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丽:比特币监管:风险防范与信用重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7 次 更新时间:2016-04-0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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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丽  

【核心提示】中国比特币方兴未艾。比特币无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作担保,但是具有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相比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禁止比特币交易的严厉措施,瑞典、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监管与自律结合。 

比特币(bitcoin)是由开源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属信用介质,具有结算功能。但是,比特币存在去中心化、无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担保、监管空白等问题,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很大。如何兼顾金融创新、利用者保护和法律秩序维护,如何通过法律与自律,培育信用机制、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是比特币和其他新金融机制监管的重要议题,也是新金融机制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普惠、促进金融创新的制度保障。


多国政府不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

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3年12月底,欧盟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继法国、挪威和中国政府之后,向金融消费者发出警示: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和电子货币不同,不与金本位挂钩、无信用担保、币值不稳定、监管制度几乎空白;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购买、持有和交易,对交易平台稳定性依赖过深、风险较大。                  


监管比特币的法律风险与信用风险

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监管,须以其法律属性为依托,以银行和虚拟货币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为框架,随虚拟货币监管的推动而完善。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主要针对其法律风险;瑞典对比特币的监管则直指其信用风险,规定也更为严格。

美国和德国将比特币视为金融工具。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界定的货币服务行业包括五种形态,即支票出纳、旅行者支票、汇票、现金储值、货币转移业务。货币转移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的三方付款机制。2011年前,货币转移业务的界定相对狭窄,是指根据特定营业或事实,可转移给另一方的货币、基金或其他货币替代物。尽管货币替代物的提法,已经为虚拟货币在该条款中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但是比特币并不一定与特定营业相关,所以该规定具有局限性。2011年后,该规定做了修订,不再强调营业的概念。虚拟货币属货币替代物,正式成为该条款的内容。2013年3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进行规则修订,规定《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将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创设、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转移。该法采用金融服务法理念,将虚拟货币市场主体划分为管理者、交易者和利用者。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者是《银行保密法》的规制对象;而虚拟货币利用者,则不在该法规制范围内。

早在美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框架进行变更之前,德国也对金融工具概念做了相应调整。德国可能是最先规范比特币市场的国家。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督机构、德国中央银行以及德国金融部,于2011年将比特币界定为账户结算单位或私人财产,属金融工具。所以,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需要经过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管机构(BaFin)批准。

美国和德国承认比特币的金融工具性质,主要对管理者和交易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相比而言,一向对网络交易持谨慎态度的瑞典,对比特币的监管更为严格,除对比特币利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外,也通过对支付结算金融机构资本金和消费者保护基金的强制性要求,为比特币提供了信用支持。


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自律规则和参与者规则,也是比特币监管的重要方面。这两项依托于市场机制的规则,与比特币降低交易流程和成本、去中心化以体现经济民主的目标更为符合。自律和参与者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实现的条件是比特币管理者和交易者能够开发出信息集中和分析系统,检测大额不合规交易。该自律措施可以增加管理者和交易者的合法性、增加其信赖度、提高其竞争力;同时防止虚拟货币利用者和交易者,通过虚拟交易平台洗钱,以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比特币方兴未艾。比特币无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作担保,但是具有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相比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禁止比特币交易的严厉措施,瑞典、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监管与自律结合。

瑞典规范比特币交易平台,将其视为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金和消费者保护基金的强制性要求,引入担保机制,让比特币成为有信用基础的信用介质,同时规范比特币平台的设立、结构和运行;美国和德国将比特币视为金融工具,规范比特币注册、交易并防范犯罪;欧盟向消费者提示比特币风险类型及根源。这些监管措施都体现了法律对金融创新的引导和补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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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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