典》具体规定和宪法的精神原则予以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在此基础上将父母在性领域的教育义务细化为防性侵教育的义务,该条款也成为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性教育实践基础目标的规定。这既能反映出立法者对防性侵教育的重视,要求现阶段所有父母必须履行性教育职责,突出强调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也能体现立法所受到的客观条件和实际环境的制约。也就是说,立法者将基础的实践目标限定在防性侵教育,并非不知道“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孙子兵法》),而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没有人天生就懂得如何做父母、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具体到家庭性教育而言,性教育本身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在家庭内部开展正确的性教育,需要父母不断学习研究。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防性侵教育是所有父母经过自主学习、参加培训或接受指导之后都能够实现的教育目标,父母自身的学历、收入以及社会阅历等情况不会对获得、胜任这种教育能力造成障碍。如果法律确立了更高的家庭性教育目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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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36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