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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推进路径
虽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迄今已走过60余载,但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协商民主还基本上是被动的制度化,其发展的层次、水平亟须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进。
(一)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制度是制度化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建设是制度化发展的核心,制度建设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程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体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表现为各层次、各类型的文本规范。按法的效力、位阶来划分,协商民主制度可分为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前者主要指宪法和法律,后者包括惯例、章程、意见等。目前,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以软法规范为主,硬法规范为辅。协商民主软法规范根据内容差异可分为实体制度和程序机制两部分。其中,实体制度是协商民主制度的原则和根本,程序机制是手段和工具。这样,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宪法法律、实体制度、程序机制,三层次的制度及其相互之间的联动构成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以现有协商民主制度为基础,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加强协商民主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考虑在宪法中规定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细化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职能等。研究制定专门的《协商法》,规定协商遵循的原则、协商的组织领导、协商主体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协商内容方式、程序结果、争端解决等,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协商民主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持续有效地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协协商法》、《政府协商法》等具体形式的协商民主法律,或者先在相关法律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协商制度,等实践经验足够丰富时再上升到具体法律层面。二要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在协商民主法律健全的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体制度建设重心要下移,可参考政协协商的具体形式,主要集中在制定具体渠道,甚至集中在具体渠道之下具体协商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三要加快程序机制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保证协商实效的关键。应针对具体形式,从确定议题、准备协商、协商、结果处理等方面加快建设程序机制。
(二)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原则,但具体形式协商的领导组织构成方一般是应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利益相关各方的代表。中国协商民主的领导组织机构有专门性的比较稳定的,如政协机关;也有非专门性但比较稳定的,如各级人大、政党协商的组织机构;还有既非专门性也不太稳定的,如政府、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商,主要通过选派代表组成临时协商领导组织机构。
制度规定有效贯彻落实离不开成熟的领导组织机构的组织和实施。但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存在着法律支持不足、发展不平衡、作为有限等问题。要重视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一方面,应在相关法律中或专门制定法律规定具体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力、职责和地位等。用硬法的刚性约束保证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权威,如《人民政协组织法》等。另一方面,不断提升长期以来组织领导效果、得到广泛认同的协商领导组织机构地位,改变目前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临时性、依附性、形式化等不足。此外,对协商领导组织机构的监管和保障必须到位。
(三)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
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能否有效建立和良性运行,最根本的是该国是否存在成熟的民主政治文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离不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为此,首先需要建构科学完整的协商民主思想理论体系,为培育协商文化提供思想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思想快速发展,其内涵、定位、形式、特点等已经明确,但由于其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实践有待深入,仍需细化完善。其次,需要培育民众对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在全社会树立共同的、民主的、协商的价值观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坚实的思想价值支撑。最后,需要不断加强主体协商素质能力的培养。协商民主对协商主体的能力和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要保证协商实效,就必须重视提高协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对协商民主的价值认同和协商素质能力可以在教育、宣传过程中获得,更可以在实践中习得。在协商中,主体的协商意识和协商能力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会逐渐地认同并接受协商思想和制度,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观念和信仰,外化为自己稳定的行为和习惯,成为合格的协商主体。这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将实现健康平稳运行,取得实效。
(四)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
协商实践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归宿,也是其起点。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除了通过上述方式,还需有针对性地推动实践发展。目前比较成熟的协商形式如政协协商,仍要注重细节,不断完善;典型的协商民主形式如“温岭民主恳谈”,需要注重总结分析,然后升华和推广;社会组织协商等处于起步阶段的协商形式,要在借鉴其他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形式和平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四个层次的建设不是各自独立的,更不是前后相继的,而是不同侧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个有机过程。其中,制度建设是基础和核心,思想文化建设是根本,组织机构建设是保障,理想的实践是结果。只有根据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实际,协同推进四个层面的建设,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标价值顺利实现。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201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
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④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于2014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⑤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于2014年2月1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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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6092.html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