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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以第三方贸易平台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部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引入,提高了第三方贸易平台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具有的持续、高频和透明的特点,可以更有效地识别信用风险,解决了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更有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创新发展离不开互联网的催化作用,P2P借贷平台参与到供应链金融中,使得低收入人群也能参与并享受贷款和投资带来的收益,是普惠金融最重要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我国因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其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传染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正在不断积累的严峻现实,国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加强监管,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而不是仅依靠行业自律来维持,[25]以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注释】 *朱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严广乐:“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博弈分析”,载《企业经济》2011年第4期。
[2]郭战琴:“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以第三方龙头物流企业为平台”,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1期。
[3]陈娟:“供应链金融管理模式与发展建议”,载《新金融》2011年第7期。
[4]李卫姣、马汉武:“基于B2B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载《科技与管理》2011年第4期。
[5]朱丹丹:“供应链金融现融合趋势,三类模式各具特色”,载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4-10-15/868865.html,2015年6月4日访问。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
[7]参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
[8]参见《物权法》第224条。
[9]参见《合同法》第11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电子签名法》第2条。
[10]参见《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第3条。
[11]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为:(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12]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174页。
[13]参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8条、第50条。
[14]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载《法学》2015年第4期。
[15]参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条。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7]陈一鸣、丁小希:“网络洗钱令人忧”,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30日第22版。
[18]刘宪权:“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刑事风险”,载《解放日报》2014年5月7日第5版。
[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20]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总第96期)。
[21]参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
[22]吕祚成:“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载《金融监管研究》2013年第9期。
[23]同注[14]。
[24]刘宪权、金华捷:“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载《法学》2014年第6期。
[25]吴晓求等:《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报告(2014)互联网金融:理论与现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5页。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6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3082.html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