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宝: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11 次 更新时间:2006-06-2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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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宝  

[摘 要] 当前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出现一些新特点,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特点; 原因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发的冲突曾震惊中央和全国。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直接原因看,城市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国家利益;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厂务不公开、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职代会通过,职工情绪对立;三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退休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实;四是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职工下岗、职工安置、养老保险等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五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廉洁,垮了企业,肥了自己,穷了职工;六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是市政建设拆迁,补偿争议大;八是部分企业或施工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农村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有:一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二是乱收费使农民负担过重;三是个别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一些乡村基层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四是集资款久拖不还,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不能按期兑付;五是一些地方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六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山林、土地权属不清,争执激烈;七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八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九是基层选举中出现贿选、罢选等。还有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如地方出台的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不慎重,不连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部分单位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办事不公;部分行业管理工作不规范,频繁发生如重大矿难等安全事故,等等。

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占有、教育不平等等方面。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增多。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2.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擅自决定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直接涉及企业生存、职工命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甚至贱卖国有资产,引起大量职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普遍重生产轻安全,损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职工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签订率低。因此,造成不少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

3.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和一些干部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科学发展观,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4.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5.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最后采取了群体性事件。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正确处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理论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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