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晖:甲骨文书:讲述真实的商王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6 次 更新时间:2015-10-1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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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晖  


甲骨文系商代“王家档案”的说法,盖源于20世纪50年代陈梦家的意见。此观点一出旋为我国档案学界所吸取采纳。然而,亦有许多学者的意见与此大相径庭。学界长期以来研究、争论的焦点在于——甲骨是否属于档案?是否能够将其性质加以明确?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根据甲骨出土分布区域相对集中,数量较大,卜甲、卜骨分类埋藏和埋藏甲骨施以夯土等客观情况,不妨统称其为甲骨文书。


历史的角度具备档案特征


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纵观中国古代文字发展史,甲骨文既非其起源,亦非其终结,它静静地存在于历史进程之中。甲骨文这一成熟的文字形态的定型,并非一日之功,其发展、演进和变化自有承续和规律可以遵循。那么,从周人对甲骨的存放方式进行探究,或可帮助我们理解商人对待甲骨的某些行为。

在周邦国的“根据地”——周原凤雏窖穴H11和H31就曾出土了总数17000余片的甲骨,其中,卜甲占16000多片,卜骨不多仅占很小的部分,而且确实是卜甲和卜骨分藏。另外,1975年在北京昌平白浮西周墓葬出土的1万多片龟甲,所选用的也全是腹甲和背甲。这两个例子说明,在龟甲的贮藏和使用方面,商周两代极为相似,且周代文字与商代文字属于一个系统(崔波《甲骨占卜源流探索》),无疑说明其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王宇信在《周原出土商人庙祭甲骨来源刍议》(《史学月刊》,198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不仅从我国的古代宗法制度考察,可以否定周人在周原立商王庙并祭祀商代先王的说法,而且可以认定,H11:1、H11:82、H11:84、H11:112等庙祭甲骨应为商人之物……纣王兵败身死之后,西周王朝建立,周人由商朝附属之国而一跃成为天下之共主,自然夺取了商王朝的一切权力、财富和奴隶。《史记·周本纪》云:“命南宫括、史佚展九鼎保(宝)玉。”《逸周书·世俘》载:“凡武王所俘旧(商)玉有百万。”而来自周族的那些商王朝的贞人们,自然熟知他们所卜甲骨的利害关系以及藏处。周武王灭商以后,设立三监、分封诸侯,西归镐京之时,接受商俘献出的庙祭甲骨并带回故里,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著名的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H3坑中,负责埋葬甲骨的人先从坑边的脚窝下至坑底,将东北角、北边、西边的卜甲铺好,然后再将大批的甲骨倒入坑内,随即填上灰土、黄土,并进行夯打,在黄夯土上再填一层灰土,与当时的地面平齐……在殷墟墓葬的发掘中,墓内大多数填土都经过夯打……夯打的目的在于保护墓主遗骨与墓中随葬品的安全。甲骨坑上部的填土被夯打,其目的应与之相似,即埋藏甲骨的人希望这些神圣之物,永远安宁地长存于地下,免遭他人亵渎。(《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一)》,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这说明了甲骨的随葬祭祀属性。

通过对商人处理甲骨的方式以及周人保存甲骨的方式加以分析考证,已经对于甲骨的礼仪和祭祀性质有了明确的定位,那么这些甲骨在当时并不符合今人所谓的档案定义,但是客观上却体现了对档案保护、延续的特征,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这些甲骨文书,这些记载先民活动的文字资料,在今天无疑是不可多得的珍贵历史档案。


辩证的方法简册与甲骨一脉相承


诸多学者曾经提到,许多甲骨在首次使用后,还要再保留一段时间,即商王有时候会与史官一起作出判断,事后也会经常亲自省视卜辞记录并加以验证,在骨臼处刻上省视者、日期和验证结果。同一片甲骨数次占卜的时间间隔前后竟会达到数日、数十日乃至数百日,如“今夕”、“今日”和“旬”、“月”、“岁”等这样的时间记载。在等待验证结果之前的卜辞,较之于经过卜刻记录验证结果这一特定时间内,甲骨文书则具备了所谓档案的特征。

方新德在《甲骨档案“册六”说前人已加纠正》(《档案管理》,1989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甲骨文中常会出现抄录竹简文字的现象。无独有偶,李学勤在《竹简卜辞与商周甲骨》(《郑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一文中也指出,卜用甲骨无字,不等于说当时没有卜辞记录,只是不曾契刻在甲骨上面。《周礼·占人》云:“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郑玄注:“既卜筮,史必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策,系其礼神之币而合藏焉。”在这里所说的“策”即简册。在《尚书·金縢》中记载了周公卜龟,事毕“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册正是指记录卜辞的简册。将卜辞记录在简册之上,应该是古代通行的方式。这样看来,商周甲骨卜辞以至战国时期的竹简卜辞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在细节上虽有出入,却属于同一卜法传统。卜骨的卜兆较之于简册所载卜辞应可视为某种意义上的原始档案,那些记载卜辞内容的简册也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作档案。


发展的眼光影响力绵延不绝


崔波曾详细梳理了原始占卜用甲骨及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的卜骨资料,而且论证了海岱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史前文化中以龟随葬的文化现象及其所反映的“龟灵”观念,乃是殷商文化中“龟灵”、“龟卜”的渊源。也就是说,由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商时代初期,商人逐步接受了其东方与南方早已存在的龟灵观念,并从那里取得了以政治势力保证的贡品,结合先商文化原有的占卜习俗,产生出了龟卜。大约是在商代后期,也即殷墟文化前期,龟卜变得更加盛行,而这一运用占卜指引行为的习惯一直延续到西周、春秋、战国、秦汉……利用和保存甲骨的历程是在不断发展、运动和变化着的,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甲骨文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考古资料的不断发现,对甲骨文书档案性质的研究还会有更多的收获与发现。

甲骨卜辞本身是否被商人视作“王家档案”,应基于当时的思想认识水平。商人对于甲骨这样的“玉灵圣品”应该是顶礼膜拜并不敢有丝毫的亵渎之意,而且从考古发掘的事实也证明了弃之不用的甲骨,仍然有着通天地、敬鬼神、祭祖先的“灵性”,所以,必须瘗而埋之,方显出慎终追远之意。当然,不排除甲骨卜辞在制作、占卜的过程中暗合了后世档案的某些特征或属性,也不排除比甲骨难以保存的简册等真正意义上档案的湮灭消失。唯有对甲骨的档案属性持动态、辩证、发展的观点,方能解释中华文化、甲骨文字和历史文明传承有序、连绵不绝的影响力,方能解释那些典章文献和礼乐制度为何能以一种顽强的形式从古至今不断创新、发展繁荣。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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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0月15日第823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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