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贵贤: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政治意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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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贵贤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几经风雨、几番改革,但成效不彰,雷声大雨点小,改革的话语往往淹没了改革的实践。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以更好服务“三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也寄予了殷切期望。2004年伊始,几乎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提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问题。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同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开启了供销社新一轮改革探索。

一、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发展历程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不仅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这一时期,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从1982年到1988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五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三个阶段性改革。进入90年代,又进一步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围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这一主题,提出在“十一五”期间,供销合作社工作要在夯实基层基础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200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正式发布,提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是对供销合作社的肯定,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4月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试点。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1个,其中,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32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辖市社)335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2403个。全系统共有职工361.3万人,其中,实际从业人员214.3万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39.6万人,离退休人员107.3万人。实际从业人员中,本年新增就业人员9.6万人。离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人员104.6万人,占97.5%。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各类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类99435个,农业生产资料类5113个,其他类9778个。[①]

二、供销合作社的政治属性

(一)性质定位:社会主义下的集体合作制组织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合作经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合作经济思想发轫于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及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具有注重生产合作的传统。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列宁从实践的挫折中认识到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

我国供销合作社是依据列宁《论合作制》和毛主席《组织起来》的原理、并结合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组织合作社经济的经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党和政府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指出: “我国农业的发展,应经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前进,应经过逐渐把集体制原则灌输于农业,起初灌输于销售方面,然后灌输于农产品生产方面的道路前进。”[②] 刘少奇也说(1951)“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还能使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③]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政权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起了质的变化,合作社经济受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和保护,并得到国家财政的各方面的支援,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954年《宪法》和中华全国总社的《章程》都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也即供销合作社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性的合作组织,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紧密联系的。

(二)组织特色:浓厚的行政底色

供销合作社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无论改革前后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一方面体现为其机构设置的行政化,而且行政资源一直是供销合作社成立、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动力,另一方面体现为供销合作社承担了许多行政性、社会性的功能职责。

供销合作社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就赋予供销合作社一定的政府职能,以行政手段负责各类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的采购、供给、销售任务,并且在各类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活动中,政府行为也起主导作用,基本抑制了市场行为。虽然供销合作社自身章程中明确其是一个以基层农业社员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供销合作社所具有的组织体系、资金构成、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特性确使其具有政府推动模式下的合作社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前,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遍布农村,垄断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生活用品经营三十余年,成为政府控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当时中国农业与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过极为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农业与农村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供销合作社在体制上、机制上和业务上日益面临严峻挑战,传统职能日渐弱化,传统优势逐步丧失,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式微趋势,近年来似乎也远离我国学界、政界和商界的话语中心。然而,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时推动其体制改革以图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同样,如今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以及一定行政资源的输入。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体现,比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④]

(三)功能指向:定位“三农”,公益性特色

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方向也是要定位“三农”、坚持“三性”。这就是说进一步的改革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切实为农民服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打造综合性、社会性、公益性的服务平台是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⑤] 亦即,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工商联营,扶持生产,开拓销路,促进多产畅销,使供销合作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四)治理角色: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体制建制的重要一环,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前,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遍布农村,垄断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生活用品经营三十余年,统购统销、沟通城乡,成为政府控制农村、以农促工、以农促城战略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层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农业与农村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供销合作社在体制上、机制上和业务上日益面临严峻挑战,传统职能日渐弱化,传统优势逐步丧失,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式微趋势。然而,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时推动其体制改革以图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三农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城乡协调、社会稳定,是政治问题。中国是农业大国,核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历史任务,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政治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一部分

近三十年来,“改革”成了中国社会的关键词,中国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既是改革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一部分,不仅利于其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推进新时期“三农”的发展。2014年,国家确定河北、浙江、山东、江苏为供销合作社新一轮改革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改革之路。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内在要求。试点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也是我们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改革同样需要在试点中不断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案,需要在试点中逐步完善和定型,改革中许多切实可行的好措施好办法,需要在试点中产生并在新的实践中检验推广。

“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是中央对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新的使命和要求,也是供销合作社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⑥]

当前来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还需要形成共识,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供销合作社要为农、务农、信农,就要更加大力度,推进基层社的改造,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还要推进联合社的体制改革,理顺各种利益关系。

(二)助力“三农”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是农业大国,核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三农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城乡协调、社会稳定,是政治问题。供销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历史任务,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应该充分发挥功能,积极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

2014年7月在纪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批示说: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谱写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城乡的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三)加强农村治理,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过去十年来,在农业、农民、农村的“三农”问题中,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农村建设则远远滞后。具体表现为村级集体经济极为薄弱,村委会作为村内公共建设组织载体和村内公共产品提供者、组织农民自治的能力大幅降低。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虽然提出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对新农村建设都缺乏农村内生的动力。新农村建设实际上变为主要靠国家财政来推动的样板性农村建设,在面上并未取得大的进展。经过30 多年来土地的两轮承包和农业税费改革,农村发展的道路已从原来的“组织起来”走向了“去组织化”。这不仅使农村在水利、环境、村内公共建设方面问题丛生,更重要的是,随着集体经济基础和集体意识的瓦解,也成为近年来宗法势力在农村大肆扩张的主要原因之一。[⑦]

在现有制度架构和社会境况下,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面临着发展瓶颈和制度障碍;随着改革深入以及城乡发展的失衡,个体之间、城乡之间、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同时,城乡二元体制的决裂,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农村原有组织基础和治理体系的崩溃,加速了农民的原子化、农村实体的边缘化,农村治理,甚至是国家治理面临新的挑战。“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不仅仅是关及经济发展,更是关系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为涉农合作组织,历史上在推动农业发展、城乡联系和国家建设上做出过很大贡献。市场经济改革,供销合作社受到了很大冲击,但依然是一个强大的实体,一直发挥着作用、辐射着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健全,社会组织较少的情况下,供销合作社在组织建设和促进农业发展,进而优化农村治理、国家治理上潜力巨大。国家近年来年重点支持农业,力度非常大,每年财政大概转移支付、预算内支付一万亿人民币,如何使优惠的政策落实到位?政府也需要打造一个中国特色为民服务的综合服务性,成为国家党和政府的重点。可以弥补政府调控,还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决策。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谈及供销社改革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供销合作社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很好用起来。”

(四)中国特色机制创新,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供销合作社改革始终强调“三性”,走合作制,构建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

姓农、务农、为农的发展之路。“我们的农村的发展这些年来总觉得没有抓到一个突破口,整个农村、农业、农民没有比较好的根本性的突破,过去我们学苏联,现在学美国,其实现在都在学那种现代农业生产的形式,但是怎么样做到切合我们的实际?切合中国的实际?找到我们自己合适的道路,确实大家还在不断的探索。”(宋亚平 2015)。当前的供销合作社改革无疑也在制度化、法治化等方面进行着探索和实践。

“供销合作社改革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体系,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系不仅仅是经营问题,它是制度问题。”(汪洋2014)供销合作社自身法治化、制度化的改革不仅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和持续,而且也有利于在观念和实践上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四、结语

毋庸讳言,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上,党中央和国务院事实上有两个立足点,或者说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追求。其一是盘活供销合作社,生存是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致力于推进供销合作社试点改革实践,在宏观方向性指导下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探索空间,切实促进农民增收、农业进步和农村建设;其二是通过供销合作社体系组织和机制创新,形成一个立体的、综合的、特色的“三农”服务和治理体系,在姓农、务农、为农的基础上,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农村治理、国家治理创新和实践。

供销合作社改革不仅仅是经济发展需要,也是有政治、社会价值取向的,只有在基于对此的认识上,统筹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规划好顶层设计和底层实践,在“改革”和“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上凝聚共识,分类指导、循序推进,才能推进供销合作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孙立坤主编.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M].

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4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 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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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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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晓山. 关于中国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几个问题[J]. 中国合作经济. 2014(10)

[6] 张晓山. 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 华夏星火. 2007(05)

[7] 贺瑞林. 坚持和完善合作制 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J].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19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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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魏艳.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定位与发展[D]. 中国农业大学,2005

[15] 徐旭初,黄祖辉. 转型中的供销合作社——问题、产权与演变趋势[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

[16] 陈大斌. 供销合作社的社会责任[J].

中国合作经济. 2012(12)

[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介绍,中国供销合作网,2014-08-7

[②]《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P407

[③] 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

[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

[⑤]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

[⑥] 王侠.全面推进中华供销社改革再上新台阶.中华合作时报, 2014-05-20

[⑦] 王琼瑶. 我国农村基督教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安徽农学通报,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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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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