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珏:社会学方法新规则——试论布迪厄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规则的超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5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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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从布迪厄对涂尔干客观主义社会学的批判性继承出发,对其社会学方法规则进行了理论性探索。涂尔干指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就必须与各种浅见和成见划清界线并将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的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另一方面,布迪厄则主张应该将受涂尔干排斥的“行为者的浅见和成见”同样视为社会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他确立了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规则:社会事实除了如涂尔干所主张的那样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外部事物之外,还应该包括行动者所持有的关于社会世界的基本表象。布迪厄的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对立的社会学方法论如今已成为社会学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方法论范式之一。

关 键 词:社会学方法论、布迪厄、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

自社会学成立以来,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涂尔干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另一类则是以韦伯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将独立于行动者的社会现象作为认识对象,认为由于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有着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像自然科学对待自然现象那样将社会现象看作一个客观事物。而另一方面,方法论个人主义则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截然不同,它们不仅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而且各自遵循着自己的规律在运行。因此,社会学绝不能简单地照搬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应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规则。此外,方法论个人主义还反对把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现象视为社会学的认识对象,主张应该将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主要认识与理解对象。

这两种互相对立、截然不同的立场使社会学陷入分裂的境地。也就是说,它不仅致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了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划分成两大对立阵营。这一分裂与对立在上一世纪中叶发展到了极至。以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如帕森斯的的结构功能主义)与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以及符号互动论(许茨、加芬克尔、米德及戈夫曼等人)等注重行动者主观体验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而当时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实证主义则成为社会学的主流思潮、处于支配性地位。但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实证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大批来着欧洲大陆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主张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论倾向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范畴。在此背景之下,西方社会学涌现出许多强调多元综合的全新理论。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建构论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理论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但它们却基于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存在于社会学领域内部各种二元论式思考方式的批判,打破迄今为止相互对立的社会学理论传统,克服并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它们的统一。

布迪厄则进一步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保持其优点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是一个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之上重新导入被其忽略掉的行动者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地讲,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式的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立于行动者个人并且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进一步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动者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一种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与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辨证关系中加以把握。布迪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摆脱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二者择一的二元论倾向,通过吸收与融合这两种表面看来似乎相互对立的方法优点的手法,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视角。

1.涂尔干的方法规则

从认识论的层面探讨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的生产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的主要认识对象,即社会世界存在着以下两大特征: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有着完全相同的特征;‚在以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产生之前,社会世界早已是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认识与理解对象了。因此,如何区别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认识与科学认识——如何利用科学的认识替代常识性认识——便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率先提出并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的是实证科学方法论奠基者、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他通过将社会学认识对象规定为对行动者个人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学研究“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必须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看待”等著名的方法规则并确立了社会学的地位。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事实)。[i]

在此,涂尔干将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力所获得的行为及思维状态定义为“社会事实”。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事实是无法还原为表现行动者思想、主观和表象等个人事物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独特的集合性存在(集体表象)。它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等特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表明它不仅比行动者个人更为重要,而且其作用独立于行动者。强制力指某种约束力或胁迫性力量,社会世界正是凭借着这一力量实施对个人的控制的。但涂尔干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自觉地服从于来自团体的压力并甘愿受其左右的,所以平时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一强制力的存在。只有当他们试图奋起反抗并因此而遭到惩罚时,才会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无所不在的强制性力量。显然,涂尔干强调的,决不仅仅只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性力量,他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

涂尔干的这一带有社会决定论色彩的主张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倾向[ii]。他运用其决定论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详尽地考察并得出以下结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产生于行动者直接体验或经验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观念、印象及行为。它是一个体现“集体信仰、倾向和守则”③[iii]的社会事实。这一主张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对社会世界的常识性理解。它告诉人们,如果社会学不与那些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观念彻底决裂(认识论断裂)并确立一种科学的研究对象的话,那么是很难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坚持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了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涂尔干又进一步对社会学的方法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把一切现象都看作是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思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iv]。

显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科学,就必须摆脱观念论与主观主义的束缚并将集合性社会事实而不是行动者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认识与理解看作一种客观事物来加以研究。由于在社会学出现之前社会世界就已经是行动者主要的认识对象了,所以在他们的脑海中其实早已形成一个有关社会世界的大致表象。但是,那些建立在行动者常识性表象之上的自生社会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它们不是陷入观念论的泥潭就是仍然停留在主观层面之上。因此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切科学基础并“占据了事实位置”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常识性观念至多不过是一种“浅见或成见”。它们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且与科学毫无关联,是一些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v]表象。因此,尽管这些浅见或成见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理论上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社会学如果要将社会事实当作一个客观事物来看待的话,首先就必须与这些浅见或成见彻底决裂。

2.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

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从涂尔干关于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方法规则出发的。他指出,“认识论式的断裂”尤其对于社会学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由于观察者(研究者)本身也是社会世界的一员,即观察者同样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以如果他们不与自己的想象与幻想等成见划清界线,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认识社会世界并建构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体系的话,那么必将陷入“只须凭借自己的思考就能够理解社会事实”的自生社会学陷阱。因此“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与常识划清界线的科学,只有运用有关社会事实的认识理论,对自生社会学的庞大野心展开有组织的反击”[vi]。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与上述这种“自生社会学”彻底决裂、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呢?布迪厄首先对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外部的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vii]——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规则不仅“有力地破除了‘社会世界透明性的幻觉’”,而且还使我们“和常识性理解划清了界限”。“这一立场有能力发现男女众生在‘生产他们的社会存在’时不得不涉入的‘决定关系’(马克思语)”[viii]。

但与此同时,布迪厄也从认识论的层面对涂尔干的客观主义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其实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属于一种与实践相脱节的学术性知识。主观主义由于始终将“生存”的体验,即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视为某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所以它根本无法对“实践”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而另一方面,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观主义者尽管将超越个人意识与意志的“客观规律(结构、法则、有关关系的体系等等)”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却由于忽略了对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进行客观化的操作,也就是说,客观主义者由于忘记了在与“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的同时,“从外部”对客观关系进行对象化的操作,所以他们同样无法说明由其自身所建构的“客观意义”与主观主义所说的“生存意义”之间的关系。总之,客观主义同样无法对其自身的认识结构进行客观化的操作。所以在布迪厄看来,客观主义至多只能揭示那种“学究”式的实践观,因为“就在它赖以捕捉到它宣称要把握的现实的那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也正在破坏着这一现实的某一部分。”[ix]

因此,要保持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这两种认识方式优点的同时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除了必须仿效涂尔干与各种浅见或成见作认识论式的决裂之外,还必须对客观主义实施“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客观化的客观化”是布迪厄为克服涂尔干的客观主义倾向而发明的一种操作方法。具体地说,“客观化的客观化”就是对诸如行动者(研究者)客观态度的内在前提条件、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以及在客观世界的理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等问题实施客观化的操作。布迪厄指出,社会学要避免陷入客观主义式的化约论陷阱,就必须摆脱结构实在论的困扰。“问题是如何才能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和行动者的直接体验切断了任何联系,作为一种建构客观关系的重要契机的客观主义,由于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早已建构于个人与集体历史之外的客观实在来加以把握,所以它在进行实体化操作时必然会陷入结构实在论的陷阱”[x]。因此,要摆脱注重“实在”及“客观结构”的客观主义的束缚,有必要在对象研究中重新导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

与涂尔干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直接体验的客观对象所不同的是,布迪厄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也同样看作是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布迪厄看来,尽管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客观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本质上也是由“表象与意志”所构成的。而那种与主体的日常生活经验切断了任何联系的对象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将“直接体验”视为某种生成物的社会建构物而已。

从以上这一认识出发,布迪厄阐释了他本人的方法规则。他指出,要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就必须遵守“非意识性规则”和“关系暂时性规则”这两大方法论原则。“非意识性规则”继承了涂尔干的社会学规则,将社会规定为独立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与具有强制性功能的客观体系。“即使最具个性、最为‘透明’的行为的意义,也不属于执行这一行为的主体。它属于使其得以实现的关系的体系总体”[xi]。而“关系暂时性规则”则是布迪厄为了抵制那些“容忍(社会)常识与学者的常识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互依赖关系的暧昧方法”而提出的另一个方法规则。它通过赋予历史·社会关系体系以优先地位的方法,强调了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反映行动者动机和意图的各种主观关系。因为“社会诸关系成立于各种社会条件与各种社会位置之间,而这些关系体系比维系主体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xii]。显然,布迪厄的这一主张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他担心人们可能由于过分地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浮于表面的相互作用之上,从而忽略或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即忽略或掩盖了隐藏在这些相互作用背后的、使其得以成立的场域的结构。

那么,经历了暂定性客观主义洗礼的研究者又是如何进行对象建构的呢?布迪厄援用索绪尔关于“视点建构对象”的命题阐释了运用研究者视点建构对象的必要性。他指出,社会学不能“忽略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如果忽略了此项工作的话,就会轻易地采纳常识性经验和自生社会学所设计的各种问题。但是,“不论我们怎么增加由日常经验拼凑而成的各种规则组合(如‘巴黎东郊社区成人的娱乐’等类型的研究主题),也无法完成对象的建构工作。因为这些规则组合至多不过是一个由对象和现实的碎片拼凑而成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获得科学对象的资格”[xiii]。为了建构科学的认识对象,布迪厄竭力提倡被称之为“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的著名方法。关系主义视角本身并不新颖,它源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和列维-斯特劳斯等结构主义大师都十分强调关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清晰地表述了这一观点:“社会并不只有个人所组成,它还体现着个人在其中发现自己的各种联结和关系的总和。”[xiv]布迪厄不遗余力地推广“关系主义思考方式”,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摆脱朴素自生实在论的束缚、颠覆理论与经验之间关系的社会学方法。不过他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实体主义的顽固性。通常情况下,从诸如集团或个人等触手可及的现实入手远比从关系的角度着手要容易。例如,人们在分析社会分化问题时,像实在论的阶级概念那样,考虑那些按照群体界定的集团,乃至考虑这些集团间的对抗,远比考虑某种关系空间简单得多。所以社会学家们往往会不自觉地陷入实在论的泥潭,按照社会预先建构的初始范畴如“老人”、“年轻人”、“外来移民”、“贫困人口”等来构建对象。但布迪厄指出,科学断裂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将社会上预先构建的对象的社会构建过程本身当作研究的对象。

因此要想避免实在论的思考方式,就必须导入关系主义的视角。布迪厄以权力问题为例,具体说明了应该如何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式”来克服实体主义倾向。他发现在探讨权力问题时,一部分学者习惯于从实体主义和实在论的角度出发探寻权力存在的位置,而另一部分学者又热衷于询问权力究竟来自何处。但布迪厄指出,要想与实体主义思维方式决裂的话,就必须以“权力场域”来取代统治阶级。因为在他看来,“统治阶级”是一个实在论的概念,它指涉一个实在的群体,是一个拥有权力的有形实体。而“权力场域”则是一个专指“社会位置之间存在的力量关系,这种关系确保它们的占有者握有一定量的社会力量或资本,以便使他们能够跻身于对权力垄断的争夺之中,而在权力垄断方面的争夺中,对合法权力形式的界定权的争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向度。” [xv]

显然,“关系主义思考方式”破除了社会学领域内以主客观二元对立为基础的各种对立,如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人与社会、微观主义与宏观主义的对立。布迪厄把这些对立称之为危害社会学的“毒瘤般的主张”并认为必须克服这些二元论主张。“社会学没有必要在这些极端之间进行选择,因为社会现实既包括行动也包括结构,以及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历史,而这些社会现实的材料存在于关系之中”[xvi]。显然,他的从关系主义思考方式出发的对象建构同时超越了仅仅将社会学对象限定为一种独立于个人的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社会事实(集合表象)” 的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

3. 超越“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反思社会学方法

那么,在构建社会学对象的过程中理论又起到哪些重要作用呢?布迪厄指出,在社会学的传统尤其是主流传统中,“理论”与“方法论”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唯理论主义的范例是帕森斯。帕森斯挑选了涂尔干、韦伯和帕累托等社会学大师的作品进行纯理论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概念的大熔炉。但这种只考虑理论向度的唯理论主义除了对教学颇有裨益之外,毫无用处。而另一方面则有拉扎斯费尔德所形成的“方法论”。但这种方法论既与认识论无关,又不干涉科学理论,只限于感觉的归类罗列。而且在社会学领域内这种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已经演变成为一股强大的“科学”顽固势力,并且整整统治了三十余年的时间。但布迪厄认为社会学“必须全盘抛弃这种将科学活动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部分的做法”。为了打破理论与方法论的对立状态,他主张必须在对象的构建过程中强调理论的指导作用。

布迪厄指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事实”不是直接由那些显而易见的经验性资料和数据所构成的,它是概念和理论的建构物。显然,这一主张和涂尔干的观点完全一致。涂尔干也认为“必须将社会事实看作一个事物”。换句话说,研究对象的建构必须依靠概念和理论的力量才能够完成。布迪厄指出,“对象的建构”工作只有通过运用以“理论性问题假设”为基础的“系统性概念”方能完成。而那些将现实碎片化的“操作性概念”只不过从形式上对“日常对象”进行了严密的加工。因此,此类概念根本不能被称为理论性概念。相反它们很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分类用语”[xvii]。概念性把握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一种可以同时把握现实的各个不同层面的系统性理论。例如,马克思由于有了资本论这一理论体系,所以其“商品”概念才有可能作为一种线索性概念被设定出来。同样,凡伯伦之所以能够对“显示性消费”和“白领犯罪”等现象提出尖锐批判,主要也因为他运用了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理论。

总之,我们不能把“假设与实验及观察”之间的对话看成是科学的历史。如果那样的话,科学完全有可能被等同于这两位合作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某种纯粹的“互换性与对称性”关系。布迪厄指出,那种认为假设来自于观察、而观察反过来又接受假设的指引的经验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如果我们不对现实本身提出质疑的话,那么就根本无法找到问题的答案。仅凭对现实的观察无法揭开事实的真相。因为“事实是由理论所建构的。”理论才使得无数经验性数据变得富有意义,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数据本身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是以理论为基础的问题假设让数据说话的。缺乏理论性问题假设和理论性概念的研究不过是把数据作为挡箭牌的一种“责任放弃”而已。而且经验性数据的收集也不是只有通过观察这一种方法才能实现。经验至上主义者们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他们会把从被调查者那里得来的答案当作一种绝对正确的经验性数据。例如,一些有关“动机”(为什么你会这样做呢?)的调查就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此类调查常常伴随着某种危险,也就是说他们可能会以只有行为当事者本人的表象才最具真实性作为基本前提。在极端的状况下,甚至还会出现一种回答者主导的“合理化”现象。但事实上,这些回答至多只能解释行为的某一个方面。回答者在面对某个出乎意料的提问时,经常会编造一些答案来搪塞提问者。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向一个普通被调查者提一些专业性问题(如“你知道社会有哪些功能?”)的话,那么他会如何作答呢?显然,由于这些问题对于他而言实在太难,所以他或许根本无法回答。所以通常情况下,被调查者必然会不自觉地按照提问者(社会学家)的意图作出解答。换句话说,在这一场合下被调查者的回答往往是由社会学家们强加的。因此,为了避免重蹈经验至上主义的覆辙,我们在进行观察或提问时必须自觉的以理论为前提并用理论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此外,如果将被社会学教科书奉为金科玉律的研究者的“价值中立性”原则仅仅局限在意识形态领域或终极价值层面上的话,那么它反而会使研究者放松警惕。也就是说,它很容易使研究者产生“技法上的‘方法中立性’”错觉。譬如就有许多学者深信非控制性问卷调查(预先没有设定提问项目的调查)可以保证“观察的中立性”。但布迪厄指出,这种问卷调查同样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状况底下进行的。它是在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一场对话。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忽略所有的“调查技术”实际上都不过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技术”这一基本事实。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在问题设定过程中,研究者经常会通过语言的使用及范畴(分类)的划分等手法来表达他本人的意见和看法(如使用褒义或贬义词来描述事实、对某些问题和现象进行人为地划分)的事实。我们必须对此保持一份“认识论的警戒”。总之,必须辩证地看待研究者的“建构作用”和调查对象的“建构作用”。此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问卷法”的局限性。必须弄清诸如为什么有些事实会有意识地被排斥在问卷之外?它究竟传递出哪些信息?以及在回答某些问题时,为什么回答者会有意回避或隐藏一部分内容等问题。只有彻底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有可能发现问卷调查的回答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的事实。总之,问卷调查其实也和其他方法一样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观察手段而已。

尽管与经验主义相比,实证主义要严密得多,但它有时也会用推理的方法来取代理论。布迪厄指出,实证主义在运用类推法取代理论时只要稍微放松其“认识论的警戒”,那么它的努力就将失去任何意义。因为我们通常并不只是通过对事实的观察来提出假设的,理论在其中也同样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韦伯的“合理型”应属于一种“由理论所建构的类似性理论构成”。布迪厄尤为推崇被称为“比较法”(démarche comparative)的假设法。这是一种“以类推法为基础,由假设所指引的比较法……是一种建构关于关系间关系的假设性理论体系的原理”[xviii]。

“与普通的类似与类推法不同,类推法是一种必须透过并战胜现象的关系间的关系。它由自发的比较及抽象化作业所建构。但是,模仿模式由于将二者混为一谈,所以它至多只能把握表面的类似性。这显然和试图揭示必须加以阐释的潜藏在现实之下的法则的比较模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比较法追求的不是一种表面的类似性,而是本质的关系层面的类似性。这显然有别于实证主义的类比模式。实证主义建构的模式不过是一种现实的拷贝。它仅仅追求表面的类似性,是在不了解“现实的作用法则”的情况底下杜撰出来的对现实的表面模仿和类似性。飞机的发明必须有一个对飞鸟的形象进行“认识论式断裂”的过程。我们只须弄清“飞鸟的翅膀与空气的关系”和“飞机的机翼与空气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便可以揭示“现实的作用法则”,即飞行原理了。而这就是所谓的“关系之关系”。布迪厄将这种超越表面类似性的“关系之关系”称作“结构的相同性”。尽管从表面上看飞鸟的飞翔和飞机的飞行十分不同,但其飞行原理却是完全相同的。布迪厄以帕诺甫斯基发明的“哥特式建筑大圣堂”的结构和托马斯·阿古那斯的《神学大全》的逻辑构成之间所存在的“结构相同性”为例进行了说明。他指出,这种“结构的相同性”并不是指哥特式大圣堂和《神学大全》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的类似性。它指涉的是圣堂内各房间之间的关系和《神学大全》中提问—异议的考察—综合的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相似性,即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之关系”的类似性。通过对此类本质性“关系”的发现,“与由内容的类似性所促发的简单的关联性形成鲜明的对比,它将不同社会间的比较,或者同一社会内部‘表面上异质’的子系统间的比较转变成一种具有生产性的事物,即赋予其普遍化能力”[xix]。这种“结构的相同性”才是超越表面相似性的“被隐藏的原理”和“构成惯习的能力”。

比较的方法可以让你从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一个特定的个案,而基于不同场域之间存在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通过教授/知识分子关系与主教/神学家关系之间的结构对应,可以体现出学术权力场域和宗教权力场域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或同一场域的不同状态之间的结构对应关系(例如,在中世纪和今天的宗教场域间的结构对应关系),这一个案被构成为“所有可能情况的一个特例”。[xx]

运用此比较法,布迪厄在《再生产》中揭示出耶稣会修道士学校和现代公立教育之间共有的“依靠权威实施的‘特定阶级或集团的’文化的恣意性强加”这一教育原理。同样,他也在《实践感》中,发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共有的“支配方式”和属于“社会世界”子系统的教育、艺术、政治、宗教等“场域”内共有的“惯习”以及不同社会中共有的“阶级结构”。总之,对于布迪厄来说,“这一本质性意义上有效的‘比较法’才可能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原理、一种知识发明的生成原理、以及作为一种可替换图式的“生成语法”而发挥作用。”[xxi]

4.布迪厄与涂尔干

至此,布迪厄运用“关系主义思考方法”成功超越了涂尔干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并建立起一套社会学方法新规则。涂尔干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独立于行动者的意识与意志并与各种浅见和成见划清界线的、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的社会事实。而布迪厄则从涂尔干的这一社会学方法规则中发现了客观主义认识方式的根本缺陷。他注意到客观主义忽略了对各种客观关系(研究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的态度和立场)的把握。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布迪厄将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为者的浅见与成见”也同样视为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规则:社会事实除了如涂尔干所阐述的那样是一个具有独立于行动者意识与意志、具有强制力的外部事物之外,还应该包括行动者所持有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基本表象。

最后简单地说明一下布迪厄社会学,尤其是其认识论与方法规则与涂尔干的关系。对布迪厄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博采众长的社会学思想家。他的理论深受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古典社会学大师的影响。尽管遭到布迪厄本人的竭力否认,但他还是经常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韦伯主义者或涂尔干主义者。布迪厄之所以被许多社会学家看成是一名“继承了法国社会学传统的涂尔干学派”[xxii]的成员,主要因为其社会学思想中的许多基本观点都深受涂尔干的影响。例如本文所提及的的“非意识性规则”就是一个直接继承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规则。而布迪厄对“自生社会学”的批判,也明显受到了涂尔干关于必须排除一切浅见或成见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称其为“认识论式的断裂”)的启示。

尽管如此,布迪厄的社会学认识论与方法论与涂尔干的客观主义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涂尔干在《社会学的方法规则》一书中,虽然已经意识到成见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社会约束与社会整合)[xxiii]。但是,他不仅没有将其整合进研究者的客观认识中反而还给予被客体化的社会生活形式以优先地位,并刻意回避对行动者的认识与常识性观念等问题进行社会学探索。从这一意义上讲,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规则是一种专门为生产客观主义社会学理论而建构的元理论。它在行动者有关社会生活的认识与社会学家的客观认识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分界线。而另一方面,尽管深受涂尔干客观主义的影响,但布迪厄却仍将被涂尔干所抛弃的、行动者关于社会世界的的日常观念和客观社会现象重新辨证地整合在了一起。也就是说,他通过“客观化的客观化”操作将被涂尔干当作认识论障碍排除掉的行动者的日常表象和常识性观念放入主观意识与意志的客观层面上来加以把握,并将其重新纳入有关对象的完整定义中。总而言之,从涂尔干方法论客观主义出发的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不仅使我们重新发现了早已成为一种教科书知识的涂尔干社会学的现实意义,而且也为我们反思社会学实践并克服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立提供了一个全新方法论范式。

作者简介:朱伟珏 日本名古屋大学社会学博士、同济大学文法学院哲学与社会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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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ii] 同上:第8页

[iii] 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①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23页。

[v] 同上:第14页。

[vi]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Bourdieu, Le Métier de Sociologue,1973)、藤原書店、1994年、p.45~45。

[vii] 同上:p.23。

[viii]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8页。

[ix] 同上:第8页。

[x]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実践感覚』(P.Bourdieu, Le Sens Pratiqu,1980),みすず書房,1988年,p.83。

11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p.51。

[xii] 同上:p.53。

[xiii] 同上:p.78。

[xiv]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16页。

[xv] 同上:第352页。

[xvi] 同上:第16页。

① ピエル·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のメチエ』, p.80。

[xviii] 同上:p.109。

[xix] 同上:p.115。

[xx]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358页。

[xxi] 安田尚『ブルデュー社会学を読む』,青木書店,1998年,p.42~44。

[xxii] 同上:p.170。

[xxiii] 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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