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之辩

——---恢复公民素质的平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8 次 更新时间:2016-05-25 17:22

吴万伟  


萨缪尔·莫伊 著 吴万伟 译

1947年,英国进化论理论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朱丽安·赫胥黎(Julian Huxley)给莫罕达斯·甘地(Mohandas Gandhi)写信,请他为在哲学上反思人权的论文集投稿。甘地拒绝了,他回答说:“我从不识字却很有智慧的母亲那里了解到,所有值得争取和保存的权利都源于很好履行的义务。因此,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在我们尽到了世界公民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

赫胥黎不应该对此拒绝感到吃惊。早在1909年出版的政治理论代表作《印度自治》(Hind Swaraj)时,甘地就谴责了“人人渴望和坚持权利,却没有人想到自己义务的闹剧”。在二战期间,当另外一个英国人威尔斯(H. G. Wells)请求甘地支持其定义战争目标的权利法案时,这位圣人反而建议威尔斯写一份世界主义者的义务宪章,列明世界公民相互之间应尽的种种义务。

就在和赫胥黎通讯几个月之后,甘地就去世了。1948年1月他被暗杀,没有活着看到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我们这个时代,人权政治已经最终进入自己的运行轨道,他强调义务的做法看起来有些不合时宜。

当然,过去几十年的人权革命本身意味着国际法施加了广泛的义务。每一条权利都意味着相应的或“对应的”义务,以确保这个权利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虽然国际法在为国家规定义务方面很成功,但国家在保护权利的规划方面更进一步。我们很容易忘记这个要点,但是它意味着对人权的承诺很难转变为广泛传播的有关义务或义务的政治显著性的公共话语。

所以,我们现在非常熟悉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有权利的主张。但我们不是很熟悉权利的概念要受到履行义务的保护。30年前,人权运动还处于初期,哲学家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评论说:“虽然有关人权的严肃著作都承认任何权利都必须意味着相应的义务,但我们并没有发现《世界义务宣言》,也没有看到国争取义务的国际运动。”对义务的这种忽略对权利保护或许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为此,从总统一直到平民百姓,很少美国人相信免于遭受折磨虐待的权利或许转变为防止和惩罚虐待的义务。

如果没有义务语言,人权必然萎缩。

更重要的是,甚至保护个人政治和社会经济权利的最慷慨尝试也都遗忘了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更别说对全人类的义务以及国家之间的相互义务了。毕竟,道德要求人们的义务并非全都来自个人权利。如果国家有义务为民众提供住房和食物,个人是否有纳税的义务以确保国家能做到这些呢?如果不平等差距在本地和全球不断扩大,最好的办法是将这个问题置于间接破坏权利的框架内---不存在公平分配权?还是论证要求个人、公司和国家为公平社会做贡献的义务的合理性?如果地球热得燃烧起来,解决办法是个人要求获得健康环境权还是为子孙后代保护地球的集体义务?

这些问题的答案很难说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首先被我们多年来对道德和政治话语的不平衡理解消耗殆尽。那些话语最初曾给予义务应有的地位和篇幅。不幸的是,虽然人们一直对权利的历史有浓厚兴趣,但没有人试图写一部人类义务的历史,甚至连这个短语听起来都有些怪异。如今,我们有一整套经典阐述人权国际化从20世纪中期以来的历史,但就我所知,并没有一本书论述义务的历史,虽然很明显有些先例,包括甘地的著作,那是阐述义务的理论,不仅是在社区层次或国家层次而且扩展到全球。

结果是在西方---很可能在全世界---在历史上产生了充满活力的理论,不仅有针对个人权利的政府管理义务,而且有个人相互之间的义务,公民对政府的义务,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义务等。义务不可能没有自己的行李。但与详细探讨权利主张的历史相比,并不怎么著名的义务历史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起点,用以探讨当今世界的紧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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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义务---或者我们当今更容易称呼的责任---是宗教伦理学的主要承诺,因而是伦理文化历史的核心内容。人权法创始人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解释说:“犹太教不知道权利只晓得义务,所有义务最终都指向上帝。(如果每个义务都对应一个权利,这权利必须在上帝手中。)”虽然批判犹太教的“法律主义”,基督教像伊斯兰教一样也认定道德教育的本质是上帝赋予的某种义务,无论是对上帝还是对人类同胞。

同样重要的是,义务一直是西方伦理理论的核心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西塞罗(Cicero)的实用伦理学教材(De Officiis,通常被翻译为《义务论》)。几百年来,该教材将义务话题介绍给年轻人。启蒙思想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为道德提供了革命性的基础:人类选择自己目标的自由。但在讲授实用伦理学时,他的教导采取了类似的形式,详细开列了义务清单。当今的许多法律,如纠正民事侵权的侵权法从来就离不开对义务这种前现代概念的强调。

在我们时代人权历史的崛起有时候扭曲了我们对这些大洪水前非现实的认识。寻找中世纪的、宗教改革的或启蒙时期基督教权利概念等早期痕迹的历史学家面临一种风险,即重点强调义务的传统被忽略。同样的观察也适用于自然法的现代观点,它不再被用来作为后来的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历史学家努德·哈孔森(Knud Haakonssen)认为“自然法概念的演变不是早期现代自然法的核心。”相反,权利思考是义务的道德大海中“意外出现的若干漂浮的岛屿”。在1670年,在人类或公民权宣言之前,德国道德学家赛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的专著标题《根据自然法论人类和公民的义务》就总结了他那个时代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主要焦点。

为回应在等级差异明显的范围内强调义务的伦理学派、宗教传统和政治权威的霸权,少数启蒙政治思想家确认了权利的优先地位。这种转向权利的目标是摆脱义务的限制,这毫无疑问是好事。自由派坚持摆脱上帝强迫者的束缚、传统的重压和国家至高权力的自由,这是历史上的巨大进步。问题是,在个人自由得到称赞和实现之后,从前对义务的公开强调会发生什么?它会简单地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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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辩护案例是求助于权利论证反对政治压迫的大西洋革命的合理性。那些革命后来通过求助于义务而被驯化。法国1789年的《人类与公民权利宣言》和1793年更多自由派色彩的更新版得到了1795年保守派的《人类和公民权利和义务宣言》的呼应。该文件宣称“社会的维持要求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应该知道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义务讨论并不是仅仅要遏制权利要求才持续下来。相反,19世纪大部分自由派人士出于以下两个原因而赋予义务很大的重要性。首先,他们将其自由派政治承诺放置在将个人自由变成集体成果的历史和社会框架内,即这种成果依靠持续不断的集体承诺和必要的公共行动。如果自由派捍卫权利,那不是因为他们相信个人在神奇的自然状态下享受完全的自由。相反,如果权利有任何可靠性,那是因为它像其他任何东西一样是社会实体。国家的好坏不是看这个国家尊重自然状态下的前政治权利,另一个国家不这样。相反,是看一个国家是否适当平衡社会自由和其他集体目的。

第二,许多自由派关心的是,当国家或者全球被视为单纯保护个人自由的论坛时,结果可能是破坏性的自由意志论将横扫所有并非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包括平等和博爱。所以,他们在自由时代继续维持在历史上特别强调义务的重要性的动机十分强烈。暴君总是单调地重复国民对国家的义务。但是,随着自由意志论者崛起,19世纪的某些自由派详细阐述了古老的共和观念,即自由民组成的共同体公民既拥有特权也拥有责任。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煽动起美国革命的烈火,并参与了法国革命。他在其著名的“人的权利”(1791年)一文中做出为权利的著名辩护。19世纪自由派和意大利爱国人士朱塞佩·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是当时最著名的人物,他将其道德和政治理论的核心文章命名为《人的义务》(1860年)。长期以来,马志尼的著作比潘恩的著作更多象征了社会思想的任务,因为马志尼恢复了自由派的义务。

马志尼不是伟大的哲学家,但是他的全球影响力非常大,他的伦理学值得我们看一看。(甘地提到《人的义务》是激发他思想的最重要著作之一。)马志尼相信,优先考虑个人权利面临风险,即选择重视快乐主义的“幸福追求”,忽略更高尚的目标,忽略实现目标所必要的同胞情谊。

以幸福理论作为生存的首要目标,我们只能培养出自私自利者。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原则,它应该指导人们改善自我,教导人们忠诚和自我牺牲,学会与同胞的团结,这个原则就是义务。

因此,他为自己确定的任务就是振兴久经考验的义务论核心。

虽然马志尼最被人牢记的是他的民族主义,但他也是早期世界主义者之一,他相信人类的最终统一。推动他包括当地煽动和全球视野在内的各层次积极行动主义的因素是他对现实的承诺和为了实现所有这些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依赖性的意识。他试图在个人解放和集体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成年时期在伦敦流亡期间,马志尼感到震惊的是,他在英国流行的伦理学中发现的权利与功利性之间的虚假对比,如今情况依然存在。他感到恼火的是启蒙的孤立享乐主义和大西洋革命,他看到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原则并非真正的替代选择。因为马志尼认为功利主义本身不过是个人权利模式,将伦理学建立在同样的原子化的自我身上,却否认其形式主义,替代其基础。马志尼在其最具穿透力的评论中说:“我知道权利理论并不喜欢名为边沁的人,但是对所有理解边沁的精神而不仅是空文的人来说,这不过是文字争论而已。”为此,马志尼认为,功利主义只是将人权从荒谬的幻觉中拯救出来,而不是将其嵌入在一种鼓励社会相互依赖性的教义中。“边沁的著作不承认任何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观点,不承认任何集体起点,也不承认人的神佑教育。”

在马志尼看来,因为相互依赖性是改善社会的必要先驱,他的义务思想异常广泛---尤其是国家尊重公民权利的义务是不能减缩的。相反,相互间的义务和对全人类的义务把个人权利和国家间的关系置于更大背景下。马志尼向读者保证,“工人阶级弟兄非常明白我的意思。当我说你的权利的意识根本就不足以产生重要的和持久的进步时,我并不是要求你们放弃那些权利。”

我只是说,这样的权利只能作为履行义务的后果而存在。我们必须先从尽义务开始,随后才能获得权利。因此,当你听到有人鼓吹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却宣称他们能够求助于你的权利而实现这个目标时,你要感激他们的好意,但对结果要充满怀疑。

马志尼在义务中找到了批判工具,它可以对权利理论神圣化的个人自由进行免疫。他发现自由意志论邪说的破坏性极大。他注意到“自由的神圣概念已经被某些具有严重缺陷的教义扭曲了。”

有人将其简化为狭隘的、不道德的自我主义,让自我成为一切,宣称所有社会组织的目标就是满足个人欲望。其他人则宣称所有政府和所有权威都是必要的恶,政府除了防止个人伤害他人外并没有其他使命。弟兄们,抛弃这些虚假的教义,如果你要按这种有严重缺陷的教义来理解自由的话,你不配获得自由。只要你的自由受到义务和对共同的完美信念的指导,它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马志尼在强调义务的纲领性和重要性方面一直非常独特。他当然比19世纪很多同代人更健康,更少哲学严谨性,虽然他更具全球化的视野,长期以来也更有全球性的影响力。但是,他抓住了其他自由派共享的某些承诺。在初期的自然主义术语之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都承诺美好生活的集体基础,其中个人自由与普遍解放和其他众多利益并无矛盾。

或许最重要的是,自由派求助于人类复杂的相互依赖性,尤其是在权利常常与捍卫财产权结盟的情况下,权利话语有掩盖真相的风险。应该承认,有时候甚至进步理论家的论证也走得太远,正如常被忽略的法国杰出法学理论家莱昂·狄骥(Léon Duguit)所做的那样,他以团结和社会相互依赖的名义复兴了奥古斯丁·孔德(Auguste Comte)的主张:“只有一种权利,那就是履行我们的义务。”不管这种说法多么夸张,这些传统留下的问题是,在当今时代复兴而非抛弃对义务的强调是否正确,我们是否应该在全球相互依赖性的规模上做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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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关权利和功利性的强大传统对我们来说是熟悉的,英美许多自由派都赞同其大陆欧洲同行强调的义务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当然,最佳的例子是牛津道德学家格林(T. H. Green)。他融合了福音派宗教、自由派政治学和黑格尔形而上学。正如传记作家梅尔文·里克特(Melvin Richter)解释的那样,在某种方式上因为格林觉得他能够指望获得英语传统或西欧的自由传统,他有机会为更具干预性的国家辩护。因此,格林给其主要著作命名为《政治义务原则讲座》(1885),其中他认为,个人权利应该比国家权利和集体权利受到更少的修辞关注,这恰恰是要支持那些政策,用必要的重新分配来扩大继承权。

像19世纪许多其他人一样,不仅是激进左派如卡尔·马克思,格林的分界点是攻击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或个人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神话。格林抱怨说:“个人天生带着某些权利来到社会上的观点给民众造成的影响是,个人对国家根深蒂固的傲慢无礼,以及这样一种假设,即他拥有反对社会的权利,却完全不考虑自己对社会是否尽到义务。”格林并不拒绝权利,但他重新将权利置于求助于一种权利理论的框架内,既承认个人潜力同时又将社会团结和进步放在优先地位。这首先意味着坚持义务和权利具有同等地位和重要性:“如果没有天生的义务,就不可能有天生的权利。”他补充说,所有这些,“听到的更少了”。那个结论对当今也就是路易斯·亨金(Henkin)所说的“权利时代”来说,更加合适些。

格林、英国新自由派、美国同行反对自由意志论假设,即国家对市场活动的所谓自由领域进行干预是侵犯权利。这些思想家将其批判的怒火指向作为形而上学实体的权利概念:事实上,权利是社会利益,其合理性最终在于集体目的。后来在20世纪,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罗伯特·黑尔(Robert Hale)和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遵循了类似的权利解构途径。虽然在理论上,反形而上学批判同样适用于义务,但格林及其同代人和后来者并没有把义务作为批评的目标,或许因为在自由被用来为市场等级制度和破坏辩护的时代,他们首先想让义务更具可靠性。对这些人来说,论证因而具有双重性。首先,如果人们拥有天生的权利,他们也就有天生的义务。其次,个人自由的集体背景让社会和个人目的达成和谐成为制订政策的挑战。双重目的的存在不应该成为确认个人自由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的场合,成为将国家权利最小化的王牌。

有必要防范义务的破坏性观点并非忽略有益义务观的借口。

格林的思想促成了那种自由主义,那是20世纪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福利国家的普遍辩护不是基于权利---包括经济权利---而是个人和集体义务。1940年代,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出现事实上或许是义务的高点。当时有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的《人类义务宣言》,该书写于1943年的伦敦,是在她绝食自杀前不久。大量引用法国抵抗运动内部的实质谈话来说明为了团结需要重新开始,显得模糊不清和非常有趣。在1948年,主要由美国知识分子组成的群体在芝加哥聚会,为了起草一份世界宪章,最初是“权利与义务宣言”,不仅为了“物质福利”而且还追求“精神卓越”。后来有关《世界人权宣言》的文章提到了义务的重要性:“人人都拥有对共同体的义务,个人性格可能在共同体中实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拉丁美洲走得更远,在1948年春天将其区域性宪章定稿命名为“人类权利和义务美洲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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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今天,自由派对义务的强调无论在何种规模上都是遥远的回忆了。政治理论在20世纪后半叶丧失了这个概念。甚至对关心相互依赖性的社群主义者来说,都没有携带衣钵,以义务为中心的自由派将社会相互依赖性理解为个人自由的背景,而非自由的替代品。这些自由派理论家有时候要求不仅仅是本地背景下的责任---正如社群主义者做的那样---而且是全球责任。在公共领域,义务也类似地缺席了。无论是在国内工程还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后来的国际运动中,自由派都没有成功地提供有关社会依赖性、集体能动性或全球责任等强有力的公共视野。

缺乏谈论义务的公共语言的权利时代是历史例外,其后果非常显著。因为鼓吹者没有能跨越边界进入义务语言领域,人权本身开始萎缩;只要追求的是与写在纸上的规范结盟,就必须被辨认出义务的承担者来并强迫他肩负起这个负担。但是,除了简单地完成权利实现的循环,义务或许有更大的角色要扮演。虽然我们面临环境灾难和新自由主义的不平等,很少人认为有必要捡起马志尼或甘地的世界主义责任,那或许能帮助我们应对全球范围的威胁。

正如安妮·皮特斯(Anne Peters)认为的那样,国际法召唤与上一代人辛苦确立的人权相对应的义务。具体而言,人们可能呼吁全球责任,为了很多人来平衡跨越国家的商业自由,如今这种自由仅仅为少数人带来利益。另外一个被遗忘的传统确认了国家的全球义务,它非常不同于现在熟悉的把陌生人从灾难中拯救出来的要求,正如“保护责任”的著名主张表达的内容。这是富裕国家对世界穷人和全球共同利益所拥有的义务的命题。事实上,考虑到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状况,进步派国际律师已经一再尝试确认不是个人权利而是国家义务---包括相互间的义务。最著名的例子是《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1974),这是与全球南方提议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密切联系而提出的。

当然,正如马志尼和甘地显然做的那样,坚持享受权利必须依靠首先承担义务将是可怕的错误。不可否认的是,义务话语常常被委婉表示出来,那些人的真正目的是返回到限制其他人权利的传统中去。1990年代被错误理解的“亚洲价值观”认为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等人满足于西方规范与本地观念的冲突,鼓吹义务作为忽略权利的偷偷摸摸的手段。在2007年英国工党首相戈登·布朗(Gordon Brown)开始呼吁新的权利和义务法案,但在保守派后继者那里,很快堕落为全面抵制人权。宣称要用必要的“责任”作为权利的补充,但在民众对这个“恐怖分子宪章”为嫌犯提供了过多保护的愤怒声讨中,托利党已经提议撤销国家的人权法案。最恶劣的是,当义务语言被修改后,它常常被用来为自由意志论者的目的服务,最突出的是有关国家提供福利的辩论,比如在长期以来批评福利国家的论调中,个人有义务培养个人美德和为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而不是自私地依靠“保姆国家”满足个人需要。

但是,应该清楚的是,有必要防范义务的破坏性观点并非忽略有益义务观的借口。事实上,完全拒绝义务意味着拒绝可能挽救众多价值观免于被持续忽略的公共词汇,无论是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全球正义或环境福利等。

而且,义务之所以重要恰恰是因为我们很多无法解决的难题都是全球性的。在写给赫胥黎的信中,甘地呼吁优先考虑义务反映了他是自我清醒的世界主义者:义务是世界合格公民的核心。单靠人权处理这些公共两难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令人高度怀疑。事实上,它们已经失败了。

有人感到焦虑的是有关义务的合理讨论是在与灾难调情---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最好是专门坚持经过辛苦努力争取的权利的正当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无法为之辩护。首先,特别关键的是要确保人权革命并没有变成更大的自由意志论革命的永久同行者:令人担忧的是,两者都已经有了五十年的寿命。

人权本身最近的发展说明我们来到了十字路口。积极分子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单谈论他人的权利可能导致不可阻挡的休戚与共体验,这反过来影响如何提出要求。而奥尼尔很早以前呼吁的那种运动,自命的人类义务运动将不仅能更好地抓住现有积极行动主义的方面,还能帮助消除人们对自由意志论联想的担忧,尤其是北方积极分子拥有持久的强烈偏好,贬低经济和社会权利和笼统的分配正义,更喜欢古典的担忧如审查、监禁和折磨虐待。同样重要的是,在最近一些年出现了显著的转向,北方鼓吹者要在确立多面孔议程之前在世界上建造共同体关系而不是依靠外来的快速救治策略。比如,非政府组织“权利参与与实践”希望教会积极分子帮助南方国家现有草根力量自己帮助自己。

从不同角度看,义务意识也隐含在推动“群体社会责任”中。有人担忧这些努力是过分炒作,是在牺牲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赢得的营利性橱窗宣传,侵犯了没有很好管理的公司的利益。这种担忧说到了一种必要性,超越防范最糟糕滥用的义务;它们必须服务于经济正义的追求,而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宣传其道德上的优越立场。

因此,有很好的理由询问人类义务的历史到底是什么样子,以便我们能决定现在是否要重新确立义务以及如何确立。有关义务来源和实质的争论将一直存在,但同样真实的是,义务框架连同为其辩护的历史著作比权利框架现在更引人注目,更根深蒂固。权利如何,义务就如何:重新恢复义务的历史是走向思考和实践可能导致重新恢复义务本身的第一步。

译自:Rights vs. Duties Reclaiming Civic Balance by Samuel Moyn

http://bostonreview.net/books-ideas/samuel-moyn-rights-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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