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指法院和法官对外部力量独立,即法院审理案件形成判决只服从法律,不接受外部力量的指使或干预。在这个层面,司法独立要求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独立于法院所由产生的国家机关。司法独立的第二重含义,是具体案件的承审法官相对独立于法院其他组成人员。司法独立需要确保法院其他组成人员,尤其是院长或首席法官,不能左右每个承审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司法独立的第三重意义,是审级独立,即上级法院不得左右下级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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