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伟:用制度化解“十三五”食品安全风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2 次 更新时间:2015-12-17 18:36

进入专题: 十三五   食品安全  

刘少伟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框架中的重要一环,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制定、食品安全标签标识规定等风险管理措施的基础,也是风险交流的信息来源。

在风险评估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风险评估制度,如专家委员会组成增加了生物、环保领域专家,使风险评估更具专业代表性。

扩大了风险评估的领域,将评估内容由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扩大到食品相关产品,涵盖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各方面因素,进一步发挥风险评估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

要求及时公布风险评估结果,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然而,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间短、经验少,在制度设计和实施现状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如缺相关的配套制度。对此,笔者建议:加快完善国家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相关制度的权威性;科学设计风险评估机构体系;健全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社会共治;明确专家队伍的法律责任。

风险评估制度问题突出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风险评估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我国虽已出台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卫计委制定的专门性规范之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定多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风险评估法律不全面,缺乏体系性、规范性的制度内容,且其效力较低。

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已具雏形,但许多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度、风险评估救济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亟须建构。食品安全监管有力的欧美国家有条不紊地进行风险评估,其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项制度非常健全和明确。

目前,各类有害因素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指南不健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时缺乏规范、统一、有效的指导原则。同时,风险评估基础数据不足,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通,对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不够深入,评估方法和模型研究能力相对不足,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够,食品安全隐患识别能力不强。

为避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受到不良因素干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风险分析制度中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应分离。但是从机构设置、组成人员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仅为卫计委的一个下属单位;同时,评估中心的理事会成员也多为政府官员。而且,评估过程具有明显的卫生部主导性,以及对相关部门数据的依赖性等特征,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持续性不足,难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现。

一方面,由于风险分析原则的推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管机构对风险分析原则的认识和实施尚不全面,进而风险评估的作用也难以被政府部门和公众所重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现状与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不能充分满足风险管理需求。

法律规范对风险评估信息内容公开的规定较少,食品安全内容公开的多为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评估的数据、方法、程序等重要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结果的发布和交流不够及时,这一方面使风险评估降低了透明性,另一方面也影响风险评估人才的培养和评估事业的发展。

目前,法律除了明确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外,哪些技术机构可以承担风险评估任务,以及风险评估机构与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关系等尚无明确规范。

"十三五"应该如何改善

首先,加快完善国家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相关制度的权威性。

据悉,我国正在制订部门规章级别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笔者的建议是,有关部门应该加速《办法》的制订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和实施管理细则,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特别应建立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风险评估内容和标准,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的可控性。

同时,应建立科学风险评估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积极加强事前预防、注重监管的源头治理,应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真实数据和监测信息等规范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而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程序、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救济、评估者的法律责任等应尽快建立起来,逐步完善和细化其风险评估内容。最终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支撑,其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多层次、系统化的结构严谨、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此外,也要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在风险决策中的应用转化。

其次,科学设计风险评估机构体系。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应提升其机构的权威性,风险评估机构的设置应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增强其机构的独立性和其工作的有效性。日本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领导;欧盟的食品安全局,独立于欧盟的监管机构。这些都充分保障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值得借鉴和参考。

在具体体系设计中,应按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积极发挥不同行业专家优势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挥作用的机制,明确社会机构承担或参与风险评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风险评估机构与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风险评估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深厚的专业应用性和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特别应包括与食品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还应吸纳独立的研究机构、咨询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把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最重要、最直接科学依据,以保障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发改、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工作经费保障,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才培养和贮备。要边工作边发展,通过参与国家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开展风险评估的水平和能力。国家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对地方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达到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地方疾控机构,可接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风险评估项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等具体工作。

再次,健全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按照风险评估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政府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的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有利于实现客观、公正和透明风险评估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

同时应不断扩展信息公开渠道:可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利益方或公众参与,与公众进行互动,了解公众所需,增强公众对风险评估决策的认同度;积极利用传播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利用网络和咨询论坛等最大限度与社会公众交流,满足其参与权和知情权,风险评估工作应深入基层社区,最大限度保护公众权益。

此外,应创新立体多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新媒体拓展了信息传播的空间和维度,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思想交锋的主战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媒体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在利用好传统媒介的同时,创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制度,发挥网络、微信、微博、手机新媒体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

最后,明确专家队伍的法律责任。

在不能排除专家不会受到权力、利益影响的情况下,有必要为专家设置责任条款。同时,专家应当履行较为严格和全面的利益声明和回避责任。法律授予专家权利,他们在实施风险评估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

专家义务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专家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谨慎履行职责,避免过失;忠实义务要求专家勤勉履行职责,谨遵职业操守。在专家违反注意义务时,仅当存有重大过失或瑕疵才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失应免责。专家违反忠实义务时,其法律责任应严厉执行,只有专家严格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风险评估质量才能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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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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