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光、周师:论马克思的权力异化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8 次 更新时间:2016-01-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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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光   周师  

【摘要】与学术界普遍将权力异化视为权力的私人化或私有化不同,马克思从社会群体(主要是统治阶级)和个人相结合及社会制度和个人道德品质相结合的角度对此提出了全面的看法,认为权力异化是人的异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权力发展到阶级社会时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变为控制、奴役人的异己力量的现象,它虽然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品质有关,但更与特定社会制度有关。就其表现而言,权力异化包含着权力主体异化、权力本质异化和权力活动异化三个层面。

【关键词】马克思/公共伦理/权力异化/权力主体异化/权力本质异化/权力活动异化



权力异化问题是公共伦理或者政治伦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涉到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品质和政府的道德责任。在民主社会里,这一问题不仅是人们敏感的现实生活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国内外学者普遍地认为,权力异化问题主要是甚至只是权力的私人化或者私有化的问题,是权力行使者的个人道德品质问题,有人甚至认为它只是官员腐败问题。马克思对此问题则有更为宏大、更为深刻、更为全面的看法,既从社会群体(主要是统治阶级)和个人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探究,又从社会制度和个人道德品质相结合的角度予以揭示,认为权力异化是人的异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权力发展到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变为控制、奴役人的异己力量的现象。迄今为止,虽然有学者在其研究中涉及了马克思的权力异化思想,但是,他们往往是从权力行使者及其道德品质角度而非从剥削阶级社会的社会制度角度进行研究的,没有发现马克思的权力异化思想主要是从特定社会制度角度来予以阐发的,也没有勾勒出马克思权力异化思想的全貌。在我们看来,马克思的权力异化思想是其异化思想及公共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丰富,仅就马克思对权力异化的表现的看法而言,权力异化就包含着权力主体(“谁的权力”)异化、权力本质(“权力为了什么”)异化和权力活动(“权力如何行使”)异化三个层面。


一、权力主体的异化

权力是什么?以往人们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在当代社会里,人们基本上是从政治关系,准确地说,是从权力关系的角度来予以理解的。当代人普遍地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为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意志和行为的能力;也有人认为,权力只有在其行使中才会存在。对权力的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至少是过于简单、片面的。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很少有比权力更复杂的事物,也很少有像权力那样经常被粗劣地简单化了的事物。”[1](P30)在马克思看来,只从政治关系或者权力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力在理论上是很肤浅的,即使是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也需要联系经济基础才会得到准确的理解。事实上,权力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既是人类所创造的,又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并且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权力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它之所以必然会在原始社会里出现,是因为,其一,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是人的关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共同体总是有公共事务必需处理,总要进行共同的活动,于是,它必定会产生处理公共事务和组织共同活动的权力。这就是说,“产生权力的唯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人们共同生活于一处”[2](P201)。其二,在人类社会历史的早期,人们首先要解决“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问题,是人类的生存问题。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或者说资源极为有限的限制,人们必定会产生对生产和生活资料进行合理调节和分配的需要。要进行这样的调节和分配,社会就必定会需要某种手段或者工具,这样的工具就是权力。马克思和恩格斯经过研究后得出,人类早期的权力主体是由特定部落(或者氏族组织)的全体成员推选出来的,而且他的权力是受部落全体成员监督和制约的。此时的权力主体与部落其他成员几乎没有什么两样,与其他成员一样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共同享用部落全体成员们共同劳动的成果,没有任何特权。就此而言,他就是部落全体成员的“公仆”或者“勤务员”。可见,权力的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权力的道德使命是为了维持人的关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的生存发展的,是为了用来调节生活资料的分配的。在此意义上,权力是属于所有人的,是具有公共性的,可以称之为“公共权力”。

然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整个社会生产的物质产品不断增多,除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之外,这时的生活资料开始有了剩余。这一方面为社会分工即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分离奠定了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出现了专门的管理者阶层,他们脱离生产而成为专事管理的权力主体;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剩余的生活资料被部分人占为己有、贫富分化和私有意识的出现。在此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取其生活资料或者攫取更多的私有财产而相互争斗,为了缓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不让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秩序,国家权力(或者称为政治权力)便应运而生。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而便成为了权力主体,它凭借着国家的各种资源和强制力量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

权力从公共权力演变为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其道德使命由维持人类的生存发展变成了通过控制整个社会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虽然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在外观上仍然具有公共性,但是,它却变成了“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3](P189)。可见,权力异化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与权力具有“政治性质”有着内在联系。

权力异化表现在各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权力主体的异化上。权力主体的异化,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畸变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4](P196),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异化

权力主体可以区分为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两种,前者涉及权力的来源问题,后者涉及权力的运行问题,两者应该是内在一致的,事实上,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前,它们的确是如此。然而,在权力的来源问题上却存在着权力“神授”论、“君授”论、“民授”论、“抗争”论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不仅表明各自考察权力的视角不同,而且意味着它们对权力的性质尤其是其道德性质作出了有所区别的甚至根本对立的规定。毋庸置疑,马克思是一个彻底的“民授”论者或者人民主权论者。在他看来,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主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5](P37),既肯定了权力“民授”的道德合理性(它不同于社会契约论者所主张的权力“民授”的道德合理性),这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权力在原始社会里就存在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3](P100),又否定了权力的其他来源的合法性和道德合理性。然而,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权力的来源和运行在道德上的内在一致性被无情地消解,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在人格和地位上的平等性遭到破坏,他们在利益上的对立被突显出来。此时的权力虽然仍然有可能被人民所赋予,但是,权力的行使者却在社会地位上变成了超出普通民众的上层人物,倒过来变成了人民的统治者、奴役者和压迫者,由原来的服务社会的勤务员变成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主人”,具有公共性的权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私有化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中所设立的由氏族组织的公共权力发展而来的“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3](P190)。在马克思看来,权力的私有化或者私人化,并非只有当今学者们所关注的官员(或者官员群体)将权力私有化,更为重要的是权力被统治阶级私有化。权力被统治阶级私有化,一方面,在其实质上就是权力主体异化的制度化。这意味着统治阶级一定且必需通过制定制度来确保自己的权力主体地位,维护自己的利益。马克思认为,这种制度化表现为不同的历史形态。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权力主体异化的制度化的演变过程,指出,“所有制形式”先后经历了“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几个阶段,与此同步,权力主体异化经历了“父权制的部落首领”“管辖”“部落成员”的权力、公民支配奴隶的权力和“贵族”控制“农奴”的制度形态,虽然在权力主体异化的范围及程度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同,但是,它们尤其是后两种权力主体异化的制度化形态却具有相同之处,即“封建结构同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者阶级”[6](P522)。另一方面,它使官员将权力私有化成为可能。这就是说,正是因为权力被统治阶级私有化,官员才会变成人民的异己力量和奴役者。在将巴黎公社政权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进行比较中,马克思揭露了权力在资产阶级手中的异化及由此而必然造成其官员将权力私有化:“公社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公社能使他们免除乡警、宪兵和省长的残暴压迫,能用启发他们智慧的学校教师去代替麻痹他们头脑的教士”[4](P161)。

2.权力行使者自身的异化

在马克思的公共伦理视野中,被人民赋予权力的权力主体应该通过合理地行使权力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的幸福和根本利益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实现人的自我价值,体现人生的真正意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权力行使主体一旦掌握了权力,往往就成了“权奴”。这就是说,权力本来是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工具,可是,它一旦被权力行使者所掌握和使用,就在事实上与权力的所有者相分离,变成了权力行使者手中可以随意支配的玩物,权力行使者摇身一变,似乎只有自己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体,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奴役他人,并因此而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正是因为不能正视权力,不能正确行使权力,权力行使者就会以追求权力为目的,最终被权力所奴役,成为权力的奴隶。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者自身之所以会异化,是因为他借助权力就可以得到诸如金钱、地位、美色、权势、尊敬甚至是个人崇拜等被人们普遍认为有价值的所有东西。由于权力具有巨大的魔力,因此,“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就“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不相让的党派和冒险家们彼此争夺的对象”[4](P152)。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者对权力的这种态度,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权力拜物教。而拜物教正是异化的代名词,权力拜物教本身就意味着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者自身的异化。这种异化导致权力的掌握和行使者终其一生追求权力,追求更高的权力,为了权力可以不择手段,深陷于权力欲望的泥淖中而不能自拔,更有甚者,因为滥用或者误用权力而身败名裂,失去自由,为权力所害。


二、权力本质的异化

权力的本质,也可以称之为权力的实质,它涉及的是权力“为了什么”或者“用来做什么”的问题。在很多人看来,权力就是一个人对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予以影响、支配和控制,就是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命令。马克思并不简单地认同这种看法。他认为,权力只是一种工具,它是社会中的所有人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工具,其目的或者本质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随着权力由公共权力演变为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权力的本质就发生了异化,由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异化为谋取特殊利益。由于在阶级社会里,特殊利益实际上涉及到特殊个人的利益和特殊阶级的利益,因此,权力本质的异化就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被官员用来谋取私人利益,其二是权力被统治阶级用来谋取自身利益。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本质的异化,并非只有大部分人所认为的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即权力的私人化或者私有化),同时还在于统治阶级凭借手中的权力来谋取自身的利益,相对而言,后者明显地表明了权力本质异化的社会性和制度性。

1.权力被官员用来谋取其私人利益

对于大部分人所聚焦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权力本质异化现象,马克思也是承认的。首先,官员利用权力通过牺牲他人利益来谋取其私人利益。人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里,人性总是具有阶级性。这就决定了,作为统治阶级的官员,总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代理人而出现的,总是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因此,他不可能是所有人的“全权代表”,不可能是如黑格尔所说的充满“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的公正者,不可能成为真正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的“国家代理人”,不可能承担对所有人的责任。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时就已经发现,封建官僚之所以不可能真正承担起解决摩塞尔地区酒农的贫困问题的责任,就是因为他们要通过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来最大程度地攫取社会财富,要承担对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责任。隐藏在这种责任转移背后的深刻动机,“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追逐高位、谋求发迹”[7](P60~61)。因为,这些官员明确地意识到,只有通过借助权力来承担对统治阶级的责任,实现统治阶级对社会财富的攫取,才能谋取到自己的私人利益。于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国家目的(或者统治阶级的目的)与官员的私人目的、国家利益(或者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官员的私人利益实现了同一。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在官僚政治中,国家利益和特殊私人目的的同一是这样确定的:国家利益成为一种同其他私人目的相对立的特殊私人目的。”[7](P61)这就意味着,当官员用权力来谋取其私人利益时,他就必定会罔顾共同利益,必定会以牺牲被统治阶级所有成员的个人利益为代价。

其次,官员利用权力通过制定制度等方式来谋取其私人利益。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反复提到了“因被基佐弄得长期没官做没财发而满腹愤懑的梯也尔”。梯也尔“为了使法国避免即将来临的财政崩溃而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给自己规定了300万法郎的年薪”,“他在多年的政治生涯中,从来没有办过一件哪怕是极微小的稍有实际好处的事情。梯也尔始终不忘的,只是对财富的贪得无厌和对财富生产者的憎恨。他第一次当路易-菲力浦的内阁首相时,穷得和约伯一样,而到离职时已经成了百万富翁。……他曾在众议院中被人公开指责侵吞公款”[4](P138)。在此,马克思分析了官员利用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多种方式,一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如建立工薪制度来提高自己的年薪,二是通过隐秘的、不合法的方式“侵吞公款”。诸如此类的方式,表明了有的官员“对财富的贪得无厌”,因此而不会做一件对所有人“哪怕是极微小的稍有实际好处的事情”,权力的本质因此也发生了异化。

2.权力被统治阶级用来谋取自身利益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明的工具,权力是用来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的,是通过组织公共生活、管理公共事务来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的,是为了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发展的。然而,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权力的本质发生了异化。

阶级社会里存在着多个阶级,阶级对立出现了。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拥有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它通过建立某种社会机构来保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不仅以往的统治阶级就是如此,而且在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8](P33),“‘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7](P64),而是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权力因此而由实现共同利益或者普遍利益的“公器”异化为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的“私器”。在此意义上,“权力标志着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9](P109)。

统治阶级不仅掌握并想方设法地强化权力,而且千方百计地掩饰和模糊权力本质的这种异化,以表明权力具有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或者普遍利益的公共性。它掩饰和模糊权力本质异化的做法主要有:第一,将统治阶级的利益冒充为共同利益。在马克思看来,自从有了国家,整个社会就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因此而出现了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及各阶级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6](P536)。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6](P552)或者国家利益,并凭借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第二,通过政府执行公共职能来掩盖权力本质的异化。马克思注意到,在阶级社会里,一般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说,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战争部门,或者说,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8](P679)这三个政府部门实际上执行的是两类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0](P431)表面上看,这两类职能是不协调的,其背后的权力的性质也是根本对立的,前者是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意义上的权力,其本质在于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后者是作为进行阶级统治的权力,其本质在于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和“单个官僚”的特殊利益。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超出了自身阶级利益的狭隘视野,积极地行使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自觉地为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务。恰恰相反,如果统治阶级不借助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就无法将其政治统治持续下去,维护和实现自身阶级利益的希望就会成为泡影。统治阶级之所以不得不这样做,是因为它必需掩盖靠剥夺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来实现自身阶级利益的事实,为自己的借助权力以维护和实现自身阶级利益的行为进行辩护。


三、权力活动的异化

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发明的工具,是组织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因此,权力不仅是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因素,而且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权力的实践性表明权力只有在其自身的运行中才能存在,才会在这种运行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权力的运行过程就是权力活动,它是权力主体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运用一定的手段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过程。随着权力由公共权力向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演变,权力活动即权力如何运行的方式也发生了异化。与权力所应该完成的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条件(即服务)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保护)这两大任务相对应,权力活动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服务异化为奴役

权力活动是在两种关系中展开的,其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人与其对象物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两种关系转变成了通过人的对象物而发生的权力行使者(人)与权力所有者(人)之间的关系。在此关系中,权力行使者是服务者,它表明“谁在服务”;权力所有者是被服务者,它表明“为谁服务”;人的对象物即人的生存发展条件是权力行使者用来服务权力所有者的东西,它表明“用什么为谁服务”,也表明权力行使者为权力所有者服务并非是空洞无物的,而是有实质内容的,如果没有这种实质内容,权力行使者的服务就是难以理解的。然而,权力行使者“为谁服务”、“用什么为谁服务”和“如何服务”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正如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导言》中所写的那样,迄今为止,这种变化总体上表现为如下情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4](P110)

在马克思看来,在原始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强制,而且所有人都共同劳动,共同进行其他活动。这些共同活动之所以会顺利地进行,是因为原始部落或者氏族有进行其活动的组织者。这样的组织者就是权力的行使者。由于此时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因此,权力的行使者用不着考虑任何特殊利益,他对权力的行使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他是特定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公仆”或者“勤务员”。可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不断得到加强”[11](P190),专门行使政治权力的社会机构建立了,有了从社会分化出来的专门从事权力活动的人。整个社会形成专门从事权力活动的人,虽然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但是,它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愿选择,而是正好迎合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利益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的活动就必定会异化。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6](P537)这种异化表现在权力活动的被服务者方面就是由服务于所有人转变为服务于少数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资源有限和各阶级利益相互对立的情况下,权力行使者要为少数人服务,通过以不干扰、降低或者减少为大多数人服务的方式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对大多数人进行压迫或者奴役才是行之有效的。权力活动的这种异化在以“轻视人,蔑视人,使人非人化”[12](P59)为原则的专制社会里表现得非常露骨和明显,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变得隐蔽和间接,但是,它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地脱去了自己的伪装,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4](P152)。

2.保护异化为施暴

在马克思看来,原始社会里的权力,不仅是抵御外来侵犯、维护和实现特定原始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的权力,而且是组织特定共同体内部生活、确保社会生活遵循一定秩序正常运转的权力。这种保护特定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权力是非强制和非暴力的,所有成员对权力的服从都是自愿的,因此,此时的任何权力活动都是所有成员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的。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存在着利益冲突和阶级对抗,权力因此而由公共权力演变为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不再对特定社会的所有成员进行保护。相反,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行使权力的人就会使用强制力量来平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镇压人们的反抗。于是,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就成为了“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P63),成为了“组织起来奴役劳动的暴力”,成为了“统治阶级进行奴役和牟利的手段”。就此而言,权力活动就是权力行使者使用暴力对大多数人的施暴,权力活动的异化就是由原来的权力对特定社会中所有成员的非强制异化为对大多数成员的强制。权力活动的异化即权力活动由保护异化为施暴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它发生在由权力保护所有人转化为保护少数人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运行中,其二是发生在人们要求权力行使者使用暴力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予以保护中。“在使用暴力保护自己的同时,人们也发展出支配暴力的一整套技能。出于他们的愿望被动员起来的暴力不久后可能会被用于反对他们”[13](P64)。在这种权力异化中,马克思不只是注意到了暴力或者阶级统治这一“超自然怪胎”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发现了阶级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才是权力活动异化的真正根源。

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活动的异化是可以被根除的。这种根除,归根究底,就是将“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4](P156)。这是一个权力由国家向社会回归的过程,它真实地发生在巴黎公社中。创立巴黎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4](P195)。在巴黎公社中,人们不再受权力的压迫或者奴役,相反,却获得了自由。他们之所以“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4](P444)。


【注释】

彭定光,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首席专家,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周师,华南农业大学思政部教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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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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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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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希腊)尼科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M].叶林、王宏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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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伦理学研究》2015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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