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道平:政府不可诱民入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2 次 更新时间:2016-02-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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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平  


原载1951年6月1日《自由中国》杂志第4卷第11期


在现行的金融管制法令下,有三大名目的金融罪:(一)买卖金钞,(二)套汇。(三)底下钱庄。这三项罪行,一经破获,都可能援用“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金融罪的严重性,在今日的台湾似乎仅次于匪谍罪。“治乱世用重典”,这种主张可否适用于现代化的法治时代,本文不拟讨论,即假定治乱世有用重典之必要,我们也得知道;“杀以止杀”,“刑期无刑”。政府以法令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从而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加以惩处,为的是警戒这种罪行之发生。如果在明示的严刑峻法之下,某种罪行已经有所警戒了,而政府中人反用种种串套欺诈,诱人入罪,再来逮捕惩罚,这样的作法,无论其所持的理由是什么,究不是一个正正堂堂的政府所应该容许的。但是,今日的台湾,在金融管制的法令下,居然就有这种诱人入罪的花样耍出!

诱人入罪的花样,起先,我们所听到的,只是在马路上做出来的买卖金钞的“罪行”。这种场合下被诱入罪的人,其罪不算大,被没收的台币或美钞,其数量也不可能很多,他们决不够格被称为金融市场的投机者;同时我们对于这班诱人入罪的人,均视为不肖的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份作恶而已,从未想到会有什么其他的背景或内幕。后来,传闻的事件多起来了;某甲被诱,犯了套汇罪;某乙被诱,犯了地下钱庄罪;某丙因与某甲或某乙偶然在一块碰头而被累入狱了。于是我们也就渐渐感觉到这种事态的严重,也就渐渐意识到这种花样或不免有复杂的背景或内幕,而不是几个外勤人员的个人罪恶而已。果然!到了最近,一件有计划而大规模的诱人入罪的金融案,已很具体地传遍台北了。案情是这样:本年三月间有人在土地银行开立一个户头,土地银行给这个户头的本票(本票通常都是见票即付的,但土地银行开给这个户头的本票,都是期票),于是这个户头就利用这种本票作抵押,到处以高利率向人借款,等到借贷成交的时候,经保安司令部一并侦破。案件是五起,人犯达二十余名,全部案款台币一百一十万元,抵押品都是土地银行的本票。这五件案子,经于五月一日由保安司令部军事检察官提起了公诉。

以上是这回事的表面经过和大略,如欲一究其内幕,我们觉得可从下面几点入手:第一、在土地银行开立户头的是什么人?就该行给这个户头开出的本票总额推算,则这个户头的存款额至少应该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万元;可是一个普通人怎么会有一百多万元的巨款摆在银行内?如果说该户可以透支,透支的限额是多少?大量的透支即是信用放款,信用放款是须要担保的;是谁担保?是哪个公司行号担保?或者是什么物品担保?而且在现行的金融管制办法下,银行信用放款已严格地被控制住,不是银行本身所可随意做的。第二,目前银行存款利率,最高的月息不过四五分。但这五件借贷案中,最高的月息达到二角六分,最低的也有一角二分。我们试想想,把一百多万元的巨款存在银行内每月不过生息四五分(姑假定其为最高月息),同时以存款换得的银行本票向别人抵押借款,而承担高到好几倍的月息,天下那有这样的大傻瓜做出这样的大傻事?第三,保安司令部军事检察官提出的起诉书,叙述到“犯罪事实”时,无一处提及借款人的姓名。借贷是两方面的行为,有贷者必有借者,在取缔高利贷的法规下,借者或不必构成犯罪,不在起诉对象之列,但在叙述借贷行为之发生和经过时,完全不提及借款人的姓名,似不免有故意掩避之嫌。

由于以上几个疑竇,自然会引起大家对于内幕的推究;推究的结论,是政府诱人入罪,至少是政府中某机关办事人员诱人入罪。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干?一个最“肤浅”的解答就是:依照金融案件提付奖金的办法,告密人的奖金是全部案款的百分之三十,承办单位的奖金是百分之三十五,如果一个案件的两项奖金,可由一个机关得到,则是全部案款的百分之六十五,这样的暴利而又不要本钱的生意,恐怕为民间任何投机生意所不及吧!

或者说,提付奖金,是承办这类案件的依法报酬,不是制造这类案件的动机,我们不可一味以坏意度人。主张制造这类案件的人是有相当理由的:他们认为,扰乱金融的罪行,是很难破案的;要破案非自己打进圈内不可;要打进圈内去,就要伪装、串套、和一切便利的手段;目的是对的,手段尽可不择。这种说法,似乎言之成理,其实是不通的。第一,我们姑承认制造这类案件的动机不是为的奖金,而是为的惩处投机分子,也就是说我们姑且承认目的是对的,但我们决不苟同“不择手段”的作风。天下事常因不择手段致引出更恶劣的后果来,比起不达目的还要坏。第二,我们姑承认打进圈内去是侦察和破获某种案情的必要技术,但也得有个前提,即在客观方面先有这个案情的存在,侦缉的人只是伪装参加其罪行,而不是以骗术诱人犯罪。以骗术诱人犯罪,其本身已构成犯罪行为。

我们对于这件事,固不必为被害人喊冤,被害人这一次虽属被诱犯罪,但他们当中总有少数人曾经扰乱过金融市场的;其余的人也未免利令智昏,有点咎由自取之处。但我们不得不认为严重的,就是“以信立民”的政治原则,到今天,政府中人还有未能严格遵守者,相反地,他们竟利用其权势闹出以诈使民的花样来!这种事体的影响,其恶劣和深远,远非民间少数投机者扰乱金融所可比拟。现在,这件事已闹得无可掩饰了,我们为着爱护政府,为着政府今后的威信,特在这里呼吁政府有关当局勇于检讨,勇于认过,勇于把这件事的真相明白公告出来,并给这次案件的设计者以严重的行政处分,这样才可以表示这次诱人入罪的案件,只是某些不肖官吏做出的,而不是政府的策略。同时我们还要向中央的及省级的监察机关呼吁,请他们彻底调查这次事件的详细内幕和责任,并督促政府适当处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为政者,监政者,以及我们论政者,都应该时时刻刻牢记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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