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士其:整体性理解中的国家与社会:新制度主义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0 次 更新时间:2015-07-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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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士其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政治学中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强调社会群体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成员在合理性标准与利益认定等方面所发挥的不可忽视的影响,文化因此作为一项制度因素被引入了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本文借鉴新制度主义的这一研究视野,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的考察,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同构性,进而提出了一种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整体性理解的可能性。在全球化时代,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传统对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在文化继承的同时进行合理的制度创新,对非西方国家未来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西方主流的政治理论一直把独立存在的个人作为政治思考的出发点,社会与国家则都不过是这些个人为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在理性思考基础上进行创造的产物。由于这些独立的个人同时被理解为具有相同的情绪与欲望,他们的思考服从的也是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法则,因而他们所创造出来的社会与国家从结构与功能上说当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反过来,对国家或者社会结构与过程的理解,应该也可以被还原为对个人的情绪与利益的理解。由此引申出的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源自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制应该具有普适价值,对于这种价值的任何怀疑或者否定,则不是出于集团利益,便是出于意识形态(当然,意识形态最终也可以归结为集团乃至个人利益)。所谓的文化,则被理解为对普遍人性进行操纵或者蒙蔽的工具。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以及合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都是这种思维的具体体现。

应该说,在整个20世纪,世界各地不乏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真诚的信奉者和实践者,但可以说任何试图把西方政治制度原封不动地移植到西方之外的努力都遭到了失败,这倒是印证了中国的一句老话,“橘生淮北而为枳”。另外,更细密深入的实证研究也越来越多地发现,即使在西方国家之间,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人们对制度的反应模式实际上也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些发现使学者们不能不重新审视自由主义关于“理性人”的假设以及在这种假设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整套社会政治理论。这些批判性的理论既有规范性的,也有实证性的。前者包括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与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交往行为理论(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等,后者的主要代表就是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发现,就是人类群体的历史以及在其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对于这个群体的成员具有不可忽视的塑造作用,这种作用的结果,可能使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甚至对于合理性本身的标准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就此而言,文化传统本身具有一种制度的作用。虽然新制度主义内部又存在诸多流派,它们各自强调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这种研究路径对于文化和历史传统的重视使人们有可能得出一种与传统自由主义不同的对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解,即整体性的理解;同时也使人们能够以多元化的视野重新认识非西方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其文化价值以及可能的发展方向,从而至少为在学术研究中克服西方中心论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


一、国家与社会的同构性

根据近代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社会与国家都是理性人为满足其个体性的生活目标创造的产物,因此,对社会与国家的理解从逻辑上完全可以还原为对人的理性及其欲望的理解。① 这样一种观念虽然有助于说明国家权力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但也存在其内在缺陷,那就是,它完全抹杀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权力关系进行不同理解的可能性。事实上,被自由主义者宣称为“自然法”基本内容的各项原则从根本上说也不能摆脱其特定的时空局限,因而被不少学者称为“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②

实际情况是,政治关系乃是一种伴随着人类共同体的发展而变化的结构,是内在于人类群体的人与人之间联系方式的体现。美国经济学家波拉尼(Karl Polanyi)在上个世纪中叶曾经提出,经济必须被内置于社会之中进行理解,③ 实际上国家也同样如此。

国家及其集中体现的政治关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这也是使国家区别于人类其他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并非任何基于强制力的组织都能够具有国家的资格,这就说明,来自国家的强制具有其特殊性,或者说这种强制能够通过国家提供的其他方面的物品而得到补偿,从而能够为社会成员所接受。④ 这种特殊性或者补偿就是国家为某个地域共同体的成员所提供的社会公正。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离开了正义,那么国家与强盗团伙之间还能有什么区别?”⑤ 不过,诉诸社会公正,这仍然只是中间层次的解释。终极的解释是,国家之所以能够使其社会成员接受它的强制力,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权力关系及其所体现的政治原则,与它管辖之下的人类群体的社会关系及其基本的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上和事实上的同构性。因为这种同构性,所以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国家奉行的基本政治原则,能够使其成员通过他在自己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经历合乎逻辑地得到说明或者解释。

这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地域共同体内部,其国家与社会之间在结构与原则上是可以相互推演的。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同构性通常被简单地称为国家的社会、历史或者文化基础,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国家则被视为暴政而最终被社会所抛弃。与此同时,一个社会群体也会把在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方面与其具有明显差别的其他群体的存在视为威胁,并且在政治上做出敌友之间的划分,同时也认可通过国家对其施以暴力。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谓政治的本质就是区分敌友的观念,反映的正是这一方面的事实。⑥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曾经通过国民共同体意识在现代国家政治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进行过说明。在他看来,首先,国民共同体的自我理解形成一种文化语境,而国民的归属感则可能让以往生疏的人们团结起来,一方面帮助民众克服地域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赋予民众为了自己的国家与敌人对抗甚至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勇气。其次,国民共同体意识、共同体的传统又为法治国家奠定了文化基础。法治国家法律结构中的空缺,则可以由关于国民共同体的自然主义概念来加以填补。因为仅仅依靠规范概念或者契约理论还不能说明,个人为什么会联合起来,以及应当如何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相对于成文法和法治国家结构这些人为秩序而言,国民共同体具有不言自明的特性。⑦

强调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与观念上的同构性并不意味着国家的一切行为完全由社会所决定。国家的产生,恰恰是为了克服社会内部自然产生的不安全、不公正、不稳定等问题。因此,国家基于社会,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于社会;国家在性质上与社会同构,但在某种程度上又具有改造社会的可能。换言之,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活动空间,这就是所谓的“国家自主性”的问题。⑧ 就此而言,无论根据霍布斯(Thomas Hobbes),还是诺芝克(Robert Nozick)⑨ 对国家起源的理解,也就是说即使假设国家的产生最初只来自于人们对起码的公共安全的最低要求,但国家一经产生之后,其赖以存在与运行的那些具有明显地域性特征的、某个共同体特有的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观念,又会反过来由于国家的作用而受到影响,同时原有的社会联系方式也会因此而被强化或者削弱,在极端的情况下,国家甚至能够消除某些原有的社会联系方式或者创造出一些新的联系方式,以促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支持的结构,这就产生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也使这种关系最终成为某个地域共同体历史文化传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然,从根本上说,国家的自主性在确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限度,那就是它只能在不完全突破社会的结构与观念体系的前提下对后者进行某些调整或者改变。因此,虽然国家是借助强制力来达成其目标的,但又不能对社会进行无条件的强制,它的存在与活动最终仍然必须以社会的认可为前提,或者说必须以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提供支持并且接受其强制作为边界性的约束条件。

对于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美国政治学家彼特斯(B.Guy Peters)有一段比较全面的概括:“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形而上的实体,它具体化为政府的法律和制度,但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同样,在这个传统中,国家和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例如,社会结构要从国家的认可而非公意的显现或者市场的日常运作中获得其合法性。”⑩ 这种观点可能被自由主义者当作黑格尔主义在当代的体现而加以批判,但它的确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深层次的一些内涵,说明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塑造的关系,或者说它们是一个能够而且也需要相互说明的整体的不同侧面。这种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解意味着,国家不是与某个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与传统无关的中性强制机构,相反,国家的结构与行为最终的逻辑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和历史基础。正是这种文化和历史内涵使国家的制度、法律及其运行方式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也使任何一个时代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彼此不同。(11)

上述国家与社会同构的观点把对国家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为对社会的理解,这是与自由主义的一个重大区别。但接下来还有一个对社会如何进行理解的问题。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仅仅是个人的机械集合,这意味着,当个人组成社会时,他们的任何特性都不会发生变化,因而对社会的理解可以还原为对人性的理解。从霍布斯到洛克(John Locke)再到亚当·斯密(Adam Smith),这种所谓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一直是政治自由主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与之相对的另外一种理解则是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杜尔克海姆(Emile Durkheim)所提出的“方法论集体主义”。与前者不同,“方法论集体主义”假定社会制度不能还原为个体行为者的行为动机与行为准则,相反,它具有自己的历史与自己的生命。

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角度出发,可以把社会理解为人类群体内部相互关系发展的结果,而最明显地体现了这种结果的就是一个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观念,它们使不同的人类群体相互区别,同时塑造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格,并且通过他们在时间中传承,形成他们对其所属共同体的忠诚感与归属感。因此,并非对个人的理解提供了对社会的理解,相反,只有对社会的理解才能提供对个人的理解。

因此,不仅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同构性,而且社会与其个体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同构性,三者同样是可以而且必须相互说明的,并不存在抽象的个人、社会与国家。这就意味着可以对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一种整体性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政治共同体这个概念就具有了异常真实的含义,因为它标明了某种在社会结构与文化观念上可以明显区分开来的界限,而国家则是共同体的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最典型和最集中的体现,是“一个社会组织自身、保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以及维护不可能像商品一样被‘交换’的社会价值的唯一的机制”。(12)


二、作为制度的历史、文化与价值

在对国家与社会的整体性理解方面,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思路。

新制度主义对20世纪80年代之前西方(尤其是美国)政治学的研究方法有诸多尖锐的批判,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认为这种学术研究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对政治生活进行分析的时候,仅仅把它视为通过公共部门来完成一些事情,而不是由包括象征、价值,甚至包括政治过程中的情感层面等诸多因素复杂的相互作用的产物。”(13) 这种倾向的结果是在对政治现象的研究中完全忽视了文化、历史和传统这些作为社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因素,及其对政治结构与过程所具有的影响,政治与政治过程被简单地还原为对利益的追逐、交换与争夺,至于利益本身的认定与形成机制则被排除在考察之外。正是在这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表现出了它的生命力,因为它认定,“制度的成员必须对其共享的价值和意义具有某种意识。”(14)

新制度主义起源于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对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的研究。他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15) 中提出,只有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率理论才会成立,问题是在任何市场中都存在交易成本的问题。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实际上就是信用成本,因为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稳定的情况下,人们很难保障履行对各种交易所做出的承诺。他相信,企业的产生,正是经营者力图降低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确定的权力和权威去管理各交易环节(16),并以此规避在完全的市场交易环境下为降低风险必须付出的衡量代理人绩效的成本以及履行合同的成本。科斯强调,公司组织与霍布斯设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类似的逻辑,它们都是通过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一种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增加社会交易的信用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17) 科斯指出,在信息成本高昂的世界中,不同的制度意味着不同的可信度,交易成本也会随之不同。由于交易成本是现代经济中生产和交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不同的制度安排就会带来经济增长、停滞或者下降的区别。(18)

新制度主义在科恩上述发现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文化与价值观念等因素引入了研究对象的范畴,并赋予其制度含义,这就使它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学和经济学之间出现了一个重大差别,那就是它不认为对制度的分析可以完全还原为对个体的理性或者欲望的分析。换言之,在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本身是历史和文化进程的结果,因此“人类行为、社会环境和制度之间以各种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而且这些复杂的、互动的行为过程与意义的形成过程对政治具有重要影响。制度既不是外部环境力量的中立反映,也不是在外在偏好和期望驱动之下的个人自我表现的中立舞台”。(19)

总的来说,新制度主义认为,各种社会和政治制度具有其不同的文化基础,并且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相关规则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现象。另外,由于规则与制度一经产生之后就对共同体成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因此它们实际上又通过对个体行为的塑造进而塑造着他们所属的文化和传统本身。新制度主义因此强调,风俗、文化、历史和传统等因素对于人们理解某种社会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或者说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都必须借助于这些因素来加以认识和说明。新制度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是:“我们需要形成这样的观点,即某一时间点的(社会行为的)结果不能根据同一时间点的参与者偏好来理解,而必须解释为此前选择的产物,因为这些选择受到制度惯例和能力的影响。为此就需要更全面地分析制度是怎样通过排除一些选择而促进另一些选择来影响集体认同和公共话语的。”(20)

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野中,制度的最高体现形式就是拥有这些制度的某个共同体的文化,次之则是各种行为规范,再次才是宪法与各种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就此而言,也可以说一个社会共同体同时也就是一个制度共同体。因此,政治必须具有其确定的文化和道德基础,当然,后者又必须得到政治强制的支撑。从这种观点出发,“政治就被视为一个教育的过程,一个发现、创造和表达意义,确立人们之间共享的(或者相互对立的)关于经验、价值与生存的本质的观念的场所。它是一种象征,是对秩序加以解释的工具性的象征,但不是近来人们所理解的那种掌权者为欺骗弱者设计出来的象征。”(21)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新制度主义在社会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座使它们能够相互理解的桥梁,那就是文化,因为“他们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出‘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而这两者之间本来又是相互投射的”。(22) 换言之,“制度是由符号和物质实践构成的,而社会则是由各种制度逻辑组成的,这些制度逻辑是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基础。”(23) 这意味着制度不仅规定了人们在给定情景下应该如何行为,而且决定了他们如何进行自我界定,制度因此成为一种价值框架,个人的生活由此而获得意义。(24)

在对制度进行文化理解的基础之上,新制度主义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内嵌于制度的利益和成本”。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制度对其成员的得失观念的建构作用,而在这种建构过程中,文化、传统、习俗乃至神话和意识形态都成为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行为者的心理模式。有新制度主义理论家甚至认为:“离开人们所处的宏观文化环境和历史阶段,就无法理解个人的偏好和选择。”(25) 也就是说,“利益是制度性地建构的。效用最大化、满意、收入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风险、权力甚至利益本身在制度上都是暂时的。”(26) 因此,“行为者有目标,想过得更好。但‘更好’是什么意思,却完全取决于行为者自身在社会语境中所处的由规则所指定的角色。换言之,规则从逻辑上说要先于自我利益。规则因而确定了人们在其中想象他们的利益和目标的范围;规则同样确定了达到这些目的的合法手段的范围。那些完全只顾及一己之功利的人以及那些对公认的可接受之手段不屑一顾的人,要么是与世隔绝者,要么是精神变态者。”(27) 既然如此,那么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任何理性行为者的偏好及其行为都应该、而且实际上也各不相同。(28)

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C.North)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了新制度主义在制度与人类行为关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他提出:“有必要打破支撑经济理论的理性假定,以便建构性地探求人类认知的本质。历史表明了观念、意识形态、神话、教义和偏见的重要性;而且了解它们演化的方式是建立理解社会变迁的框架取得进一步进展所必要的。理性选择框架假定个体知道什么符合他们的个人利益并采取了相应的行为。在现代经济中的高度发达市场中个人做出理性选择可能是正确的,但在不确定条件下个人能做出理性选择显然是错误的,政治经济选择就面临这样的条件,而这些选择塑造了(并继续塑造着)历史变迁。”(29)

政治学中新制度主义的开创者、美国政治学家奥尔森(Johan P.Olsen)和马奇(James G.March)因此认为:“偏好与意义是在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中通过教育、灌输和体验的结合而形成的。它们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外生的。”(30) 另一方面,“宪法、法律、契约和政治中习惯性的规则使许多潜在的行为和想法变得不合法或被忽视;还在政治过程开始之前某些选择就被排除在议事日程之外了。”(31) 就此而言,“尽管自我利益毫无疑问地浸透于政治之中,但人们的行动更多的是基于他们所发现的、合乎一般规范的行为方式,而非建立在对其他选择可能带来的回报的精心计算基础之上。”(32) 约翰·格雷(John Gray)非常生动地说明了制度与利益认定之间的关系:“社会制度是由人们的信念构成的。一张纸片能够充当货币是因为人们相信它就是货币,否则它什么都不是。那些把市场当作机械一样的事物加以分析的理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市场不过是人类的创造物。”(33)

这就意味着,制度与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之间、与他们的利益认定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而人们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进行选择的可能性实际上是由其所处的制度和文化背景所限定的,既不是无限多,也不会符合某些抽象的合理性标准。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是:“制度情境不仅塑造行动者的策略,而且还塑造行动者所追求的目标。”(34) 因此,新制度主义强调,“通过塑造行动者的策略(作为理性选择)和目标,并通过斡旋其合作与冲突的关系,制度构造了政治情境,并对政治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当然,政治行动者并非不了解制度所产生的深刻的和根本性的影响,那也是为什么围绕制度的斗争那么激烈的缘故。重新构建制度可以使政治行为者摆脱不断陷入同样的争斗的困扰。”(35)


三、整体性理解中的经济、政治与社会

新制度主义关于政治与社会的同构性的理论,一方面使人们有可能对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整体性的理解,同时也为人们认识现代市场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提供了新的视角。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对效用(utility)的生产和交换为基本内容、 以利润的实现为基本目标的人类社会交往活动。这种活动被自由主义视为基本上不需要政治权力干预的最自然的人类的相互作用形式之一。但是,从制度的角度看,这种活动却包括两个它自身不能说明的要素:效用的认定以及交换规则的确立。前者决定什么样的物品能够并且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交换,后者则决定交换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通过历史和比较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两个方面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之间都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也就是说,不同历史时期与不同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对于什么是有用之物以及什么是公平的交易原则都存在非常不同的理解。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文化人类学家发现古代希腊人根本就没有现代人的经济观念。其实不仅希腊人,可能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们在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时间内都不存在这种观念。因此可以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即以利润的实现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体系归根到底乃是由一套特殊的观念体系所支撑的,而这种观念体系本身则是某个社会或者某些社会特殊环境的产物。正是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诺斯把市场定义为“一个社会中对局规则的制度化,或者更正式地说,是一种制约着人类相互交往的人为设计的约束体系”。(36)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使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得以维持,这一体系的既得利益者往往采取各种人为的手段以强化其生存能力。他们或者不断创造出市场经济得以持续运行的新的条件,特别是大众的需求;或者采取各种手段使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观念体系合法化。

在前一方面,现代消费意识和广告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是众多学者指出的“消费主义”文化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问题。根据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斯图尔特(Jan Aart Scholte)的解释,所谓的“‘消费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行为:人们狂热地占有(通常也很快丢弃)某些商品,这些商品能够使他们获得某种立即但却短暂的满足。这种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瞬间的欲望,特别是满足猎奇、娱乐、幻想、时尚和享受的欲望。消费至上主义觉得越多越好——或者根本就认为再多也不算多。‘消费资本’在这里指的是在享乐主义的消费中所获得的剩余积累。”(37)美国社会学家斯克莱尔(Leslie Sklair)认为,消费主义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关键要素,“是将体系捏合在一起的螺栓、螺母以及粘合剂,没有它们,体系就会七零八落。”(38) 她同时强调:“全球资本主义不允许文化中立性的存在。”(39)

在后一方面,比如说财产权的观念、对自然界和对人的征服的观念,以及经济本身的观念在近代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一些典型的例证。这些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如此之深,以至于绝大多数人都把它们视为人类天性的体现。就此而言,市场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规范, 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符号。经济学家范勃伦(Thorstein Veblen)因此认为,现代生活中的个体主义的竞争特性必须被视为特定经济制度的产物,而该经济制度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建构的。社会学家罗杰·斐德兰特和罗伯特·亚佛特也认为:“当代资本主义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即资本主义市场、官僚政府、民主政制、核心家庭和基督宗教,不仅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实现自我的广阔天地,而且也塑造了个体的偏好和组织的利益。”(40)

这说明,在现代经济体系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结构与政治过程,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法国经济学家伯努瓦曾经就市场经济的本质指出,“至于市场,如果它不是交换的一种自然形式,它的出现就不是与‘建构主义’无关系的习俗、或者制度的缓慢进化的结果,相反,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建构秩序。市场作为一种逻辑,一种个别、晚近的现象是在国家出现以后,大致是在中世纪结束时期产生的,国家为了当时新出现的经济货币化以增加其财政资源从而把远、近的商业统一在国家容易控制的中心市场上。在西欧,尤其是法国,市场并不是反对国家的产物,而是国家创造的成果。直到后来,市场才从‘国家’的边界与约束中解放出来,从而逐渐产生经济自主性。开始民族国家利用市场消解封建秩序。当时为了建立近似现代的财政,就排斥非市场化的交易。这导致了自治的、有机的社群的消解而最终出现了中央集权,通过这种方法,国民国家与市场同时偏爱一个原子化社会。”(41)

把经济过程理解为人类生活方式与价值体系的一种体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它揭示了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所忽视的、甚至是故意掩盖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自由市场经济背后深刻的政治内涵。就此而言,自由主义刻意表明市场经济源于自然的做法,就只能被理解为它实际上是在以这种方式诱使人们自愿地服从资本的统治。其次,它表明市场经济只是人类可能的生活方式与价值体系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它必然存在诸多形式的变体。约翰·格雷就认为,除自由市场经济之外,还应该存在着一种所谓的“社会市场”,即“内置于社会并接受诸多约束和限制的市场”。(42)

斯克莱尔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分析,就体现了她对政治与经济的整体性理解。她认为,这一体系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加以定义:经济、政治与文化—意识形态。(43) 这三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提供保障。另外,产生于法国的政治经济学规制学派也为对政治与经济进行统一的理解提供了富于启发意义的思路。这一学派认为,“个人与群体拥有其目标,而这些目标是在他们追求其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它们可能会相互冲突,也可能会相互补充或者强化,这取决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假定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资本主义在动员人类的能力并将其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资本主义不能创造使其产生和再生的所有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的演进,可能会产生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矛盾与冲突。资本主义缺乏‘把个人利益的冲突转化为一个统一体系的能力’,因此不过是一种‘缺乏内在的规制原则的变动力量’。正如19世纪和20世纪的经验充分证明的,资本主义可能摧毁其自身所依赖的基础。因此,资本主义必须接受某些约束性结构的限制,它们并非个人理性算计、也不是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的结果。”(44) 这种结构“来自于社会制度的创造,通过集体价值被合法化,而社会正因为这些集体价值而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整体性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冲突,其中有的可能还相当剧烈,也包括进入政治领域的争论,还包括使劳动者群体获得集体力量的结社,当然更包括确立与捍卫着社会权利的法律规范。”(45)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结构都不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部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是国家行动的结果。同时,“每一个国家的政治将仍然由其历史、文化及其对国家目标的理解所决定,如果经济企业忽略了这一事实,那么它们将后果自负。国民国家并未终结,甚至政府也没有终结。虽然货币和商品现在比人们记忆中的任何时候都以更快的速度流动,但个人生活仍然需要由根本上是民族性的和政治性的规则、习俗、动机与约束所决定,而后者正是政府的领域。”(46) 总而言之,“在当今世界,要想象一个没有明确的国家作用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不可能的。”(47)

在全球化的时代,制度和文化背景对国家政策选择的影响作用,当然也明显地表现在各国政府对经济全球化的应对方式之中。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管国内社会面临什么程度的国际压力,它都会根据既存的政治制度做出不同的反应。‘全球化’是独立变量,不同的政治制度是介入变量,相关社会和政治行为者的政策偏好和政策本身是从属变量。”(48)

具体来说,制度即观念与规范体系从三个方面影响着决策者对全球化的反应。首先,作为“世界观”,它向决策者提供了理解全球化的原因与影响的政治和经济观念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而影响着他们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对策。第二,作为“原则性的信念”,观念与规范体系为从属于同一地域共同体的人们提出的全球化应对战略提供了规范性支持。最后,作为一种“因果信念”,观念与规范体系解释了为何全球化中的某些具体因素对一个特定的地域共同体带来了挑战,并且决定着——如果某些政策被制定出来应对这类挑战的话——人们期望达到的目标。(49)

从这种观点出发,人们可以预期,即使全球化的冲击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未来世界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体制仍然会呈现出多元的状态。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经指出:“所有的人都在怀疑,欧洲在现代性问题上所具有的垄断地位是否会在全球风险社会中被彻底打破,现代性并非只有欧洲一种模式。按照这种方法进行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对现代性的激烈批评在非欧洲地区的范围内将会演变成对极端个人主义的强烈反对,将会演变成对各种文化类型本身的个性和价值之严重缺失的强烈反对,一言以蔽之,将会演变成对‘全世界的麦当劳化’的强烈反对。这并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对西方的现代性采取简单而又直接的拒斥态度,相反,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非西方国家正在尝试着实践其他各种类型的现代性,并且有选择性地吸收西方现代性模式中的一些积极因素。”(50) 非西方国家之所以必须尝试这种实际上并不轻松的选择,是因为任何一种成功的政治经济模式,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必须与其民族的需要、制度安排以及国内的经济专业化相适应。显然,在这个方面,各民族的特性及其历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1)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非西方国家未来的制度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新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压倒性优势的情况下。

当然必须认识到,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础中具有明显的保守主义因素。按照这一理论,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一个与起点高度相关的过程,也就是说,起点的不同就会带来以后发展过程的巨大差异,至于不同的人类共同体之间是否存在某些的确具有普适性的因素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超出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在这里,一种更合理的理解方式是既不像新制度主义那样过分强调路径依赖,也不像新自由主义那样把制度彻底还原为个人利益的算计。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不能决定行为,它只是提供了有助于理解行为者之所以如此的行为背景。因此,制度既不会使人类无法认知认同和利益的竞争性概念,也不会强迫人类沿着单一轨道行动。”(52) 完全可以一方面承认制度起源的多样性,以及这种多样性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文化属性及其对未来制度选择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承认某些普适价值的存在,比如自由、民主、人权等等。但是,这些普适价值并非单纯产生于个人利益的算计,而是人类共同体相互交往、集体选择的结果。


注释:

① 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体现。

② 18世纪以后的自由主义又提出了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即所谓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二元对立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公民自愿、平等、自由的相互联系(特别体现为近代出现的市场经济联系)的结果,而国家则是一种强制的、等级制的、官僚化的统治机构,因而前者的存在及其发展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有效工具。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种理论曾经在中国产生不小的影响。

③ 波拉尼指出,“近来历史学和考古学最突出的发现就是,一般而言,人类的经济生活是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Boston:Beacon Press,1957,p.46.)365因此,“并非经济内置于社会关系中,而是社会关系内置于经济体系中。”(Ibid.,p.57.)。

④ 政治学家米歇尔·曼把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权力和基础结构权力。前者指国家为所欲为的、武断的行为能力;后者则指国家渗透社会并组织其社会关系的能力。前者是赤裸裸的暴力,后者则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的支持。按照这种区分,18世纪的法国显然拥有强大的专制权力,但其基础结构权力却十分弱小,因为它甚至不能向贵族征税。与之相反,同一时代英国的专制权力虽然受到多方面的控制,但它却拥有更强大的基础结构权力。参见[美]卡罗尔·索尔坦:《作为政治产品的制度》,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⑤ Augustine,The City of God against the Pagans,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W.Dys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47.

⑥ Cf.,Carl Schmitt,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Duncken & Humblot,Berlin,1963.

⑦ [德]哈贝马斯:《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包容他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⑧ 所谓“国家自主性”(the autonomy of the state)是20世纪末部分政治学家对西方国家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时得出的结论,指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各种社会力量的控制与支配而行动的情况。根据美国学者斯考克波尔的说法,所谓“国家自主性”,就是国家是一个“具有它自身的、并不必然地赞同于或者混同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或者政治体全体成员的利益逻辑和利益结构。”(T.Scokpol,State and Social Revolu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27.)

⑨ Cf.,Robert Nor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

⑩ 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Continuum,2000,p.6.

(11) 其实这种观点早就由孟德斯鸠做过非常精辟的表述,他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他并且把这一切联系的总和称之为“法的精神”。

(12) Robert Boyer and Daniel Drache,“Introduction”,in Robert Boyer and Daniel Drache,States against Markets-The Limits of Globaliz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p.13.

(13) 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p.17.

(14) Ibid.,p.19.

(15) Ronald 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no.3,1960,pp.1—44.

(16) 很有意思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一个著名的观点,即现代社会合理化的两个重要体现就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官僚化的国家机器。似乎韦伯早就窥破了其中的奥秘。

(17) “新制度主义范式的理论核心是有约束的选择概念。制度被界定为管理社会关系的相互关系的规则和规范网,它包括规范行为者的选择级别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这样来界定制度,就能理解制度减少了人类关系的不确定性。”见[美]维克托·尼:《新制度主义的源流》,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99页。

(18) 同上书,第91页。

(19) 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8,no.3(Sept.,1984),p.742.

(20) Walter W.Powell,“Expanding the Scope of Institutional Analysis”,in Walter W.Powell and Paul J.Dimaggio,eds.,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p.189.

(21) 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op.cit.,p.741.

(22) [美]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204页。

(23) [美]罗格·弗里德兰、罗伯特·奥尔福德:《回归社会:符号、惯例与制度冲突》,同上书,第428页。

(24) 实际上,那些“方法论集体主义者”如杜尔克海姆、韦伯与帕森斯等都从不同角度强调过文化、价值与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参见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中的相关论述。另外,美国学者马库斯·克里帕茨(Markus Crepaz)曾通过实例证明,在很大程度上,文化会影响到国家面临经济危机时的政策调整方式,从而能够成为国家的可用资源。比如,不同国家的民众接受或拒绝战略物资配给制的程度就决定了该国与其他国家交涉时是否强硬有力。他举例指出,1973—1974年的石油危机期间,奥地利政府要求私人车主每周有一天不能使用自己的汽车。车主必须标明自己不能用车的日子以便警察执法。奥地利人没有太多怨言就接受了政府的法令。克里帕茨认为,这样一种应对经济危机的方法在美国是不可想象的。这说明,不同国家在应对它们遇到的压力时“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这取决于其自身的政治文化、管制类型、产业安排、职业精神和正式组织结构,所有这些都深深植根于相关国家的特定历史之中。”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府: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8—9页。

(25) Walter W.Powell,“Expanding the Scope of Institutional Analysis”,in Walter W.Powell and Paul J.Dimaggio,eds.,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p.188.

(26) Roger Friedland and Robert R.Alford,“Bringing Society Back In:Symbols,Practices,and Institutional Contradictions”,in Walter W.Powell and Paul J.Dimaggio,eds.,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p.245.

(27) [美]维纳·桑多斯:《全球化与规则的演进》,梁展编选:《全球化话语》,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66页。

(28) [德]埃伦·M.伊梅古特:《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115页。

(29) 转引自[美]维克托·尼:《新制度主义的源流》,同上书,第101—102页。很有意思的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们并不只是理性地活着。只有在界定了自我之后,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才能理性地筹划和行动。利益政治以认同为先决条件。”见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30) 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op.cit.,p.739.

(31) Ibid.,p.740.

(32) 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op.cit.,p.744.

(33) John Gray,False Dawn-The Delusions of Global Capitalism,New York:The New Press,1998,p.197.

(34) [美]凯瑟琳·丝莲、斯文·史泰默:《比较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学派》,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241页。

(35) [美]凯瑟琳·丝莲、斯文·史泰默:《比较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学派》,同上书,第243页。

(36) Douglas C.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

(37) [英]简·阿特·斯图尔特:《解析全球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38) Leslie Sklair,The Sociology of the Global System,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1,pp.81—82.

(39) Ibid.,p.42.

(40) 转引自[美]凯瑟琳·丝莲、斯文·史泰默:《比较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学派》,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241页。

(41) [法]阿兰·伯努瓦:《哈耶克批判》,李其庆主编:《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42) John Gray,False Dawn:The Delusions of Global Capitalism,p.1.

(43) Leslie Sklaire,The Sociology of the Global System,p.52.

(44) Michael Dunford,“Globalization and Theories of Regulation”,in Ronen Palan,ed.,Global Political Economy-Contemporary Theorie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p.145.

(45) M.Aglietta,A Theory of Capitalist Regulation-The US Experiment,London:Verso,1979,p.50.

(46) Cf.,Daniel A.Yergin and Joseph Stanislaw,“The Woven World”,in David Held and Anthony McGrew,eds.,The Global Transformations Read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Debate,Cambridge:Polity Press,2000,p.321.

(47) Michael Dunford,“Globalization and Theories of Regulation”,p.48.

(48) [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府: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9页。

(49) Cf.,Jeffrey A.Hart and Aseem Frakash,“Responding to Globalization:A Conclusion”,in Assem Prakash and Jeffrey A.Hart,eds.,Responding to Globaliz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p.276.

(50) [德]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后的全球风险社会》,《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第74页。

(51) Robert Boyer and Daniel Drache,“Introduction”,in Robert Boyer and Daniel Drache,States against Markets-The Limits of Globalization,p.4.

(52) [德]埃伦·M·伊梅古特:《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第118页。


原文来源:《国际政治研究》(京)2006年第3期 第105-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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