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康宁: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0 次 更新时间:2015-06-0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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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康宁 (进入专栏)  

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面临许多问题。但就当下而言,笔者认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在于对“现代大学制度”作出种种理论阐明,也不在于就“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本身提出种种实践主张,而在于满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具备的三个前提性条件——服务型的政府、有脊梁的大学和“有力量的”联盟。笔者将在下文中分别做阐述。

服务型的政府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赋予了政府(含政府部门,下同)和政府官员太多、太大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政府部门握有实际上几乎不受限制且缺少监督的权力,教育领域尤甚。就高等教育而言,政府利用现行体制赋予的巨大权力对大学强力控制,这已成为当今中国高等教育见怪不怪的日常现象。

之所以说“怪”,是因为尽管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自主办学”,但大学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却屡屡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政府利用任免校长、区分等级及分配资源这三项关键性权力,常常把高等教育的设计者、指导者、管理者、监督者、调控者及评价者等多种角色集于一身,对大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高密度的控制,导致学校无法成为真正的办学主体。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已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力”所可指称,而是达到了“超强”的程度①。之所以这么说,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往往很少考虑遵循大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很少敬畏大学所担负的探究真理、创造知识、培育人才、引领社会的神圣使命,很少介意大学校长与大学教师的人格尊严。而且,尤其让高等教育界困惑不解的是,自《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政府对于大学的控制不仅丝毫不见减弱,反而呈愈加强化之势,以至于近年来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之进展的一些所谓成果几乎不值一提,且让人很难预期究竟何时能有突破性进展。

这就不能不提到《高等教育法》自身的一个重大缺陷。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基本问题之一的大学自主办学为例,《高等教育法》虽然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但却只字未提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即是说,从法律角度讲,政府并无支持大学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之所以说“怪”,还因为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牢牢控制大学,常常千方百计地把许多重要资源集聚到自己名下,迫使大学去争取;处心积虑地设计出许多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迫使大学去竞争;并挖空心思地琢磨出许多程序、规则及办法,迫使大学去遵循。其结果,不仅导致大学终日疲于应付,也使政府自身忙累不堪。但即便如此,政府官员依然乐此不疲。这显然就要与“不怪”联系在一起了。

之所以说“不怪”,是因为在政府部门控制大学的背后,往往都可见某些政府官员的“利益”二字作祟!在笔者看来,就当下中国而言,没有几个政府官员不懂得大学只有实行自主办学、学术自由、教授治学、学生自治,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才会富于激情与想象,才会不断创新与超越。许多政府官员明明懂得这个道理,却依然“不辞辛劳”地对大学进行超强控制,其真实动机常常同“寻租”纠缠在一起。这些年来,一种路人皆知的普遍现象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的申报、检查、评估及验收,某些政府官员与大学之间发生过并仍在发生着许多的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政府官员通过这种利益交换、权钱交易,获得了并仍在获取着各种各样的“好处”。当然,受种种因素制约,我们也许永远都不可能通过有效的大规模实证调查具体弄清这些政府官员从这种利益交换、权钱交易中究竟获得了多少“好处”。然而,只要实事求是,相信谁都无法否认,一些政府官员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种“利益群体”、“寻租群体”。②

部分政府官员本来应当是为大学履行培育人才、探索真理、创造知识、服务社会之神圣使命提供服务的,现在却自觉地不自觉地成了动辄对大学颐指气使的“老爷”,某些政府官员成了敢于且精于对大学设租、寻租的“债主”。与之相应,一些大学则自觉地不自觉地成了对政府官员百般迎奉的“奴婢”,成了不时向政府官员交租、纳贡的“债户”。在这样一种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状况中,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云云,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要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政府职能就必须实现根本转变,即从“权力型的政府”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压缩政府官员利用权力进行谋利之空间的关键在于:

第一,取消政府仍在掌控的那些不宜由政府掌控的权力。譬如,校长任免权。大学校长不宜由政府指派,而应由教授选举产生。道理简单而明了:选举产生的校长更容易得到教师的信任,更容易对学校产生归属感,更有可能首先对自己的学校负责、对学校所担负的神圣使命负责,而不是首先对政府负责、对自己的政绩负责。再譬如,等级区分权。学校办得好坏,教育质量如何,不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应由在学校里感觉收获大不大、生活得充实不充实的学生们说了算,由知晓大学教育规律的专业协会说了算,由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说了算。

第二,监督尚需由政府掌控的那些权力的行使过程。譬如,资源分配权。不能让政府部门在资源分配问题上不受制约,随心所欲。政府部门的资源分配,必须实质性地依据科学论证,公开全部过程,接受资源分配对象的监督与评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疑,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它说到底要触动许多政府官员的“利益”,而“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1]。其最大难点在于:在中国当下,实现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还不得不由政府官员自己来做。即是说,政府官员得自己把自己关进限定权力的笼子。一句话,政府首先得对自身作出改革。

不过,这也并非难于上青天。因为,高等教育界在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上,已有广泛而强烈的民意。倘若决策高层顺乎民意,痛下决心,如同十八大之后的限酒令、限车令那样,一级做给一级看,那么,各级政府转向支持、至少是不干扰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绝非遥不可及。何况,也并非所有问题均需依赖决策高层才能解决。就放手让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积极支持与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而言,教育主管部门自身就有许多可以有所作为的空间。在取消教育管理部门仍在掌控的那些不宜由教育管理部门掌控的权力方面,在监督尚需由教育管理部门掌控的那些权力的行使过程方面,教育管理部门自身便大有作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放手让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积极支持与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其实已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回避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有脊梁的大学

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来说,政府职能的转变固然至关重要,但这仅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之所以步履蹒跚,并不能完全归罪于政府。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体,大学自身也难辞其咎。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当下中国,大学自身普遍不具备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前提性条件,这就是大学的“脊梁”。

脊梁这一概念在这里至少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使命感,即大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把探究真理、创造知识、培育人才、引领社会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另一层含义是风骨,即大学应当听命于内心良知,遵循教育规律,自由思考、自行判断、自主决定,不依附、不屈从、不谄媚。

对照这两层含义,试问当今中国有哪一所大学的校长真的敢自信地自我评价:他负责的大学是一所有脊梁的大学?他敢拍着胸脯担保他负责的大学确实持有此处所说的使命感吗?他敢毫无羞愧地宣称他负责的大学果真拥有此处所说的风骨吗?

坦率地讲,在“脊梁”的问题上,中国大学已经到了令人十分担忧的地步。许多人都痛心地指出,我们的大学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政府的附庸。③不少大学校长所特别关注的,已不是根源于神圣使命的实质性教育业绩,而是基于自身名利的数目化表格政绩;他们所特别介意的,已不是学生发展的成色,而是政府官员的脸色。这些年来,人们经常批评乃至痛斥“权钱交易”、“跑部钱进”之类的丑陋现象。但问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权钱交易”的主体终归是交易双方,而大学恰恰是其中一方,并且是号称“社会文明进步引导者”的一方;“跑部钱进”的跑部者也不是政府,而恰恰是大学自身。因此,大学之所以没有依法自主办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之所以步履蹒跚,也就并非政府一手制造的结果,而是大学与政府之间利益博弈、利益妥协、利益交换的必然产物。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的话来讲,是大学与政府之间“共谋”[2]的结果。在这里,我们既要看到政府官员的不良动机与腐败行为,也要看到大学自身的品格滑坡与精神堕落。

当然,许多大学校长都常有委屈之感,认为在官本位的现行体制下,几乎所有重要办学资源都在政府官员掌控之中,大学之所以要“跑部钱进”,实属迫不得已。正所谓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

这样的说法反映出当今中国大学的一种无奈,但这是否就可成为大学自身品格滑坡、精神堕落的充分理由?答案无疑是否定的。道理不言自明:大学毕竟是大学!在现代社会中,最应当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风骨、自己的坚守的社会组织,便是大学。大学倘若没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风骨、自己的坚守,其存在价值本身就十分可疑,社会的文明进步便会在理念上失去方向引领。因此,大学自身不应把没有依法自主办学、没有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值得称道的成果完全归咎于政府,尤其不能将这种归咎作为自身品格滑坡、精神堕落的一道挡箭牌。大学需要从自身查找原因,进行自我反思。

笔者相信,只要进行严肃认真的自我反思并心口如一地表达反思结果,那么,即便说如今的中国大学普遍缺少精神的脊梁、普遍患有文化的软骨病也不为过。事实上,不少大学校长自己对于大学的精神与文化状态就是如此评价的。

当然,对于官本位的现行体制,对于部分政府官员的设租与寻租,几乎所有大学都十分反感甚至厌恶,几乎所有大学都经常在抱怨、经常在批评、经常在呼吁。不过,当下中国高等教育界乃至整个教育界的一种几乎可称之为奇观的普遍现象是:抱怨归抱怨,服从归服从;批评归批评,执行归执行;呼吁归呼吁,观望归观望。明确的反对凤毛麟角,公开的拒绝寥寥无几。对于政府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几乎所有大学都在背后猛烈抨击,猛烈程度有时几乎可用“骂”字来形容。但骂完之后仍然按照不合理要求去做,并尽可能做得最好;做完之后继续再骂,骂完了接着再按照不合理要求一丝不苟地去做……如此便形成了抨击与执行、骂与做之间周而复始的循环,而部分政府官员与大学之间寻租与交租、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也就持续不断地得以再生产出来。这,才是中国大学教育的真正悲哀。

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大学不能只是“马列主义手电筒照人”,即:对政府“马列主义”,对自身“自由主义”。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仅需要政府职能实现根本转变,即从“权力型的政府”变为“服务型的政府”;也需要大学自身实现根本转变,即从“无脊梁的大学”变为“有脊梁的大学”。这意味着,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作出改革,也需要大学自身作出改革。

“有力量的”联盟

服务型的政府与有脊梁的大学这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一方面,服务型的政府有助于大学挺立脊梁;另一方面,有脊梁的大学的出现及其数量增加也将反过来促使政府进一步,强化为大学履行神圣使命而服务的意识。

理想的状况自然是每一所大学都能挺立脊梁,但就现状而言,又很难能指望哪一所大学能够独自挺立脊梁。因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学寻求自主办学的艰难曲折且屡战屡败的过程一再表明,寻租型的政府官员对付独自挺立脊梁的某一所大学或某一些大学可谓易如反掌。

怎么办?一条可行途径便是联合。如果众多大学联合起来,结成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联盟,情形理应有所不同。政府官员即便能轻易干扰某一所大学或某一些大学独自挺立脊梁的努力,但却难以阻挡组织起来的大学联盟相互支持地群起挺立自己的脊梁。

不用说,对于建立大学联盟问题,迄今已有一些探讨,而且,我国大学目前也已建立许多联盟。诸如C9联盟、华约联盟、北约联盟、卓越联盟、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战略合作联盟、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沿海高校联盟、高校就业联盟、中国法学“常春藤联盟”、北京高校教学共同体、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等等,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大学已经进入所谓“联盟”时代。

上述名目繁多的联盟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利益性联盟,如华约联盟、北约联盟、卓越联盟等。尽管此类联盟公开声称的目的不止一二,但其主要意图则在于保护联盟内高校的特定利益(如招生利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特征。第二种是技术性联盟,如北京高校教学共同体、湖北高校师范教育联盟等。建立此类联盟主要是为了共同寻求教育教学面临问题的解决途径。第三种是传播性联盟,如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其主要目的是为联盟内高校提供一种宣传、交流、共享的平台。

客观地说,这些联盟对于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与笔者此处所说“有力量的”大学联盟则性质不同。对于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而言,笔者所说“有力量的”大学联盟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它是有立场的。在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大学联盟必须有自己的鲜明而执著的立场。这种立场基于对时代要求的准确把握、对大学生身心发展需求的深刻理解以及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而非源于来自外部的忽左忽右、忽东忽西的各种提法。

第二,它是有声音的。在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大学联盟不仅要对联盟内高校发出声音,促成最广泛的共识,而且应当对社会问题、尤其是对政府的政策发出声音,使这种声音成为政府赖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它是有行动的。在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联盟对于政府已经出台的正确、合理的方针与政策应当积极支持,以促进这些方针政策在大学的贯彻落实;而对于不合理的方针与政策则有必要基于大学的神圣使命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予以必要的认真负责的应对。

这样的大学联盟正因为有立场、有声音、有行动,所以才是有力量的。这种有力量的大学联盟不仅是大学之间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一种自律性组织,也是应对外部社会的一种正能量群体,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府部门不是旁观与阻碍、而是支持与推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这种有力量的大学联盟可以使联盟内学校增强挺立脊梁的勇气,因为通过联盟内学校统一行动,可以使单个大学免去独自行事的后顾之忧,从而在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方面大胆尝试。所谓“团结就是力量”,其实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久而久之,单个大学自身的独立意识便会不断增强,所谓脊梁也会逐渐硬朗起来。

如前已述,在切实保障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切实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问题上,大学的呼声早已十分强烈。如果说在30年前、20年前、10年前乃至5年前,建立有力量的大学联盟还纯属浪漫空想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终于不得不进入新阶段、在决策高层已经下决心闯深水区、啃硬骨头的今天,建立这样的联盟应当说已具备基本条件。此时,若有一些高校勇于担当,牵头组织,则联盟的建立并非天方夜谭。

这就自然要谈到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谁来充当牵头高校?谁来发起建立这种有力量的大学联盟?

或许,从理论上讲任何高校均可牵头。不过,就当下中国而言,由一些“龙头高校”牵头发起更为合适。对于全国性大学联盟来讲,牵头高校理应是在各种所谓排行榜中名列前茅的那些大学,这不仅因为这些大学的能力与能量在中国大学的阶层结构中占据顶层位置,还因为这些大学所花费的纳税人的钱在全国高校中一直占有最大比例。退一步讲,这些大学既然能为自身招生利益结成联盟,为什么就不能为推动中国大学货真价实地依法自主办学、货真价实地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而牵头组织联盟?如果连这点探索勇气与奉献精神都没有,则所谓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谓迈向高等教育强国、所谓通过高等教育而强国云云,便纯属一纸空谈。

不用说,大学联盟不只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诸如北京市大学联盟、上海市大学联盟、湖北省大学联盟等等。同理,对于建立地方大学联盟来说,在本地区处于龙头地位的所谓地方重点高校就有责任挺身而出,牵头建立本地区大学联盟,为本地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挥应有的示范与带领作用。

或许不少人会认为,具备上述三个前提性条件困难重重:指望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谈何容易!指望大学直立脊梁?谈何容易!指望大学结成联盟?谈何容易!确实都不容易,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本来就需知难而进,进入深水区的高等教育改革更需有闯滩过礁的勇气。畏首畏尾,并因此而不去作为,现状就永远不会改变。而由于服务型的政府、有脊梁的大学以及有力量的联盟,这三者已成为当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性条件,因而,若非义无反顾采取实际行动,切实改变现状,则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便只会留下一组虚张声势的口号、一堆束之高阁的空论,再加上一些花拳绣腿的动作。倘若如此,那将是中国大学的不幸,也将是中国的不幸。笔者相信,一切对学生发展与民族命运抱有强烈责任感的人,一切对大学神圣使命怀有敬畏之心的人,都不会昏而不思、思而不言、言而不行,都会以极大的勇气、智慧与意志,坚定而又一步一个脚印地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注释:

①参见吴康宁:《中国教育改革的特殊场域》,《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政府部门超强控制——制约学校改革的一个要害性问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②参见卢现祥:《我国政府部门集体寻租的根源及其治理》,《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7期;张向达:《三种寻租行为》,《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23期。

③参见刘克利、胡弼成:《秉承书院优良传统重塑中国大学精神》,《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孙锦涛、康翠萍:《学术自由大学本质观的重新审视》,《教育研究》2011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李克强总理等会见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人民日报,2013.3.18.

[2]布迪厄,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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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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