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消除次生权力的土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6 次 更新时间:2015-09-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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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家族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次生

十八大以来,中国高压反腐败态势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辉煌的成效,在消除存量腐败和坚决遏制腐败增量的思路下,从个案查处到制度建设,都有明显收益,整个国家和社会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工作也有了更多的信心。然而,高压态势与信息透明的结合,也充分暴露了中国腐败的一些让人意想不到或者传统公共舆论里没有充分得到揭示的现象,家族腐败即是一个典型,足以引起我们进行制度建设时更充分的关注。

腐败是公权力的寻租。公权力行使者将个人利益与公权力进行捆绑,以权谋私,这是我们熟悉的一种腐败方式。然而,在近期披露的一些重大案件中,例如周永康案、令计划案、周本顺案等,我们发现并非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利用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他们的家属也参与其中,他们的家属不仅参与其中,简单利用特殊关系与地位来获得公权力的庇护,而是在某种方式或意义上直接行使公权力,利用亲人的权力直接参与公共资源的分配,垄断利益,产生公权力次生化的效果,也可以说是公权力行使的非公职化效应。家族腐败在中国的出现提醒我们注意,腐败的可怕不仅仅在于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利用权力谋私,而在于这种权力会向社会进一步蔓延、递进,成一种背景变为现实、直接的牟利手段,甚至不同家族之间互相勾连、进行利益输送,彼此结成更为紧密、复杂的家族关系,进而超越出经济诉求,形成政治上的同盟,这种家族腐败是典型的权力次生,形成了少数人隐蔽的秩序,进而会对国家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伤害与破坏。

次生权力导致分利同盟的形成

家族腐败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上层分利同盟的形成,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分配秩序、交换秩序被严重扭曲,并干扰社会的的流动。一个人的腐败往往也就是简单的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它不会形成盘根错节的权力关系网,不会形成权力流动的“毛细血管”,只要擒获了这个腐败的个体,就能消除权力寻租的危害。但一旦权力流动的“毛细血管”形成,则权力会从个体流向家属,从家属流向家属的身边人,从一个家族流向另一个家族,从而形成利益紧密捆绑、诉求高度一致、彼此接应支援的分利同盟,这种同盟会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凝固国家的分配和交换秩序,将非同盟者的社会群体排斥在外,共同攫取、垄断某一个领域的利益,并长期稳定地形成利益输送机制,这不仅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更高的成本,因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会强化同盟者“兔死狐悲”的心态、进而更强烈对抗组织与调查;另一方面它也极大破坏社会的公正感,让人民群众对于腐败形势的判断更为强烈,它超出了腐败的个体性特征,而将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态呈现给人民,这也会极大损害我们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威信。


依法形成权力分散与制约机制

可以说,家族腐败造成的次生权力,必须站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创新法治反腐的制度工具,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有效突破。从本质上说,权力只有进行制度性分散,并有效得到制约,才能遏制次生秩序的形成:

首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信息透明的建设。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获得提拔的领导干部,其家属的基本信息要放置于社会更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强化信息公开对于遏制家族腐败的力度和效应。

其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对于领导干部权力产生影响乃至有可能产生次生效应的地域、领域、环节,都应该与信息申报、通报制度相结合,施行回避制度,防止家属进入到权力形成的场域之中。

第三,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的分工、制约。权力产生次生效应的一个前提是其本身没有适当分权,没有有效的他律。很多工作岗位往往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集于一身,行使权力的人自然成为社会上各种利益群体“围猎”的对象,他们的家属更就成为主动或被动参与到权力影响圈中的人,也被轻易俘获,甚至这些家属在被俘获之后,又主动俘获其他领导干部的家属,不断扩大权力次生的速度、程度和力度,只有工作岗位本身的职权高度分离,得到有效的他律和监督,才能防微杜渐,让任何一个岗位都不会形成权独揽的权力垄断地位。

第四,最后还有必要向社会分权。分权不仅仅意味着公权力内部的分离,也以为着国家机关向社会分权。很多审批、许可、强制、处罚的权力集中于国家机关,也是导致腐败的制度根源。只有激发社会的活力,取消不必要的审批、许可,减少国家对于资源的直接、微观管控,才能从整体上减少权力体量,进而减少权力次生的可能。同时,社会活力增强也是社会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有利于夯实反腐败的群众土壤和基础。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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