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建国:“中国模式”的政体之维——一党治理的三个阶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71 次 更新时间:2011-08-1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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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建国  

“中国模式”的发展之路已经受到全球性的关注,这种模式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创造出一种特殊的政体,而且这种政体经过了一种特殊的演变过程。本文试图将这种政体动态地描述出来,期望能够对中国模式的政体基础提供一个认知模式。

通常认为,一党制与多党制只是政党制度上的差异,而不是政体上的差异,这种看法有严重的偏差。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用来反映核心政治权力安排的一种制度,而在一党制中,执政党就是掌握核心政治权力的机构,如果政体将政党排除在外,那么政体这个概念就不能反映政治生活的核心方面,甚至会失去学术分析的价值。因此,如果承认政体仍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就有必要将政党视为政体要素,从而将一党制上升为政体形式来认识。

一党制有纯粹形式与混合形式之分。一党纯粹制指的是在一党之外,不存在自主性政治权力,一党混合制指的是在一党之外,存在自主性政治权力,但不对执政党的主导地位构成挑战。

一党纯粹制又可分为一党全权制与一党威权制,前者指的是执政党全面控制国家生活,不存在自主性社会权力;后者指的是执政党主要控制国家的政治生活,存在自主性社会权力。

一党混合制又可分为非竞争性与竞争性两种,前者指的是法律上规定了某个政党的主导地位,其他政治权力不得竞争这种地位,后者指的是法律上没有规定某个政党的主导地位,但事实上没有政治权力能够挑战这种地位。

当代中国的政体从毛泽东时代的一党全权制演变到邓小平时代的一党威权制,现在正走向一党混合制,本文试图从政治权力的制度性边界和分配两个方面将这一发展过程描述出来。

一、 一党全权制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建立起一党混合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种政体延续了一段时期之后便转向了一党全权制。

在政治权力的制度性边界方面,一党全权制是经过国有运动、公社运动、反右运动等逐步完成的。

应该说,共产党在大陆打败国民党,建立了新的政权,就意味着中国建立了一党纯粹政体,但它还不是全权性的,因为自主性社会空间还很大,共产党还不能完全控制社会的方方面面。

为什么要控制社会的方方面面呢?这是由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特征所决定的。从理想层面看,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可以导致人民全权式政体,也就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大会来对公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对全部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这种模式在很小规模的社会中是可以实现的,但社会规模稍大一点,这种模式就会因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行,管理和计划工作只能落到代表人民的少数精英手里。列宁的先锋队理论轻松地实现了这种模式的转换,将人民全权式政体转变成一党全权式政体。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经济生活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全面控制,是否意味着社会生活也必然要纳入这种控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逻辑,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经济关系决定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公有性和计划性也就决定着社会关系的公有性和计划性。当一切生产性的资源都被公有化之后,那些带私人性的社会生活也就会丧失其自主性,而逐步被纳入到计划体系之中。

中国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后非得向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过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不能完全归因于实践者的个人因素。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明明白白地指出,未来社会两个时期的共同特征是:消灭了私有制,全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消灭了商品、货币、价值规律等范畴,也就是说要搞公有制,要搞计划经济1。更何况,当时苏联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取得了令世界羡慕的成就,在这种成就面前,中国共产党人不可能对这两个东西产生怀疑。如果当时有这种怀疑,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合法性就会成为问题。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可以想到的公有制形式就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公有制经济与计划经济是可以划等号的,只不过有大计划和小计划的区别而已。夺取政权后必须向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过渡,中国共产党各个领导人的一致想法,只不过花多长时间的问题。毛泽东曾说,“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这个“相当长”究竟有多长呢?现有的文献证明,当时的领导人并没有底。最长的估计是刘少奇在1949年5月说出的,“将来到中国的工业生产过剩的时候,就是要搞社会主义的时候??????但那将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3。次长一点的估计是毛泽东在1949的9月说出的,一位政协代表问他什么时候搞社会主义时,他说大概二三十年。权威性说法可见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该决议指出,要有“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思想”,大体相当于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4。这个时间被一缩再缩,最后被压缩到了三年5。后来的主流批评主要是这种过渡太快,并将这种太快的过错归于毛泽东。其实,如果目标没有问题的话,正式文件中的十几年与实际过程中的三五年之间的差异不是批评者想象中的那么大。

总之,中国共产党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了经济的公有化和计划化工作,为一党全权体制奠定了基础,它保证了执政党对经济活动的全权控制,经济活动也就成了政治活动。从政治意义上说,一个自由的企业就是一个自主的权力单位,它与经济的全权体系是相冲突的,它的存在影响到一党全权体制的性质。

在中国,自主性社会组织大多与经济活动密切关联,譬如说家族、行会、帮会等与农业活动、手工业活动、市场交易活动交织在一起,如果这些经济活动公有化了,它们存在的基础也就没有了。因此,公有化对这些组织来说起着釜底抽薪的作用。由于帮会之类的组织有着直接的政治威胁,所以,在公有化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对它们进行打击,以将这种威胁消灭在萌芽状态。

自主的社会生活中还包括某种自主的知识体系。解放初期的知识分子群体所拥有的知识体系与中国共产党所需要的知识体系存在明显的分裂,这种分裂被视为新权力体系的一种威胁。因此,毛泽东感到需要对这个群体进行改造,以便让他们忠诚于新的权力体系和知识体系。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感到需要培养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以民办学校等教育普及化的方式来达此目的,但效果不是很理想。毛泽东本以为知识分子已经比较忠诚,但“百花齐放”的结果出乎他的意料,让他感到了一种威胁,于是便有了反右运动,用强制方式实现了思想上的统一。

这样,几乎所有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知识生活都变成了政治生活,被编织进了一个大的政治网络,政治权力几乎失去了边界。

在政治权力的分配方面,一党全权制主要采用金字塔式权力分配体系,这个体系的各个关节一般是党的各级组织。

最上层的组织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一切重大决策都由这个组织讨论产生。对于一党全权制来说,党领袖与政治局的关系是重要的变项。这种关系可分为政治局中的领袖制与政治局上的领袖制两种,前者可称为集体全权制,后者可以称为个人全权制。在前一种模式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会,党的领袖只是其中地位稍高一点的成员,其他政治局成员可以大胆地提出不同意见,并可以进行激烈的争论,最后的决策一般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在双方争持不下时,党领袖可以决断。在后一种模式下,党领袖凌驾于政治局之上,政治局只是根据领袖的意志进行讨论决策的机构,政治局成员一般不会对领袖的意见提出批评。1959年庐山会议前,最高决策体制表现为政治局中的领袖制,庐山会议后则转化为政治局上的领袖制。在前一种体制下,领袖与大众之间还有精英层的缓冲;在后一种体制下,领袖与大众之间则没有精英层的缓冲,形成领袖与大众直接呼应的政体,可称之为领袖/平民政体。

也许毛泽东同志希望出现这种呼应的效果,因为他身上的平民情结很深厚,他不希望革命胜利后新出现一个特权阶级,漠视广大平民的利益。但这种特权阶级似乎不可避免地存在,正如苏联所呈现的那样,“一个新的、以城市为中心的、技术上受过教育的、在强大的秘密警察保护下的享有特权的统治阶级成长起来了”6。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任凭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政体就会变质,变成他在革命战争时期所抨击的寡头政体,或者说精英/官僚政体。

然而,毛泽东没有寻找到一种常态的平民政体,他的平民化经验来自战争年代群众运动的记忆,但群众运动可以送走一个非平民政体,但难以创造一个平民政体。

在一党全权体制下,宪法上的权力机构基本上隐而不彰。在一党全权体制确立之前,这种权力机构还比较活跃。1954年之前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还能够反映“三三制”时期的混合性特征,会议讨论比较热烈7。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也很重视这种会议,毛泽东要求把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须使出席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1954年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后的三年,其工作比较正常,主要任务是通过拟定好的法律、法令和决定,代表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尝试进行了代表检查工作。自1957年下半年之后,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更是流于形式。自1966年7月之后,在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

“文化大革命”试图建立一种新的政体,它在领袖与群众之间插入了一个实权组织——革命委员会。1966年8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由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组合而成,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立、行、司工作于一体,形成了纯粹“一元化”的体制,人大、政府、党委等正式组织名存实亡。这种组织意在领袖与群众之间起一种沟通作用,让领袖意志与群众意志合为一体,即能充分地动员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又能让它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革委会并不能控制全国局势,“红卫兵”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武斗现象不断升级,最后不得不由军队加以控制。

在对文革的反思中,从政体层面来思考的意义很大。建立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一党全权体制需要宠大的官僚体系来进行运作,如何保持这种官僚体系的效率与公共性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毛泽东希望用群众运动和个人崇拜来加以疗救,但未能成功,后来者只能另觅他途。

二、 一党威权制

由于群众运动所造成的破坏作用太大,将国家治理以及现代化事业所需要的精英消灭殆尽,因此,邓小平所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要恢复这些精英的作用,所谓“拨乱反正”就是这个意思。与这种意图相适应的政体变化就是恢复文革时期被破坏的党、政机构,重建精英/官僚政体。

被重视的精英有两大块,一是治理精英,主要是被打倒下去的党政干部,二是知识精英,也就是被批臭了的知识分子。平反和起用这些精英的工作是由胡耀邦具体负责的,在他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时,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各地清理文革中发生的案件有30万件之多,复查建国以来的历史遗留案件更达110万件,总计使300多万干部、知识分子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纠正8。这300多万人对重建精英/官僚政体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要保证这种政体的自我更新,还必须必须建立起配套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邓小平为此做了两件事情,一是于1977年批判了“两个估计”,并着手恢复了高考制度,二是于1980年提出了干部“四化”标准,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9。

仅仅由拨乱反正所产生的精英/官僚政体并没有改变一党全权的性质,政治权力仍然是没有边界的,仍然在管理着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事。其弊端很快就暴露出来,它不仅仅是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而是整个官僚系统的瘫痪问题,官僚系统自己控制不了自己。举重若轻的邓小平将这个严重的问题轻描淡写地表述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10。不用什么数据、指标就可以明白,一个将全国几亿人的吃喝拉撒全包下来的政党是如何的不堪重负。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管不了的事不要管,所以,拨乱反正后的改革主调就是放权,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体外放权,一是政体内放权。

政体外放权就是收缩政治权力的边界。在一党全权体制下,经济生活就是政治生活,经济权力就是政治权力,经济体制就是政治体制,政党与国家、政体与社会是混同的,政治权力末梢直至每个家庭内部。最初的边界退缩并不是来自最高决策层的推动,而且是来自基层的创新。1978年11月24日,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18户农民聚集在一间小屋里,召开一个“绝密会议”,冒着生命危险签定了"包产到户"的私下契约。这个划时代的契约在全权体制的边界打开了一个小缺口,偸得了一份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项努力得到万里的首肯,并启发邓小平发动了一场政体意义上的革命。这场革命首先让农民取得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然后让企业取得同样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理论支撑下获得了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1982年宪法将这种合法性写入宪法,从而导致政体性质的变化,一党全权体制开始让位于一党威权体制,因为某种自主性经济权力(广义上的社会权力)获得了制度性的认可。

经济权力的自主性空间一旦被打开,就几乎不可阻挡地扩展开来。几乎在推行承包制的同时,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从政治板块中跳跃出来,从1978-1983年的零星出击,到1984-1988年的“异军突起”,大大促进了自主性经济空间的成长。城乡自主性经济的成长离不开政府放权和松绑政策的支持,这种成长又反过来促进了这种政策,并逼迫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划清边界。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自此以后,中国经济板块与政治板块发生了曲折的但不可逆的分离过程。1992年,邓小平提出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年召开的十四大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来的十年里,中国政府推进了以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实现了经济板块与政治板块的分离,让经济的归经济,政治的归政治。

政体外放权的第二个方面就是促进自主性社会的成长,也就是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的主要内容是自治性社团,但在一党全权体制下,各种社团都是党组织的助手,是党的权力的延伸,不存在自治性的问题,民间“有组织”的力量是对全权政体的威胁。所以,自主性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带来自主性社团的同步发展。不过,由于社会流动的加快,社会事务的复杂,人们结社的动机日益强烈。对于那些纯粹非政治性的社团,譬如说校友会、同乡会、联谊会等,政府也慢慢地允许其发展,并且不干预它们的内部事务,这些社团也就获得了某种自主性。自主性社团的发展促进了1990年代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这种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促进政体变革的关键领域,它首先能够确保全权式政体不可逆地转变为威权政体,其次可以从威权政体中诱导出民主政体的因素11。

政体内放权与政体外放权是并行发生的,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政体内放权的最初动力是因为邓小平对毛泽东晚年个人集权印象深刻,所以,其政体内放权的想法并不比政体外放权的想法来得晚。但他清楚地知道,这种放权必须以加强党的领导,而不是以削弱党的领导为前提,其目的是要让党的领导变得更超脱一些。经过两年的深思熟虑后,他于1980年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该讲话集中反映了邓小平这个时期政体改革的思想,概括起来,有这样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和权力;(2)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加强党内监督,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5)实行党政分开,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6)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也考虑有准备有步骤地加以改革;(7)建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8)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这个讲话通常被视为邓小平政体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任务是要将一党全权制变为一党威权制,并防止集体威权制蜕变为个人威权制。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2。所以,邓小平将他的这份政体改革宣言说成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说明他比较清楚其改革的宏观含义。

如果做进一步的理解,这个讲话有走向一党混合制的意图。一党混合制的核心含义是要有党外的自主性政治权力,当然这种自主性是相对的,是受到限制的。讲话中提到的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上是包括结社权利的,公民通过结社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就有了相对自主的政治权力。讲话中还提到“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让人有更多的想象空间,如果人大成为竞争性的人大,它就会成为一个自主性的制度,同样会产生自主性政治权力。

当时的邓小平改变全权体制的决心无疑是很大的。从1985年下半年到1987年上半年间,他多次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且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3。在他的督促下,1986年9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开始了总体方案的酝酿和设计。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七中全会原则同意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决定将这一设想的基本内容写入十三大报告中。该报告提出了近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些改革措施意在打造一种带有混合色彩的一党威权制,该报告把它概括为“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譬如说党政分开、下放权力意在提高效率,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就意在增强活力。

一党威权体制在1980年代末得到了学术界新权威主义理论的支持,这种理论将新权威主义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体制,其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了推进市场化进程,政府运用权威的力量把社会导入市场经济的转道14。

十三大之后,中国政体改革进入了有规划、有步骤的过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不久之后发生的苏联东欧事件和“六四”事件打断了这一进程。在此之后,政体改革的步伐放缓,思路有了调整,有人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由“攻坚战”进入了“外围战”15。

政体改革外围战的主要内容是:(1)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夯实政治与经济的边界;(2)进一步宽容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社会自治的空间;(4)进行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改革,减少行政和政治干预;(5)加强法治建设,增加社会和政治的有序度。

以前攻坚战的一些内容被暂停或被改变,譬如说,不再提党政分开,转而强调党委领导,不再提权力下放,转而强调中央权威,不再提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转而强调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不过,攻坚战中的集体领导制度得到了强化和发展。外围战的实际效果是加强了一党威权制的纯粹性,而抑制了其萌芽状态的混合性。

三、 一党混合制

经过十几年的外围战,中国政体发展的外部条件比以前更加成熟,但政体中心领域积累下来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纯粹的一党威权制就是纯粹的少数精英的治理体制,它不可避免地对多数平民起一种排斥作用。当改革不是帕雷托改进,而是一种准零和博奕时,威权体制下的平民就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就更容易转化为民怨。

对于这些民怨,一党威权体制没能供给有效的表达和应对机制,民情上达存在严重的障碍。1990年代以来,民众上访、集会的次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烈度越来越高,让现有的政体不堪重负。

面对这种越来越强烈的平民主义诉求,政治体制必须通过自我更新才能有效地加以应对。历史上比较有效的应对就是通过精英层与平民层的对抗与妥协,形成了允许平民有限参与的政治体制。罗马共和国就是通过贵族与平民的斗争,形成了混合政体,运用保民官、公民大会等机构来容纳平民诉求。威尼斯共和国一方面通过扩大议事会的候选人规模来扩大政治精英层的队伍,同时保持决策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一种竞争性选拔机制,让平民阶层有机会成为官僚队伍中的一员。英国的君主制也是通过将第三等级纳入议会,从而增加了平民诉求的份量,将绝对君主制变为混合君主制。当然,成功的纳入平民参与是一种渐进的、有控制的过程,不是突然之间就放开参与的门阀,否则就可能导致谁也控制不了的民粹主义。

要吸收平民参与的同时,要考虑发挥而不是挫伤精英的积极性,因为他们是引导政治和社会向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无论是古代的罗马、中世纪的威尼斯、近代的英国、现代的美国,还是唐朝的中国,其繁荣昌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凝聚起了一个稳定的、优秀的精英群体,让他们在政体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群体是混合政体中最核心的因素。

中国共产党要打造适合当今中国国情的过渡期混合政体,需要在吸引中西智慧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前半个世纪的政体经验,要有目标、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中国共产党自己的政治经验已经非常丰富,毛泽东的平民主义智慧和邓小平的精英主义智慧可以组合为中国式混合政体的智慧,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混合政体实践,十三大报告中带混合色彩的政改规划可以成为中国式混合政体的经验源泉。

经过1990年代的外围战后,中国共产党的政体建设已经在悄悄地向中心进发,而且是向着混合政体的方向进发。在某种程度上,这个进发过程也是外围战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经过十多年的政体外围发展,中国的经济已经变成了混合经济,其中的公有经济在性质上仍占主导地位,但在数量上已经被私有经济迎头赶上。中国宪法也从不允许私有经济发展,到允许私有经济发展,再到鼓励私有经济发展,这种变化具有飞跃性的意义。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用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混合经济加以界定和肯定,实际上是也是肯定了中国式混合政体的经济基础。

伴随着混合经济的发展,混合社会也发展起来。混合社会的发展以阶层分化为主要内容。这种分化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敏感的作家如梁晓声以文学记实的笔法描述了各个阶层天壤之别的生活状态,孟繁华则以文化叙事的方式比较了不同阶层的文化特征16。政治学者李景鹏、朱光磊等较早地关注了中国社会利益分化和阶层分化17。 影响较大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课题组”研究并撰写的《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该报告当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并将这些阶层交叉归入五大社会等级: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和底层18。

从过去铁板一块的工人阶级利益到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之间的利益差异,再到更加复杂的阶层分化,可以见证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某种根本性的变化。政体是生长于社会之中的,它不能坐视这种变化而无动于衷。

变化还是有了。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确认:“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9。2003年,中共中央根据这一精神提出了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这些建设者的宪法地位。

如同抗日战争时期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到政体中来,现在的中国共产党也将新兴的富裕阶层纳入到政体中来。抗日战争时期的“纳入”有具体的制度创新,也就是“三三制”这种混合形式,现在的“纳入”还只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宣示,目前还没有重大的制度创新相伴随,但肯定会有制度创新,否则,这种“纳入”是没什么实质意义的。

一种自然而合理的推断是:与混合经济、混合社会相适应的政体应该是混合政体。要在一个阶层快速分化的社会维持政治稳定,或者如十六大报告所言,要“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就得有一种体制能够让这些阶层的声音都能有效地进入政治过程,混合政体就是这样一种体制。

中共十六大报告在构建中国式混合政体方面有积极的思考:(1)将发展视为政体的主要目标,政体的使命是为了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2)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为政体的基本原则;(3)在这个原则指导下,进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政改工作;(4)采取增量发展策略,也就是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而不是创造全新制度来推动政体变迁。这里面的关键是要理解“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含义。

(一) 党的领导与党内制度

在西方社会,无论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混合政体,都没有为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提供合理性证明。抗日战争时期的混合政体是以革命的逻辑来证明的,当代中国的混合政体则换成了发展的逻辑。无论西方古典的混合政体,还是现代的混合政体,都没有将发展视为其目标。古典混合政体以稳定为主要目标,现代混合政体以自由为主要目标,如果说有发展的话,那也是只是稳定与自由的副产品,而不会把发展作为实质性的集体目标来构建政体。就最通常的意义来说,发展意味着从传统生活到现代生活转变,这种转变已经被经济、社会学家们用一套指标体系来加以衡量,政体的构建需要有利于这些指标的实现。

那么,“发展”这种集体性的目标给政体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总体而言,发展意味着更多的精英因素,意味着更多的指导因素。

1、 发展意味着学习,主要是向发达社会学习,在学习别人既有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师生关系,这种师生关系不是指发达社会与发展中社会的关系,而是指发展中社会中已经习得发达社会先进知识和技能的少数成员与那些还未习得这种知识和技能的多数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师生关系一旦与治理权力结合在一起,少数精英的治理权威就会被强化。

2、 发展意味着创新,创新向来是少数人的事业,大多数人需要靠那些具有创新头脑的人带领,从一个较差的状态行进到一个较好的状态。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平等主义者对创新比较反感的一个原因,因为它加强了少数人的权力。

3、 发展意味着计划,发展在操作中会具体化为一个个的发展项目,每一个项目就是一个计划,将发展作为战略目标的治理体需要一个总体的规划,这个规划要得到良好的执行,就得需要高效的自上而下的命令体系。

4、 发展意味控制,规模比较大的发展会带来社会成员利益上、权力上、心理上的差距,会带来很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会带来大的社会分裂,因此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强有力的控制20。

这几个方面都倾向于政体中有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让那些能够为师,能够创新,能够计划,能够控制的社会精英围绕着这个中心,从而步调一致地快速推进发展事业。也就是说,“发展”倾向于纯粹的精英政体,赶超型发展更是如此。

在转型社会,这个权力中心通常是历史形成的,而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中国,它就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权力中心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呢?我们可以用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来加以说明。十六大报告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更具体的表述是,“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段话表明,党的领导权就是抓大事的权力,也就是核心政治权力。尽管经过一党威权制的发展,这个权力的边界已经大大收缩了,但其至上地位是无可挑战的。

拥有核心政治权力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集体。在一党混合制下,这个集体会受到外部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是不充分的,不足以将权力的滥用抑制在边际状态。因此,一党混合制也要求党内的制度具有混合性,能够混合一个人领导、少数人领导和多数人领导的优势,能够建立起一种平衡与制约的体制。可以说,在一党混合制下,党内制度是微型政体,党内混合制就是微型混合政体。

如何打造党内混合制呢,学界和政界比较一致地提出要走“党内民主”的道路21。政治学界就有不少人设想,在执政党内部先民主起来,然后扩散到党外。有的学者称这种方法是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将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引入党内,以达到多党竞争的效果 22 。

党内民主的方式很多,如差额选举、党内三权、一党多派等。河北省着手用党委会投票的方式决定主要干部的任命,过去是由党的常委会任命。差额选举在八十年代末就开始搞了,但后来没有太大的进展。党内三权也得到了政界的重视,有人建议将党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党委会(或党的执委会)与纪委检查委员会平行,同级纪委不再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23。

一党多派只是学者们的意见,目前似乎不太可能被执政党所接受,反而是执政党所担心出现的结果。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党内民主不可行,因为在国家政治不民主的情况下,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党内政治可以民主。这个理由不是特别有力,因为别人没有走过的路不一定中国就不能走。不过,党内民主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执政党的恶性内斗是否能通过党内民主实现有序化,这是很有疑问的,因为缺少国家层次合法性支持的党内民主规则很难被遵守。第二,有可能加大党内与党外的裂痕,党内民主是让少数人享受权力的寡头政治公开化,党外力量尤其是党外精英分子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这种公开的政治裂痕在人民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的时代无疑是革命的先兆。第三,党内民主是为了增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其实也许事与愿违,这种能力可能会因此而下降,因为党内力量分化在初期很难实现良性制衡,反而更多地刺激腐败、混乱、低效和无能。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执政党领导人一旦发现这种兆头,就会立即恢复到改革前的非民主状态,这一点在党内是不难做到的,因为党内民主的可逆性程度比国家民主的可逆性程度要高得多。

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党内民主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提出来的,其要点如下:(1)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2)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3)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4)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5)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6)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7)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这些制度是要改变党内“一把手”政体现状,将党内平民因素(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形式)和党内精英因素(以党的委员会制度形式)调动起来,以让党内政治生活活跃起来。但是,该报告在说完这么多党内民主之后,又强调了“集中统一”的重要性,强调了“中央权威”的重要性,尽管提法上跟过去有些变化,“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这里面仍然没有清晰地解决民主与集中关系。“民主集中制”仅仅是一种政治要求的情况下,通常的结果就是集中压倒民主,因为一个人或少数人总是有更多的办法来搞集中,而多数人则没有更多的办法来搞民主,二者存在手段上的不对称性。

党内混合制需要在民主与集中之间取得一个稳定的平衡,面对这种手段不对称的局面,那就需要不对称的制度来支持多数人的民主手段,抑制一个人或少数人的集中手段。一个值得考虑的方面就是要建立党内的政治责任制。这个责任制是上述各项党内民主措施的灵魂,其核心内容是能够有一套操作程序让那些为党内多数人(通过代表大会形式)不满意的领导人辞职或下台。只有这样,党内多数人权力、少数人权力与一个人权力之间才会有一个平衡。

(二)人民当家作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是很难讲得清楚的。邓小平说得比较明白的一句话是,“党的工作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 24。这说明党的主要领导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民主能力,要让人民在具体的制度形式中学会过民主生活。在当前中国,这个制度形式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党要帮助人民利用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党的权力与人大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式混合政体的关键部分。

根据现行宪法,党和人大的权力都是宪定权力。党的权力是一种领导权,由序言部分给出,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大权力由正文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25。尽管对这两种权力的界定比较含糊,但它们的合宪性都是存在的。

如果仅仅从党的领导权逻辑去看,人大其实是可以取消的,因为一切权力都可以从党这儿派生出去,一切工作都可以由党派人去做,人大只是增加了一道比较麻烦的程序。如果仅仅从人大的最高权逻辑去看,党的领导是可以不要的,因为一切权力可以人大这儿派生出来,任何党派和政治团体都可以到人大那里去竞争权力。所以,这两种权力逻辑是矛盾的,不能同时存在。现实中党的领导权是不可置疑的,这意味着人大最高权逻辑不能成立。因此如果要保存党的领导权,就得放弃人大的最高权,就不要按人大最高权逻辑去思考中国目前的宪政问题,那种想让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的观点至少在当前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现实而有成效的思考是在承认执政党掌握最高权的前提下讨论党和人大的权力边界问题,把二者的权力都看是有限的。

首先,需要较为清晰地界定党的领导权。其实,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党的权力已经有限化了,从很多社会生活中退了出来,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一定的节制,但这种退出和节制是不可靠的,而且隐藏着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有实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们掌握着关键性的利益分配,权力可以随时指向他们所认为的大事。整个党的权力因此失去了明确的方向、范围和界限,它想控制大局,干预方方面面的事,但在干预过程中又显得信心不足,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干预哪些事,是否能干预成功。根据历史上过渡性混合政体的经验,非选举性权力一般集中掌控行政部门,而将司法部门、立法部门逐渐让出来,并逐步培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自主性。行政权力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和连续性,适合于维持一个执政集团的领导地位。在一党混合政体中,执政党权力与行政部门结合在一起比较合适,让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逐步培养自主性。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没有认真思考一党制属性。在一党制条件下,党政分开只能导致机构增加,施政效率下降,同时并不能起到增加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作用。。

其次,需要选择性地强化人大权力。十六大报告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在一党混合政体中,人大的宪定权力有些应该淡化,有些应该强化,不能四面出击,最终一无所得。列举起来,有这样一些方面:(1)人事任命权应该淡化,人事罢免权应该强化,因为前者是维持执政党领导权的核心内容,而后者则能让人大对所任命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约束干部的行为,而不是选出具体干部是一党立宪阶段人大的主要使命;(2)一般立法权应该淡化,具体立法权应该强化,前者是体现了执政党重大方针政策的立法,一党混合制中的人大没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后者是主要涉及民众具体利益的立法,应该允许越来越多的争论;(3)具体监督权应该淡化,一般监督权应该强化,在当前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呼声中,人大监督权似乎失去了方向感,有些人大和人大代表试图具体干预行政部门的工作,具体干预法院的办案,尽管这样做不违反宪法(因为宪法对监督权只有笼统的规定),但有违宪政平衡的原则,人大的监督权应该集中到对人大所通过的法律的实施、人大所任命的官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与罢免权结合起来,对行政和司法部门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正如约翰?密尔所说,“议会可以监察、审议、批评、谴责或否决,但不能亲自参与管理”26;(4)合法象征权应该淡化,民意表达权应该强化,在一党制条件下,人大一直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工具而存在,它标志着政权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但人大实质性权力的长期虚化导致这种合法性效果的日渐下降,人民日渐反感,因此,需要增强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让老百姓的意见和怨情可以通过这个管道有效进入政治过程。

再次,需要进行具体的代议制创新,让人大成为具有竞争性的机构。这是一件很困难、有风险、却必须要做的事情。学界、政界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想法,众多想法中,重要的是要让人大代表成为让人羡慕的工作,人们愿意去竞争这份工作。做到这一点,如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第一,代表的专职化、工薪化不可避免,否则能干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事情27。当然,这会增加一大笔开支(如果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拿公务员工资的话,全国会增加约100亿的财政支出),但如果这笔开支能够减少政府的腐败,增加政治的开明,那就是非常划得来的投入。而且,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人大经费的增加,如缩小代表人数至合适的规模,将政府其它部门如审计和监察部门划归人大管理等。第二,有步骤地增加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可以先在县一级进行试点,因为根据现行宪法,县级人大是最高一级由直选产生的代议机构。笔者曾撰文指出,不妨借鉴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所实行的“三三制”,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代表工人阶级和农民)、进步分子(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中间势力(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现在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实行“三名选区制”,就是将一个县划分若干选区,每个选区有三个代表名额,一名从执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民间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联合候选人中产生,也就是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前两名当选者除外)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没有实现直选之前,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进行适当的制度设计。第三,改变安排流程,有学者建议,要改变行政领导退任后去人大任职的流程,相反,行政领导在任职前要有人大任职的经历,官员先要在人大里学会如何代表人民,然后再去行政部门担负领导职务。第四,改进人大议事规则,保证普通代表的发言权与提案权,允许代表之间有充分的沟通与合作,并引入有效的辩论制度28。第五,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让每个代表都加入适当的专门委员会,以利于他们在闭会期间连续性地开展工作。如此改造后的人大,既产生了有效的竞争性和制衡性,又没有改变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反而有利于执政党与民间力量的合作,克服走向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更重要的是,人大可以成为精英和平民互动的一个平台、成为他们共同练习民主生活的一所学校。

(三)依法治国与司法制度

亚里士多德说过,混合政体必须是法治政体,因为将不同部分的公民混合在一起,必然会有利益和意见上的冲突,城邦的公共利益是在对这些利益和意见进行平衡的过程中实现的,纯粹君主和贵族政体下的这种平衡也许可以靠君主和贵族的德性实现,但在混合政体中,这种德性是靠不住的,只有通过法律来实现。

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对于一党混合政体有特殊的意义。一党混合政体下的民怨比较容易积累,而司法独立使大量的民怨可以在公正的诉讼活动中得以化解,这样就减少了针对执政党的愤怒。其实,在一党混合政体条件下,司法独立是不难做到的,只要有独立的财政支持和人员录用机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然而,司法独立本身不能根治司法腐败,而且如果司法部门的权力加大,失去有效的监控,还有可能加剧腐败。这除了建立严格的法官录用机制和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外,加强人大对法官的监督与罢免职能是更为重要的。随着公开审判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法官的徇私舞弊容易察觉,容易曝光,比较便于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中设有针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小组。在一党混合政体的初期,党在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中仍然扮演着主要角色,但这种角色应该有步骤地转移到人大。

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系是精英与平民之间的平衡器,一方面,它可以在法律正义下,对平民的利益和权利实施保护,另一方面,司法判决不是社会多数人意志的表达,而是少数专29门人士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情的判断,因此,它也可以防止平民的偏激意见对精英带来不合理的伤害。但在现实司法过程中,要把握这种平衡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已经有不少的案例反映了棘手的精英意见与平民意见的冲突30。不过,在这种冲突发生与解决的过程中,司法体系会逐步找到自己的独立性。

与司法体系有关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违宪审查问题。现行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因此,在现有的正式架构下,司法部门不可能象美国最高法院那样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尽管这项权力对于加强司法部门的地位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违宪审查”与“宪法解释”之间有含义上的区别。所以中国司法部门还是能够抢占部门违宪审查权的部分空间。这种抢占被称为“司法抢滩”,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事情是这样的: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她父亲的共谋下攫取了招生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并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这一年 ,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和她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山东朿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援用宪法对此案作出了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 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案子激起了人们关于违宪审查的一些想象,但法学界还是非常谨慎地以“宪法司法适用”概念来加以解释,以避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相冲突31。但这种“司法抢滩”至少显示了中国司法部门有加强自主性政体地位的冲动。

对“三位一体”的这些讨论一方面描述了当代中国政体的一些实际变化,另一方面也讲述了关于未来变化一些理论思考,这些变化和思考均指向一党混合制的某些特征。一党混合制的基本架构是一党保持领导权的情况下,存在一些相对自主的政治权力,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将一个人治理、少数人治理和多数人治理的的优点结合起来,以便实现现代化发展和中华民族复兴的政体目标。在讨论这些相对自主性的政治权力时,只讨论了正式的机构性权力,对社团、阶层和族群的权力没有展开讨论,尽管它们对于混合政体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内容。

结语

在刚刚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中国政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政体理论对这种变化或视而不见,或无法解释。本文从新的政体观念和新的混合政体理论出发,审视了这种变化,发现其意义是比较深远的。从这一变化过程中,我们可以体味到罗马共和国从草创走向强盛的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是一个从君主政体到贵族政体,再到混合政体的发展过程,每种政体都运用了它的优势,完成了它应该完成的历史任务。每一阶段的政体都有各自的使命,如果本阶段的使命没有完成,就会给后一阶段的政体留下负担,给民族事业的后续发展增添障碍。混合政体是一种现实的适宜政体,但它的和平出现和良好运作需要一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在不同的条件下,同样的混合政体会带来具有天壤之别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果。一党混合制是一种非平衡的混合政体,它存在的合理性就是要为更加平衡的混合政体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理论自觉和操作智慧的更好统一。

注释: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1975年。

2 毛泽东:《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04页。

3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04页。

4 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302-303页。

5 徐双敏:《二十世纪“左倾”错误及其根源》,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5页。

6 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刘遵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第367页。

7 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只是个咨询性机关,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毛泽东等领导人把它当作党联系群众的一种组织形式,参见刘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发展》,学术报告,2003年。

8 朱蓬蓬:《中国的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中国视点》,2003年11月21日。网址:http://cnview.51.net/read.php?docid=533

9 所谓"两个估计",就是1971年由"四人帮"修改定稿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里讲的两个基本结论:即"文革"前17年教育战线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是"黑线专政";知识分子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参见李岚清:《邓小平同志与中国教育二十年》,载于《回忆邓小平》,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页。

11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329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4页。

14 这种观点以萧功秦为主要代表,参见《萧功秦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15王怀超:《中国政治体制改革24年》,《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 2003年4月22日。

16 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孟繁华:《众神狂欢》,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

17李景鹏:《论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中国的政治发展》,《天津社会科学》第3期,1993年;朱光磊:《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待征与性质》,《新华文摘》,1998年第5期。

18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9页。

19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简称十六大报告),2002年,单行本。

20 对发展与权威关系的理解,道格拉斯?拉米斯在《激进民主》中的讨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参见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75页。

21 学界、政界流行的“党内民主”概念并非本文所说明的党内的“民主政体”,实际上是一种党内的“混合政体”,其基本含义是要在党内引入民主因素,以混合原有的威权因素,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主集中制”。

22 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复旦学报》,1999(1),第1-11页。

23 金太军:《 新世纪政治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第83-92页。

24《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73页。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六条。

26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暄译,商务印书馆, 1982年,第89页。

27 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研究》,2001(1),第475页。

28 吴建侬:《论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制度》,《社会科学研究》2001(3),第6-20页。

29

30 譬如说,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刘涌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判死缓,据说法律精英人士对这种改判发挥了重大的影响,但这种改判引起了平民的愤怒,面对这种民愤,最高人民法院以提审的方式再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31 关于这个案子的法学讨论,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宪政网》,2003年1月24日, 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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