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新型城市化要着力保护家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5 次 更新时间:2015-08-2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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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传统城市化的重大弊端之一,就是对千千万万个家庭的严重破坏。新型城市化要着力保护家庭,核心是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农民工从个体进城打工到家庭进城定居的重大转变。只允许农民进城打工,却不允许农民工进城定居成为新市民,这严重破坏了中国家庭,挫伤了社会公平正义,扭曲了城市化的内在要求,背离了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准则。

传统城市化发展模式形成的农民工体制和农民工现象,造成了两个严重的社会病:一个是农村病。随着青壮年农民进城打工,农村普遍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三留守”社会问题。二是城市病。两亿多农民工常年在城镇打工,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但他们却不被融入城市成为城市新市民,从而形成了新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这是最突出的中国城市病。农村病和城市病,都是传统城市化发展模式之病。传统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对家庭特别是对农村家庭造成了空前的巨大冲击与无情撕裂,造成广大农村普遍的妻离子散、母子分离。农村的“三留守”问题以及城市中的农民工问题,都是对家庭的严重破坏,是畸形的传统城市化发展模式的直接产物。新型城市化必须坚决告别破坏家庭的发展方式,着力构建有利于保护家庭的公共政策制度体系,尽快修复被畸形城市化破坏了的家庭的基本功能,重塑中华家庭美德,复兴中华文明。

几十年来,我国的大城市都在一贯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外来人口控制政策,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只是找到了“城市病”这个新的排斥外来人口的新借口。其实,越是特大城市,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就越多,也就越要深化改革,推进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市民化。解决特大城市人口膨胀的正确办法,决不是以过去的计划经济手段强制排斥和驱赶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忽视甚至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城市化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疏解城市功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从而引导人口的正常流动,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潮流中,任何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忽视或减损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新型城市化中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着眼于保护农民工家庭的正常生活,维护家庭的基本功能。国家政策应当明确允许和鼓励农民工实行家庭式迁移定居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夫妻相伴、子女相随、父母团聚、阖家幸福。新型城市化要真正有效保护家庭,必须深化两个基本方面的体制改革:一是在城镇方面,要建立农民进得来、住得下、生活得了、成为新市民的制度体系。这就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只要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及其家庭,都享有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农民工在城镇只要一人就业,就可以实行全家迁移居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相关人口登记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全面有效提供。二是在农村方面,要建立农民出得去、退得了、能自主改变身份和居住方式的制度体系。这就必须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正常变换的相关办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集体财产权利。这两方面的改革任务都非常迫切和繁重。从总体上说,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平等的政策制度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在祖国的大地上都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国城乡范围内的可自由接续转移。在现代化进程中,我们伟大的国家不但在政治上是全国统一的,而且在市场上、在基本公共服务上、在公民基本权利上,都应当是全国统一的。

新型城市化要着力保护家庭,还必须从根本上尽快改变长期强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持续三四十年之久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使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突显,加剧了我国的人口和社会危机。计划生育以传统的计划思维和计划方式强力推进,造成了普遍的基层计生权力滥用,扭曲了政府的行为,对中华传统家庭的道德、文化造成了致命的毁灭性打击。长期强制推行计划生育,不但从根基上毁灭中华家庭文化,而且还使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人口优势面临断涯式的崩溃危险。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即使刚实施时有其历史合理性,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理当与时俱进地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革。事实上,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和避孕技术的普及,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发生了与传统农业社会完全不同的重大变化,就是说,即使国家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代社会的人们已经因为晚婚晚育以及运用避孕技术而自觉掌握了对生育的重大节制,这与传统农业社会人们无法有效自我控制生育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计划生育是除传统城市化模式之外对我国家庭最为突出、影响最为深远的重大破坏,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断子绝孙和家破人亡。长期强制“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留给中国人的多种计生遗产,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逐渐消化。

在治国理政上,我们必须摒弃长期的计划思维和计划方式,树立全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民之所好,为施政所向,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当前,在改革计划生育上,我们需要迈出新的一大步,即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育自主权,废止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撤销计划生育机构,将计划生育机构全面转型为家庭健康护理机构;废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重新制定《家庭保护法》,从立法上全面保护家庭,鼓励和奖励家庭生育,全面建立家庭健康保护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重建中华家庭文明,重塑中华家庭幸福。

家和万事兴,新型城市化应当是保护家庭的城市化。

 

原载《城市化》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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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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