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中国法官的压力管理策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02 次 更新时间:2015-11-20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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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 (进入专栏)  

一、如何认识法官的压力

什么是压力?当一个人所承担的要求超出了他所拥有的资源时,便有了压力。或者说,当某种刺激或者境遇超出了人们所能应付的范围,从而表现出的激动、紧张、不安、威胁等心理体验的总和,便成了压力。压力管理(stress management)理论认为,压力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它所引发的个体反应。这种论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当听到法官们说起面临的压力时,感受到的却不只是沉重的“技术”问题,更感受到这种压力实际上是在谈一项事业的兴衰,一种职业属性的存废,一种理想追求何去何从。那么,对于法官来说,压力有什么特别的吗?难道与普通人面临的压力有什么不同吗?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压力的“压力源”与众不同,当然也有一些价值判断和历史因素在发生影响。

第一,当前我国法官压力有法律范畴的压力,更有非法律范畴的压力。法官以司掌法律为业,决定生杀予夺,分配公平正义。由于法官行使这一权力的唯一依据是法律,所以给法官施加压力的有效“压力源”也只能是法律框架内的压力,例如依法免职、上诉发改、法律职务升降等。但在现实中,我国法官承受更多的是非法律范围的压力,而且这种压力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解决起来更需要“综合治理”。例如来自当事人情绪的压力,来自败诉行政机关的“小鞋”压力,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等。这些在成熟的法治国家难成气候的压力,在我国当前却大行其道。

第二,当前我国法官压力的来源不仅仅是个体来源,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来源。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工作压力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流行病”,但这在司法领域中恐怕很难涵盖体制性、机制性的压力。法官的压力不仅仅是个体的、技术的压力,更多是因为现行体制和机制与公平正义的表现之间的矛盾而形成的压力。对于整体素质较高的法官集体来说,克服技术性的压力并不是难题,但要克服因体制、机制而产生的压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于是,体制机制压力源成为影响最大的不可控的消极压力。

第三,当前我国法官压力不仅仅是对法官能力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法官法治信仰的挑战。工作负担重,工作条件差,甚至收入不高,这些都不会成为法官的致命压力。而真正致命的压力,是那些可能摧毁法官的法治信仰和正义追求的压力。现实中分贝很高的法治“杂音”,被文化糟粕污染了的社会土壤,软弱无力的保护盾牌,这些对憧憬法治并愿意为之献身的法官们来说才是最残酷的压力。

第四,当前我国法官的压力不仅仅是个人的压力,而且是法官集体的压力。压力管理理论认为压力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其作用取决于个体的反应。但当前法官面临的压力中,绝大多数是对法官职业的压力,对法官队伍集体的压力,而不是对某个法官的压力。只是,对法官集体的压力依然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承受。

尽管压力管理理论已经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课程和技能,但常规性的压力管理方法仍然让法官们感到无奈。因为对于多数压力来说,法官个人几乎无力实施正常的压力管理,对来自体制机制压力源的压力几乎是束手无策。

二、法官压力的体现

法官面临的压力多种多样,有学者在以往的研究文献中曾列举过十多种甚至二十多种压力。这里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第一,案件量压力。这就是平时所说的“案多人少”“人案矛盾”。在一些案件比较多的地方,尽管司法辅助人员不足,办案难度加大,但一名法官平均每年仍要办理200、300甚至400多件案件。

第二,审限压力。无论案件增长比例多高,也无论法官数量是否增加,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变化。看似法官的个人潜能无限,但实际上法官个人在承受这个无法回避的压力。

第三,权力干预压力。这是当今司法界不可回避的一种压力。尽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排除权力干预,建立了登记、通报、追责制度,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这种体制性的权力压力还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

第四,人情关系压力。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对于生活在世俗社会中的法官来说,人情压力仍然是最难克服的一种压力。

第五,社会舆论压力。在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中,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系统都会受到来自社会、媒体的强大压力,有时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不正常现象。

第六,当事人压力。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压力当然不是来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辩论意见,而是当事人的“法外施压”。哄闹法庭、上访闹访、骚扰法官……而司法又迫于各种压力不敢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责任压力。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通常的道理。但对于法官来说,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别于普通人,也有别于普通公务员。如果法官为自己在遵守法律和良知的前提下作出法律判断也要承担责任,则成了消极压力。

第八,考核压力。法官在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还要常规性地接受院长、相关部门的考核。在中国法官管理制度下,考核关涉法官的未来发展,自然形成了巨大压力。

第九,保障压力。法官的职责是神圣的,对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但是,对法官的这种要求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支持,包括身份保障、任期保障、履职保障、待遇保障等各个方面。这种压力可以通过工资收入、独立程度、任期制度等体现出来,特别是工资收入方面的保障作用会在与其他行业的收入比较中体现出来。

当然,没有压力的法官不会成为好法官,而关键是压力的适度。目前,在缺乏系统的法官压力度定量分析的情况下,个别法院对法官工作量作了测算,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量核定系统”,以反映各庭室的业务难度、工作强度和人力需求。但总体看来,法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承受何等程度的压力,并没有量化措施。这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当法官手中未结案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停止分案的机制还有一定距离。

曾有不少法官自称属于“弱势群体”。虽然这种说法并未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但从法官的“压力源”来看,法官的确属于戴着强者标识但在重压之下的“弱势群体”。

三、法官压力管理的基础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压力是消极的,但也并不绝对。实际上,压力可以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激发创造力,工作更加出色。在充满鼓励的环境中,经常面对可控制的压力,能增强你抵抗压力的能力,而且还使大脑和身体保持最佳状态。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习惯性地把压力分为“积极压力”和“消极压力”。

1.压力的双重性

如图中所示,横轴代表外界或自己施加的“要求”,纵轴代表在压力下的表现。这个坐标图是用来衡量人的适应能力的。可以看出:过低、适当或过高的要求决定了一个人表现的高低和走势。由于个体的差别,即使是相同的要求,对一个人来说是激励和挑战并可以让该人在自己曲线的最高点(段)发挥作用,而对另一个人就可能压垮他。

2.积极压力

如图中所示,在曲线顶点左右的一段区间内,法官所面对的是积极压力。当外界或自己设定的要求正好与自己的能力在同一水平线上时,即在顶点(段)附近,积极压力会令你表现最佳、感受快乐。在此区间内,法官的表现会非常优秀,身心也会健康快乐。如果外界有了更高的要求(压力),甚至会增加人的快乐感。

3.消极压力

第一种形态:作为重负的压力

人类天生就能应付压力,甚至应对巨大的压力,但压力持续的时间不能太长。因为如果压力过大,持续时间太长,则工作的效率便开始降低,曲线开始向右侧下降,这表示你将开始经历消极压力的第一种形态。先是会觉得要求成为一种重负,其实这并不意味着你的表现不够优秀,但不同的是你已无法享受工作的快乐。超过顶点(段)之后,越提高要求(压力)可能令表现越差。

第二种形态:不是压力的压力

当要求过低、无法展现自己的能力时,曲线开始向左侧下降。要求过低,则会使人无所事事。但毫无疑问,中国法官面临的消极压力基本上不存在这种形态。

四、积极压力与消极压力的转化

如上所述,如果法官面临的压力不够大或者过大,属于消极压力;如果处在与法官承受力或表现大体相符的区间,则属于积极压力。现实中,积极压力与消极压力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有些消极压力可以转化成为推动改革、刺激创新的动力。例如,当信访压力成为困扰法官履职、影响法律权威乃至执政党权威的消极压力时,便引发了“诉访分离”、信访司法化的改革;当领导干预司法的压力导致法官难以履行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时,则引发了过问登记、干预通报追责制度的建立,进而彻底消除不当干预。

有些积极压力也可能因夸大功能或混淆界线而转化为消极压力。例如,法官的考核是检验法官工作业绩、督促法官勤勉敬业的有利的压力,但如果不能坚持司法考核的客观性和司法规律性,考核则会成为误导法官行为模式的消极压力;政治压力是敦促法官顾全大局、落实法律根本目的的高端指引,但如果让政治压力随意放大,或者领导个人假借“政治”名义谋取小利,则会演变为破坏法治的消极压力。

当然,有一些压力属于完全正向的积极压力,激励着法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激发法官改革的劲头和热情。例如,法官在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压力;法官承担符合司法规律的责任的压力;法官在提升司法能力方面的压力;法官在汲取新知方面的压力;法官在保持开放的思想而不因循守旧方面的压力;法官展现其内心良知方面的压力等。有一些压力则属于完全负面的消极压力,如领导干预独立、法律问题的“体外循环”、司法公信危机等。

五、减压与增压之管理

根据压力管理理论,通常考虑从三个方面进行压力管理:一是解决外部压力源问题。首先要确定压力源的属性,了解其可控性和不可控性,并了解它的可控范围,以选择正确的应对策略。二是解决压力所造成的反应。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方法对压力所引起的情绪、行为及生理等方面的症状进行缓解和疏导。三是解决个体自身的弱点。这就要求从自身分析原因,找突破口,改变不合理的信念、行为模式、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等,实现对自己的提升、检讨,包括信念、知识、能力、行为等。因此,法官平时应当学习一些压力管理的技能,掌握压力管理策略,提高适应力,将自己置于积极压力之下。让适应力增强的不是压力本身,而是由压力到恢复、由压力到放松的轮流交替。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针对体制机制的压力源,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寻求解决法官压力的根本出路。具体说来,当前的改革性策略应当采取以下行动或实现以下状态:

1.改良考核但须勤勉敬业。案件数量压力是法官面临的首要压力并通过考核制度实现其作用。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仅靠督促法官的结案率或审限内结案率会影响案件质量,便会生产“粗糙的正义”,甚至会刺激诉讼案件的增长,形成恶性循环。但把结案率考核改革为适当督促机制的同时,法官必须做到勤勉敬业。

2.独立审判但须道德高尚。法官的判断应依法独立作出,不受任何人干涉,但同时法官必须做到职业道德高尚。对司法权力施加压力和监督是正常的,但必须符合司法职业特点,而其中之一便是依赖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

3.履职豁免但须严格自律。法官问责制度与普通公务员不同,一方面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另一方面是其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与此同时,必须建立法官的严格自律机制。

4.保障充分但须提升素质。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改革已得到中央强有力的推进,相信这一体制性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必须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改革法官养成制度,保证法官的精良素质。只有这一具有长期性和基础性意义的改革措施才能让充分的职业保障更具正当性。

5.排除干预但须赢得公信。目前的外部干预多以监督、纠错、警示的名义出现,而且很多当事人会以此名义寻求“正当的”干预。当司法的公信度提高之后,排除干预的改革措施便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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