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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信用修复
注释:
[1] 以《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为例,该办法只有十条规范,其中实体性内容主要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方法和法律后果:在方法上,仅以行为人“向所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为凭据;在法律效果上,主要是抵扣违法行为人的公示时间。至于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等基本内容,则尚未涉及。
[2]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从法学的视角研究信用修复的文献只有少数几篇。具体参见胡元聪、闫晴:《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优化路径》,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罗培新、罗铉烽:《信用修复务必与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相衔接》,载《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2月10日第4版;邹焕聪:《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机制之完善》,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8月1日第6版。
[3] 参见前引[2],胡元聪、闫晴文。
[4] 参见前引[2],邹焕聪文。
[5] 王宁江:《信用修复之理解》,载《浙江经济》2016年第8期。
[6] 具体内容参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九条、《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7] 丰霏、王天玉:《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论解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8] 龙静云:《诚信: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灵魂》,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8期。
[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页。
[10][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1] 石新中:《以新顶层设计启航信用建设新时代》,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网: http://hfiizd347410c42f748d1hc5fvuqu6ux0b6n9x.fcya.libproxy.ruc.edu.cn/xyyjshow.php?cid=18&id=3192,2019年11月21日访问。
[12] 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第五条和第六条是关于信用修复条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一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规定:“鼓励支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将不良信息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等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但很显然,这两个条款均未涉及到行为属性问题。
[13] 施歌:《江苏省公共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28期。
[14] 《信用机构修复法》第1679条(b)规定:“本法的目的是:(1)确保信用恢复机构相关服务的潜在购买者能在购买此类服务时,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决定。(2)保护社会公众免受信用恢复机构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商业活动带来的损害。”
[15] 宋哲泉、侯力冉:《美国信用修复相关情况综述》,载《现代管理科学》2019年第2期。
[16] 例如,北京市一中院所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只有13%多一点。参见李林、田禾:《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页。
作者简介:卢护锋,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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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8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