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关于生存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94 次 更新时间:2008-09-1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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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进入专栏)  

在“三年自然灾害”的第一年,我的外祖父吴夕春死了,享年三十五岁。他的死亡轻于鸿毛,并且不太光彩,以致许多年来家人不知道如何纪念他。

死者的阶级成份是“上中农”,文盲,独子,已婚,育有三女。是一个公认的老实人,不善言词,只知干活,默默无闻。生前无一官半职,未获得任何官方及民间的荣誉称号,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除导致他死亡的那次事件以外),一辈子未到过本县辖区以外的任何地方。除了贡献他的体力以外,未闻他在世时还有其他对家庭与社会有益的贡献。在参加完如火如荼的大炼钢铁运动之后,我的外祖父即投身于兴修水利的农田基本建设。那不是他的个人选择,因为当时的粮食亩产量已经达到了空前绝后的高度,所有身强力壮的农民都不必再种庄稼,而是被动员起来炼铁修渠、开山挖河,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有一天,在水库工地上,他忽然发现他的饭票不见了,究竟是被饿急了眼的坏分子偷了,还是他自己不小心弄丢了,这已经成了永远的谜。要知道,那时候全中国人民都在挨饿,但中国所能贡献给世界的却又只有粮食,中国的粮食要拿去还苏联老大哥的军火债、要支援世界革命、还要换了外汇去购买“两弹一星”所必需的进口部件。饭票是多么重要的东西啊,上面印有“吃饭是一件大事”的毛主席教导,盖了红印章,还写着“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八个小字。有饭票尚且吃不饱,没有饭票就只能等死,于是,我的外祖父就在修水库的紧张劳动之余去偷人民公社的萝卜,他打算美美地吃上一顿之后继续为国家建设效力。他犯下了和阿Q一样的罪恶,却没有阿Q那样的幸运,因为萝卜分明是集体和人民的财产,是必须统一调拨统一分配的,何况这个小偷是个“上中农”,并不属于贫下中农的队伍。不知名的若干个民兵战士将他一顿痛打,然后关进黑屋。第二天深夜,我可怜的外祖母接到了丈夫的死讯,连夜借了一辆板车,把一具35岁的尸体拉回了家。这一年,我母亲12岁,我两个姨妈分别是8岁和5岁,她们从此失去了父亲。

对我外祖母来说,新的生活就从安葬我外祖父开始。这是一个糟糕的起点,因为她完全没有办丧事的能力。山上的树木都砍去炼钢了,没有做棺材的木材(只好用旧衣柜拼了个木匣子),也没有葬礼,没有招魂和哭丧的迷信活动,更没有食品招待前来慰问的亲友,最后,连抬死人上山的男人也请不到,青壮男子全都在热火朝天的建设工地上。死者的妻子、三个未成年的女儿、生病的老母亲一干人等就在屋后的山坡上挖了一个浅浅的坑,静悄悄地将那个不名誉的小偷埋藏掉。队上的干部特许我外祖母到集体的地里摘了一篮黄豆叶,给恐惧和饥饿的孩子们煮了吃,这就算是死亡抚恤品了,外祖母至今还牢记着这天大的恩情。

在那个苦难的年月里,据说饿死的中国人达三千多万,我外祖父的死亡在中国实在是一件小事,不足挂齿。何况那时节最高领导人虽然没有瘦下去,却只是在舞会上陪女文工团员们吃点好东西,宫墙内的厨房里也已经不做红烧肉了。按我外祖父那耻辱的死法,他比同赴黄泉的另外三千多万同胞更不值一提。我之所以特意在这篇文章里写出他的名字,是因为除了他未谋面的外孙的这篇文章以外,他的名字绝对无缘出现在其他任何文书中。失敬的是,他的名字我几乎也忘掉了,用了几个小时的时间才从已失序的记忆库里搜寻到。

中国有很多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也常有纪念某某长、某某家的大会和小会,但所纪念者,全都是伟大的人物、伟大的事件、伟大的思想、伟大的精神,那些卑微地饿死、冻死、累死、斗死者,或者就该死,或者就是不该死,也不必再提起了。

我外祖父的死对中国固然是件小事,对我外祖母和我母亲三姐妹却是天大的事,力大而敦厚的外祖父是全家唯一的男劳力。从那以后,这一大家子就成了永远的“超支户”,劳动所积的工分永远抵不上生产队所分的粮食,每年的辛苦只意味着欠集体的口粮钱更多。这个一家之主放弃生存权可耻地以小偷身份撒手而去,丢下老母、弱妻和幼女,将一家老小五个女人留在一个一无所有的家里、留在一个饿殍四野的中国,这是一个怎么样无责任感而且无能的男人呀!从此,这五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大打折扣了。

由外祖父的死亡,我想到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中国特色”的人权概念。据说,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白种人和部分有色人种所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公民和政治权利目前尚属奢侈,华人不便过多享受,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是我们的优先目标。这一条,可以告慰我的外祖父了。

我不知道这两项人权的官方定义,我想,人必须首先活着,哪怕是无尊严地、卑微地、耻辱地苟活着,然后才有其他的权利,这倒是一个朴素的真理。从字面上理解,生存权就是能够按最低的标准活着,当饥饿、疾病、贫穷、恐惧和不法侵害威胁生命的时候,能够得到食品、物资、医疗与安全的救助,使其不至于死掉;如果一个人还能够从他的国家受到必要的教育,可以自由地迁居、择业、劳动、创造,发展自己的潜能,这应该就是发展权了。可是,按某些人的说法,却是要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一如既往地扯到整体的“人民”、“中华民族”和“国家”的头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孙志刚、李思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没有什么某矿工、某民工、某艾滋病人、某囚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当然也肯定就没有你的和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是弄出个“全体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样“一大二公”的花样来。那么,怎么样地生存、怎么样地发展,就也还是“治人者”的权利而不是“治于人者”的权利,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若要从“全体人民”、民族、国家的大角度看,只要不灭种、不亡国,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中国还是不成问题的,中国悠久的历史就足以证明,中国的历代君王全都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光辉楷模,否则何以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最大的国家能够生存至今,并且几千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中国的活人最多,死人自然也最多,除了生命自然终结者之外,那些因饥饿、贫困和被权力迫害致死者,数目之多也是让世人刮目相看的。剥夺我外祖父们生存权的“三年自然灾害”已经成为遥远的过去,但天灾人祸还是年年都有,而且似乎总是比外国多一些,多到我们常常只能遮着瞒着不好意思说。毕竟宋儒早说过类似的话了:死人事极小极小,丢面子事极大极大。除了死刑数目第一以外,中国的自杀率、农民“因病不治”率、女婴“按计划”死亡率、矿工“事故”死亡率,也还处于世界的前列,这是有统计数据为证的。

我外祖父参与建造的大水库如今仍在,只是年久失修、功能尽失,所以他的死算不算得上是牺牲小家成全大家,也就不好说,况且他毕竟不是死在工地上,而是死在禁闭室里。二世而亡的短命王朝秦朝和隋朝历来被当作暴政的典型,秦修长城、隋掘运河,功过是非,争议颇多。长城是宏伟的国防建设工程,运河是浩大的经济建设项目,按现时下的说法,全都是“将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的。不过,对于那些强迫做工并死在工地上的奴隶、俘虏、苦役、农夫们的个人及其家庭——如孟姜女夫妇来说,就算是死得其所、重如泰山,生存权和发展权总还是有些瑕疵。人们大可以堂皇地说,为了万里长城和京杭运河那样伟大的“集体人权”事业,为了诸如“彻底解放全人类”一类的远大理想,死几个小人物、毁几个穷家庭算什么?为集体牺牲个人,为国家牺牲集体,将来免不得要为全人类牺牲掉中国,或者还为全宇宙再牺牲掉地球,又有何不可呢?

然而,对一个人的不公也便意味着对所有人的不公,因为所有人终究不过是一大群的个别人,包括某农夫、某囚犯,弄不好也就可能把某某长如彭德怀、刘少奇或某某家如老舍、吴晗等人也包括了进去。不幸,这牺牲的事儿恰好就摊到了我的先祖身上。我的外祖父吴夕春先生,就是和孟姜女的丈夫孟某先生一样渺小的一个人,被动员起来兴修水库,参与解决全体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壮举,而他自己,为了满足极端饥饿下卑微的生存权却终于彻底失去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他所修的水库显然比长城短命,他的妻子又没有孟姜女哭的本事,他死得那么窝囊,让我怎么纪念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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