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左派“新万言书”评析

——征求意见稿之三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2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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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不久以前,一位朋友给我寄来了一份由105位人士署名的“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标题是《对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列名其上的,有我素来敬仰的革命前辈,也有与我同辈的忧国忧民之士,还有23位国企工人,33位大学生。

左派人士向中央领导申述政见,表现了他们对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关怀。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社会上就流传着《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未来一二十年我国国家安全的内外形势及主要威胁的初步探讨》、《1992年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动态和特点》等等文章的复印件,后来又有题为《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征求意见稿。这些被称为“左派万言书”的作品,虽然都出自热烈的爱国情怀,字里行间洋溢着对社会走向的关切,但是,由于他们仍然站在斯大林主义的理论立足点上,所以,从理论分析到政策思考,都与改革背道而驰,客观上成为历史前进的绊脚石。这次读到的“建议书”(本文称之为“新万言书”,以有别于90年代的那些“万言书”)也不例外。

(一)“新万言书”说了些什么

“新万言书”集中批判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共36条,故本文简称为“36条”),认为“36条”违反宪法:“第一,违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第二,违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动荡。”“第三,违背《宪法》关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加强国家安全的要求,将会导致几千万革命烈士用鲜血换来的人民江山改变颜色。”他们提出四条建议:“第一,立即撤消《若干意见》,根据《宪法》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和国有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单行法律,保障我国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轨道向前发展。”“第二,制定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公私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把贫富差距的测评指标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第四,建立有基本经济制度和贫富差距的统计报告及检查审议制度。”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意识形态偏差

“新万言书”根据宪法立论,言之有据,说理充分。为什么宪法条文会成为“新万言书”批评“36条”的主要依据呢?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宪法的某些规定,仍然牢牢地建立在斯大林主义的基础上,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也离开了改革的现实。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同时也是历史的产物,它不能不反映特定时代的意识形态。近代宪法是以法国启蒙学者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其实,早在社会契约论提出的五百多年以前,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当时的国王、主教、贵族签定的契约。社会契约论的进步在于把人民作为契约的一方,认为国家建立在人民与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签订的契约的基础上。但是,宪法作为立国之本的社会契约,在很多情况下却往往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因为在任何时代,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思想,总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不能不贯串于国家宪法之中。

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954年,正是开始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实现中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化。本着“以俄为师”的原则,这个转化是以苏联为蓝本的。因此,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显地打上了苏联式的即斯大林主义式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但落后于现实的思想意识,始终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实践,指导思想仍然深深地陷于斯大林主义而不可自拔。宪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改,还是没有摆脱斯大林主义的窠臼。意识形态的这个偏差,成为今天左派“新万言书”批判“36条”、阻挠改革深化的尚方宝剑。

意识形态的偏差不仅表现在“新万言书”所引述的宪法条文上,更集中体现在宪法的序言里。我简略地比对了许多国家的宪法,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当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宪法,都没有什么序言前言,有的即使有,也只是很简略的几句事务性的话;而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除了罗马尼亚、朝鲜以外,几乎所有宪法都有着长篇的序言,叙述建国的历程和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用以表明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和共产党领导(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这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宪法作为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它应当规定的,一方面是国家机构的职能和为保证履行这些职能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们的限度和约束机制。任何一个政党都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加在这个根本大法上。事实表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一党专政的国家,国内没有能够与之相匹敌的政治力量,他们一旦把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和统治国家的合法性加之于宪法,就必然会损害契约的另一方即公民应有的权利。即使在文字上有着完善的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表述,实际上也是实现不了的。这几乎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共性。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列入宪法,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套意识形态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假科学、伪真理,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斯大林主义。这里,我只就“新万言书”所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三)评“以公有制为主体”

“新万言书”在第一条批评意见里引证了宪法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把国有制误解为公有制、全民所有制。这个谬误是从列宁开始的。他在十月革命前就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加按劳分配,后来又确认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斯大林在三十年代农业集体化完成后,又把它发展为完整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即集体农庄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它最终必将发展为高级形式。这个典型的斯大林主义经济模式,是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不错,马克思、恩格斯都曾论述过,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必须“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共产党宣言》),“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反杜林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谈不到是全民所有制。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论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时,都把个人所有制作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占有方式。他在《资本论》等著作里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是“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建立“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即“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他还指出:未来社会将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和劳动条件的结合,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以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生产条件”。他明确表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第48卷第22页,第26卷之三第466页,第17卷第594页,第19卷第64页)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指的是:第一,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第二,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三,劳动者从事的是自由联合的劳动,而不是雇佣劳动。此外,由于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还产生了两个相应的特征:一是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二是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以马克思论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有制相比,就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第一,国有制的生产资料并非由劳动者共同占有,而是由国家占有;第二,劳动者在国有企业里没有属于自己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第三,劳动者仍然是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还没有成为自由联合的劳动者;第四,工人无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五,工人实际上也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总之,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模式,没有一条是国有制经济具备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模式,企业的民有性决定了它自由进入市场经济的必然性;而国有经济的垄断性专制性却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斯大林主义的公有制和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是如此地不同,我们却要以斯大林主义公有制模式为主体,用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国有经济来主导市场经济,这同我们标举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岂不是南其辕而北其辙吗?

(四)评“按劳分配为主体”

宪法第六条还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新万言书”据此指出:“收入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这个判断不无道理,但由于对公有制作出错误的理解,关于这个问题的立论基础也就坍塌了。“新万言书”既把国有制视为公有制,又把国有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当作按劳分配,所以才会有“只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的说法。

按劳分配是一种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它指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古典经济学家把分配归结为新增价值的分配,即产品价值扣除生产资料价值之后的余额的分配,所以说,劳动力得工资、地主得地租、资本家得利润,是天公地道的分配方式,这样,就完全掩盖了剥削的实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区分了劳动力和活劳动,指出创造剩余价值的是活劳动而不是劳动力,更不是资本、生产资料。同时,马克思还在亚当斯密发现的价值两重性的基础上,提出劳动的两重性,说明工资不过是必要劳动价值的价格表现。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这是一种交换关系,工人获得工资,体现的是交换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分配只有在具备了可供分配之物以后才能进行,它发生在生产之后,而购买劳动力这种交换方式,却只能发生在生产之前。所以,把等级工资制看成是一种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那么,什么是按劳分配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曾对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作过清晰的叙述。他说,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由于在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马克思的这个说明后来被列宁概括为“按劳分配”。为什么说是按劳分配呢?所谓“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就是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在扣除成本以后的余额;他通过劳动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就从社会领取多少报酬。这里当然不包括工资,因为工资作为必要劳动价值已经在劳动过程中被他和他的家庭消耗掉了,所以,可以分配的只能是他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全部剩余价值,在作了社会必需的各项扣除以后,都由劳动者按照他们在生产劳动中所作的贡献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只有在完全消除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趋于同一之后,才有可能实现。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哪个企业有条件实行这种分配方式,我们却坚持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就未免贻笑大方了。

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而劳动却只是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运用的过程,不能成为分配的主体。能够成为分配主体的,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各个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作的贡献为标准,把剩余价值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中,劳动者应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经过市场实现为利润)的分配。劳动者的工资是他们在劳动中所消耗的能力的补偿,不是劳动贡献的报酬。在前几年的一些文件和理论文章中,谈到按生产要素分配时,往往把劳动者排除在外,显然是不恰当的。

“新万言书”还批评“36条”“将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动荡”,更是无稽之谈。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权力腐败,一是官商勾结,剥削黎民;一是国企权贵,化公为私。人民群众不满的,主要是这些因权力腐败而暴富的贪官和奸商,而不是勤劳致富的企业家。至于社会动荡,近几年来社会动荡有两大诱因,一是占地拆房,二是职工下岗,也都同权力腐败分不开来。贯彻“36条”,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有利于发展生产,完善市场经济,有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怎么反倒会“扩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动荡”呢?

(五)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

“新万言书”对“36条”的第三条批评是“违背《宪法》关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加强国家安全的要求”。把“36条”同国家安全扯在一起,未免有点不伦不类;至于重弹“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的滥调,更是想入非非。但是,既然“新万言书”把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作为批评“36条”的三大内容之一,这里也不能不适当地作一些评析。

人民民主专政来源于无产阶级专政,这在宪法序言里有着明确的表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政本来是一个古已有之的概念,它用以表明国家处于危机时期的一种临时性的政府形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就特别热中于专政,圣鞠斯特、巴贝夫等都是专政的热烈鼓吹者。马克思在1948年德国革命高潮时在《莱茵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曾多次表述了暴力专政的观点。如:“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只有实行革命的恐怖,才能缩短减少新社会诞生的流血痛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75页、543页〉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则是他在1850年总结巴黎1848年革命失败的教训时提出的。他针对卡芬雅克的军事专政,发出了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同一篇文章还说,“革命社会主义”的内容,“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把这种专政作为必经的过渡阶段,以求达到根本消灭阶级差别,消灭一切生产出这些差别的生产关系,消灭一切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关系,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观念。”(同上第7卷第37页、104页)1852年,他在致魏德迈的信中又简要地归纳为“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同上第28卷第509页)。恩格斯后来也在《论住宅问题》一文里谈到:无产阶级“必须实行专政以过渡到废除阶级并和阶级一起废除国家”。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包含着这样几个含义:第一,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斗争的必然趋势,它意味着无产阶级必将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夺取政权,成为执政者;第二,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必须实行专政,才能粉碎已被打倒的资产阶级的反抗;第三,作为国家形式,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革命的暂时的政治形式”;第四,它是凭借暴力而不依据任何法律的最高权威;第五,它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废除国家。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长期性。他们的主要根据是:一,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是消灭阶级,废除国家,那么,在阶级消灭以前,国家还继续存在的漫长的历史时期,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人们由此可以振振有辞地说,马克思说的过渡时期,不就是社会主义时期吗?因此,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应该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难道这有什么错吗?

这里有一个观念上的错位: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心目中,需要无产阶级专政以消灭阶级、进而废除国家的过渡时期,不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里认为:“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后的一次讲话中说 :“通过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的办法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从而迫使每一个体力适合于工作的人为保证自己的生存而工作,这样,我们就会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的基础。但是,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68页)可见,他们对于过渡时期有着过于乐观过于简单的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很快就可以消灭阶级,废除国家。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作出这样纯理论的误判还不致产生什么严重后果的话,那么,掌握国家政权的列宁就不同了。十月革命是在不具备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下发动的,就俄国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资本主义成熟程度来说,这个革命与其说是社会主义革命,不如说是一场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军事政变。在十月革命前,列宁曾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就改为无产阶级专政了。当然,这个时候的专政是必要的,但在击退外来干涉者和内部叛乱后,就应该确立法律秩序,结束专政,以发展市场经济,实现政治民主。列宁大概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不再强调专政“是一个残酷的、严峻的、血腥的、痛苦的字眼”,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9页,第21卷第64页)。而赋予无产阶级专政以新的内容,如:“专政就是领导”;“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就在于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和民主”(同上 第30卷第364页,第32卷第332页,第29卷第268页、319页、351页,第30卷第38页)。这样对待无产阶级专政,不失为一种从实际出发的聪明之举。但苏联的社会发展水平既然远没有达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程度,当然也就谈不上无产阶级专政。斯大林时代的专制主义全面复辟,说明十月革命连消灭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任务都远没有完成,怎么能够侈谈社会主义革命,并把无产阶级专政提上日程呢?以此类推,全世界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都没有完成民主革命任务,并不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因而都没有必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已经具备社会主义革命条件的理论,搬用到连民主革命都没有完成的国家,实在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误会。这种理论错位,导致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出现封建专制主义复辟,由阶级专政而一党专政、个人专政、领袖独裁,给各国人民带来严重的灾难。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教训啊!

“以俄为师”的中国共产党,在它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里,就明确提出“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这个事实表现了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的幼稚和盲从。经历苏维埃时代的工农民主专政,到毛泽东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提出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再到1949年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尚未取得政权的共产党始终念念不忘要在中国实现专政。当然,为了巩固初生的新政权,建国初期的专政是完全必要的。1954年制定宪法,第一条就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没有列入“专政”二字。这是值得欢迎的,因为专政是依仗暴力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形式,一旦宪法制定 ,就应取消专政。专政和法治是互不相容的。但事实上,当时在党内传达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却在大讲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这个观念便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直到今天。在建国已经有五十多年,而且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仍然把国家性质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在是太说不过去了。

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更多是出于革命的激情。他们怀着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消灭剥削的强烈愿望,对革命形势往往作出过于乐观过于简单的估计。法国1789年大革命和18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使他们倾向于无产阶级必须用暴力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这才有了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和理论。但是,他们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变革社会和消灭剥削的非暴力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论述股份公司时提出“资本扬弃”和“过渡点”的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498页),说明他已经发现了资本主义和平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征候。这一发现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并存,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社会革命和消灭阶级都同时存在着暴力与非暴力的两种可能性。资本主义一百多年来的发展,证实了马克思的后一种预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在沿着股份资本、社会资本、职工持股的道路,不断背离资本主义自身的基本特征,一步一步地转向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有产化的发展,正在削弱着剥削,并预示了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前景。至于前一种预见,即通过暴力取得政权并用无产阶级专政来巩固政权的思想,则日益被实践所否定。否定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因素有三: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建立在对当时的社会形势估计不足的基础上的,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已经接近灭亡,只要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建立强有力的专政,消灭剥削就指日可待,现在看来,事实并非如此。第二,苏联、中国等东方落后国家在推进民主革命的过程中,不恰当地采取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政策,放松了甚至放弃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讨伐,导致专制主义全面复辟,败坏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声誉。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平转变的现实,开辟了非暴力革命的前景,使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成为历史。由以上三点可知,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当代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但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以至世界思想史上,都占有着应有的地位。这样,“新万言书”抓住人民民主专政问题批评“36条”,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

(六)结束语

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反映不断变革着的现实。我国1982年的宪法,就对1978年的宪法作了很大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又三次提出修正案。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意识形态的斯大林主义色彩始终没有消退。这正是左派“新万言书”用以反对“36条”的理论立足点。评析“新万言书”,不能不涉及宪法的意识形态偏差。改革开放以来,斯大林主义的意识形态已经成为干扰改革、妨碍社会健康发展的强大阻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十一五”建设规划的建议,这一切都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但是,如果不彻底摆脱意识形态的斯大林主义枷锁,这些美好的设想便有落空的危险,至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蓝图,促进改革深入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彻底清算斯大林主义在各个领域的深刻影响,并在宪法上有所体现,至少使宪法的条文不致成为反对改革的理论藉口。

二,“新万言书”提出的四条建议,第一条就是立即撤消“36条”,这是“新万言书”的要害所在。我在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新万言书”对“36条”的批评,是以斯大林主义为立足点的,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改革的实践,所以才会对“36条”作出完全错误的评价。我认为,“36条”是改革深入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文献,它打开了垄断性专制性的经济领域的大门,为民有经济进入垄断领域,提供了政策和法理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主革命在经济领域向封建专制主义进军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改革是我国反封建反专制的民主革命的继续。在经济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民有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如何使国有经济溶入市场经济,至今仍是一个难题。几年来“抓大放小”,改革国企产权制度,一般只限于非垄断领域,且多属中小企业,垄断领域仍然处于国家权力的庇护之下,同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实际上外在于市场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同时存在着自由市场和垄断领域的二元格局之下,市场经济始终是残缺不全的,要完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在民主革命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垄断经济无疑已成为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目前,一方面是突破垄断、完善市场经济的任务十分严峻,另一方面,民有经济已经具备了冲击垄断领域的实力,允许民有企业进入垄断领域已迫在眉睫。“36条”的发布,正好适应了这个历史需要。

三,好几年没有见到左派的长篇大作了,这次阅读“新万言书”,真可以说是又喜又惊。喜的是他们重新获得了并使用起自己的话语权,惊的是他们至今仍然如此强烈地坚持斯大林主义。当然,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国有13亿人口,对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的理论观点,定然会有许多不同的思考。当政者的方针应当是放手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在百家争鸣、自由讨论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而不应钳制舆论,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几年前舆论当局曾经关闭《中流》杂志,封杀左派的舆论阵地,这不仅严重地违反宪法,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几份“万言书”到这次的“新万言书”,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左派人士对社会发展的关切。问题在于他们跳不出斯大林主义的思想牢笼,总是以斯大林主义为尺度来衡量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甚至把权力腐败、贫富分化、社会不稳,都归罪于改革的深化,没有理解这些社会弊端的总根源,恰恰在于以垄断所有权、垄断权力、垄断真理为特征的斯大林主义。只有突破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的垄断,完善市场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实现新闻出版自由,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局势,改变目前遍布社会各个领域的黑暗现象。究竟如何突破三大垄断,需要我们进行大量艰苦的理论探讨,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在探讨和争论的过程中认识真理,发展真理。我在本文中只是就“新万言书”所涉及的三个问题,提出我的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看法能对探求真理有所帮助,有所促进。

2005年12月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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