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达 李文静: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治理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7 次 更新时间:2016-04-08 09:33

进入专题: 社会治理  

马俊达   李文静  

摘 要:政府购买服务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被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了的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视野看,政府购买服务具有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加强社会规制、培育社会组织等多重功能。本文还提出,要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委托代理——互容共进”的社会治理模式。

关键词:社会治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组织

作者简介:马俊达,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民政部办公厅干部,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政策、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管理。(北京,100721)李文静,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北京,100083)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治理与服务创新的重要任务。

从传统的效能管理层面来看,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激发经济运行活力的单方面行为。但从现代的社会治理层面看,政府购买服务既是公共部门花钱买服务、创新促改革的主导行为,也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用钱做服务、聚力谋民生的主打行为,更是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协同合作、联动资源、共创社会福祉的多方主体行为,成为社会领域多维度发展的重要议题与多功能治理的政策工具。当前,在部分境外NGO势力渗透、某些国内草根组织接受境外资助而受其控制的现实情境下,政府主动发力并持续供给非营利组织发展,意义重大,但同时也有质疑的声音,如有人认为党和政府是在拿钱收买人心,将非营利组织“收编”。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官方有对非营利组织“吃政府的饭,砸政府的锅”的疑虑;非营利组织也有“坐下来吃饭,站起来骂娘”的现象。因此,用社会治理理念来估量政府购买服务的动因与功能,促进新型政社关系和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政府购买服务的动因分析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与开放成为时代发展的核心命题。经济领域改得最多、放得最开、走得最快、干得最好,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完善了企业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市场治理体制。相比之下,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同步的“跛脚鸭”问题现象日益明显,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最现实压力和最直接动力。

(一)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考验

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发展特点看,经济对社会供给、融资、规制等诸多方面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发展要求社会发挥支撑、补充与联动作用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彼此造成断裂与失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第一,市场化改革客观加剧社会分化的动态性。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当代中国的最大的变迁方向,人们的机会平等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被激发出来了,虽然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财富、社会地位的获取更多依赖后天努力,不同职业的水平流动和不同阶层的垂直流动变得更加活跃,不同群体的机会分配和不同领域的资源配置变得更加复杂,社会结构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交易成本增加和精英联合增多,加之城乡一体化、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生活物质化虚拟化趋势加快,社会阶层的上升流动更加困难,社会冷漠、社会质疑、社会隔阂现象不断,社会系统的应对和调整还不够及时,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紧张。

第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客观促成社会救助和服务的兜底性。市场竞争造就了胜者、强者与富人,也会出现落败者、破产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虽然对其中低于正常生计标准的困难对象提供物质援助已成为必须和正常,但由于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分散、补助救助措施“碎片化”,社会救助网织得不够密和严,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就业指导等“助人自助”措施相对缺乏,脱贫的帮扶还不够科学,容易造成社会融入的紧张。

第三,市场经济的创造性客观支撑社会福利的拓展性。市场经济是创造财富、支撑财源、促进就业、保障分配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国家投入社会福利事业的财力和资源得到保障和充实,增加了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可能与条件。虽然惠及儿童、老人、退伍军人等群体的优待措施越来越多,但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增长的层次、规模、速度和积累不同,国库的转移还不够多,容易造成社会均衡的紧张。

第四,市场经济的独立性客观增添社会服务的繁重性。随着国企改革、企业减负和“利益相关者优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属于市场职能的企业紧紧抓住了,不属于市场职能、改由国家和社会办的教科文卫、生老病死等包袱越来越多地给甩了出来。虽然企业办学校、建医院、管家属院、改造棚户区等职能较为顺利转出,但当前事业单位规模和基层力量都有限,接手的下家还不够多,容易造成社会供给的紧张。

第五,市场经济的民主性客观培育社会自治的自发性。经过多年市场培育和建设,维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股东权益的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基于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治理规则渐受认同,并推及到律师、会计等行业和业主维权等领域。在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过程中,虽然村民委会选举和城乡社区建设引入民主理念和制度,但仍面临社区中产阶层、职场精英的认知偏差和参与偏离,以及农村家族势力抬头迹象,应对举措还不够多,容易造成社会自律的紧张。

总的来说,市场经济发展对加快社会事业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现实要求。尤其在经济红利渐退、社会问题浮现的大背景下,宜当清醒与警醒,既应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创造和积聚更多国力财力,也要重视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现代治理方式和资源配置规则,将更多更好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和制度资源更加有效地投入社会领域,采取更加开明的态度、专业的方法、公平的规则,联动开展社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积聚、社会需求供给、社会治理完善,把社会与经济发展调整到同轨共进。

(二)对西方社会治理理念和经验的借鉴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社会福利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1]。工业革命以来,西方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源自六种组织形式:家庭、宗教、工作场所、市场、志愿机构和政府[2],社会福利资源主要由国家、市场、志愿性和非正式的各种资源汇总而成[3],每种组织形式、资源安排在不同时期承担了不同角色。在古典自由主义阶段,国家作为“守夜人”角色仅对弱势群体提供“最后依靠”的帮扶,家庭自助、宗教慈善、社区睦邻互助、工会团结等方式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方式。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凯恩斯主义理论一度占据优势,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冷战格局,助推政府角色强化,西方政府逐步从幕后走到前台,广泛承担社会福利职能,大规模介入民众社会福利生活,市场与社会对立的矛盾得到缓解,逐步形成了福利国家模式。到了20世纪70年代,难以为继的福利国家模式被福利社会模式取代,强调充分动员和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合理利用亲朋好友、邻里居民等非正式资源,推进教育、医疗等领域私有化,积极弥补政府供给能力不足。

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进行了很大程度改良,政府从“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变,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并购买委托服务;企业、民间组织、志愿团体及居民成为社会服务的参与者、承担者和提供者,与政府建立联系纽带,推动私人利益、市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逐步从混合福利走向社会治理。[4]这场治理运动的兴起,启动了一大批购买服务项目并形成长效化、制度化机制,鼓励了一大批市场资本和民间资源投入和运营社会服务产业,孵化了大量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并承接了一系列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政府权力和功能被分解、下放和取代的同时,社会治理水平和服务效果得到提升,社会分化得到控制。当前,西方国家虽遭遇新一轮经济动荡危机,福利供给模式面临严峻考验,但基于实施多年的购买服务与政社合作,社会自身的发育已然成熟,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自循环”、“微循环”功能畅通,弥补了公共服务与人心安抚的不足,抵消了相当程度的社会戾气和破坏力。

考察西方的社会治理变迁,不难发现,政府购买服务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社会及家庭与个体的重要桥梁,是社会福利资源投放与扩散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政府管理职能和社会治理功能的重要抓手。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的理性思维已深深影响和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的手段成功运用于经济领域,也势必有效运用于社会领域,关键在于设计科学的机制、搭建合理的平台、吸纳能动的力量、形成共赢的格局。因此,在新一轮改革进程中,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规划布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为抓手,打破“全能政府”思维定式,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政社关系,培育和壮大能够积聚社会资源、承接社会服务、创造社会活力与生产力的社会力量,加强横向的多元主体并存和纵向的上下互动,树立新型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和服务模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格局构建。


三、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政府购买服务的功能分析

从历史角度看,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根深蒂固。尤其在上世纪中叶经历革命性社会改造后,基于计划体制的确立,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已经完全糅合为高度集中的国家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模式逐渐解体,市场治理逐渐独立,政府治理的专属性、专业性、独立性、有限性逐渐清晰,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无限责任”正向“有限责任”转化,原本由国家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职能和责任,逐步回归和交还给社会。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以来,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取得一系列成就和突破,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功能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得到重视和发挥,但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时代要求相比,尚需努力。尤其经过三十多年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政府职能的让渡和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已无法采取行政命令或管制方式,更多要采取协商、引导、培育、鼓励和示范等柔性方式,这就涉及到社会领域有没有力量、有没有意愿站出来共同参与的问题。

(一)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功能

我国现有2亿老年人、8000多万残疾人、7000多万社会救助对象、每年约有数亿流动人口(含2900万农村流动儿童),并据推算,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6000万、留守妇女达4700万、留守老年人约有5000万,社会服务的需求既是规模空前也是繁杂多样。尤其随着城乡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老龄化高龄化进程加快,加之科层制度困境和投入成本制约,传统的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政府派出机构已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规模化、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家庭、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社会主体需要担当应有责任,发挥应有作用。

基于社会服务的部分去商品性,市场私有资源和家庭私人资源在社会领域的投入动力、途径与规模有限。加之家庭小型化、家族的形态逐渐消失、迁徙流动的频繁、“宅”的生活方式延展,亲朋好友等非正式资源的自助互助越来越受限,尤其在收入维持、健康、教育、住房之外的个人社会服务方面更容易表现无助。因此,需要依赖公共财政的投入、带动和示范,带动与之合作、配套、效仿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重点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区照顾和权益保障,做大做好社会服务的“蛋糕”。在这方面,撬动“购买服务”这一杠杆,释放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财政资源,吸引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大量专业化、职业化、精细化、柔性化服务,并引导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自发转为社会组织,进一步丰富社会服务的资源,提升社会服务的质量,形成社会服务规模效益和社会治理合理格局,显得尤为迫切。

(二)加强社会规制的功能

社会治理通常包括社会性服务和社会性规制两大类产品[5]。而与社会规制直接关联的社会冲突、社会风险不同于经济风险,具有高发性、并发性、集聚性、无直接利益性、参与群体多面性等特征。社会冲突可以分为“高频率、低强度冲突”与“低频率、高强度冲突”两类,如果社会矛盾能通过理性协商来缓解,则可以“高频率、低强度互动”地缓和社会冲突的烈度。反之,如果不能通过“高频率、低强度的爆发”方式化整为零地解决,那么,则有可能通过“积零为整”方式发泄,社会面临“低频率、高强度”爆发的危机与困境。[6]

因此,社会治理要避免走过去社会管制、“花钱买稳定”的老路,不能简单地运用功利主义、拖延遮盖等方式处理问题,而应从解决、预防和发展的角度,重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面向分散化、原子化、个性化的城乡社区居民,开展更多更有效的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社区建设等工作,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面向刑满释放人员、司法矫治人员、吸毒禁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人员、艾滋病患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筹集社会资源,修复社会功能,自觉回归社会。同时,针对一些境外组织开展境内渗透,一些敏感人员自发组团结社,善于以机构应对机构、以项目应对项目,通过政府购买的扶持性政策、选择性目录、竞争性举措,拓宽主流组织运行空间,挤出非法组织生存空间,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三)培育社会组织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看,西方推崇的社会治理架构是结果,不是过程。构建社会治理体制,不能颠倒因果关系,忽视对这个制度本身的社会结构、各类支撑要素的培育。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手段和内容,以及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结社与团结的必然形式,放开对其准入、加强对其培育是加快社会治理的应有之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未来几年,社会组织登记量将会较快增长。

但是,登记不是目的,反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才是主旨。当前,部分行政性社会组织“当优不优”,无法满足日益多元的社会需求;部分垄断性社会组织“当让不让”,没有发挥应有之意;部分服务性社会组织“当活不活”,为民服务模式尚需重构。要让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悉尽其才,不能“只管生,不管养”,也不能“宁错杀,勿遗漏”,必须在开辟渠道、传输资源、优化环境等方面多下功夫。境内外实践充分证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源输送与项目扶持,具有明显的倍增和带动效应。这就需要我们坚定方向,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这一平台,既“输血”,又“造血”,分类梳理没身份、没条件、没能力、没意愿、没好意干的社会组织,将原本抓准入和退出“两头”的程序管理,转为抓项目指导、日常监管和优胜劣汰的过程管理,推动社会组织与管理机关更好形影相随,推动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和作用更好发挥,共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效果。


四、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委托代理-互容共进”的社会治理模式

当前,社会治理领域的改革是继市场治理领域改革之后的新一轮改革,涉及理念与思维的碰撞和争鸣。在社会服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模式,需要吸纳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创新理念,走出中国特色之路。

(一)探索建立委托代理的操作模式

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都是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彼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紧密联系起来。从项目来源和权利义务角度看,双方可构成委托和代理的关系。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佳机制、最优契约激励和规制代理人,政府购买服务亦可如此。

首先,建立健全需求瞄准机制。依托政府采购法律与预算管理制度,聚焦基本公共服务,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目录为核心,做好需求调查、主题凝练和目录编制。在操作上,建议既要把握党委政府工作重心、部门工作重点和年度预算盘子,摸清“由上到下”需求,也要重视社区调查、群众走访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议征求,摸清“由下到上”需求;既要根据财力确定购买科目和范围,做到“量体裁衣”,也要坚持救灾济贫扶老助幼先立,做到“雪中送炭”;既要履行“条”上职能,做实相关部门预算,也有发挥“块”上作用,鼓励以人群为线索打包设计项目;既要落实简政放权,尽量让渡空间,也要限定执法主体,杜绝“临时工”现象。

其次,建立健全契约管理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契约,不限于采购合同,既包括具有“要约”性质的规范文件、招标公告、项目指南和服务标准,也包括具有“承诺”性质的竞标标书、项目方案、组织章程和服务承诺。在操作上,建议服务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环节都应有所章法并按章行事。尤其要加强竞争性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例外,对只能从唯一方购买的,应向社会公示并无异议后,方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加强量化约束,及时与中标机构订立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区域、数量、质量及服务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理安排相关强制条款和例外条款;加强社会参与,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对服务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

再次,建立健全资源传输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服务项目获得的资源形式,既有财政资金划拨,也会有项目补贴、服务券支付、活动场地与设施提供等公共资源,还可能涉及基金会资助、企业捐助、机构配套自筹等社会资源,甚至也有境外资助的可能。在购买服务资源提供上,建议推行分类管理,视具体情况,确立按人头还是按项目购买服务,明确公共资金(含彩票公益金)所占额度、配套资金要求和成本支出上限,并对合法注册基金会、企业捐赠予以鼓励,对境外资助予以备案,适时探索银行金融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融资支持的可能。推行价格管理,允许社会组织根据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形成服务产品的合理价格、收费标准与人员薪酬,促进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推行时序管理,把项目实施、服务提供和资源使用的节奏和幅度一致起来,做好财政监督与审计,避免“事没做完钱已用完”、“事已做完钱还没怎么用”等现象发生。推行质量管理,健全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记录,做好意见搜集与反馈。推行信息公开,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审记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推行成果示范,加大对成效突出的案例宣传和项目示范,及时测算促进就业、反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政府购买服务“花小钱办大事”的正面舆论。

(二)探索建立互容共进的发展格局

从实然角度看,中国的社会组织无论规模还是实力,与公共组织、经济组织都有数量级落差,短时间内尚无法以“第三部门”自居,也间接导致当前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旺、合格供给少、竞争性举措和服务效果打折扣多等现实困境。从应然角度看,涉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促进相关组织发展,究竟是培养伙伴还是扶植对手的路线问题。因此,无论是为了提升购买服务的财政效能和社会效益,还是为了增强购买服务的治理意义与政治功能,都不能单纯地对社会组织“守株待兔”或“拔苗助长”,需要行之有效的基础铺垫、外围引导和环境营造,进而探索构建起新的政社关系与治理格局。

首先,建立健全培育机制。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有志之士创办社会组织,尤其要鼓励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壮大一线社会服务力量。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提供办公场所等孵化培育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服务机构发展,尤其要鼓励大学生在这方面就业创业。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其次,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坚持“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包容发展立场和善治立场,既给社会组织一定资源,也给社会组织相对空间,着力发展成为“伙伴”而非“伙计”或“掮客”关系。一方面,加快社会组织领域三部基本法规的修订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并立足简政放权、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具体行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的“三社联动”机制,尊重和鼓励社会组织自行开展方案设计、项目实施、人员自律和案主自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服务的主力作用、志愿服务的引领作用、公益慈善和社区团结的骨干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自上而下”组织由共益向公益转变,推动民办社工机构等“自下而上”组织由封闭向开放转变,影响和带动社会成员发挥公共精神、释放正能量。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专业督导和能力建设,引导素质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示范推广、人才培养、服务评估等延伸职能,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政策研究、试点、倡导与信息共享的平台,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参政议政、奖励褒扬中的名额与分量,畅通社会组织提供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建议的渠道,支持政府部门更好履职尽责,促进双方共同成长进步。

再次,建立健全淘汰机制。随着购买服务的规模扩大和过程规范,将更多的社会组织放进来,有益于近距离、实打实地将监管落于日常,更好起到扫描识别、防微杜渐、去伪存真、及时纠错、以儆效尤的效果。在积极构建购买服务的法律监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组织自律为一体的监管体系过程中,对操守不端的社会组织,可通过年检公示、等级评估、信用积分、末位淘汰、“黑名单”等方式,对其进行警示、帮教和惩戒;情节严重的,不再允许其及主要发起人参与购买服务项目,并依法处罚。

(三)探索建立中国风格的价值体系

社会治理及其参与主体的演进和发展与所在国家人文传统、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制度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社会变革有着与西方不同的背景、目标和动力,社会组织发展有与西方不同的根基、使命和路径,社会治理中的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与联系也不尽相同。因此,借鉴和引进国外相关治理理论、理念、制度和方法,需要我们认真把握中国本土的国情社情民情及人文背景、价值追求,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获得广泛认同的社会治理模式。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构建的过程,也是构建现代文明秩序的过程。在正确对待不同利益主体多元价值、多元文化基础上,急需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建立起知行统一、体现特色的社会组织领域伦理规则与核心价值观,让业内人员认可和遵循,让业外人员放心和尊重,实现“以物役人”向“以文化人”转变和凝聚。其中,有一条值得探讨和提出,那就是在中国设立和发展社会组织,终极价值目标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服务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大同。这个追求理应成为评判相关是非的红线标准,也正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终极价值和社会治理的核心追求所在。


注释:

[1] 关于社会福利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尺度和范围。上文中讲“市场经济的创造性客观支撑社会福利的拓展性”,所称“社会福利”是在中国语境下的针对孤儿、残疾人、孤寡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补缺型福利。此处在国际语境下所称“社会福利”,是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

[2] 参见Neil Gilbert、Paul Teeerl:《社会福利政策导论》,北京: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第4页。

[3] 参见(英)鲍威尔主编:《理解福利混合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4] 参见丰华琴:《从混合福利到公共治理--英国个人社会服务的源起与演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第5-13页。

[5] 参见何增科:《建立党政主导、多方参与、共有共享共建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中国社会报》,2014-1-10,第5版。

[6] 参见萧功秦:《超越左右激进主义——走出中国转型的困局》,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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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建设》2015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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