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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统治集团在两个方向上做得十分出色:一是详定律文。秦律文字精细,一望便知。这一特点,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随处可见。如:“其以牛田,牛减契(腰围),笞主者寸十”。用牛耕田,饲养不善,牛腰围每减瘦一寸,鞭打主者十下。再如:“城旦春折互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出其器。弗辄笞,吏主者负其半。又如:“五人盗,脏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至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钱以下至一钱,迁之”;二是司法解释。即通过经常性的司法解释,及时有效地指导司法。如:对律文“擅杀子,黥为城旦春”的解释是:“今生子,……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又如:“何为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再如:“盗采人桑叶,脏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殴大父母,黥为城旦春。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15]这两种手段有效地克服了成文法难以包揽无遗且不便随时立法的弱点,极大地提高了统治效率。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适应了对内消弱贵族势力,鼓励人民勇于耕战,对外防止复辟,有效扩张等政治需要;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源于战争之誓辞,其辞通俗易懂,明白易知,且带有神之佐助,令人奋进而无畏;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源于军令,击鼓而进,鸣金而止,胜者进爵富且贵,败者无容身之地,足以使壮士一往无前;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精于定分,寸铁必校,分私分明,得者当得,损者当损,足以使民众循规守矩;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为天下公开之物,官吏权重,亦不敢违法以侵百姓。贤人墨客,亦不敢非议法律以自宠。
秦人尚律,是因为律可以并吞各国迟滞不全之旧法,足以为大一统之帝国奠定基业,并可传留后世。
结束语
本文从战鼓和笔两个方向,对律字的本义及沿革提出了新的见解。本文的价值并不在于提出了新的观点,更在于同时使用了新的研究方法或视角。这包括:其一,将甲骨文由简到繁的衍生轨迹,同职官、制度、器物的发生发展轨迹嵌合起来,形成一幅二维的图象,再将口耳相传的丰富多彩的史料夹杂其中,诱导出三维图像,以期再现立体的历史画卷;其二,运用法律样式的标准和角度,重新勾勒出先秦法律实践活动发展变化的线条,揭示其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及其历史阶段性。这种方法是否客观、正确,还需要经受实践的考验。笔者的目的就在于此。
[①]注:学界以《商君书·徕民》为商鞅后学所著,几成定论。然而,商鞅因谋反而被车裂后,其著述或不传。弟子私相传写,或暗自引为时论,加上“长平之战”之语。当《商君书》复被整理之时,其文字无人校正,故而留下疑点。因此,对《商君书》辨伪时应慎之,“不以一眚掩大德”。
[②]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4页。
[③]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64年,第360页。
[④]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279页。
[⑤]吴建璠:唐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221——212页。
[⑥]吴建璠:《商鞅改法为律考》,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4页。
[⑦]《史记·秦本纪》。
[⑧]《史记·货殖列传》。
[⑨]《汉书·赵充国辛庆庆忌传》。
[⑩]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第24页。
[11]《史记·吕不韦列传》:“吕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
[12]【英】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页。
[13]《国语·晋语》。
[1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94-304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本文责编:wenho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律史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89843.html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