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8 次 更新时间:2019-10-24 09:24

进入专题: 中国司法研究  

侯猛  

内容提要:司法研究是贯穿近40年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线索。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变化的梳理以及司法研究中学术话语流变的考察,得以展示知识—司法实践关系的双向互动。这一互动机制的研究对解决当下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背景素材,加深了其对本领域问题的理解。

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19年第4期。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

(一)1980年代的讨论

(二)1990年代的讨论

(三)2000年代的讨论

(四)2010年代的讨论

(五)实务界的研究情况

二、法院组织的知识议题

(一)法院类型

(二)法院内设机构

(三)司法解释

(四)案例指导

(五)上下级法院关系

三、法院人事的知识议题

(一)分类管理

(二)法官选任

(三)法官保障

(四)法官责任

(五)法官决策

四、司法改革的知识议题

(一)司法原则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

(三)法院经费体制

(四)法院与人大关系

(五)法院与政府关系

五、司法研究的反思

(一)参照系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展望



引言


晚近四十年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表现在不仅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日益繁荣,同时跨学科的法学研究也有很大的拓展,尤其集中于司法研究。司法研究不是严格学科(discipline)意义上的划分,而是类似于文化研究、城市研究、互联网研究、性别研究、治理研究等勾连多学科的研究领域(field studies)。

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中国司法研究是如何形成的,形成了怎样的知识结构?这是本文所关心的议题。当然,一定会有不少人质疑“司法研究”是否是一个学术存在。因为按照他们的学科划分标准,司法研究就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实际上,本文也不打算按照独立学科的建制来展开讨论。尽管退一步来说,按照学科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司法研究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学科。这包括:

1、出版教科书。例如,熊先觉在1986年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及在2008年出版的《司法学》(法律出版社)。

2、开设课程。例如,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在1980年代就开设了《中国司法制度》课程。1990年代后期至2000年代初期,苏力在北京大学开设了《司法制度研究》、贺卫方在北京大学开设了《比较司法制度》。2016年,何帆在清华大学开设了《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课程。

3、设置专业。例如,四川大学设有司法制度专业的硕士点,以及司法制度、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司法原理研究方向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诉讼法学专业设有司法文明研究方向的博士点。

4、成立研究机构。例如,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1996年成立,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00年成立,此外,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也设有司法研究中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

5、出版专业期刊。例如,1957年创刊并在1978年复刊的《人民司法》,1986年创刊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2017年创刊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应用法学》,以及由其主办每月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此外,还有相关集刊,例如,2002年创刊的《司法改革论评》(张卫平和齐树洁主编)、2006年创刊的《司法》(徐昕主编)。

6、成立学术团体。例如,2007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5年成立的中华司法研究会、2016年成立的上海法学会司法研究会。

但是,将“司法研究”称为所谓的“司法学”到底有多大意义?我们应当关注的,重要的不是“词”而是“事”。通过对司法研究的“事”的梳理,展示这一研究领域的知识流变,才能理解“司法研究”语词的背后的知识-权力关系和知识结构。做这样的学术史考察,还有额外的功用。它可以帮助读者包括想进入这一领域的后学迅速概览,为其提供研究指南。

司法机关通常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还有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等等。为便于集中讨论,本文采取狭义司法的概念,即司法机关是指法院,司法研究主要是法院研究。必要时,也会提及司法活动的其他主体的研究情况。


一、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


“司法研究”或“司法制度研究”的名称,正是在晚近四十年的发展中逐渐约定俗成的。这首先得益于实践的巨大变化。例如,在法院立法方面,出台了两部重要的法律,即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全国法院收案的数量,从1978年的61万件左右上升为2017年的2576万件左右。法院审理案件的类型,更是复杂多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制定并在2011年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至少规定了424种案由。

可以说,司法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的跨学科需求而迅速生产出来的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也形成了较大的研究规模。司法研究者不仅来自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也来自于法学以外的学科,例如,政治学、经济学甚至认知科学。这些研究者不仅有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门,为数众多。更重要的是,正是他们的研究成果奠定形成了司法研究的基本知识结构,因此也就成为本文写作的知识来源。

(一)1980年代的讨论

1979年至整个1980年代,比较多的是翻译、介绍域外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例如,南斯拉夫、奥地利、日本、美国、叙利亚、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度。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译介文章,这与当时获取域外资料渠道有限相关,而且懂外语的学者人数有限。这些译介文章今年来看意义不大,但却为后来的司法研究打下了基础。

这个时期也有一些法律概念的规范性讨论。例如,是否应保留“司法机关”的提法,以及司法机关包括哪些。这与当时1982年《宪法》的修改相关。因为《宪法》中没有提及“司法机关”这一概念,增加了“司法行政”的表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配合的条款。然而在实践中,既有司法机关就是法院的提法,也有司法权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司法机关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的认识,还有政法机关的提法。大致说来,这样的概念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澄清和区分的作用。

1980年代后期,司法改革的讨论也开始出现。大背景是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不过,实践中的主要工作是法院建设和人事增编,司法改革并未有实质性推动。因此,当时的讨论基本上还停留在设想层面。

(二)1990年代的讨论

1990年代初期,司法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有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超前,甚至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出现。有的讨论直接促成有关文件的及时制定。例如,司法解释规范化的讨论,就与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已废止)的出台密切相关。

19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力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并在1998年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这前后,学术界形成了司法改革研究的热潮,以贺卫方、张志铭和苏力为代表。贺卫方研究侧重分析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对整个司法改革进行设计。张志铭研究侧重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讨论司法制度如何改进。苏力研究侧重从社会生活出发,在个案和细节中呈现出司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难题。他们还一起组织出版了“司法文丛”,计有16种。而且,他们在这一时期的研究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并参与该基金会资助下的中国法官培训,也得以有更多机会表达司法改革的意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贺卫方与苏力在很多问题上的观点出现分歧。例如,在复转军人能否进法院的问题上,一方反对,另一方则支持。而且,两人对以后司法研究的学术影响也各不相同。1998年,贺卫方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论文集《司法的理念与制度》。2000年,苏力则将已发表的论文整合成专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轰动学界。人类学家王铭铭以及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帕汉为此撰写了书评。

(三)2000年代的讨论

2000年初期,这两位有关司法研究的影响仍在持续。贺卫方主要运用其法律史学的知识优势,进行比较法意义上的司法研究,他的影响已经超出法学界,至少影响到知识界,成为公共知识分子。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委托贺卫方和张志铭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学者修改建议稿》。特别是其中提出对人民法院一语,建议取消“人民”这一定语而直接称为法院,这在贺卫方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后引起轩然大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澄清。此后,贺卫方对司法改革的公开批评越来越多,引发了一些争议。而他对学术界的影响已经减弱。这并不是说他的学术产出变少了,而是其研究风格缺少传承者。当然,在理念上与贺卫方相近的同辈学者中还有季卫东。季卫东是法治理想主义者,是注重运用现代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来建构司法改革的蓝图。

苏力则强调跨学科的分析视角,特别是通过经验调查观察和理解中国司法的运作过程。早期因为其带队调查,影响到强世功(北京大学)、赵晓力(清华大学)和贺欣(香港大学)等人的研究。2000年以后的影响更大,包括桑本谦(山东大学)、侯猛(中国人民大学)、刘忠(中山大学)、汪庆华(中国政法大学)、刘思达(多伦多大学)等人,形成了以强调社会科学、经验调查为特点的司法研究群体。不过,强世功、赵晓力很快就放弃了经验调查研究司法的进路。随着研究兴趣的转移,苏力也不太认可过于看重经验调查的进路,更为强调研究的想象力,并转向了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宏大叙事。例如,2017年出版的《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

在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也逐渐形成了关注司法运行机制、具体制度实施现状,采取数据分析和问卷调查为特色的经验研究群体。例如,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和四川大学左卫民的研究团队。以左卫民为例,他发表数篇冠以“实证研究”为名的法院制度改革的论文,并且主持出版了“中国司法改革实证研究丛书”,至少已出8本。同在诉讼法学界,陈瑞华与上述学者的研究却有所不同。早年他也曾尝试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的方法,不过很快转向推崇黄宗智的研究进路,即强调从经验观察到理论提炼,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跳跃。也就是说,他更重视提炼概念,反对陷入对经验事实的无效描述。

相比刑事诉讼法学界,民事诉讼法的经验研究者较少,以王亚新和傅郁林为典型。不过,随着中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实践前所未有地丰富起来,王亚新已经转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研究,并且也带动了一批青年学者转向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的研究。

(四)2010年代的讨论

2010年以后,司法的量化分析成为热点,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研究群体。不过,早在2000年代,白建军和朱景文就做出了开创性研究。白建军主要是运用SPSS统计处理犯罪、刑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朱景文主要是做中国历年法律指标统计数据库,近年来主要做诉讼分流、法治评估指数。在目前年轻一代的法学者中,又以程金华、唐应茂、刘庄为代表。其中,刘庄已开始运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展开司法研究。

司法的量化分析,不仅出现在法学界,经济学界也已经尝试多年。典型如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魏建的研究团队,对司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假设—验证式的实证研究。量化分析与数据分析不能等同。大致来说,即使是司法的定性研究,也会运用搜集到的数据进行解释,从而增强论证的说服力。而量化分析在方法上的基本作业是做回归,甚至做模型。

(五)实务界的研究情况

法律实务界也形成了研究司法制度和司法过程的学术氛围。自198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举办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自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评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例如,韩延斌、李广宇、胡仕浩、甘雯、孙祥壮等法官入选。知名法官宋鱼水、邹碧华也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们都有代表性研究作品。横跨实务和法学两界的大法官是沈德咏和江必新。沈德咏是刑事诉讼法专家,著有《司法改革精要》等;江必新是民事诉讼法专家,著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正司法》等。他们不但兼任大学教授,还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经常发论文。此外,也有从实务界转入法学界的法官,例如,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祥俊,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在知识产权法和司法理论方面有较多著述。

实务界对于司法的研究,首先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官亟需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由此,为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一部分各级法院编辑出版了各种审判指导与参考,各种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汇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文稿的出版,也为深化研究中国司法提供了便利。

法官与学者也能够经常性的对话交流。这包括他们共同参加学术会议,在写作上相互引证,以及建立了一些制度性交流机制。例如,自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还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自2013年开始,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等单位牵头组织“双千计划”,实行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 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驻院法律研修学者制度。

归纳来看,晚近四十年的司法研究沉淀下来的基本知识分类,主要是法院组织、法院人事和司法改革三大类。每一大类知识内部已经形成相对集中、结构化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的形成,主要是受到这四十年间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引导。所谓相关法律,除了宪法以外,基本的法律就是两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法院组织和法院人事。《法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法院人事。所谓相关政策,除了党的文件、司法文件以外,司法改革的基本政策就是四个时期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可以说,没有这些基本的法律和政策,也就不可能形成司法研究的基本知识结构。

制度和人事向来是政治研究的两大基本命题。如钱穆所言:“政治应该分为两方面来讲:一是讲人事,一是讲制度”,“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无可讲”。而在司法研究中,制度与人事分别对应法院组织和法院人事,并且在总体上偏静态讨论,主要是关于司法的功能、裁判的问题。而司法改革中的一些知识点虽然与前两大知识结构有所重叠,但总体上偏动态讨论,主要是关于司法的变迁和革新。以下分别加以讨论。


二、法院组织的知识议题


法院组织包括法院的类型、法院的审级、法院的内设机构(审判委员会、人民法庭、审判庭)、审判方式、法院上下级关系等议题。由于司法实践不断变化,讨论的重点和热点也会随之转移。

就基本法律的修改讨论来看,《法院组织法》主要是在1990年代后期和最近两年有所讨论。1990年代那次还主要局限于法院内部的讨论,第二次则是法学界内部多个学科有参与。这正好也说明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受到更多瞩目。就抽象层面的讨论来看,司法权的性质曾是讨论热点。例如,像司法权是判断权这样的常识问题,还一度需要专门重申。还有研究中国法院的性质,例如,重新强调了其国家专政工具的属性。就具体层面的讨论来看,法院组织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领域:

(一)法院类型

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而以某一类型法院及其运作过程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最近二十年呈现井喷现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运作过程一直是热点,在2000年代初期形成过研究波峰。这以苏力、贺欣为代表。苏力主要采取功能主义的研究进路,强调基层司法的国家治理功能,突出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从而区别于上级法院的规则形成功能。贺欣的研究也是法律社会学经验调查的进路,但持续时间更长、调查地点更多、研究问题更多样,并且注重与社会学家进行合作研究。此外,还有其他进路的研究,例如,章武生从审级制度讨论基层法院的功能。高其才在其主编的《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中,至少有3本与基层司法相关,主要是运用历史和档案材料分析。

另一个热点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者大多从功能入手加以讨论。在2000年代初期,“齐玉苓案”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不少学者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也有例外,例如,侯猛研究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此外,诉讼法学者也从专业视角加以讨论,例如,傅郁林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级结构中的职能定位,如何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左卫民则从死刑控制的角度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源和职能的重新配置。

除了功能分析以外,还有一些偏重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苏力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批评认为这一政策会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这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功能定位模糊和专业知识装备不足。侯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审判个案,也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而影响不仅及于诉讼活动当事人及类似案件当事人,也对未进入诉讼活动的利益群体乃至某一产业产生影响。黄韬则专注于金融领域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此外,张友连等人也有专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开始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又成为热点。傅郁林认为这将为中国式的“司法联邦制”奠定基础。方斯远认为巡回法庭承载破除司法地方化的任务。侯猛认为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应对在京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日益增长,但随着机构的设立,功能上也会有新的变化。例如,这会逐渐改变司法体制中的央地关系,中央司法权力呈现出非集中化特点,可能有助于实现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方乐认为巡回法庭的设立,让地方司法权的行使被进一步高度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动逻辑上。顾永忠认为巡回法庭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案件。

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相配合的法院类型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目前也有一些研究对此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宪法解释。但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还只是定位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未涉及跨省区的审理。加之,晚近几年只在北京市和上海市各设立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因此,实际影响有限,研究也较少。

实际上,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就很少。王亚新曾从民事一审程序切入讨论中级人民法院的运作过程。还有分析“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影响。相对而言,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研究稍微多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人民法院的最高层级,也是直接连接最高人民法院,居于枢纽地位。傅郁林从民事再审审级裁量权入手,分析了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划分。还有研究讨论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型司法特征和国情约束下的功能。此外,王建学对地方人民法院进行一般性讨论,规范分析其宪法地位,认为其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行使审判权的整体。

专门人民法院也是法院的一种类型。现行《宪法》和2018年10月修改前的《法院组织法》只规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并没有采取原《法院组织法》列举的规定方式。这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期,不同专门人民法院的性质或管理体制差异很大,不便明文规定。很长时间以来,专门人民法院的研究并不多见。但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新设专门法院的出现,相关研究也呈现井喷现象。有关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改革的讨论开始出现。但更多的讨论集中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以及尚未准确定性为专门法院的互联网法院的设立。

(二)法院内设机构

法院的内设机构,大致分为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行政部门。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是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综合行政部门主要是办公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际合作局、政治部、新闻局、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党委。此外,还有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国家赔偿办公室这样的审判辅助部门。

法院内设机构具有科层制特点,长期以来被批评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推动法官独立审判。这其中包括进行合议庭改革、组建审判团队,裁撤、合并、控制内设机构规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但刘忠提供了另一种讨论思路。他通过分析法院编制的变化和分庭管理制度,认为法院内部日益科层化,但出路在于法院权力的缩减配置。不过,大致来说,法院内设机构的讨论主要还停留在行政化、科层制的宏观层面,而缺少微观考察。比较少有人去研究具体的内设机构,例如,立案庭、执行局等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方式。

相比之下,有关审判委员会的研究一直是重点和热点。当然,严格说来,审判委员会不是法院内设机构。按照2018年10月修改前《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一条是单独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因此,可以说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说是其内设机构。

早在1980年代,就有审判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讨论。但引起广泛关注则是1999年《北大法律评论》所组织的一次专题讨论。在审判委员会存废问题上,学者之间观点对立。苏力认为有保留必要,贺卫方则主张废除。陈瑞华也倾向于批评。由此,也激发了更多学者的关注。而以后的研究趋向于注重经验调查,包括访谈、阅读卷宗,并以个案研究居多。研究涉及放权改革、政治约束、压力案件决策过程、历年讨论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以及非案件讨论的政治管理功能。

晚近几年的审判委员会研究,在方法上有了较大变化。主要是在数据采集上跳出了原来局限于特定法院的个案经验调查的层面,有了更多法院的大样本数据。这主要得益于研究者与实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与合作。这种合作主要是基于私人之间联系基础上的相互信任。例如,左卫民基于对四川省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实证分析,徐向华课题组基于对贵州省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实证分析。大致来说,对审判委员会进行经验研究,多数倾向性意见是认为有保留需要。但审判委员会应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建立起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限缩过滤机制,并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进行类型化功能区分。

(三)司法解释

尽管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做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研究直到1990年代才开始兴起。这其中有不少是对某一具体部门法问题司法解释的讨论,也有关于司法解释一般性问题的讨论,例如,前文提及的司法解释规范化问题。除此以外,这些年的讨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批评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司法解释僭越立法权引起较多批评。例如,袁明圣批评成文化的司法解释存在立法化的现象。此外,沈岿还认为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虽然采取了一些诸如“公民动议司法解释立项”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民主化措施,但并不能缓解强势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的影响。

第二类是讨论司法解释的属性。有些是讨论司法解释的性质、地位和类型区分的,即包括法院规范解释和法官裁量解释。更多的是集中讨论司法解释的效力。例如,曹士兵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于习惯法。王成则提出立法机关应明确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的效力讨论中,争议较大的是关于其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究竟是从其颁布之日其算起,还是从其所解释的法律颁布之日起算起?这个问题实践中有固定做法,但学理上尚未形成共识。

第三类是讨论司法解释的形式。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一般分为司法解释、决定和批复。批复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较早对批复进行研究的是汪世荣,相关研究还有对批复进行诉讼化改造,以及司法批复的衰落问题。除批复以外,还有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抽象性司法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的功能。而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不能称为司法解释,但也能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也开始引起学者的注意。

(四)案例指导

案例不是普通案件,也不是普通判决,而是能够帮助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判决。中国的案例制度由来已久,较早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直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且连续发布了数批上百件指导性案例。由此引发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高潮。

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推行之前,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做了不少基础性工作。例如,有些地方法院曾进行过试点,推行先例判决制度和示范性案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已经被视为指导性案例来进行分析。曾主持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杨洪逵法官比较早的讨论过案例指导问题。张骐长期对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寻找方法等基本问题进行系列研究。此外,还有讨论案例指导的制度设计、制度风险和裁判摘要性质。

案例指导制度推行以后讨论继续深化。例如,王利明分析了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的识别技术。雷磊和泮伟江讨论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陈兴良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新的规则形成机制。孙光宁讨论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的概括方式。但更多的研究来自于部门法的学者。朱芒、曹志勋等结合具体案例来讨论各种问题,例如,参照效力、裁判技术、内容构成和法律适用方式等。此外,肖炜霖对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尽管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大部分指导性案例并非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研究非常少见。这也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作用非常有限相关。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判决才发挥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作用,大部分都没有。因此,相关的法理研究和部门法的具体判决研究都比较少,例如,侯猛和其木提的研究。

裁判文书也是案例讨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有从形式上加以讨论,例如,张志铭、傅郁林分析了司法判决的结构、功能和风格,强调裁判理由的重要性。刘星研究了法官后语,刘风景、孙笑侠研究了不同意见书。也有从实质上加以讨论,例如,苏力分析了裁判文书的风格形成的因果关系和制度因素。

(五)上下级法院关系

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管理体制中的关键问题。不仅涉及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执行工作上的统一管理关系,还有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司法保障、审判管理、教育培训、司法统计、司法警察、司法协助等事务上的关系。这些关系还触及政治体制层面。如何进行指导与协调,就需要在各种制约条件下,理清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思路。如果结合部门法的经验研究来看,黄韬从金融审判中的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入,讨论法院央地关系如何回应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制度需求。程金华则分析了如何通过司法的中央集权,来解决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机制。

在上下级法院关系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是审级制度。刘忠分析了现行四级二审制的演化原因主要受制于政治设计,但也催生了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以及调解的广泛推行。傅郁林则对现行两审终审制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立有限三审制的设想。实际上,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学界赞同一审、二审和再审之间进行功能分配、实行有限三审制的设想居多。在制度设计上,试图将审级制度与法院组织相联系,按照审级结构来改造法院层级。但也有例外,例如,于明运用对反上诉审原理进行分析,指出现行审级制度是国家降低信息成本,实现政治治理功能的体现。

在上下级法院关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案件请示。案件请示与批复密切相关。已有不少讨论批评案件请示的弊端,提出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将法律适用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移送管辖。也有研究只是对案件请示进行经验分析,特别是区分请示案件与交办案件,并刻画了案件调阅的运作过程。


三、法院人事的知识议题


《法院组织法》特别是《法官法》规定了法院人事。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主要是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陪审员,其他人员主要是指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但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行以后,情况有所变化。法院人事工作的核心是围绕法官进行的。针对法官的管理,主要包括法官遴选、等级、惩戒、保障等事项。

与法院组织研究相比,法院人事研究并不算太多。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前者研究制度,后者则研究人,而对人的研究,特别需要面对面(face to face)的接触才能深入,研究成本更高。就一般性的讨论来看,周道鸾较早讨论了《法官法》的制定,对现行法官制度进行评价。苏力则分析了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这能够说明中国法官不同于西方法官,例如,还会受到清官文化的影响。就具体层面的讨论来看,已有的法院人事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领域:

(一)分类管理

司法人员分类由来已久。例如,在很长一段时期,成为一名初任审判员,需要依次经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但现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则改变了原有晋升轨道。目前司法人员分为三大类: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三类人员原则上不能够相互转换。之所以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是长期以来强调法官职业化的结果。法官职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和同质化,法官需要具有专门的职业特质。而法官职业化实践的具体展现就是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但刘忠的研究表明,与分类管理共存的是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实现的却是自上而下的法官控制体系。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工作就是编制员额,首先是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的数量和比例测算受制于很多因素。有法院外在因素,例如常住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法院内在因素,例如法院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工作量。傅郁林认为,法官员额制应当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前提条件。如果过于强调用法官办案工作量来考评法官,对法官员额实行动态管理,那么不仅没有实现去行政化的目标。甚至还会带来人心离散的后果。

除了法官管理的研究以外,其他人员管理的研究并不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正式推出法官助理制度,各地法官助理制度存在不同模式,但少有研究。而有关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的研究就更少。这或许是未来法院人事研究的知识增长点。

(二)法官选任

法官从哪里来?这至少包括初任法官从哪里来,高级别法官从哪里来两个问题。苏力对既有遴选法官的制度措施进行过批评。而按照目前制度设计,初任法官的遴选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更高层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遴选,必须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产生。但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初任法官选任机制也有不同。王禄生分析了两种“相马”和“赛马”选任模式。左卫民的研究表明,地方法官任用机制,大部分法官实际上仍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此外,姚莉从审判长选任制出发对法官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法院院长的选任与法官选任有很大不同。院长选任需要在中国政治语境中进行政治性和司法技术的双重考量。法院院长首先扮演的是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而不是法官的角色。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来说,更是如此,需要时时注意其权力的政治和法律边界。

(三)法官保障

法官保障包括确保稳定的任期、固定的薪酬、可预期的晋升空间等一系列激励机制。目前已经实行了法官等级、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贺卫方较早讨论了法官等级对司法公正的意义。而在1997年开始实施法官等级制度以后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侯学宾发现法官等级制评定强化了科层行政化。2015年开始实行“套改”以后又有了新变化。“套改”即是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对应相应职务层级公务员确定职务和薪酬。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

中国实行“党管干部”原则,法官同时还具有干部身份。法官达到一定级别,要进行干部交流。侯猛、艾佳慧、陈刚等人分析了法官流动现象,以及流动对法官制度和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干部交流与法官任期保障这两种制度存在内在张力。目前的实践还在磨合和摸索阶段,也需要深化性的研究。

能够保障和激励法官工作的,还有休闲时间和培训机制。例如,左卫民分析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时间。如果工作强度过大,就会加快法官流失。而李汉昌和苏力则从法学教育的角度,讨论了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官专业化的问题。

(四)法官责任

有关法官责任的讨论,在19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主要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错案追究制。200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引咎辞职规定,遭到较强烈批评。但实际上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的相关制度的效果有限。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相继发布。有关法官惩戒、法官责任的研究也开始出现。例如,詹建红归纳中国法官惩戒是错案惩戒与职业伦理惩戒并存的二元模式。周长军认为法官责任的性质是办案责任或司法过错责任。陈瑞华则将法官责任归纳为三种模式:结果责任、程序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模式。

(五)法官决策

研究法官决策和研究法院政策制定,看似主题相近,但从法官个体出发,视角转换不仅会有新发现,还会有新方法的研究需要。

常规的法官决策研究,集中于法官是否会严格适用法律问题。例如,崔国斌批评知识产权裁判中的法官造法问题。孟勤国通过分析最高法院判决书,提出法官自由心证应受成文法规则约束,也就是强调的自由心证与依法独立判断相结合。当然,也有一些研究提出不同意见,例如,梁迎修分析了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所应秉持的司法理念。苏力则认为法官在疑难案件裁判中应进行政治考量,顺便也批评了法条主义的分析进路。

从新视角和新方法进行法官决策的研究也开始出现。例如,王申强调了法官前见对裁判的重要性。而从心理学、行为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角度讨论法官决策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例如,白建军讨论了司法潜见对于法官定罪的影响,李安讨论了直觉对裁判的影响。侯猛分析了法官在认知后果不确定状态下如何进行裁判。李学尧、葛岩等人则通过实验结果展示了认知流畅度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可以说的是,法官决策不仅属于法律推理、法律方法的研究领域,也是心理学、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范围,加之中国法官决策受制于政治等诸多外在制约因素。因此,未来将会成为跨学科法律研究的重点和热点。


四、司法改革的知识议题


中国的司法改革,最早始于1950年代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那一次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在政治上加以肃清反革命势力,纯洁司法队伍。晚近的司法改革始于1990年代。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公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至今已经是第四个。

学术界也积极参与。这包括组织各种学术研讨会、专题论文。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1997年底组织召开了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并在《法学家》1998年第2期发表了一组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包括引介域外,例如,俄罗斯、日本、英国、德国、韩国、法国的司法改革情况,讨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此外,徐昕的研究团队自2009年开始每年发布《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就司法改革的研究议题来说,某些议题与法院组织研究、法院人事研究有重叠或交叉,但仍有较大区别。简单来说,法院组织和人事研究多是微观或中观视角的讨论,而司法改革研究多是宏观视角的讨论,即更多是从体制层面出发来分析问题。司法改革研究也更多是从动的一面,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讨论问题,而法院组织和人事研究侧重的是静的一面,多是从结构出发来讨论问题。

对司法改革进行制度设计乃至顶层设计的研究为数不少。例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0年就对法院改革提出展望,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健全法院组织体系,建立国家法官制度和经费管理体制。 而学者中,王利明较早对司法改革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梁慧星较早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若干建议。陈光中、龙宗智对深化司法改革也提出了诸多意见。但长时间、系统地对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进行深入思考的是顾培东。他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其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为此他撰写了一系列司法研究论文。

进一步来看,已有的司法改革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领域:

01

司法原则

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只能简化称为“审判独立”原则而不是“司法独立”原则。因为“司法独立”语词背后隐含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架构。但在有限的学术讨论范围内,有学者区分了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例如,俞静尧认为司法独立的三层结构包括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和审级独立。而蒋惠岭则肯定法官独立的价值,认为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不冲突。而司法改革就是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与审判独立原则相关的讨论,还有法院与传媒、民意的关系。贺卫方、陈兴良等人都有专门讨论,试图厘清彼此的边界。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的最为彻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和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大大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这真正实现了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同时也大大推进了司法研究的发展。

司法公正原则更为根本。这也是为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需要通过司法改革重塑司法公正。在技术层面,要通过法律推理来实现司法公正。此外,还要转向对民众司法公正感的考察。

能动司法原则的讨论一度成为焦点。顾培东将中国能动司法理解为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互动机制,中观赏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苏力分析调解作为能动司法的表现形态的现实意义。汪进元则对司法能动进行了审慎批评。张志铭也主张用“积极司法”替代“能动司法”概念。

除了上述原则以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例如,孔祥俊分析了效果统一原则,侯猛也讨论了如何在司法中进行社会科学判断,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2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这其中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前身,源于1990年代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早期的研究,例如,景汉朝、卢子娟分析了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动因,为何转向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源于法院办案成本的压力。范愉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来评述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而目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不光涉及法院一家,还包括公安机关和法院。因此,这一轮司法改革提出要以审判为中心,改进现有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有公检法关系的研究也不算多。陈瑞华很早就主张从公检法“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韩大元、于文豪则从宪法的规范体系和价值理念角度分析三机关的关系。熊秋红则从诉讼法角度审视三机关的关系,公安机关仍有巨大侦查权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重点是进行刑事领域的司法改革。张明楷认为,就刑事司法改革而言,最紧迫的改革任务是要针对党政官员干涉、罚没收入返还、考核指标泛滥、司法能力低下等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除了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改革以外,还有环境司法改革。例如,王树义提出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

03

法院经费体制

法院经费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诉讼费用和法院的财政管理。方流芳、傅郁林、廖永安较早研究了诉讼费用的收取、流变以及与法院财政的关系。邓建鹏则研究了清代的诉讼费用。

有关法院的财政管理,议题主要涉及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关系,经济分析验证如何确保法院财政独立,左卫民和王亚新经验讨论省级统一管理以后地方法院财政的变化,提出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唐应茂还讨论了省级统管改革后法院办案成本管理问题。

04

法院与人大关系

依照《宪法》规定,法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出现了与法院相关的新问题。例如,在1990年代后期,讨论人大代表质询法院、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曾轰动一时。此后,研究趋于具体化。例如,讨论如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之间的关系;批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提出法院如何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建议。还有研究讨论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与这一议题密切相关的是,法院与宪法的关系。这集中体现在2000年代一直讨论的“齐玉苓案”批复即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司法化由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替代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的风险,因此引起广泛讨论。赞成者与反对者皆有。持中而论,童之伟和强世功的见解有可取之处。前者认为,更准确的提法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而不是宪法司法化。后者则提出应当用法律解释学取代法律政策学来讨论这一问题。这一场讨论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齐玉苓案”批复不再适用而落幕。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反对宪法司法化并不是说法院一概不能对宪法条款进行援引。其实是可以作出区分安排的。

05

法院与政府关系

法院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趋向于两种价值立场。早期的研究多是批评司法地方化,法院受地方的控制。而刘忠对于批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研究进行了反批评,认为司法地方保护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之前,现在的干预主要来自于上级法院。

而晚近研究较多分析地方法院如何参与地方竞争,地方法院如何服务“大局”,如何参与地方社会管理。贺欣研究在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设计创新措施来规制行政机关权力,将国家法律转化为地方法治实践。

实际上有关法院与政府关系,包括中央地方关系的实例叙述,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撰写的回忆录,回忆其在处理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中的权力关系安排。


五、司法研究的反思


1

参照系

司法研究的学者总体上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学者更强调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是以现代西方司法特别是美国司法为参照系。以普适主义的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原则为圭臬,来改良中国的司法制度。这一类的代表性人物是蔡定剑、张千帆、贺卫方。贺卫方曾对法院改革的社会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尝试提出解决方案。而曾经最接近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制度实践,就是齐玉苓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另一类学者更看重中国司法的制度经验。晚近四十年的司法改革经历了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三个基本阶段。必须认清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坚持自主性司法改革道路,建立自主性中国司法。这一类的代表性人物是顾培东、公丕祥、苏力。此外,立场接近的还有龙宗智。他提出了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立场,即是采取渐进改良的方法。

晚近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特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运用现代科技破解难题。其中,党的领导和科技辅助这两点,在现代西方国家司法中并没有先例可循。以党的领导为例,由于种种原因,过去的司法研究对此讨论较少。少数的例外如苏力。他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是由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而面对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新形势,相关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仍十分缺乏。

说到底,研究的参照系不同,其实也是价值判断的差别。有分析指出,司法改革既是司法权力的重组,更是权力表象背后法律知识形态的重构。在什么意识形态下,生产什么样的新的司法知识。这是每一位司法研究者对不得不面对也需要深刻思考的大问题。

但学者其实更需要反思的是,不应持有特定意识形态去研究司法。否则左右之争会遮蔽司法的经验事实。并非强调中国经验就一定是对的,一定是左的。强调司法的中国经验,当然也包括发现中国的负面经验。关注现代西方司法,当然也包括警惕其消极的一面。因此,学者应当去政治化,关注经验事实本身。就像雷蒙·阿隆所讲,终结意识形态的讨论,与政治保持距离。或如韦伯所言,讨论事实穷尽之时,才是价值判断之始。

2

研究方法

回顾这四十年的司法研究,就会发现有些文章的写作主要是为了应对政策需要,旨在最大可能去影响政策的制定过程。但也有不少文章的写作更有学术追求,而且能够在整个知识谱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尽管通过核心期刊特别是法学核心期刊的遴选,表明发在这些刊物的文章有信誉保证,但仔细阅读这些文章以后就会一些特别发现。大致来说,凡是大命题虽然引证次数多,政策层面影响大,但若干年过去以后,再来看这些文章发现只具有时效性,后来者很少再去读。而有些小命题论文,虽然引证次数不算多,但在整个司法研究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在整理司法研究知识结构的各个重要议题中,都必须参考这类文章。这类文章在具体研究时不可越过,这已经是其学术贡献。因此,有学术追求的学者应当是成为新知识的创造者——事实发现者和理论归纳者。

大体来说,早期的司法研究局限于域外制度介绍、概念语义分析和理念原则讨论。而后随着中国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丰富变化,开始转向实证法分析和经验研究。

实证法分析,就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判决进行规范性分析,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这其实也就是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的传统。经验研究,就是发现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仅是个案中的问题,也包括整个司法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这样的经验研究的基础层面就是描述现象,但不能停留于对经验的朴素概括,而需要更进一步对经验进行细致归纳。而经验研究的高阶层面就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包括量化来解释因果关系。这其实也就是社科法学的传统。

可以说的是,目前中国司法研究已经形成了法解释学和社科法学两大传统。法解释学强于微观分析,例如,对某一司法个案、某一法条、某一制度的法律原理进行解析。社科法学也进行微观分析,例如分析法官的决策过程,但更常见于进行中观和宏观讨论,例如,对某一法院组织机构、某一类群体进行描述。实际上,勾连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努力已经初步现象。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指向的调查、咨询报告写作。特别是在大数据分析开始普遍应用后,将会出现更多政策咨询报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分析报告》

3

研究展望

就研究方式来说,现有司法研究的对话合作是远远不够的。首先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隔膜。实务界对现实问题的理解总结要丰富的多,但学术界还很难深入进去。这一方面是制度壁垒的原因,例如,实务部门的数据不便或不愿意分享,学者难以有效获得。另一方面,学者之间的合作研究还是太少,这影响到研究的深度。

其次,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司法研究壁垒、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司法研究壁垒,也要尽可能的降低。例如,经济学界对司法问题的研究,由于会出现低级法律错误,可信度打折扣。只有通过合作降低知识壁垒,才有可能更为细致地叙述司法制度的运作过程,才能更准确的发现和解释司法制度和改革背后的因果关系解释。

就研究主题来说,还有如下议题的研究值得期待:

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大大改变了现有的政法体制结构。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整个司法制度有什么影响,需要长时段观察。

第二,经历了数轮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成型稳定。因此,司法研究的重点,主要不是再去提各种司法改革建议,进行顶层设计,而是总结司法基本规律和基本理论。同时转向司法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即中国的司法制度究竟对社会现实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第三,大数据分析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将会给法院和法官带来怎样的影响。例如,如果将法官工作量大数据测算实质用于法官评价,这可能会降低法官的激励效果,法官为工作而工作,为考核而工作,令法官职业异化。

第四,人工智能对法院和法官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大数据的影响相反,人工智能的运用,将法官从无休止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因此,也可能是真正的一次革命。

参考文献

1. 有关学科制度的讨论,参见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2. 参见李继勇:《学习中国司法制度课应注意的问题》,载《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8期。

3. 这与民法学、刑法学这样具有数百年知识传统逐渐演化的学科的发展很不相同。这些传统学科已经形成固定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范式,因应社会现实而产生的新知识相对较少。类似讨论,参见迈克尔·吉本斯等:《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当代社会科学与研究的动力学》,陈洪捷、沈文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9页。

4. 参见米莱科·乔瓦诺维奇:《南斯拉夫的司法制度》,曾广载译,载《现代法学》1979年第1期。中国法律工作者访奥代表团:《奥地利司法制度简介》,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陈建国:《日本司法制度简介》,载《国外法学》1980年第4期。吴建璠:《美国法律界讨论美国司法制度问题》,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里阿德·卡尼:《叙利亚的司法制度》,谢怀栻译,载《法学译丛》1984年第1期;梁子训:《香港的司法制度》,载《法学》1985年第6期。

5. 参见龚祥瑞、罗豪才、吴撷英:《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

6. 参见王守仁:《“公安、司法机关”的说法不合逻辑》,载《法学季刊》1983年第4期;方向:《“司法机关”应包括哪些部门?》,载《法学》1984年第4期;熊先觉:《论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2期;赵霄洛:《“司法机关”质疑》,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6期。

7. 参见蔚闵、邵骅:《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和建议》,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崔跃武:《司法体制改革初探》,载《法学》1988年第3期;赵炳寿、柯恩:《司法体制改革初探》,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李林:《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刍议》,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4期。。

8. 参见张英达:《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刍议》,载《法学》1991年第1期;固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法制建设新课题》,载《法学》1991年第1期;

9. 参见剑忠:《有限制地实行“司法超前”》,载《法学》1991年第4期;浦增平:《司法应该超前》,载《法学》1991年第4期;游伟:《“司法超前”的要害是蔑视立法权》,载《法学》1991年第4期;师棠:《“司法超前”的文化心理透视》,载《法学》1991年第5期;何勤华:《“司法超前”与判例创制》,载《法学》1991年第5期。

10. 参见胡锦光:《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探讨》,载《法学家》1993年第1期。

11. 参见陈国庆:《完善我国最高司法解释析》,载《法学》1991年第2期;冯军:《论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司法解释》,载《法学》1991年第2期;张军:《最高审判机关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回顾与思考(1980-1990)》,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12. 参见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

13. 参见张志铭:《审判方式改革再思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张志铭:《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4. 参见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苏力:《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载《读书》1997年第2期。

15. 例如,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 参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7期。

17. 有代表性的书评,例如,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载《读书》2002年第2期。

18. 参见王铭铭:《“送法下乡”解》,载氏著:《漂泊的洞察》,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19. See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114 Yale Law Journal, 1675 (2004-2005).

20. 例如,马国川:《贺卫方:不走回头路》,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4日,第41版;张千帆:《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8日,第48版;陈忠林:《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往前走》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1日,第39版;何兵:《司法民主化是个伪命题吗?》,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8月25日,第42版;贺卫方:《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9月1日,第47版;马国川:《季卫东:司法改革第三波》,载《经济观察报》2009年11月16日,第34版。

21. 参见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季卫东等:《中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顶层设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2. 参见强世功:《乡村社会中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载《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23. 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4. 例如,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25. 例如,左卫民、全亮、黄翀、王禄生、张洪松:《中基层法院法官任用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6. 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 例如,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8. 参见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9. 参见王亚新:《程序·制度·组织——基层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与治理结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0. 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1. 参见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白建军:《从中国犯罪率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2. 参见朱景文:《中国诉讼分流的数据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朱景文:《人们如何评价司法?——法治评估中司法指标的分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33. 参见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唐应茂、盛柳刚:《中国司法执行难的计量分析》,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刘庄:《司法信任与经济发展》,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4. See Zhuang Liu, Does Reason Writing Reduce Decision Bias? Experimental Evidence from Judges in China,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47 No.1 (January 2018): 83-118.

35. 参见苗妙、张新、魏建:《和解还是上诉?——企业专利诉讼决策中的融资约束与声誉机制研究》,载《产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5期;褚红丽、孙圣民、魏建:《异地审理与腐败惩罚:基于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

36. 参见宋鱼水、冯刚、张玲玲:《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7. 参见沈德咏:《司法改革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8. 参见江必新、程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正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39. 例如,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一~三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40. 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编辑的连续出版物主要有:《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刑事审判参考》《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管理研究与参考》《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

41. 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谢觉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江华:《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郑天翔:《郑天翔司法文存》,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任建新:《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肖扬:《肖扬法治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以及唐德华:《民商审判——唐德华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2. 参见《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

43. 参见钱穆:《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12年版,前言,第1页。

44. 参见蒋惠岭:《司法制度改革与法院组织法修改论丛之一: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1期。该刊连续发表12篇文章。

45. 参见张翔:《“应有的独立性”、报告工作与制度变革的宪法空间——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11条的修改意见》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林彦:《<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宪法基础》,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侯猛:《<人民法院组织法>大修应当缓行——基于法官制度的观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该刊同期共刊发5篇文章。

46. 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7. 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2008年第8期。

48. 参见刘风景:《“刀把子”的隐喻学阐释——分析人民法院性质与职能的新进路》,载《清华大学》2008年第1期。

49.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 See, Kwai Hang Ng and Xin He, Embedded Courts: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in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51. 参见章武生:《我国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视角观察》,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52. 例如,高其才等:《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现金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3. 例如,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载《清华法学》第七辑。

54. 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功能的经验研究》,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55. 参见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56. 参见左卫民:《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57. 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载《法学》2003年第8期。

58.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

59. 参见黄韬:《公共政策法院: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60. 参见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1. 参见傅郁林:《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62. 参见方斯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建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63.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何去何从》,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6卷第1辑;侯猛:《中央司法权力的非集中化——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切入》,载《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5期。

64. 参见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功能》,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

65. 参见顾永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我见》,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66. 参见方乐:《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载《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吴在存、霍振宇:《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与管辖制度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翟国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67. 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5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

68. 参见易定强、周园:《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新探——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为视角》,载《求索》2010年第12期。

69. 参见傅郁林:《司法职能分层目标下的高级法院职能转型——以民事再审级别管辖裁量权的行使为契机》,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70. 参见高翔:《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项坤:《当代司法国情条件下的高级法院功能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

71. 参见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72. 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则采取了列举方式,其中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73. 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87页。

74. 参见张建田:《关于军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2期;蔡珂伟:《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浅析——从全国法院体制改革试点的角度》,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杨帆、黄斌:《试论我国林区法院的设置改革》,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

75. 参见吴伯明:《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3期;张广良:《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朱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诉讼制度革新:评价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试点样本与基本走向》,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76. 参见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周翠:《互联网法院建设及前景展望》,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

77. 参见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王申:《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载《法学》2010年第6期;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78. 例如,张静、易凌波:《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整合与重构——基于S省C市法院“大部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5期。

79. 参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25日)。

80. 参见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刘忠:《论中国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81. 参见江放:《怎样的案件才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载《法学》1983年第2期;周士敏:《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

82. 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8);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8);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8)。

83. 参见肖仕卫:《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以对某法院法官的访谈为素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李雨峰:《司法过程的政治约束——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研究》,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王伦刚、刘思达:《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压力案件决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张卫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再造——基于A省B市中院审委会案件回流与分流的样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2期;洪浩、操旭辉:《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84. 参见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徐向华课题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85. 参见夏孟宣、胡苗玲:《司改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职能合理定位的路径选择——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1期;方乐:《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载《法学》2018年第4期。

86. 参见陈兴良:《司法解释改过之议》,载《法学》2003年第8期。

87. 参见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88. 参见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89. 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90. 参见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91. 参见王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

92. 参见张军:《试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游伟、鲁义珍:《刑事司法解释效力探讨》,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刘宪权:《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再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2期;杨登峰:《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93. 参见汪世荣:《司法解释批复四题》,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许蔚东:《超越个案:诉讼批复答复的价值解析与功能优化:以我国30年来行政诉讼批复答复的实证考察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侯学宾:《司法批复衰落的制度竞争逻辑》,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94. 参见黄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现状、问题与前景》,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魏振华:《民事审判中司法指导性文件援用的实证考察——以“法办【2011】442号”会议纪要为例》,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95. 参见谷川:《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功能分析》,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2期。

96. 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97. 参见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胡建萍、吴红艳:《示范性案例制度的理念与内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制度剖析》,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9期。

98. 参见宋晓:《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载《法学》2010年第2期。

99. 参见杨洪逵:《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对在中国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看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100. 参见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张骐:《论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以审判经验为基础》,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张骐:《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101. 参见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6期。

102. 参见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

103. 参见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泮伟江:《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

104. 参见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105. 参见孙光宁:《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概括方式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

106. 参见曹志勋:《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6期;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赵瑞罡、耿协阳:《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实证研究——以26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彭中礼:《司法判决中的指导性案例》,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107. 参见肖炜霖:《论司法改革中学术与实务的关系——基于案例指导制度变迁史与学术史的考察》,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108.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比较优势》,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其木提:《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评释》,载《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

109. 参见张志铭:《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对域外实践的比较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110. 参见刘星:《判决书“附带”:以中国基层司法“法官后语”实践为主线》,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111. 参见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异议——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112. 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13. 参见杜豫苏:《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14. 参见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115. 参见蒋敏:《协调与指导: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探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9期;蒋惠岭:《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的思路》,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

116. 参见黄韬:《“全国”金融市场与“地方”法院——中国金融司法的央、地关系视角》,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117. 参见程金华:《地方政府、国家法院与市场建设——美国经验与中国改革》,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18. 参见刘忠:《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19. 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120. 参见陈卫东、李训虎:《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易延友:《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121. 参见杨知文:《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和我国法院层级结构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黄明耀:《审级制度改革与法院制度改革的衔接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5期。

122. 参见于明:《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从中国传统司法的“上控”与“审转”切入》,载《法学家》2011年第2期。

123. 参见陈瑞华:《为中国“案件请示”把脉》,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蒋惠岭:《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何帆:《改革案件请示做法的路径》,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

124. 参见侯猛:《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8期。

125. 参见周道鸾:《法官法——现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126. 参见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

127. 参见方乐:《司法行为及其选择的文化注释——以转向司法中的中国法官为例》,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128. 参见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载《法学》2002年第6期;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张志铭、李学尧:《论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以法官职业化为指向》,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129. 参见刘忠:《格、职、级与竞争上岗——法院内部秩序的深层结构》,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130. 参见周道鸾:《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131. 参见许前飞:《关于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王静、李学尧、夏志阳:《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132. 参见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133. 参见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134. 较早法官助理的研究出现在2002年,参见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135. 参见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年第3期。

136. 参见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137. 参见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38. 参见姚莉:《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载《法学》2003年第9期。

139. 参见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刘忠:《政治性与司法技术之间:法院院长选任的复合二元结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

140. 参见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141. 参见秦前红、赵伟:《论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及职权》,载《法学》2014年第3期。

142. 参见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载《法学》1999年第4期。

143. 参见侯学宾:《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144.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陈刚:《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数据》,载《经济学(季刊)》2012年第4期;陈刚、李树:《司法独立与市场分割——以法官异地交流为实验的研究》,载《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

145. 参见左卫民:《时间都去哪儿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

146. 参见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147. 参见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148. 参见魏胜强:《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12年第9期;王伦刚、刘思达:《从实体问责到程序之治——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运行的实证考察》,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

149. 参见詹建红:《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150. 参见周长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

151. 参见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52. 参见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153. 参见孟勤国:《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54. 参见李祖军:《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155. 参见梁迎修:《寻求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论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司法哲学》,载《河北法学》

156. 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2008年第2期。

157. 参见王申:《法官的理性认知与司法前见》,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6期。

158. 参见白建军:《司法潜见对定罪过错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59. 参见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60. 参见侯猛:《不确定状况下的法官决策——从“3Q”案切入》,载《法学》2015年第12期。

161. 参见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162. 参见铁犁、陆锦碧:《一场有缺陷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十三)》,载《法学》1998年第6期;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以“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线索》,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163. 参见陈瑞华:《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潘剑锋:《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载《法学》2000年第8期;徐昕:《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以英国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载《法学》2001年第5期;齐树洁:《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参见韩大元:《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以韩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为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新进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欧洲考察报告之一》,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164.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65. 例如,徐昕、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载《中国法律》2010年第9期。

166. 参见肖扬:《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67.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8. 参见梁慧星:《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169. 参见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170. 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71. 参见俞静尧:《司法独立结构分析与司法改革》,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72. 参见蒋惠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173. 参见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174. 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陈兴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175. 参见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176. 例如,唐应茂:《司法公开及其决定因素: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

177. 参见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78. 参见张骐:《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179. 参见侯猛:《如何评价司法公正:从客观标准到主观感知》,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

180. 参见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181. 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82. 参见汪进元:《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83. 参见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84. 参见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法理分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185. 参见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86. 参见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87. 参见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

188. 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

189. 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90. 参见熊秋红:《公检法的权力配置应继续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191. 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

192. 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93. 参见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廖永安、李胜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3期;廖永安、刘方勇:《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94. 参见邓建鹏:《清代诉讼费用研究》,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95. 参见陈永生:《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王亚新:《法院财政保障的现状及前景略议》,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

196. 参见王俊、周润宁:《“法院财政独立”从何入手:基于实证检验的政策建议》,载《财贸研究》2004年第5期。

197. 参见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王亚新:《“省级统管”改革与法院经费保障》,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198. 参见王亚新:《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

199. 参见唐应茂:《中央和地方关系视角下的法院办案成本问题——背景、问题与模式》,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3期。

200. 参见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载《法学》1996年第9期;童之伟:《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9期。

201. 参见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机制》,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202. 参见左卫民、冯军:《以监督权为视角: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关系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03. 参见陈斯喜、刘松山:《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皮肤违宪违法》,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204. 参见张泽涛:《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205. 参见李强、龚海南、陈立洋:《以司法职能助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206. 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07. 参见许崇德、郑贤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

208. 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209. 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10. 参见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3期;胡锦光:《齐案“批复”并非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废止》,载《法学》2009年第4期。

211. 参见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12. 参见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13. 参见刘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批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

214. 参见徐亚文、童海超:《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高翔:《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215. 参见徐子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思考——兼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之提升》,载《法学》2010年第4期;刘思萱、李友根:《社会管理创新为何需要司法建议制度——基于司法建议案例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2年第6期。

216. 参见贺欣:《法院推动的司法创新实践及其意涵——以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为例》,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217. 参见李国光:《我的大法官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18. 参见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19. 参见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20. 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性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21. 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222. 参见黄文艺:《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223. 参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4. 参见张正印:《司法制度变迁的知识学动力——从子产“铸刑书”说起》,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225. 参见雷蒙·阿隆:《知识分子的鸦片》,吕一民、顾杭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

226. 参见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

227. 例如,何渊、徐剑曾对30年来的高引证司法研究论文进行分析,发现高引证研究较多集中于司法改革和司法理论。参见何渊、徐剑:《中国司法制度学高影响论文三十年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

228. 参见弗·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29. 参见程金华:《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230. 参见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2017年度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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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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