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顺新:河北正定广惠寺唐代玉石佛座铭文考释

——兼议唐代国忌行香和佛教官寺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2 次 更新时间:2017-08-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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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顺新  

【内容提要】 从河北正定广惠寺两尊唐代玉石佛像底座铭文可知:西侧佛像雕成后最初供奉于恒州龙兴寺,证明《唐会要》相关记载的正确;该佛像首次以实物形式证明,包括恒州在内的同、华等八十一州的国忌行香制度至晚于开元十五年(727)已开始实行;铭文所列开元十五、十六两年先朝9次国忌日,均以其在一年中的时序而非诸帝后的在位先后为序,反映了地方官在执行国忌行香制度时的实际运作;贞元十一年(795)西侧佛像因供奉该像的殿堂被毁,被临时迁至当寺(即恒州龙兴寺)食堂内安置,“都检校”龙兴寺“重修造”且出任龙兴寺寺主者为“开元寺僧智韶”,体现了中唐时期开元寺作为一州官寺,对于当州其他寺院佛教事务的管辖权力。

【关 键 词】唐代佛教/广惠寺/玉石佛像铭文/国忌行香/佛教官寺


河北正定广惠寺华塔(又名多宝塔)的塔心室中供奉着两尊唐代玉石降魔印佛像,[1]246-247这两尊佛像底座四周皆有铭文。其中西侧的佛座铭文,明确记载是为开元十五、十六两年(727-728)的国忌日而造。这也是目前仅存的惟一一尊因唐代国忌行香活动而雕造的玉石佛像。沈涛在《常山贞石志》中最早注意到这段铭文的价值并进行了初步考证。[2]420-422当地文物工作者也先后对铭文内容进行讨论。[3][4]然并未论及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即该铭文与唐代国忌行香及佛教官寺制度之间的关系。专门研究唐代国忌行香制度的相关论著似乎尚未注意到这些铭文的意义。①缘此之故,本文拟对这两尊佛像底座铭文所反映的唐代国忌行香和佛教官寺两项制度重新进行考释。

一、铭文录文

这两尊佛像底座铭文的录文最早见于沈涛《常山贞石志》卷8,题为《花塔寺玉石佛座题字》,其中缺漏讹误之处不少。[2]420-422此后,沈氏的部分录文又被收入陆心源《唐文续拾》,文字亦未作校对。[5]307近年来,由于华塔的修缮和对佛像保护工作的加强,在较好的灯光和技术条件下,当地文物工作者又相继公布了较为完整和可靠的铭文拓片图版和录文。[3]82-85;[4]59-60本文即以新公布的铭文拓片图版为基础,参考沈涛《常山贞石志》和当地文物工作者的录文,将铭文录文重新整理校订如下:

开元十五年,和私皇后四月七日忌,高祖神尧皇帝五月六日忌,太穆皇后五月廿一日忌,太宗文武圣皇帝五月廿六日忌。十八日。开(元)十六年,昭成皇后正月二日忌,和私皇后四月七日忌,高祖神尧皇帝五月六日忌,太穆皇后五月廿一日忌,中宗孝和皇帝六月二日忌。右已上九忌,同造玉石像一区,并光座举高九尺。朝请大夫、使持节恒州诸军事、检校恒州刺史、仍充恒阳军使萧诚,宣义郎、守恒州长史、上轻车都尉卢同宰,朝请郎、行参军、摄司功崔谦。专检校法师僧金藏、都维那僧贞演、寺主僧道秀、上坐僧玄明。贞元十一年三月廿八日,移此功德于食堂内安置。都检校重修造、寺主开元寺僧智韶、上座僧道璨、都维那僧惠钦、典座僧幽岩。(以上西侧佛像铭文)

像主:宿卫杜玄封,卢龙镇[将]邓令琬,鄜州司马宋善庆,云骑尉李思贞、和处赟,云骑尉裴利贞、赵成琪,云骑尉王怀信、孙履容、房方闼、蛇仁昉、王元龙、王虔贞、李奉璧、班怀安、宋崇宪、张知什、胡处宾、蛇行果、张义哲。故殿中侍御史孙石慎独,妻巨鹿魏氏一心供养。前邑主僧元安。像主:上柱国杜芝松。像主:录事王法意,云骑尉王满足,骁骑尉李玄运,云骑尉李知机,将仕郎裴复[礼],上柱国房义玄,云骑尉房师廓,太尉郭善生,邓州司马韩文集,国子明经、登仕郎邓思忠,梅州□□房□□。乡长房彦征,都维那蛇名立,乡长侯玄度、孙石师、赵行安、王德宝、王定安、段元礼、宋大师、宋秤意、石元翼、张待封,上护军和行奴,录事房武定,录事胡重义。重修像主:孔庭俊,妻李观音,男万荣、万兴,女贵娘,魏和顺。施主阎四娘。助修功德主:张峻,男庭玉、庭愚等,云骑尉石贵宾。龙兴寺上座僧金藏敬造供养。像主:云骑尉房文远,邑人郭义威等,宿卫房行期,云骑尉王义褒,游击将军房元□,前任相王府典[藏]、云骑尉房虔旭,真定县录事王崇起、房思道、王行敏、韩思训、侯仁太、石游迥、宋知礼、段玄封、□思贞、□龙树。(以上东侧佛像铭文)

其中,西侧玉石佛座铭文可分为两部分:“开元十五年”至“上坐僧玄明”为第一部分,主要记载开元十五、十六两年(727-728)检校恒州刺史萧诚及僚佐与当地僧界大德为先朝九次国忌日雕造玉石佛像之事。“和私皇后”当即中宗和思皇后,盖系笔误;“开十六年”当即“开元十六年”,铭文中省略或漏刻了“元”字。而此句之前的“十八日”三字无论从字体大小,还是书法风格,均可判断为后人补刻,与第一部分铭文内容并无关系。第二部分为“贞元十一年”至铭文结尾,记载贞元十一年(795)三月廿八日西侧玉石佛像因故被转移供养之事。东侧佛座铭文则详列当地僧俗两界的供养人名单,除其中两处可资考证外,其余均与本文主旨关系不大,故以下主要就西侧佛像底座铭文展开考释。

二、铭文考释

(一)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与开元二十七年以前同、华等八十一州的国忌行香寺观

沈涛在《常山贞石志》卷8《花塔寺玉石佛座题字》录文之后最早考证了该铭文内容。沈氏著录此佛像云:“开元十六年造。今在正定府城内花塔寺塔上。”他敏锐意识到:“右佛座题诸帝后忌辰有云‘开十六年’,即开元十六年也。考唐制,外州遇国忌日定一寺一观行香设斋,知此像由国忌行香而造。像座仅题开元十五、十六年国忌者,当是开元十五年以前向不在此寺设斋,像成于十六年,故止书十五、十六两年也。”[2]420-422

至于考释文字中的“此寺”究竟指代何寺,则并未深究。从行文逻辑看,沈氏似乎认为“此寺”即清代“正定府城内花塔寺”(即今正定广惠寺)。而“此寺”正是这两尊佛像最初的供奉地点,也是了解开元中期国忌行香礼仪举行寺院的关键。对于这个问题,后世的研究者或认为“佛像原在开元寺,贞元十一年移至广惠寺多宝塔中”[3]84;或认为“佛像当初的供奉地点不可知”[4]62。

其实,铭文中已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西侧佛座铭文中有“专检校法师僧金藏”,而东侧佛座铭文中有“龙兴寺上坐僧金藏敬造供养”。西侧佛像铭文有明确纪年,可以准确判断其造于开元十六年。东侧佛像底座铭文无纪年,但沈涛认为“亦当前后数年中所造”,理由是“南面题名有张知什,考唐《北岳神庙碑》阴开元二十三年崔镮纪段使君德政,定州官属题名有市令张知什,时代相近,当即一人。此刻知什不列衔其为市令,尚在造像之后,则像造于开元中无疑矣。”沈氏此说可以信从。后世学者从佛教造像的艺术史角度也证实了沈说的正确。[1]246-247因此,可以肯定,东侧的佛像乃是龙兴寺上座僧金藏劝募而造。这两尊佛像的造像时间仅相隔数年,故可推知,西侧佛座铭文中的“专检校法师僧金藏”,与东侧佛座铭文中的“龙兴寺上坐僧金藏”当即一人,僧金藏应隶籍当时的恒州龙兴寺无疑。至此,这两尊佛像(尤其是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问题便迎刃而解:当在恒州龙兴寺。

此前学者之所以无法判断两尊佛像最初的供奉地点,可能主要受两点因素影响。其一,西侧佛像铭文中“专检校法师僧金藏、都维那僧贞演、寺主僧道秀、上坐僧玄明”一句,并未标明此四僧所属寺院。其实,正因为此四僧皆为龙兴寺僧人,而此像又是当寺僧人金藏专门负责雕造事宜,都维那、寺主与上座三僧正是龙兴寺“三纲”,佛像造成后又供奉于龙兴寺,自然无需再画蛇添足,加以标示。其二,可能是受到《唐六典》相关记载的影响。《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

凡国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以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观、一寺以散斋,州、县官行香。应设斋者,盖八十有一州焉。(以下为小字注记,详列八十一州州名,此处从略。)[6]127

《唐六典》撰成于开元十年至开元二十六年,这段记载反映的应是开元时期的国忌行香制度无疑。②恒州正位于“八十有一州”下小字注记中所详列的诸州名单中。可知,恒州是当时唐中央规定的可以合法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81州之一。但这段记载并未说明81州之外诸州的具体行香寺、观。故即使沈涛在《常山贞石志》中考定两尊佛像雕造时间前后相去仅数年,且铭文中的“僧金藏”当即一人,亦无法准确判断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为恒州龙兴寺。

《唐会要》卷50的记载可补此不足:

(开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祠部奏,诸州县行道散斋观寺,进式,以同、华等八十一州郭下僧、尼、道士、女冠等,国忌日各就龙兴寺、观行道散斋,复请改就开元观、寺。敕旨:“京兆、河南府宜依旧观、寺为定,唯千秋节及三元行道设斋,宜就开元观、寺。余依。”[7]1030

祠部所奏式中清楚表明,在开元二十七年之前,同、华等81州(即《唐六典》所云“八十有一洲”)的国忌行香仪式在当州的龙兴寺和龙兴观举行。开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时间节点。开元二十六年六月一日,玄宗敕令两京天下诸州设立开元观、寺各一所。祠部的奏请时间正好是开元官寺(观)设立即将一周年之际,显然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奏请的内容是将同、华等81州此前由龙兴寺、观负责的国忌行香仪式转由新设立的开元官观、寺承担。玄宗的敕旨首先规定长安、洛阳两京所在的京兆、河南府的国忌行香寺观一仍其旧,继续在此前的寺、观举行;又为两京的开元观(寺)赋予千秋节及三元日行道散斋的功能。最后同意了祠部的奏请,即自开元二十七年起,将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仪式由此前的龙兴寺、观改由新设立的开元官观、寺负责。地方81州国忌行香礼仪的举行地点在开元二十七年的这一变化,实际上标志着唐代地方诸州的佛教官寺地位由龙兴寺向开元寺的转移。③

(二)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制度始于何年

《唐会要》所载祠部进式虽可帮助我们进一步确证两尊(尤其是西侧)佛像的最初供奉地点为恒州龙兴寺,其中虽表明开元二十七年之前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仪式在当州龙兴寺、观举行,但并未提及这81州在龙兴寺、观举行国忌行香礼仪始于何时。传世文献中亦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记载。那波利贞先生曾推测唐代天下诸州的国忌行香制度应始于开元五年(717)至开元末年之间的某一年。[8]47梁子先生则认为始于德宗贞元二年(786)[9]200-201西侧佛像铭文的纪年则明确显示:至少从元十五年(727)开始,恒州已在当州龙兴官寺举行国忌行香仪式。据此可知,包括恒州在内的国、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制度至晚于开元十五年已始实行。

(三)铭文中的国忌日排序及其遗漏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铭文中先朝帝后忌日排序与反映开元时期制度的行政法典《唐六典》所载并不相同。西侧佛座铭文中开元十五、十六两年的国忌日排序,是按照诸国忌日在一年中的时间先后顺序,而非诸帝后在位顺序排列。而《唐六典》中记载的国忌日排序则是以类相从,首先是玄宗之前的4代10位祖先,即高祖夫妇、太宗夫妇、高宗夫妇、中宗夫妇和睿宗夫妇;其次是追赠的高祖之前的四代远祖,即八代祖宣皇帝夫妇至五代祖元皇帝夫妇;最后是追赠的孝敬皇帝及其哀皇后。[6]127。《唐六典》中规定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诸帝后也是唐高祖夫妇至睿宗夫妇,严格按照其在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再看天宝年间的情况。敦煌文书P.2504记载了天宝时期的国忌日及其相应的礼仪制度。陈祚龙先生将其定名为《“国忌”日历表》,认为其性质是通行于玄、代二宗之间的“官书”,用途在于帮助四民和寺观当局记忆清楚。[10]166-167刘俊文先生则认为该表是《天宝令式表》中的《祠部新式》,反映的是天宝元年至天宝十载之间的国忌制度。[11]178-185唐耕耦先生也认为该文书反映的是玄宗天宝时期的国忌礼仪制度。[12]377无论如何,该文书是当时的“官书”则无可置疑。其中所载唐代诸帝后忌日顺序完全按照诸帝后在位时间顺序排列,从八代祖宣皇帝一直排到睿宗皇帝和昭成皇后,最后才附以章怀太子和未即位而追赠的让皇帝与孝敬皇帝及其哀皇后。这样的排列十分规整,应是当时官方法定的国忌日排序。

对照可知,开元十五、十六两年恒州龙兴寺玉石佛座铭文的国忌日排序与《唐六典》和敦煌文书《天宝令式表》之“祠部新式”所载国忌日排序差别很大。个中原因,可能在于,《唐六典》和天宝《祠部新式》乃是国家法典所系,自应严格按照诸帝后的在位时间为序,但佛座铭文则是地方当局在实际执行国忌行香制度过程中的产物。地方诸州显然只能按照诸帝后忌日在一年中的时序排列,否则无从执行。

这一推断可得到两种敦煌文书的印证。一种是S. 6537v第十四部分郑余庆《大唐新定吉凶书仪》之《祠部新式第四》,载有高祖、太宗,以及肃宗至穆宗国忌日及相应礼仪,[13]183-184其中的国忌日排序即严格按照诸帝后的在位先后顺序排列。另一种是P. 2984v第二部分,被冯培红先生定名为《唐龙纪元年(889)唐朝十帝及顺圣皇后忌日并所在寺院僧人名》,其中十帝分别是:顺宗、穆宗、德宗、宪宗、僖宗、肃宗、睿宗、懿宗、宣宗、敬宗,十帝排序亦为忌日时序,而非在位时间顺序。[14]294-295据冯培红先生研究,该文书应是张氏归义军时期敦煌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真实记录。由此可见,官方法典中的国忌日排序严格按照诸帝后的在位时间排列;而地方官在执行国忌行香制度的过程中,则只能按照诸帝后忌日在一年中的时序依次举行。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官方的制度性规定,后者则反映的是具体实践的记录顺序。

对于铭文中何以只记开元十五、十六两年的国忌日,沈涛的解释是:“像座仅题开元十五、十六年国忌者,当是开元十五年以前向不在此寺设斋,象成于十六年,故止书十五、十六两年也。”[2]420-422

这个解释并不合理,原因沈氏自己已经意识到了,即“惟诸忌中独不书文德皇后与高宗、则天、睿宗忌日,不知何故?”即使如沈氏所言,开元十五年以前的国忌行香不在“此寺”(沈氏认为即清代正定府城内花塔寺)进行,铭文所列的诸帝后忌日亦不应有缺。与此同时,高祖、太穆皇后、和思皇后的忌日却又在铭文中连续两年重复出现。殊不可解。不过,与此相类,敦煌文书《唐龙纪元年(889)唐朝十帝及顺圣皇后忌日并所在寺院僧人名》中诸帝后之国忌日同样多有遗漏。[14]294-295尽管如此,铭文中缺少“文德皇后与高宗、则天、睿宗忌日”,确实无法解释。

(四)恒州国忌日造像活动的参与者

铭文所列为“右已上九忌,同造玉石像一区”的参与者,即恒州刺史及其僚佐与当州龙兴寺僧人。这些参与者中,除僧金藏外,只有恒州刺史萧诚与长史卢同宰可考。

关于恒州刺史萧诚,沈涛《常山贞石志》已指出,《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萧氏齐梁房有萧诚,虢州刺史。[15]2280郁贤皓先生认为:“按开元十五年萧诚为恒州刺史,其刺虢当在此后。”[16]815郁先生所论可信,恒州只是开元时期普通上州之一,而虢州则是十望州之一,按照一般的迁转顺序,应是先刺恒州再转虢州。唐御史台精舍题名中有“萧诚”。[17]67观其前后题名任“监察御史”的时间,均在开元四年至开元九年之间,可知当即一人。萧诚在外任恒州刺史之前曾任监察御史,④开元十五、十六年任恒州刺史,此后又转任虢州刺史。

关于恒州长史卢同宰,传世文献中也留下了其此后的三段履历。《淳熙严州图经》卷1《贤牧题名附题名》云:“卢同宰,天宝元年六月二十八日自易州刺史拜。”[18]4299表明卢氏在天宝元年之前已经升任易州刺史。宋代严州即由唐代睦州改名而来。天宝元年,卢同宰又自易州刺史转任睦州刺史。开元时期易州只是河北道中州之一,刺史正四品下。卢氏在担任易州刺史之前应当还至少有过一任某下州刺史的经历。睦州则是江南东道的上州之一。这也属于正常“循资格”的迁转。天宝三载前后,鉴真大和尚前往天台山途中,路经明州,“州太守卢同宰及僧徒父老迎送,设供养,差人备粮送至白社村寺”[19]58对于鉴真大师一行迎送、设供养、差人备粮送行等举动表明,卢氏极可能是一位虔诚的佛教信徒,开元十六年在恒州龙兴寺玉石佛座铭文中的题名可能不只是例行公事,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与其信仰有关。

(五)贞元十一年移像与中唐恒州的佛教官寺

据铭文可知,西侧佛像材质并非普通石材,而是玉石,且“并光座举高九尺”。按照唐前期每尺平均约29.6厘米计,[20]207则此像通高约为266.4厘米。此像雕成后最初供养于恒州龙兴寺。如此珍贵且雄伟的佛像,本应供养于龙兴寺内规格较高的殿堂,何以会被移至“食堂内安置”?此点颇耐人寻味。而且按照佛教造像铭文的行文习惯,若是正式移动某尊佛像,一般均使用“供养/供奉”,而不大会用“安置”。“安置”一词透露出此次佛像移动具有临时性质,而非长久之计。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除非一种可能:即原来供奉此佛像的殿堂被毁,不得已才将此佛像临时移至“食堂内安置”。此点推测可得“都检校重修造、寺主开元寺僧智韶”一句的证实。正因龙兴寺内此前供奉该佛像的殿堂因故被毁,方需“重修造”。修即修葺,造是新建,“重修造”显示,原来供奉此佛像的殿堂损毁严重,需要重新修建。

僧智韶的法号之前所以标明其为“开元寺僧”,乃是因为其负责“都检校重修造”之寺为龙兴寺,而智韶为开元寺僧,故须标明,以示区别。既如此,便可清楚:所谓贞元十一年(795)“移此功德于食堂内安置”之食堂实为龙兴寺食堂,而非开元寺食堂。若是开元寺食堂,则需在食堂前加“开元寺”以示区别。

何以由开元寺僧智韶全面负责(都检校)龙兴寺的“重修造”事宜,则当与开元寺设立后取代龙兴寺成为一州之官寺,获得当州的官寺地位有关。台湾学僧释东初已指出:“凡僧正皆住开元寺,开元寺为州之代表寺院。”[21]245州僧正负责管理一州的佛教教事务。由隶籍于恒州开元寺的僧智韶出任当州龙兴寺的寺主,并“都检校”龙兴寺的“重修造”工程可能正与此有关。西侧佛座铭文中最后一句“都检校重修造、寺主开元寺僧智韶,上座僧道璨,都维那僧惠钦,典座僧幽岩”可证此说。此前的研究中,有人将此句标点为“都检校重修造寺主、开元寺僧智韶……”[4]60这样理解并不正确。寺主、上座、都维那正是当时恒州龙兴寺的三纲,在类似题名中缺一不可,例证之一即该铭文前半部分亦列有开元十六年造像时的龙兴寺三纲之名。典座则是寺院中负责僧众床座及斋粥等事的僧职。至于作为贞元时期恒州官寺的开元寺是否也是当州僧正的住寺目前还无从考证。

此前,有不少学者误以为“食堂”一词有“堂塔”之意,遂认定铭文中的“食堂”即今广惠寺华塔(又名多宝塔)的塔心室,[3]84;[4]62并由此推断广惠寺华塔建于贞元十一年之前,这两尊佛像在贞元十一年被从他寺移入塔中供养。[22]37其实,这是误解了丁福保所编《佛学大辞典》的体例。该辞典与其他佛学辞典不同,在解释每个名词之前,先对该词的属性类别进行区分,并用括号标示在正式的词义解释之前。如“食堂:(堂塔)又云斋堂。《象器笺》二曰:‘禅林僧堂本食堂也,食堂即斋堂也。’……”[23]180故“堂塔”仅表示“食堂”一词属于编者界定的“堂塔”类名词,而非意为“堂塔”,食堂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斋堂而已。又如该辞典对行道的解释:“行道:(仪式)为敬礼佛而向佛右方周围旋绕也。”[23]1621-1622显然,不能认为“行道”就是“仪式”之意,而只是属于仪式类。

既如此,铭文中的食堂乃是指恒州龙兴寺食堂(即斋堂),此段铭文意为:由于原来供奉这尊佛像的龙兴寺殿堂因故被毁,故将该佛像于贞元十一年被临时转移至当寺食堂(即斋堂)安置。这段铭文的内容与现今供奉此佛像的广惠寺华塔(又名多宝塔)无涉,自然不能依据佛座铭文上的纪年判断华塔(又名多宝塔)的始建年代。

三、结语

河北正定广惠寺华塔(又名多宝塔)的塔心室中保存有两尊唐代石雕佛像,其中的西侧佛像,是目前所见仅存的惟一一尊唐代因国忌行香活动而雕造的玉石佛像。东侧佛像虽无法断定与唐代的国忌行香有关,但其中的文字为我们考释相关制度也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线索。更重要的是,西侧佛像的底座上留下了记载开元十五、十六两年恒州举行国忌行香礼仪的重要铭文。

考释铭文可知,西侧玉石佛像乃时任恒州刺史萧诚及其僚佐与当州龙兴寺三纲等主要僧人为先朝帝后9次国忌行香而造。该佛像首次以实物形式证实了《唐会要》卷50记载的正确,即开元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前,同、华等81州的国忌行香礼仪在当州龙兴寺(观)举行,由龙兴寺(观)负责,地方官员亦参与其中。铭文中所记开元十五、十六两年的9次国忌日也清楚地表明,同、华等地方81州的国忌行香制度至晚于开元十五年已开始实行,恒州正是《唐六典》所载81州之一。

铭文所记的国忌日排序亦与《唐六典》、敦煌文书《天宝令式表》之《祠部新式》以及《大唐新定吉凶书仪》之《祠部新式第四》所载先朝帝后的国忌日排序不同。铭文中的国忌日排序以诸帝后忌日在一年中的时间顺序排列,而《唐六典》和《祠部新式》等法典和官文书则严格按照诸帝后的在位时间排序。由此可见,官方法典中的国忌日排序严格按照诸帝后的在位时间顺序排列;而地方官在执行国忌行香制度的过程中,则只能按照诸帝后忌日在一年中的时序依次举行。

贞元十一年,西侧佛像因原来位于龙兴寺内供奉此像的殿堂被毁而被临时迁至当寺食堂(即斋堂)安置,“都检校”龙兴寺“重修造”且出任龙兴寺寺主的僧人为“开元寺僧智韶”,体现了中唐时期开元寺作为一州官寺,对于当州其他寺院佛教事务的管辖权力。铭文中的“食堂”实指恒州龙兴寺食堂(即斋堂),与今华塔的塔心室及华塔的始建时间无涉。

注释:

①主要研究成果有:[日]中村裕一《中国古代の年中行事》第4册《冬》,(东京)汲古书院2011年版,第561—578页;[日]古濑奈津子《遣唐使眼里的中国》,郑威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3页;陈祚龙《唐史散策》之一《关于玄、代二宗之间通行的“国忌”日历表》,《大陆杂志》1976年第4期;刘俊文《天宝令式表与天宝法制——唐令格式写本残卷研究之一》,载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8—185页;严耀中《从行香看礼制演变——兼析唐开成年间废行香风波》,载《论史传经:程应镠先生纪念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163页;梁子《唐人国忌行香述略》,《佛学研究》2005年年刊,第119—208页;冯培红《敦煌本〈国忌行香文〉及其相关问题》,《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295页。

②关于《唐六典》的性质及其在开元时期是否得到执行的问题,笔者采用严耕望先生的观点。参见严耕望《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严耕望史学论文集》,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405页。

③唐代曾在高宗乾封元年(666)、武周天授元年(690)、中宗神龙年间(705-707)、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先后4次在天下诸州设立佛教官寺,即大云寺、龙兴寺和开元寺等(高宗所设官寺并非统一命名)。从理论上讲,在开元官寺设立之后,每州的4所官寺不可能同时拥有官寺地位。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国忌行香仪式举行地点由龙兴寺(观)转至开元寺(观)正是这种佛教官寺地位转移的一种重要表征。

④唐代前期御史出外任州刺史是一种常见的迁转途径和现象。睿宗初年,宋璟就曾自御史大夫外任睦州刺史,事见《旧唐书》卷100《宋璟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 03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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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安)2015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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