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3 次 更新时间:2015-05-27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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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进入专栏)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怎样进一步发展,都是重要的问题。就此我将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应当具有的特点以及民法典的未来发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2010年,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建设完成”是以什么为标志呢?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将在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通过。《侵权责任法》通过立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就基本完成了。《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总则,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再加上《侵权责任法》,我国的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就都有了。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就是以民法典的基本完成为标志。

近年来的民法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很多人说,民法学研究现在成为显学。这一点,特别是在2006年和2007年制定和通过《物权法》的过程当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彰显。为此,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他领域的法律人也积极地与民法学人进行对话,这些都彰显了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其实,这些都不只是民法学人的贡献,而更是我国社会对于民法的需求,对于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渴望。彰显民法的地位,其实是在彰显民事权利的地位,是彰显人民的权利。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实现民主和法治,彰显权利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行的。而我国在对待民事权利等问题上确实犯过一些严重错误。因此,今天全社会重视民法,凸显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历史的必然。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就目前的情况看,一部完整的叫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大概在若干年中,还不会出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在开始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曾经设想了民法典的若干种模式:一是理想的民法典,即严格的德国模式的民法典;二是松散式的民法典,即有各个不同的民法部门的单行法组成的大民法。过去,我们曾经更多地期望具有严格体系的一部民法典,但目前看来,一部松散的民法典好像更加现实。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基本形式,应当是由以下法律构成的法律体系:《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这些民法的单行法都完成了立法,并且还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商法单行法。它们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民法体系。

这样的事实说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民法要保持一个比较松散的结构。这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民法典的一个特点。这样一个开放的民法典,具有弹性和巨大的发展空间,能够面向未来,容纳更多的东西。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之后的民法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面对中国民法典的现实状况,我们还要解决三个主要的问题:第一,民法的各个单行法之间还存有许多矛盾与冲突,必须进行协调和统一。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确定各个民法单行法之间相互冲突的那些法律规范,哪一个是用的,哪一个是不用的。法学研究人员应当进行研究,立法机关也要作出说明,废止一些落后的、过时的法律规范。这要做大量的工作。第二,民法体系基本完成之后,怎样能够把民法的条文和规则准确地运用到实践当中,这主要是法官的任务,但学者也需要做更多的研究,要把纸面上的条文变成可操作的规则。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完善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与措施。我们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第三,现在将要面对的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民法,将来必然要完成一个具有严格体系的民法典,这个任务的完成还为时尚早。所以,民法研究工作者必须做好这个工作,为民法典的诞生作出必要的准备,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编纂民法典。这是将来民法研究中的一个重点。我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民法典的建设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前述这三个方面是民法工作者所要努力的方向。在当前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我们还一定要继续强调民事权利,强调民事权利的保护,让社会关注民法的“热度”继续保持下去,延续更长的时间。这样就会使我国社会的民事权利观念进一步觉醒、进一步增强。这也是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快地建设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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