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3)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在我国,不仅要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也要保障分配或结果公平(当然,不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保障我国“走共同富裕道路”和“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职责能力。十八大报告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也就是说,“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要走共同富裕道路,就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实际上也是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职责要求。
(4)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应该享有参与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和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权责能力,而且,还应该具备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
大致说来,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以其自己的行为履行公平职权职责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获得了保障公平的权利能力,但维护公平的行为能力却非常有限。因此,强化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在当今中国,就更加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体系施行公平治理行为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治理体系通过公平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的这种公平治理能力,突出地表现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其核心治理能力,就是在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上,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说,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应当具有的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不论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角度,都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公平治理的能力。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也作了强调,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有助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这种应然性角度讲,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能力、保障人民共享福祉的职责能力,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行为能力。与此相适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建设及其现代化,也是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即是说,在我国,应当从制度基础、对策措施和保障机制这三个层面,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施行公平治理的职权能力、作用能力、职责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需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同理,要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公平治理能力建设,也首先要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总体而言,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促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1.落实公平的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质上就是保障人民共有、共治和共享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应该是实现人民共有、共治和共享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在我国,建设公平的政治制度,就是落实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保证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即是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国家领导层能够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够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够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
实践证明,以政治斗争促社会和谐绝无可能,以政治和谐促社会和谐、以政治公平促经济社会公平是人民共和国的必由之路。
另外,公平的政治制度是不允许特权不公现象的存在,因此,落实公平的政治制度,就要求健全反特权腐败的制度机制,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
从价值功能角度来看,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趋势是从近代的限权宪法制度,到现代的平衡宪法制度,再走向当代的公平宪法制度的过程。
所谓限权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着重于限制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以保障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
所谓平衡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致力于对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与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给与平衡的保障或规制。
所谓公平宪法制度,意指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不仅平衡地保障或规制公权力(或政府权力)与私权利(即人权与公民权),而且,还努力对富强群体和贫弱群体(如精英与大人、富人与穷人、企业家与工人等)的权益给与公平的保障。
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是当今各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助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通过“公平修宪”,建设公平的宪法制度,是人民共和国公平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公平化,促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
3.建构公平的民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要实行的人民民主,既非单纯的精英民主,也不是极端的平民民主,而应该是人民共和的民主,即公平的民主。在制度层面,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实行普遍选举和平等选举的选举民主制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及和平等的选举”,有三项基本要求,即每一名选民享有的选票数目是要相等;选民所享有的每一选票的票值是要相等;公民参选的资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平等选举要求一人一票,即投票权相等;一票一值,即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些都是我国的平等选举权制度的发展完善。
(2)发展公平导向的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是平等、自由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达成共识和进行决策的民主治理形式。公平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的公平治理,也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平治理能力。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是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为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等协商民主建设的要求。该《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协商民主要体现公平或平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进入 刘俊祥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治理 公平
本文责编:川先生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95062.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