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蕾 周风:用法律和政治标准来区分宗教交往与渗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6 次 更新时间:2015-07-0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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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   周风  


  党的十八届四中会全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任务中,明确要求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来华外国人涉及的宗教问题越来越多。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也不断加剧。
  判断是否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首先要明确其基本内涵;其次要准确适用法律标准,审查其外在形式;最后要正确适用政治标准,审查其内在实质。


  明确“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基本内涵
  历史地看,“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和宣传。二是利用宗教进行的组织渗透和思想渗透,是指境外各种宗教势力违反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的活动和宣传。这两种渗透形式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危害性极大,实质都是政治问题。
  要掌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基本内涵,首先要抓住渗透的政治目的性这一基本点,同时要紧密结合渗透的政治目的性,审视宗教渗透的外在表现形式,审视其行为上的违法性(即违反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基本内涵,必须将其外在的违法性与内在的政治目的性紧密结合起来,正确指导我们的认识和判断。


  要将“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与没有行为违法性的“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区别开来
  在依法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时,必须严格区分什么是境内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是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什么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国外的宗教界友好人士到我国访问时,常常参加我国寺观教堂的宗教活动,进行不附条件的捐赠,有时还应邀讲经、布道,或作学术报告等等,这些活动势必传播一定的宗教内容。但是,从性质上,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文化交流,是我国宗教界对外友好交往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些活动的显著特征是,行为上没有隐蔽性,形式上也没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即没有行为违法性。
  而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其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具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外在违法性。根据我们多年来的调查,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大量偷运、邮寄宗教宣传品;以观光旅游、投资办厂、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合法名义为掩护,暗地里派遣传教人员进行活动;阴谋插手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破坏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秘密资助建立秘密宗教组织,发展地下宗教势力,利用宗教煽动民族分裂等等。这些渗透形式不论其手段多么隐蔽、行为多么诡秘,在中国的法律面前,终难掩饰其外在行为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规范外国人入、出、通过我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活动的法律,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五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其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使《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宪法原则得以进一步明确。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将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传教活动的内容细化为:(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布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七)散发宗教宣传品;(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实施细则》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自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来,特别是2000年9月26日《实施细则》发布施行以来,在涉外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甚至许多重要细节方面,我们都已经有法可依。我们只要严格依据上述这些具体法律规定,特别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为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外国人的宗教活动是否具有违法的外在表现,从而将没有违法性的正常的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从中区别开来。


  要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
  在正常的宗教涉外交往中,外来人员有些是出于宗教热情,有些是由于不了解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宗教活动中触犯了我国有关规定,对此应当有政治标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究竟什么是判断的政治标准呢?现实政治斗争情况很复杂,不是仅靠几条政策界限就能解决问题的。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只要我们在判明其行为违法性的基础上,再从政治着眼,从全局出发,严格区分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就能够将“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同“单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从而掌握好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力度。手段的隐蔽和行为的诡秘直接就说明了目的的不可告人,我们如果一旦摸清了活动者的政治目的和活动情况,掌握其客观违法行为,就必须坚决依法处理。
  在分析与判断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复杂思维活动中,要求我们既要有政治家的眼光,又要熟悉和掌握有力的法律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依法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既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更好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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