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应顺应市场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3 次 更新时间:2015-11-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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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体制应该随市场风险结构而动态调整

全球金融市场在金融危机后,已经出现高度跨界、多元化经营的趋势,整合一体、密切协调的监管框架应是大势所趋。

现有的监管框架在应对不同金融产品间的“跨界风险传染”时,防范危机的能力已经非常低下,金融监管架构应跟随金融市场当前风险结构及来源构成而随之演变。

而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架构主要针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代的风险,旨在恢复金融秩序,强化不同领域监管专业性。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协调机制,2013年国务院批复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指示里面,要求一行三会定期沟通、交流。然而这种机制仅局限于“松散的定期交流、商量”,因而效果不彰。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重新整合央行与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央行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主导作用,正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有的国家的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如捷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捷克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即由央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证券行业,财政部监管保险业和养老金,信用合作社监管办公室监管信用合作社。

这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1997-1999年捷克金融危机中十分明显。捷克在2006年4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统一集中到央行。这一新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总体上提升了金融体系预防、识别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在十三五银行业展望中,银监会也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金融的安全,同时注重协调合作。

协调合作有三个层次:一个是加强银行内部部门机构的协同,提升金融的服务质效。第二是加强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同,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地提示风险。第三即为加强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促进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统一把握监管的标准和尺度,解决跨领域、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风险监管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3年国务院已经批复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行三会与外管局都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2013年国务院批复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指示里面,要求一行三会定期沟通、交流。然而这种机制仅局限于“松散的定期交流、商量”,因而效果不彰。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纷纷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同时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逐渐成为主流。

目前世界范围内,有三种监管模式可以供中国改革者参考。第一种是类似美国保持多头监管的模式,但同时在跨领域的产品和机构的连接部位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同时央行保持主导地位。

第二种是模式是双峰模式,以澳大利亚为范例,该种模式由行为监管及机构监管组成。前者纠正金融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后者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风险。两者统筹协调、相辅相成。

第三种模式类似英国式的央行与监管机构全部整合的“超级机构”。货币政策和监管行为全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信息沟通和货币政策制定。同时在央行和监管机构之间设置防火墙,防止利益冲突和政策干扰。整合在一起,在应对危机的时候,货币政策的介入、救助功能的介入、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介入是稳定市场的一个定海神针。

任何的政策改革都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参照以上国际模式已经作出的探索,吸取经验,结合中国情况做出判断。


(二)离岸、在岸的互联互通应该成为人民币可兑换的重要形式

对于中国另一项重大的金融改革工程:资本账户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来说,离岸、在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模式将是一个理想的选项。

以沪港通为例,在该模式下,双方的监管机构能保持对资金流入、流出非常透明的监控,就像建立了一个透明的“空中廊桥”,资金往来看得非常清楚,整个交易资金流向是可以追踪的。

与此同时,互联互通制度的改革成本较低,降低了贸然开放资本账户带来的风险冲击。同时,原有各自的监管架构没有做大的调整,投资者还是按原来的方式交易,但也实现了开放的目的。

下一步要提供更多以人民币计价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比如债券、衍生品、商品等类似的载体,既不干扰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又实现开放的目的。(完)


本文为巴曙松教授在第六届财新峰会上的演讲,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来源:财新网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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