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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40页。
[6]樊锥:《开诚篇一》,《湘报》第3号;易鼐:《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湘报》第20号。1898年。
[7]这一时期国家曾大张旗鼓地举行过“民商事习惯调查”,但调查的结果似乎对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并无明显的影响。很难找到中国民商事习惯直接进入新型民商法典的范例。参见胡旭晟《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校勘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8]泰西主义,即崇尚西方文明的思潮。泰者,大也。清末民国时,人们模仿日本词汇,概称欧美为“泰西”,称其文化为“泰西文化(明)”,称其民族为“泰西民族”,称其历史为“泰西史”,实际体现了崇仰之心态。
[9]参见拙文:《中西会通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仿行西法”偏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6期。
[10]参见拙文:《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1]参见拙文:《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三条道路》,《法学》月刊2002年第10期。
[12]《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40页。
[13]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史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9年版,下册,第852页。
[14]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一七一,《电牍》五十。
[15]按照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的分类,我们中国近代的法制,清末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中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这两个法系都是西方世界成长起来法系,而不是中国自身形成的法系。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参见拙文:《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三条道路》,《法学》月刊2002年第10期。不过注意,苏联建国后很快建成了大陆法系式的“六法体系”,而新中国直到与苏联关系破裂,仅仅颁布了宪法典,其它五法法典均迟迟没有颁布。公布的单行法,也仅仅只有《婚姻法》等寥寥几个。
[17]《新民法与民族主义》,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第55页。
[18]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10页。
[19]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936年初版序。
[20]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六十九,《奏议》六十九。
[21]劳乃宣:《韧叟自订年谱·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第283页。
[22]故宫博物院明清史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88页。
[2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下册,第903~904页。
[24]杨元洁:《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序言》,《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法政学社1924年版,上海广益书局发行。上海书店2002年影印再版。
[25]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26]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09页。
[27]转引自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10~411页。
[28]杨心宇《我国移植苏联法的反思》,《社会科学》2002年08期。
[29]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30]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第32-33页。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上册,第7页。
[32]参见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33]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2~53页。
[34]依法行政,要害是行政之上有“法”,行政必须服从既定的法。那个“法”就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说,就是行政权必须附属于或服从于立法权,也就是政府权服从于人民权。这就是“宪政”的要害。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合一,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35]参照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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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wenho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89590.html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