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论法治中国的原生文化力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3 次 更新时间:2015-06-0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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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又提出了“建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任务。实际上,法治文化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诸多问题的解决,既要靠制度建设,更要靠文化建设。现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中华法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伟大复兴。

一、认真把握法治中国的“文化核”

从中华文明秩序的演进过程来看,“法治中国”是“礼治中国”的延伸。从治理方式来看,传统中国可以概括为礼治中国。所谓礼治中国,即是指整个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文明秩序。中国文化之根在于“礼”。中国为礼仪之邦,“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标志。“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中国文化的所有其他特征都是以礼为基础。”[2]礼是建构文明秩序的主导性规范,道德教化、道德示范是建构文明秩序的主要方式。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描述了礼治中国的一个侧面:尚辞让,去争夺。自清朝末年以后,礼治中国开始逐渐褪色。在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转型之后,“法治中国”开始成为一个主导性的方向。所谓“法治中国”,意味着整个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将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文明秩序,形成一种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产生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一种进步文化形态。

研究法治文化,需要认真把握法治的“文化核”。任何文化都有“文化核”。有学者提出,文化的功能就在于塑造集体人格、明确社会价值导向。“文化,是一种包含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共同体。它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4]一个国家正是通过倡导核心价值观,使其深入人心、深入生活,由此增强自身竞争力,进而影响世界。正是在此意义上,法治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5]法治文化“核”包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概括而言,法治精神包括公正、人权、秩序、程序、规则等基本要素。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正体现了法治文化的公正精神;而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人权精神,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的权利平等保护;法治文化的秩序精神,则要求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坚决纠正目前比较严重的“信访不信法”等社会问题;[6]法治是程序之治,所以必须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法治文化是法律至上的文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力诠释了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乃是对法治中国建设基本要求的一个阶段性概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解释当然可以也应当与时俱进。

二、多方汲取法治中国的文化资源

法治中国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汲取各方面的文化资源。既包括西方法治文化资源,也包括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遗产。一方面,人类有共同的法律文化,西方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资源。因此,要善于尊重并勇敢借鉴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为人类共同的法治文化做出贡献。当然,对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法治文化不能照抄照搬、生吞活剥,而需要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之后,才可能真正转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资源基础。另一方面,构建法治中国话语体系不能仅仅依赖西方法学的范畴和原理,而需要从中国原生文明、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传统中国虽然是礼治中国,但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因子。“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智慧,并没有被历史的烟尘淹没。我们坚韧努力的脚步,体现着中华民族再生与复兴的伟大心愿。”[7]自觉地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资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必须认真梳理和萃取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加强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要求相适应,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

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塑造“法治文化”的现实路径是什么?文化是现实的根基、民族的命脉。我以为,在发展道路上,必须回顾历史,厘清现实;在学术研究上,必须“回归经典,关注现实”。我们要从传统经典中寻求“法治中国”现实的历史文化资源。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共时态与历时态所共同构筑的“实践语境”。文化是民族的生活方式。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原生历史文化传统总是以一种深潜的、流动的方式渗透在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8]无论是儒家经典、道家经典还是法家经典,都论述了丰富多彩的法思想。这些思想尽管存在一些糟粕性的东西,但确有不少精华性的因素已经沉淀在传统中国优秀文化中,有效地回应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需要。这些法思想和法文化,无疑有助于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自身历史传统的影响,而必须建设优秀原生法律文化传承体系。这是“法治中国”命题的历时态规定性要求。我国先秦时期正是中华文明的“轴心时代”。[9]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如果说儒、释、道思想主要着眼于调整社会道德伦理、人的内心信念,那么,法家思想则着重于调整社会外在关系、人的外部行为。因此,法家思想在更大的意义上乃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专门研究治国理政的基本思想源头。先秦法家的种种学术主张,是中国原生法治文化的“轴心时代思想盛宴”。欲在历时态的维度上构建“法治中国”命题,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有必要认真对待法家人物,有必要重新认识法家思想的现代意义,充分估量先秦法家文化的当代力量。

三、充分认知法家思想的当代文化力量

首先,“明法”与“变法”是贯穿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

所谓“明法”,即是将法作为判断人的行为是非功过并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法家对法的明确性极为重视。《管子·法法》提出:“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商君书》主张,治法须“明”,制度须“察”。[10]在法家看来,法应当是明确的、公开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亦提出了“法必明,令必行”的主张。韩非认为,法必须具备“显”与“明”的特征。他提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1]

“法与时转则治”是变法理论的核心命题。在法家看来,法要应时而立、应时而变。前人的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而制定的,自然要与社会状况的变化相适应。法与“时移”相适应,则国治;法与“时移”不适应,则国乱。齐法家专门提出“时”的范畴,强调国家治理要“以备待时,以时兴事。”[12]晋法家同样主张应时立法、应时变法。商鞅告诫:“法宜其时,则治。”[13]韩非则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4]同时,“法与时移”必须具有“度”。罔顾法的相对稳定性的屡屡变法,会造成“国无常经,民力必竭”的后果。只有将法的变迁性与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确立法的权威性,,可见,“变法”究其实质而言乃是“变”与“不变”的有机统一体。

其次,法家的“尚公”与“尚法”观念值得大力弘扬。

法家以尚公为其宗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15]法家的“公”有两层含义:一指法的公正性;二指法的公信力。“中正者,治之本也。”这里的“中正”,[16]即是指公正与公平。《管子》甚至将“政”解释为“正”,认为治国必须以公正作为根本,“明正”才能“国治”。具体到法而言,法的危害性“生于不正”。[17]在法家看来,已经颁布的法必须做到“必”与“诚”,进而国家才能实现富国强兵。

法家的尚法思想更契合“法治中国”的当代使命。“以法治国”是法家著名的学派观念。法家强调,国家的治乱与兴衰,关键取决于国家法度的有无与好坏。因此,法家主张公布国家法度,强调“刑无等级”,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是客观的、普遍的、公正的行为准则,必须使法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法令一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即所谓“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18]法家还从工具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法作为治理规则在“定分止争”、“兴功惧暴”以及“一民而使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传统中国的法家文化,是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基础之一。当然,法家人物的变法实践及其具体变法措施未必具有永恒意义,对于其中的人治主义思想、专制主义因素和集权主义成分以及反对思想开放、实行思想管制等,我们必须予以摒弃。但是,对于法家思想所蕴含的许多理论主张,完全可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就具有一定的文化力量与当代价值。充分“认知中国原生文明的基本理念”,[19]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中国原生文化资源基础,有助于更为清晰地把握“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内涵,而这亦展现着大国崛起的中国所理应具有的一种文化自信。

【注释】

[1]钱穆著:《文化学大义》,台湾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2]邹昌琳著:《中国礼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3]《论语·颜渊第十二》。

[4]余秋雨著:《何谓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5]中共十八大正式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强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7]孙皓晖著:《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8]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第17节。

[9]德国著名哲学家卡·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有一个很著名的命题—“轴心时代”。他把公元前800年~前200年界定为人类文明史上的一次重大转型期,称之为人类历史的“轴心时代”。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人类一直靠轴心时代所产生的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新燃起火焰。”在古印度、古希腊、以色列和古中国等文明发源地,伟大的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关于人的地位和前途的独到思考,这些人类文化的主要精神财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参见[德]卡·雅斯贝尔斯著:《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10]《商君书·壹言》。

[11]《韩非子·难三》。

[12]《管子·霸言》。

[13]《商君书·六法》。

[14]《韩非子·心度》。

[15]《管子·版法解》。

[16]《管子·宙合》。

[17]《管子·法法》。

[18]《韩非子·有度》。

[19]孙皓晖:《大秦帝国》第六部,河南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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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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