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康宁:教育要使学生学会爱 也学会一点“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1 次 更新时间:2015-05-3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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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康宁 (进入专栏)  



各位同仁、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教育与中国未来”,坦率地说,中国究竟会有一个什么样的未来,在今天这样一个处于十字路口的时间点上,恐怕很难有谁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中国究竟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未来,这对于每一个爱我们的民族、爱我们自己的人来讲,又是可以期盼的,也是可以抱有期待的。有人说中国未来的10年、20年里应当成为一个政治强国、军事强国、经济强国等等,但我觉得比这一切更重要的,是中国这个社会本身应该成为一个美好的、正义的社会,从这一点出发,我今天想发言的题目就是《要不要让学生学会一点“恨”——建设正义社会的一个要害性教育问题》。

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爱心,应当使学生学会爱--这在今天已经近乎于常识。对于这个常识,我们找不出值得怀疑的任何理由,因为道理很简单:一个没有爱心的世界注定会成为霍布斯所说的"丛林世界",成为冷漠、凶残的狼的天下。因此,培育学生的爱心可以说是教育的一个首要主题,也是一个永恒主题。

然而,教育只要使学生学会爱就行了吗?一个真正美好、正义的社会只要有了爱的教育便可实现了吗?

我以为,只要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就很难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因为社会现实反反复复告诫我们,这个世界还存在着大量的丑恶、邪恶与罪恶,仅仅凭借爱,还不足以扫除丑恶、铲除邪恶、阻止罪恶,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止人为悲剧与社会困境的不断发生,因而也就不足以催生一个真正美好、正义的社会。

我们不妨想一想:当我们仅仅具有爱心时,我们可能会十分同情那些无以温饱、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困人群,并表达我们对他们的深切关怀,但这样的爱心能确保我们去全力追究那些造成贫富严重不均的无良富豪以及同他们沆瀣一气、贪得无厌的政府官员们的应负责任吗?不一定,因为爱心虽然能引导我们同情与关怀贫困人群,但并不必然具有驱使我们追问真相、扫除丑恶的足够力量,因为产生这样的力量还需要有愤激、愤慨及愤怒。

我们不妨再想一想:当我们仅仅具有爱心时,我们可能会十分同情那些悲痛欲绝、家破人亡的矿难家属,并表达我们对他们的真切牵挂,但这样的爱心能确保我们去全力迫使那些把矿工生命当儿戏、为降低生产成本而拒绝提供起码安全条件的黑心肠煤矿老板们为此付出应有代价吗?不一定,因为爱心虽然能引导我们同情与牵挂矿难家属,但并不必然具有驱使我们不畏权势、铲除邪恶的足够力量,因此产生这样的力量同样需要有愤激、愤慨及愤怒。

我们还可以再想一下:当我们仅仅具有爱心时,我们可能会十分同情那些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不法分子暴力伤害的无辜群众,并表达我们对他们的亲切慰问,但这样的爱心能确保我们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吗?不一定,因为爱心虽然能引导我们同情与慰问无辜受害群众,但并不必然具有驱使我们挺身而出、阻止罪恶的足够力量,产生这样的力量更需要有愤激、愤慨及愤怒。

也就是说,爱的作用其实并不像人们迄今通常认为的那样无边无际,而是有它的限度。爱虽然可以赋予贫困者、受难者及受害者以巨大的力量,可以给他们带来心灵上的慰藉、物质上的帮助以及生活下去的勇气,却不能构成对于那些贪得无厌者、巧取豪夺者、昧心剥削者、肆意欺压者以及滥杀无辜者们的巨大威慑力量,甚至基本没有威慑力量。既然没有威慑力量,那么,这些贪得无厌者、巧取豪夺者、昧心剥削者、肆意欺压者以及滥杀无辜者便依然会我行我素,继续给社会带来混乱与痛苦。换句话来说,爱可以扬善,却难以止恶。当然,我是说的普遍现象,而不是某些个案。

于是,我们便可看到迥然相异的两种现象同时并存。一方面,日常生活中的爱心行为层出不穷,任何时候都会有很多人加入到帮助他人、奉献爱心的队伍中来。尤其是当大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出现时,更是如此。其时其地,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相互帮助的场景,时时让人感动。但另一方面,社会中的丑恶、邪恶及罪恶的行径却并未因这些爱心行为而有任何的减少与减弱,这些丑恶、邪恶及罪恶的行径甚至呈现出数量有增无减、严重程度愈演愈烈之势。相信这是我们大家很不情愿承认但又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严峻事实。

毫无疑问,建设一个真正美好、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对贫困者、受难者、受害者予以真切的同情、关怀及帮助,而且需要对贪婪、欺压、施暴之类危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丑陋行径予以坚决的谴责、阻止及惩罚。我以为,如果说前者——也就是同情、关怀及帮助——诉诸于"爱"的话,那么,后者——就是谴责、阻止及惩罚——不得不仰仗于"恨"。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这"同一件事情"便是建设真正美好、正义的社会。没有足够的"爱",这世界便会缺少温情、缺少温暖、缺少温馨,弱者便难以生存。而没有必要的"恨",这世界便会缺少愤激、缺少愤慨、缺少愤怒,丑恶、邪恶及罪恶的行径便会肆无忌惮,且这些行径对弱者造成的伤害远非"爱"的同情、关怀及帮助所可消解。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千万不要在"结仇积怨"的意义上来解读这里所说的"恨"。这里所说的恨不是"仇恨"的恨、不是"嫉恨"的恨、不是"怨恨"的恨,而是"痛恨"的恨,是对于缺乏人性、缺乏良知、缺乏道德的一切丑陋行径的深切愤恨。有了这种“恨”,在危及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的种种丑恶、邪恶及罪恶的行径面前,才会有横眉冷对,才会有拂袖而去,才会有拍案而起,才会有义正词严,才会有挺身而出,才会有见义勇为。统治阶层切实有了这种“恨”,才有可能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并非形同虚设的各种法律法规,随时随地毫不留情地打击形形色色的丑恶、邪恶及罪恶行径,绝不姑息养奸;社会成员普遍有了这种“恨”,才有可能随时随地采取与丑陋行径针锋相对的合法行动,使得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贪得无厌者、巧取豪夺者、昧心剥削者、肆意欺压者以及滥杀无辜者等等时时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威慑力量包围之中。

这样的"恨",难道不是建设一个真正美好、正义的社会所必需的吗?难道我们感觉不到,"官员不再忠诚、工人不再勤恳、农民不再朴实、教师放弃了尊严、学生没有了激情"(《留学生新闻》2010年5月1日)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蔓延之势吗?难道我们感觉不到,在我们的社会中,上面提到的横眉冷对、佛袖而去、拍案而起、义正词严、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等等不是太少了一点吗?有鉴于此,我们的教育难道不应当在让学生学会"爱"的同时,也要让学生学会一点"恨"吗?

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似乎可以借用一下周恩来1963年3月6日给雷锋的题词中的一个成语来表达当下中国教育的一项有张力的任务,即我们的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憎爱分明"。当然,周恩来的题词中说的是"憎爱分明的阶级立场",憎恨的对象是人、是阶级,我这里所说的“恨”的对象是丑恶、邪恶及罪恶的行径。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的教育不使学生学会一点"恨"的话,如果我们的未来一代将来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对于缺乏人性、缺乏良知、缺乏道德的丑恶、邪恶及罪恶行径毫无愤恨、熟视无睹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依然不会形成对于丑恶、邪恶及罪恶行径的巨大威慑力量,这些行径便依然会肆无忌惮,依然会"前赴后继",依然会愈演愈烈。作为其必然结果,贫困者、受难者、受害者也就依然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的教育不使学生学会一点"恨"的话,那么,我们今天在这里高谈阔论的种种战略、策略等等,恐怕也不会有多大成效。我们的社会也就很难说有多么美好的未来。

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似乎可以套用一下被称为"最后的儒家"的梁漱冥的父亲梁济提出的一个问题的句式来提一个问题。当年梁济向梁漱冥提出的问题是"这个世界会好吗?",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教育不使学生学会一点"恨"的话,这个世界会好吗?"

要不要让学生学会一点"恨",这是事关建设真正美好、正义社会的一个要害性的问题,是教育的取向与原则问题。至于如何让学生在学会"爱"的同时也学会一点"恨",则是一个教育的方式与艺术问题。我的这个发言针对的是取向与原则问题,关于方式与艺术题,当另寻机会专门探讨。

吴康宁:应当学会爱,这是毫无疑问的。至少要做到尊重人,即便是坏人,即便他违反了社会道德,违反了社会法律,应当受到制裁,我们对他的人格也必须尊重,这是一个大前提。茅于轼先生讲到用什么方式来表达恨,这恰恰是我的发言标题中使用“学会”这个词的原因,学会“恨”就包括了学会恨的正确表达方式,而不是只要有恨的情感和情绪就可以了。要有“恨”,要知道什么是丑恶、罪恶和邪恶的行径,要知道恨什么。要会“恨”,怎么去恨?怎么去表达恨?这正是包括学校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教育应当让我们的教育对象知道的。现在有许多恨一方面是恨错了对象,把恨行为变成了恨人,另一方面是没有学会正确的表达方式而给社会造成了伤害。譬如,尽管我们现在贫富严重不均,但一些弱势群体采取极端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恨的情感和情绪。从在国外来看,几年前法国巴黎的骚乱也是少数族裔对于他们的恨的表达结果,这样的表达方式对社会是有害的。我们应当让学生学会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去“恨”,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去恨。恨的结果应当能使我们投身到对于制度的改造中去,使得这些制度对于种种丑陋行径起到行之有效的抑制作用。与改造制度相对应的是,如果我们大部分人有一种“恨”的情感,而且让许多人觉得我们有一种“恨”的情感,便会形成我刚才所讲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威慑力。我们现在很多的所谓威慑力都是假的。从我刚才的发言来看,我想应该不会推导出以怨抱怨这种恨的表达方式的结论来。我刚才的发言仅仅是针对我们要让学生学会“恨”,但是究竟怎么去“恨”,恰恰有很大的学问。某种程度上讲,学会“恨”比学会爱更难。

刚才丁先生提到的我也非常赞同。丁先生谈到了价值共识,要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和价值来指导我们,而这同成年公民的选择恰恰是一个悖论。我觉得成年公民是要有所选择,但不管怎么选择,爱和恨的表达方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要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

对于要不要让学生学会“恨”的问题,我想了很长时间,但直到论坛前三天才有了比较具体的想法。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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