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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网络社会治理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意义
(一)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不断强化网络社会治理,对涉及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领域尤其注重。这些国家已经依靠先发优势建立起网络空间的国家整体战略,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社会治理存在较多问题,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的事件,例如:在中东和北非国家发生的颜色革命中,网络动员或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国际恐怖主义和邪教组织在互联网上的活动非常猖獗;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网络信息战严重威胁其他国家的政治安全。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与国家治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同构性。[15] 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突出表现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而在中国现代化尚未完成的同时,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和网络社会的崛起,实际上,中国社会已经表现出一定的向后现代社会转型的特征。在这种双重转型的急剧变革过程中,网络社会治理必然是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能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当前,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原则、措施手段、体系建构等问题,推动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重要的时代议题。
(二)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有助于提升中国国家治理能力
治理理念中包含着开放、平等、对话、协商的含义,这与互联网思维的本质是高度契合的。同时,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力量开始成长起来,并相对削弱了国家的力量,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出现了有利于社会的变化;并且,网络社会的兴起也削弱了个人对其他权威的依附关系,传统的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出现了瓦解的趋势,单向的从上而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合时宜,这为治理理念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网络社会治理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动力。开放性是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互联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获得和发布各式各样的网络信息,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从而有助于实施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同时,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可以有效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的桥梁,提升网络突发事件的管控能力,加强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网络社会治理可以倒逼国家治理能力建设
在网络时代,社会本身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需要各类社会主体对此做出回应。这种变化与创新的速度非常之快,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突破原有的管理规则和制度,而且,治理的主体与对象也会迅速发生变化,或者处于隐匿状态,使得治理的措施与手段完全不能适应或跟上,造成既有治理措施与手段的失灵。由于网络社会表现出有别于传统社会的显著特征,因而有效的网络社会治理必须适应这种新变化,而不能完全用传统观念来看待网络社会,更不能用传统手段来进行网络社会治理。在这样的条件下,网络社会治理就面临许多挑战,需要加强探索与摸索。
同时,互联网所带来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双重性。其一是解构。互联网正在逐步解构传统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方式与社会舆论的形成方式、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传统的社会统治与管理模式。其二是重构。互联网日益呈现出构建网络公共领域、优化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等作用。互联网的解构性特征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压力与动力,而其重构性特征则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机会。只有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才能切实提高国家整体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
四、推进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一)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
网络时代的来临标志着人类开始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迈进,传统观念可能面临全面瓦解的境地,传统社会秩序也面临重建。从政治层面上看,传统的“权力决定信息分配”的关系正在被“信息决定权力分配”的局面所取代。从文化层面上看,网络成了一个思想空间,“文化主权”、“知识主权”、文明间的冲突赋予了国家安全新的内涵。[16] 因此,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不是回归传统社会秩序,而是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样,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确定治理目标的过程中,观念上就不能囿于传统思想和思维方式,不能把重建传统社会秩序作为治理的目标而阻碍网络社会新秩序的形成。
从治理的具体目标来说,应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主权;疏解网络社会冲突,严控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增进网络主体理性,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探索也处于初始阶段。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要不断根据网络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以及网络社会发展呈现出的新特征,调整网络社会治理的阶段性目标。
(二)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不仅应包括政府机构,还应包括民间组织和其他可以参与治理的行为者;在治理过程中,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以便充分发挥普通公民在治理中的作用;更加值得重视的是,在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与客体的地位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具体到网络社会治理,其治理主体也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网络营运商、网民等,并且,网络营运商和网民的角色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对象,角色的双重性非常明显。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从治理理论的原义讲,治理的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客体与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于政府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起着主导作用,并且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因此,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能削弱。当然,有些网络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并不是单靠政府就能很好解决的,必须让更多的参与方参与进来,特别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网络营运商和网民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才能实现真正的“治理”。因此,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既要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注重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
(三)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规则
由于网络社会的独特性,许多传统社会治理的原则与手段有时候变得无法适用,甚至不合时宜。在此背景下,必须重新寻找网络社会治理的新规则,从而确保形成网络社会的新秩序。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性规则应当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博弈形成的对相关方都有约束力的制度或规范。其形成过程大致是,相关方在博弈过程中,获得对网络社会治理都需要遵守的共识性原则,以此作为元原则,建立各方认可的网络治理平台,制订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制度,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社会治理要尊重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律,遵循协同共治、全民参与和网上网下相结合治理的原则。[17] 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运行和发展也有其特殊规律,网络社会治理只有尊重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由于网络社会具有开放、平等和非中心化的特点,网络社会治理必须遵循协同共治和全民参与的原则。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密切关联,很多时候,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现实社会的映射与反映,因此,网络社会治理不能脱离现实社会的实际问题,要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治理的原则。
(四)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手段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社会手段。
从法律手段而言,应加强网络立法,并加强网络执法的力度。网络立法既是法律对网络社会兴起的回应,又是法律对网络社会发展的引导。于雯雯认为,在网络法的研究中,涉及到若干核心法理问题,例如:网络法的正当性基础问题、网络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性质问题、网络法的范围问题。[18] 这些问题应着重研究并予以解决。
从行政手段而言,应建立分工协作的网络社会治理的综合治理与协调机制。由于互联网监管机构众多,为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效率,降低网络社会治理的成本,应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目前,要特别重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建立起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从技术手段而言,网络信息监控部门要不断更新技术,要鼓励企业参与相关技术和产品开发,使技术手段的发展与进步能够适应网络社会治理的需要。中国政府遏制互联网违法信息传播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一是集中控制互联网的接入阀门,阻断不受欢迎的 IP 地址和域名;二是通过各种监控、过滤和拦截技术来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净化;三是互联网使用环节上的实名制管理。[19] 由于网络技术进步非常迅速,因此,必须不断研发网络安全技术和手段。
从社会手段而言,应注重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道德教育的作用。行业自律包括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对网络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互联网公司的自我监督与管理。公众监督包括网民或其他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相关部门也应对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的教育,特别是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对青少年进行相关教育,让网络道德教育深入人心。
(本文发表于《社会治理》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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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郑中玉、何明升:《“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②] 戚攻:《网络社会的本质:一种数字化社会关系结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③] 何哲:《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④] Mark Whitehead, “ ‘In the shadow of hierarchy’: meta-governance, policy reform and urban regeneration in the West Midlands”, Area 3 (March 2003): 6-14.
[⑤]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⑥] 刘伟、杨益哲:《网络治理:网络社会视阈下治理范式跃迁的新愿景》,《晋阳学刊》2008年第4期。
[⑦] 张显龙:《中国互联网治理:原则与模式》,《新经济导刊》2013年第3期。
[⑧] 孙力:《互联网治理国际比较与监管政策研究》,《经营管理者》2014年第10期。
[⑨] 王佳纬、屠瑾:《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互联网治理的路径分析》,《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⑩] 蔡翔华:《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新思路》,《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1] 谢俊贵:《中国特色虚拟社会管理综治模式引论》,《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5期。
[12] 胡晶:《网络经济安全及其管理对策》,《学术交流》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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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Ian Weber and Jia Lu, “Internet and Self-regulation in China: The Cultural logic of controlled commodification”. Media, Culture & Society 29 (Sept. 2007):772-789.
[15] 张志安、吴涛:《互联网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工作与管理》2014年第1期。
[16] 蔡文之:《国外网络社会研究的新突破——观点评述及对中国的借鉴》,《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17] 何哲:《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理论与改革》2013年第3期。
[18] 于雯雯:《法学视域下的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综述》,《法律适用》2015年第1期。
[19] 叶敏:《中国互联网治理 :目标、方式与特征》,《新视野》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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